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6-2
最高額質權的意義
一、基本理念
最高額質權的意義,亦即最高額質權新制度建立的法律與實踐的開拓性意義。
第一,最高額質權關係法是最新式的當代物權法,在中外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外法制史上最高額質權關係法是沒有先例的。中國物權法第222條關於「最高額質權」的特別規定,已經破了歷史紀錄,形成了中國特色的最新式的當代物權法。這項重要的新質權制度的建立,不僅影響到整個中國,還有可能直接、間接影響到全世界。
在對外開放大局的推動下,全世界先後有上百萬家外資企業在中國生根開花,尤其是一些大財團、大銀行非常樂意最高額質權關係法,這項重要的新質權制度為他們在中國境內提供了法律保障機制。一些機靈的國家受到中國新質權制度的影響,遲早會跟著中國學習,會建立自己的新質權制度。
第二,最高額質權關係法是一般動產質權的升級版,具有開拓性意義。
將一般動產質權升級到最高額質權,這是歷史性的跨越,具有開拓性意義。因為中國未規定不動產質權制度,以前也未規定最高額質權制度,這就導致中國的整個質權制度很單薄。最高額質權制度建立以後,利用了現有的立法資源,充實了質權關係法和質權制度的內容。
第三,最高額質權關係法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新型擔保物權法,具有廣泛的實用性意義。
現代當代的質權關係法來源於古典的質權關係法,古典的質權關係法一般來源於習慣法、道德法。迄今為止,全部的擔保物權法包括質權關係法,雖然已經有了很多成文法條文規定作根底,仍然在很多時候很多情勢下運用習慣法、道德法。
在中國物權法公佈之前,中國擔保法並沒有規定最高額質權制度。而在實踐中,出現了當事人比照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最高額質權的情形。並且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對於當事人雙方是有益的,對於經濟社會是無害的。因此,所謂最高額質權關係法、最高額質權制度,原來是先有習慣法,後有成文法的。因為習慣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成熟、不確定、不規範的現象,故以成文法來明確規定。這對於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控制最高額質權等,具有廣泛的實用性意義。
規定最高額質權的目的,是為了簡化設立擔保的手續,方便當事人,促進資金融通,更好地發揮抵押擔保的功能。並且,多年的實踐證明擔保法規定的最高額抵押權制度對於配合繼續**易的發展,擴大擔保融資,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質權制度中引入最高額質權也可以發揮這樣的作用。
第四,最高額質權關係法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新型擔保物權法,具有更新換代的重大意義。
最高額質權關係法優於一般質權關係法,並且優於最高額抵押權關係法。我們從基礎理論、應用理論中都不難發現這一重大意義。
由一般抵押權發展到最高額抵押權,由一般質權發展到最高額質權,所有這些都是歷史發展規律的必然趨勢。
質權與抵押權之間,既有個性、又有共性。主要的不同之處,就是前者可以佔有控制債務人的質押財產,後者不能佔有控制債務人的抵押財產。除此之外,兩者之間就是大同小異的地方了。
因為質權優於抵押權,故質權對於抵押權有包容性的一面。反過來,抵押權對於質權不能有包容性。故只能說「最高額質權關係法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新型擔保物權法」。
最高額質權新制度的設立,毫無疑問,為擔保物權大家庭增添了新成員,注入了新鮮血液,其重要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二、一般意義
最高額質權新制度的一般意義如下。
1.可以促進擔保物權更新換代
最高額質權是一種高級質權,兼收並蓄地吸收了質權和最高額抵押權的長處,比較最高額抵押權和一般質權具有更大的比較優勢,適合於連續質押和最高額質押,適合於財團質押、企業財產質押、動產集合質押和長期融資活動的質押。
作為一種高級質權和高級法鎖關係,由於博采眾長和優勢顯著,將被許多擔保物權人非常爽快地選擇應用,可以促進擔保物權更新換代。當事人一有需要,既可以從最高額抵押權轉換升級到最高額質權,又可以從一般質權中升級到最高額質權,這樣的選擇,在最高額質權新制度的保護下,將一路暢通無阻。
2.可以更加有效地促進融資活動
最高額質權新制度設立的直接目的,正如立法專家所言,是為了簡化設立擔保的手續,方便當事人,促進資金融通,更好地發揮抵押擔保的功能。過去,因為沒有建立最高額質權新制度,就會遭遇最高額質權的制度瓶頸,權利人只好對此望洋興歎。大量的信息和意見反饋到立法機關以後,立法專家覺得群眾的意見很好,於是就建立了這種新制度。
最高額質權是法鎖效力和信託效力很高的一類擔保物權,可以邊質押邊融資,還可以邊清償債務邊融資,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都放心、都可靠、都滿意。特別是在連續質押活動中,雙方的工作效率都很高,信託責任心都很強,最高額質權之法鎖效力和信託效力可以充分地體現出來。
然而,普通質權是唱獨角戲的,如果要利用多個動產進行多次融資,那麼,只能是一個一個程序地慢騰騰地進行,要耽誤很多時間與機會,經濟社會的法則是「時間等於金錢,效率等於生命」,耽誤時間、喪失機會,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不利的。最高額抵押權可以擔保連續的、長期的、大額的債務,這個辦法也是不錯的。可是,抵押權人不能佔有、管領、控制與保管抵押物,從頭到尾都相當的被動,甚至於發生過抵押人將抵押財產捲走、不進入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程序、不清償債務等尷尬情勢。所有這些,均體現出一般質權和最高額抵押的弱點多、效力差的一面,對於當事人的融資活動相當不方便。
3.可以增加債權實現的份量
最高額質權新制度的設立,實現了質權更新換代,實現了最高額質權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的有機合成,實現了債權人的軟著陸,同樣地具有相對的優勢,可以增加債權實現的份量。因為所擔保債權的升級,其債權實現的份量由此得到增加。
如果由普通質權升級至最高額質權,由於質押的財產品種數量更多更好,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變現的右選擇性更大,更加靈活多樣,即時實現部分債權和一併實現最高額債權的難度並不大。
如果由最高額抵押權升級至最高額質權,事情更加好辦,可以由最高額抵押權的被動變現清償債權轉變成主動變現清償債權,對於質權人主動地、即時地、優先地、完全地實現最高額債權的條件更加充足,更加有保障、有效率、有效力。
4.可以刷新擔保法律關係
最高額質權新制度的設立,因名思義,就是刷新法律關係的生動體現。
最高額質權法律關係,分為本位的法律關係、關聯的法律關係和跳轉的法律關係三個部分。
本位的法律關係,即最高額質權的法律關係,由連續的質權關係、最高額質權關係兩個體系組合而成。他們相為犄角,又互為依賴,為擔保最高額債權的實現,衍生出了許多子物權。如最高額質權人的階段性特別處分權和全局性特別處分權、階段性優先受償權和全局性優先受償權、階段性完全受償權和全局性完全受償權、階段性完全補償權和全局性完全補償權等等。出質人的權利,也會在普通質權基礎上增加許多新擔保物權,也衍生出了許多子物權。如階段性質物保管請求權和全局性質物保管請求權、如階段性返還原物請求權和全局性返還原物請求權、如階段性實現質權請求權和全局性實現質權請求權等。
關聯的法律關係,即最高額質權的法律關係在本位的法律關係基礎上,與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關係關聯,與此同時,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關係與一般抵押權人的法律關係發生關聯,以及與擔保物權的一般原則關聯。撇開一般原則和普通債的法鎖關係不講,最高額質權的法律關係僅在擔保物權體系中,可以算是高級或者第四序列的法律關係:第一序列,一般抵押權的法律關係,為初級擔保物權關係;第二序列,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關係,為中級擔保物權關係;第三序列,質權的法律關係,為次高級擔保物權關係;第四序列,最高額質權的法律關係,為高級擔保物權關係。再往後,就是第五序列,留置權的法律關係,為最高級擔保物權關係。由此可見,最高額質權的法律關係的關聯性程度達到四階,僅次於留置權的法律關係
跳轉的法律關係,即最高額質權的法律關係不限於動產質權一個法律體系中,而是向前、向後或者向下、向上的擔保物權法律關係方面跳轉,叫做隔序或鄰序跳轉。如隔著動產質權向最高額抵押權、一般抵押權及擔保物權一般原則方面跳轉,使得其法律關係相應延長。慣性思維定力作用下,人們的概念化行為是容易想到本位的法律關係上去,容易忽視跳轉的法律關係。
本條款「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只是一個近步跳轉的提示,其他部分的遠步跳轉已經省略掉了。曾記得,本法第207條「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也是一個法律關係的銜接式規定,證明遠步跳轉也是客觀存在的。
本條款所謂「參照」,是包含跳轉法律關係有選擇照辦的意思,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最高額抵押權的一套做法,只是法理方面有類似性的一面。譬如,最高額抵押或質押是限額抵押或質押;最高額抵押或質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最高額抵押或質押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確定,但實際發生額是不確定的;最高額抵押或質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等。所有這些,都是類似做法。主要區別,在於最高額質權是在轉移佔有和得到管領、控制、保管權力基礎上發揮特殊作用的,並且,最高額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質權的情形,將所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能夠直接處分質物與直接取得價款,這也是最高額抵押權所不具備的優勢條件。
所謂「適用」是平行法律關係的意思,最高額質權特有的法律關係不為普通質權法律關係所適用,但普通質權法律關係均可以為最高額質權法律關係所適用。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2條
相關名詞:
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的屬性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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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質權的意義,亦即最高額質權新制度建立的法律與實踐的開拓性意義。作為當代社會的經濟人和各種現實情勢下的物權人,經濟活動、融資活動和物權活動更加頻繁,成為多種經濟成分的多面手,使得自己在激烈的物權競爭中游刃有餘,至關重要。最高額質權的近親是動產的一般質權,遠親是動產的最高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一般而論,受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制約概率較小,仍然是相對自由的中級擔保物權。區分最高額質權與動產的一般質權、權利質權,以及區分最高額質權與最高額抵押權、一般抵押權,以及區分最高額質權與留置權,需要樹立系統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立場觀點,準確無誤地行使擔保物權,力求做到精益求精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