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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4-2

    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物權化方針

    一、基本理念

    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物權化,是基於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之上的質押擔保物權化。

    質押是手段,優先受償權是槓桿,清償債務和實現質權是目的。質物佔有控制物權化、質押擔保物權化、質權實現物權化、優先受償物權化和法鎖關係物權化、信託關係物權化等,眾星捧月般地襯托質權的安全著陸與有效實現。其中,質權的實現是質權的根本效力之所在,也是質權人最重要的一套權利。

    質物變現價款的清償,是關於質物變現價款如何歸屬的原則規定。解構此項原則,簡單地講是「多退少補」,而有些法理邏輯需要作進一步的演繹。其中,關於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物權化方針的分析研究,對於認識質權行使、實現、消滅整個過程,以及法鎖關係和所有權關係的消滅或者變更過程,會有一定的收穫。

    物權化方針,就是債權物權化的目標責任制。債權與物權融為一體,就會產生雙重動力與法律約束力,即盡快清償債務和實現質權的效力。

    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物權化方針就是一切權利與義務的設置,一切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制度與法律規範,均圍繞著實現質權這個最關鍵的目標來展開的。進入債權債務清償階段以後,一切工作均圍繞著質權實現的中心來進行。債權清償階段中,質權人不得怠於行使質權,不得怠於介入變賣或者拍賣、變賣質物的義務,不得將所有的質物變現價款據為己有而不清償債務,也不得將清償債務的多餘部分的價款或質物據為己有。

    質權實現,就是質物變現價款清償債權,將質物的交換價值兌現質權,將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作出一個圓滿的句號。質物價值的最初估算與最後的變價,一般不容易達到一致,主要是由於市場行情起伏和價格波動造成的誤差所致。實現質權以清償質押擔保範圍為依據,債權是否能夠得到完全清償,則只能按照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變現價款來決定。如果是可以完全清償債權的,那麼,質權人於優先受償權之上增加一項完全受償權,以使得債權清償達到圓滿成功的程度,超過所擔保債權額度的,價款歸出質人所有。如果是不能完全清償債權的,那麼,質權人於優先受償權之上增加一項補助受償權,不足部分的由債務人以其他途徑與方式清償。總之,質物變現價款清償債權要遵從「多退少補」原則,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這項原則。

    質物與變現,價款與清償,是在質權實現時的特定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也應當中規中矩,不得超越權利的界限而亂作為。

    二、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主要事項

    以下問題是質權人應當注意的主要事項。

    1.質權人的特別處分權以滿足清償債權為限

    如果數個可分離的質物為同一質權擔保時,各個質物概念上擔保債權的全部。而在行使質權時,不必將全部動產質物一併變現,應當有計劃按比例地進行變現。如果質權人折價、拍賣或者變賣部分質物的價款足以清償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債權,則應停止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其餘的質物。因為質權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都有數量指標和權力範圍限制的,且質物所有權是屬於出質人所有的。質物是用於擔保債權的,債權一旦得到清償,質權也隨之消滅,不再有質物特別處分權了。

    2.質權人的特別處分權以不妨害出質人為限

    相信大多數動產質押,是擬定動產集合質押的,特別是企業財產質押類是如此。其集合質押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四大類別。如果質權人折價、拍賣或者變賣部分質物,應當有個主次順序,如一產品、二半成品、三原材料、四生產設備。誠然,第二和第三項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必要的調整,如二變三、三變二調整的可能性較大一些。比方說,如果質權人首先將質物生產設備處分了,將質物產品等其他質物留下來,那往後,出質人要恢復生產沒有生產設備就不好辦了。當然,所謂的妨害,有可行性和非可行性妨害兩種。一般而論,處分企業產品成品,反正企業是要出售的,這對於企業沒有妨害。其他的三項,可能會存在程度不同的妨害。問題在於,如果存在妨害或者妨礙,應當將其妨害與妨礙減少到最低點,以完全清償債務為界限。

    3.質權人的完全受償權以不妨害出質人為限

    如果以一個不可分離的質物作為債權擔保的,「多退少補」原則可以這樣執行:其一,以拍賣、變賣質物取得價款的,質權人完全受償權行使以後,應當將剩餘價款和剩餘質物歸於出質人,因為質權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都有數量指標和權力範圍限制的,且質物所有權是屬於出質人所有的。其二,質權人以折價處理的辦法取得質物所有權的,用以抵償債務的,質物的價值高於擔保債權的價值時,質權人應當用自己的貨幣來彌補不足部分,以補償出質人的財產交換。其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前,應當付訖價款才能成就。理由也是同上面的一樣,但質權人的質物特別處分權應當受到出質人的限制。

    4.正確對待質權人返還質物的問題

    對於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優選確定後,肯定會涉及到質權人返還質物的問題。至於怎樣正確對待問題,應當從法理進行正確推斷。

    筆者認為,所謂質權人返還質物的問題,歸納起來就是提前返還、延後返還和剩餘返還的幾個問題。

    其一,被迫行使質權情勢下需提前返還。這裡涉及到兩種情勢,一是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如本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的那樣。二是,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出質人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並交給人民法院來處置。

    其二,非被迫行使質權情勢下需延後返還、剩餘返還與個別的不返還。質押期間屆滿,質權人提出清償債務可以主動行使質權,或者是出質人提出行使質權得到質權人響應可以從動行使質權。如果是以折價方式處理質物的,非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並將價款全部付清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並由出質人交付於受讓人。其中,倘若是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以折價方式取得質物所有權的,應當與清償債權總額相等清算,高於債權總額的部分,應當將此部分質物返還給出質人。

    如果是以拍賣、變賣方式處理質物的,非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並將價款全部付清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給出質人,並由出質人交付於受讓人。其中,倘若是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以拍賣、變賣方式取得質物所有權的,應當與清償債權總額相等清算,高於債權總額的部分,應當將此部分質物返還給出質人。

    擔保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務履行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原物。」這種舊式規定是「一刀切」的規定,可能有些規範不到位的地方。「質權人應當返還原物」是否應當設定條件?是否應當分門別類的處理?需提前返還還是需延後返還、剩餘返還與個別的不返還?所有這些都沒有具體說明。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5條第1款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這種規定是以清償債權為先決條件,應當是質權人得到價款清償債權後才返還質物,故這種規定是比較準確而可靠的。限於篇幅,此項規定沒有將一些特殊性對像規定下來,剩餘返還與個別的不返還等項問題沒有涉及到。

    物權法本條款不再提及「質物返還」的問題,可能是意識到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乾脆擱置下來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誠然,本文的分析仍然是膚淺的。比如說,「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命題,可能牽涉到多種清償方式,除了以金錢清償以外,以實物、以權利等清償都是可以自由選擇的。

    5.質權人的補充受償權由新的法鎖關係來鏈接

    如果質物的變現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以全部價款交給質權人後,質權和質權法鎖關係至此消滅。但是,債權人的剩餘債權還存在,質權信託關係還可以發揮作用,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義務依然存在。採取的辦法是,將由新的法鎖關係來鏈接,至於哪一種法鎖,可以由債務人自由選擇。如果需要重新建立質權法鎖關係或者其他擔保物權法鎖關係,則應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

    如果出質人不是債務人即第三人時,或者說擔負出質責任的不是債務人時,未償還的債務由債務人承擔,出質人不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如果質物的變現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並且有保證人擔保的,不足部分也可以由保證人以自己的價金代理債務人清償,但以清償質押保證的餘下債務為限。

    三、新法鎖與新信託關係的建立

    本條款「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規定意味深長。由質權法鎖關係維繫的剩餘債務,自從質權消滅以後,便形成新的法鎖關係,而且是自然形成的。在未建立擔保物權法鎖關係之前,暫且定為普通債法鎖關係和補償受償權。

    債權人首先要做的一項工作,就是讓債務人簽字確認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和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之類的內容。如果債務人還有財產可供清償債務,債權人還及時地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訴,以求得司法救濟,避免經濟損失。

    理論上新法鎖與新信託關係的建立,應當支持債權人補償受償權並附加優先受償權。如果是幾個普通債權人,也包括補償受償權的債權人在內,在同一法鎖圈子裡,原質權法鎖關係的補償受償權人應當優先於其他的普通債權人。我們說,質權法鎖關係確實不存在了,但原質權信託關係和剩餘債權法鎖關係的影響力還存在,其法律追及權和溯及力應當及於原質權法鎖關係的補償受償權並附加優先受償權。

    是否建立新的擔保物權法鎖關係,這是當事人自己的自主權決定的事情。但是要說明一點的,是由債權人補償受償權並附加優先受償權的法鎖關係,應當是自然鏈接的,儘管以「普通債法鎖關係」出現。本條款「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規定,就是確認剩餘債權「普通債法鎖關係」的存在,或者變更為其他新型的擔保債權法鎖關係,這是毫無疑問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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