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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8-2

    權利質權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權利質權,即權利質押權,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的一類特殊質權,即是以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設定的質權,主要是以依法可轉讓的債權或者其他權利為標的物設定的質權,性質上是權利價值權、貨幣價值權和擔保價值權。包括銀行票據類、債券儲蓄類、股票證券類、基金股權類、倉單提單類、知識產權類和應收賬款類權利質權等多種類型。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權利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此項特殊的擔保物權由權利質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當事人不能違反制度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因質押物是權利或者紙上記名的價值權利,不需要質押笨重的占面積的財產,權利質權的法定效力和工作效率均優於動產質權。

    1.銀行票據類權利質權: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質權人出具的匯票、支票、本票之類的銀行票據,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可細分為匯票權利質權、支票權利質權、本票權利質權。

    2.債券儲蓄類權利質權: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質權人出具的債券、存款單之類的銀行存據,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可細分為債券權利質權、儲蓄權利質權。

    3.股票證券類權利質權: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質權人出具的可以轉讓的股票、有價證券,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可細分為股票權利質權、有價證券權利質權。

    4.基金股權類權利質權: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質權人出具的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可細分為基金權利質權、股權權利質權。

    5.倉單提單類權利質權: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質權人出具的倉單、提單,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可細分為倉單權利質權、提單權利質權。

    6.知識產權類權利質權: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質權人出具的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可細分為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質權、專利權權利質權、著作權權利質權和其他知識產權類、派生性物權類權利質權。

    7.應收賬款類權利質權: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質權人出具的應收賬款,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可細分為各種應收賬款權利質權。

    8.其他權利質權: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質權人出具的其他權利,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可細分為各種其他類權利質權。

    上述列舉了8大類權利質權,而本條款列舉了7大類權利質權,是因為股票與股權在自由流通方面有些差別,債券也不過是有價證券其中的一種,故多列舉了1大類權利質權。

    (二)注意事項

    1.股權股票

    某些股權包含股票在內,兩種權利均有自由流通和限制流通、禁止流通的方面,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上市公司的股權不一定可以自由流通,因為上市公司的股權受公司法和公司企業章程規制。眾所周知,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是經常買賣和自由買賣的,是所有權利交易對像中是最為自由選擇的一種,不應當將股票與股權、有價證券等混同在一起。立法者不是不知道這種特殊對象,只不過是為了條款簡潔而合併到概念交叉的股權或者有價證券上去了。

    2.關於證券

    有價證券是個大概念,債券是個小概念,有價證券包括債券,但不止於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這些債券,如可轉讓的優惠購物券、特供購物券、附特許權的採購券等有價證券,有著特定的交換價值與質權價值,與本條款第二項的「債券」有所區別。

    特別採購權證表面上相當於「提單權利質權」或者「倉單權利質權」,而實質上特別採購權證是另類「有價證券權利質權」,並且不同於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之類的「債券」類權利質權。如某電力企業並沒有公開發行「煤炭採購證券」,而計劃煤炭採購權證又不是可以公開流通的和具有債權的「債券」,只不過是權當「有價證券」對待而已。

    3.應收賬款

    對於各項可以出質的權利,應結合規範這些權利票證的法律規定理解。其中應特別注意「應收賬款」。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者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不包括因票據或者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實質上屬於一般債權,包括尚未產生的將來的債權,但僅限於金錢債權。應當注意的是,應收賬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橋樑等收費權」。

    二、基本條件

    權利質權,所質押的是出質人提供的作為債權擔保的可讓與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的權利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權利質權設立的客體對像和權利質押的基本條件如下。

    1.必須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可交換價值的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物權、債權、無形資產、派生性財產等以財產為內容並可以金錢估價的權利,並且是具有一定交換價值和可交換的財產權。唯有具備這些條件,質權人才能以其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然而,人身權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可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無論是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還是身份權如親屬權、繼承權、基本生活條件權等,不得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2.必須是具有可讓與性並不受制度物權法限制的財產權

    權利質權的客體對象是各種擔保物權客體對像之最為狹窄的,也是受制度物權法限制的最多的財產權。財產權的設立、行使、保護、變更、轉移與消滅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人們取得財產權不容易,讓與財產權也不容易。權利質權為價值特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權人得以出質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因此上,即使是其財產權具有一定價值,不具有可讓與性並受制度物權法限制的,不能設立與行使權利質權。

    一是專屬權利不得設質。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得讓與,如基於扶養關係、瞻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為固化型權利,不得成為設立權利質權的標的。

    二是特定的信託權不得設質。信託權是一項目標責任制的中介權,屬於僱傭勞動權、勞動報酬權和受托代理他人處理事務權,這種從屬性權利如果讓與會給委託人之主導性權利帶來不同程度上的損害。如廣告公司是中介機構,公司負責人委託業務員做廣告,而業務員卻將客戶介紹給其他的廣告公司用於清償債務,這是公司法和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所不允許的。

    三是具有從屬性權利的財產權不得單獨設質。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法鎖權,應當有完整的鏈接,故不得單獨設質。

    3.必須是適用於設質的對世的排他性的財產權

    權利質權應當是對世的排他的質權。儘管具有可讓與的財產權,但不適用於設定質權的權利,也不得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對世的排他的財產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次是由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一是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養殖權、捕撈權、採礦權、探礦權等,法律規定不能設定質權的不得設質。所有這些是由特別法規定的對象,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等普通法要根據特別法的規定來進行複製式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至第37條規定,對於國有企業資產之各種動態平衡作出了詳細的規範。如第30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資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這是一種專門的企業管理制度,任何人也不得破壞。即使是可以設立權利質權的,也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其實公司法等企業法也是通用性企業管理制度,於宏觀、微觀管理方面都有一套完整的辦法。

    二是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物權法規定了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按照目前的分類,動產所有權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質押對象,只能作為動產質權的對象,儘管動產所有權也是權利。

    這裡的動產是狹義上的動產,廣義的動產包括金錢、證券等在內,概念上需要辨認一下。不動產物權上設定的權利一般被認定為不動產抵押權,因此也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質押對象。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法鎖權,應當有完整的鏈接,故不得單獨設質。

    三是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以上提到的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2條對世的排他性的規定就是屬於這一類,所涉及到的門類也很多,是不能設立權利質權的對象。

    侵權責任法中對於財產權、人身權的侵害責任制度作出了比較完整的規定。如損害主體的區別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損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3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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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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