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9-2
權利質權的可適性
一、基本理念
權利質權的可適性,即權利質權的有物權可適性,所質押的權利或者財產權可以出質,質權人可以對此依法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否則,就是權利質權的零物權不可適性,所質押的權利以及質權人對此行使權利,為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所禁止。
權利質權設立的客體對像和權利質押的基本條件,就在於權利質權的可適性:(1)必須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可交換價值的財產權。(2)必須是具有可讓與性並不受制度物權法限制的財產權。(3)必須是適於設質的對世的排他的財產權。
所謂權利質權,是指物權法第223條所規定的權利質權對象。
依照本法第(七)項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列舉法規定的中心思想,可以斷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設立權利質權」為其原則,必須對於出質的權利和設立的權利質權進行可適性的嚴格甄別。這種嚴格控制的物權化方針,與抵押權的物權化方針是完全不同的。設定抵押權時,某一財產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抵押的,就可以出質。
主要是基於以下考量:
其一,特定的財產權制度只能由特定的法律關係來規範與調整,不能將權利質權的法鎖關係混同於其他的法鎖關係。如動產和不動產抵押權是適應性很廣泛的低端擔保物權,抵押權人於抵押期間並不佔有控制所有權人財產的權利,不容易形成惡意佔有、侵佔他人的財產權,故可以適當地放開搞活流通。權利質權是佔有控制所有權人財產的權利,設立與行使不當就容易形成惡意佔有、侵佔他人的財產權,故應當從嚴控制。
其二,規範權利質權制度需要技術分類,無形資產入擔保物權法需要與有形資產區分開來。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規範有形資產比較容易,那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標的物,比如抵押權的標的物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標的物,對於民事主體的當事人都有普遍性的認同感;動產質物也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標的物,對於民事主體的當事人都有普遍性的認同感,儘管質權人也可以佔有控制質物,而財產權的公開性是顯而易見的。
權利質權的對象主要是無形的,一些財產權只用一定的文字符號來表示,不是以實物來表示,一些權利是看得見卻摸不著的標的物,由於這些財產權來源、保全、行使、變更、轉移、消滅都相對特殊,不能與有形標的物混同在一起,從法鎖技術等方面必需分類規範與專控。
其三,權利質權自有其規律性與可適性。他們的種類本來就不多,且有許多不能出質的權利。某些權利是人們自身固有的或者長遠的、關鍵性權利,失去那些根本的權利就會得不償失,對於當事人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造成惡劣的影響。
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以及身份權如親屬權、繼承權、基本生活條件權等,不得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基於扶養關係、瞻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為固化型權利,不得成為設立權利質權的標的。
權利質權的其規律性與可適性,反映出與人權有關的權利絕大多數不能出質,否則奴隸制會重新死灰復燃,債務人就會變成21世紀的新奴隸了。
所有禁止出質的範圍是可以適當放大的,「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設立權利質權」為其原則。同時反映出與有形的不動產和動產有關的權利不能出質,否則就將權利質權與抵押權、動產質權和動產留置權混淆在一起就無所適從了。這些禁止出質的範圍幾乎是可以無限放大的,「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設立權利質權」為其原則。
二、一般分析
瞭解本條款,首先應當注意的幾個可適性問題是:
1.權利質權的範圍限於本條款列舉的七大項目為生效對像
權利質權的法律規定屬於特別擔保權利的法律規定,不能適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舊式規矩,僅適用於本條款的七大範圍,禁止出質的範圍是可以適當放大的,「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設立權利質權」為其原則。因為假如運用排除法來定位權利質權簡直是不勝枚舉,而採取列舉法來定位權利質權更加易懂易記,實行起來也相當方便。
2.權利質權以債權質為本
債權質,亦稱財產權利質,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自己的財產權利出質於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質權人得將財產的權利優先受償。本條款及本全節所指權利質權,就是建立在債權質基礎上的專項權利質權。
質權質,亦稱轉質,指質權人為擔保自己的債務而向其債權人出質其本人的質權,故又稱轉質。中國物權法承認意定生效的轉質是合法的,並且也確實屬於權利質權的一種,但文本上屬於動產質權範圍內的一項質權,並沒有列入本項權利質權範圍之內。儘管質權質可以定義為權利質權,畢竟這不是一個常設項目,僅為個別項目,難以與本條款列舉的廣譜性的權利質權相提並論或者分庭抗禮。
3.不動產質不在此專項質權之列
中國的擔保物權法體系,僅僅認定個別部分動產權利的標的可適合於權利質權,所有不動產權利不被認定為適合於權利質權。將不動產用於擔保債務,僅僅適用於抵押權一個方面。
本法第225條規定了倉單、提單的權利質權。這裡的倉單、提單實際上也是債權單據,雖然與動產有一定的關係,但主要是與債權有關。倉單質權和提單質權的首要實現辦法是兌現價款,只有在兌現價款行不通時才採取提取貨物的辦法,僅僅在這一個方面才與「動產質權」有關。
中國是個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國家,又是一個人口眾多、人均土地貧乏的國家,對於土地權利的擔保、轉讓等交易行為採取嚴管制度,況且土地、房屋的權利出質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多的麻煩,甚至於給經濟社會帶來嚴重後果。故一概排斥不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利作為質押的標的。
4.人質不在此專項質權之列
質權必須由無形財產權出質。債權、無形財產權,可以權利的價值變現金錢貨幣,具有經濟價值和出質、轉讓的功能特徵,質權人可以財產權的價值來優先清償債權,故能夠作為權利質權的價值信託對像考量。而人身權之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名譽權,以及身份權之繼承權、親屬權、身份證權等,雖然也是重要的權利,但不可以出質。以人為質是奴隸社會的產物,早期的羅馬法在契約質權中出現過部分「人質」,但被後世的革命者廢除了。
「人質權利」出質,是反人權、**、反自由的******文明行為,無論人質有無經濟價值,也無論是當事人願意不願意將自己出質,從民法到憲法,一直到國際法,都是不允許將人質和人的權利作為出質物來擔保債務的。
5.權利質權以讓與權質為本
權利質權為可讓與的價值權,在流通領域中廣為人知、易於交換與交易,容易控制與操作,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明確,不違背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影響當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容易被質權人接受。非專項權利質權,就是不可讓與的權利,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如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權、傷殘人補助權、繼承權、扶養請求權、撫恤金領取權等,都不交換與交易,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對待。
三、對應收賬款的分歧
1.彈方觀點
著名法學家梁慧星先生對於應收帳款作為權利質權的質押範圍之一表示非常擔憂,認為運用不當,「可能給中國經濟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全文如下:這裡講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融資,在國際慣例上採取債權轉讓的方式,例如《聯合國應收賬款轉讓公約》(引者註:題目應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賬款轉讓公約》)。以應收賬款債權融資,可以直接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貸款銀行,其轉讓細則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物權法立法過程中,民法學者關於可否規定應收賬款債權質押存在分歧。立法機關堅持將應收賬款債權列入質押範圍,顯然是採納金融機構方面的建議。應收賬款債權質押在科學性和操作性上均有疑問,如何確保應收賬款質押的效用而避免弊端?
關鍵在於,應收賬款債權,屬於沒有債權憑證的普通債權,僅憑債權人(出質人)與金融機構(質權人)之間的質押協議所成立的應收賬款質權,不具有強制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效力。筆者曾經建議,於成立質押協議時,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提交債務人同意質押的書面文件,這樣成立的應收賬款質權,於出質人不能清償借款時,質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清償應收賬款債務。否則,按照今年9月發佈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引者註:指2007年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第八條的規定,僅憑債權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質押協議成立應收賬款質權,可能給中國經濟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錄自《物權法名家講座》第49頁,梁慧星:《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
2.贊方觀點
關於應收賬款列為權利質押範圍,立法機關給予了非常祥盡的解釋:原來,開始時是想將「公路、橋樑等收費權」列入本條款的一個權利質押範圍的。後來經過反覆推敲,覺得不妥,因為目前收費情況比較混亂,哪些可以質押,哪些不能質押,還需要進一步清理。交通部出台了類似的整治文件。且收費權實質上是一種預期的債權。結果,將「公路、橋樑等收費權」改為「應收賬款」。
《解讀》中先列出了彈方的3點「弊端」的理由:一是應收賬款出質缺乏有效的公示手段,允許其出質有可能損害交易安全,質權人的利益難以保障;二是收費權實質是一種變動性比較大的期待權。如收費設施能否建成是未知的;收費權是特許的,但行政干預過多,容易被行政機關取消。三是國外規定應收賬款出質,是以良好的社會信用和完善的金融機製作為基礎,我國目前不具備這種現實條件等。
《解讀》中後列出了贊方的4點「可行」的理由:一是實踐有需要。二是有理論基礎。三是符合國際通用規則。四是風險可控。對商業風險,當事人可以自己評估,通過合同約定和採取監控措施等來降低風險。物權法採納了後一種意見,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可以出質。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3條
相關名詞:
權利質權權利質權的種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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