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3-2
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比較優勢
一、基本要領
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比較優勢,亦即質物變現價款歸屬規則的比較優勢。這種比較優勢可以從質權關係法本身反映出來,也可以與抵押權關係法的比較中反映出來。
物權法第221條明確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本條款,是關於質物變現價款歸屬原則的專項規定。質物變現價款的清償是整個動產質權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的關鍵階段,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嚴肅處理,遵守合同、遵守紀律、遵守法定的操作規程。
第一,數物的歸屬規則。如果數個可分的質物為同一債權擔保時,各個質物都擔保債權的全部。但在實現質權時,如果質權人折價、拍賣或者變賣部分質物的價款足以清償質押擔保範圍的債權,則應停止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其餘的質物。因為質物的所有權人是出質人,目標責任制在於與某個質物等值的債權,一旦債權受清償,質權消滅了,但剩餘財產的所有權並未消滅,故剩餘的質物應當如數地歸還出質人。
第二,一物的歸屬規則。如果以一個或者一項質物作為債權擔保的,質物變現超出所擔保的債權的,應當將剩餘價款還給出質人。因為出質人是質物的所有權人,目標責任制在於與價款等值的金錢債權,一旦債權受清償,質權消滅了,法鎖關係就此解除了,當事人無權佔有剩餘的價款了。
第三,法鎖關係延伸規則。如果質物的變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以全部價款交給質權人後,質權就此消滅,質權關係的法鎖就此解除。擔保法鎖關係解除後,剩餘的債權變回普通法鎖關係,或者重新建立起其他的擔保法鎖關係。此時,債務人仍然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不得藉故拖延或者推諉責任。如果債務人與出質人不是同一人的(第三人擔保的),未償還的債務全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擔保的出質人不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該出質人願意承擔剩餘債務的除外。
從完全行使與實現質權角度分析,第一規則優於第二規則和第三規則,第二規則優於第三規則。這就是質物變現價款清償的比較優勢。誠然,質物變現價款歸屬規則也優於抵押物變現價款歸屬規則,這個問題下面再講。
質物變現價款歸屬規則,指基於質押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等關係條件下的「多退少補」規則。這種規則是普遍性的規則,然而在特殊情勢下或有的時候,「多退」還表示質權人要將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完結後剩下的質物返還、退還給出質人。因此,質物變現價款歸屬規則不僅僅關聯到質物變現價款,還可能關聯到剩餘的質物處理。
二、質物變現價款歸屬規則的比較優勢
質物變現價款歸屬規則,即依然是「多退少補」規則。同樣是「多退少補」規則,與抵押權實現時的「多退少補」規則多少有些不同。
其一,兩種「多退少補」規則的掌控權不同。
質物變現價款的「多退少補」,質權人存在有掌控權的可能性。所謂多退,是質權人將清償債權後多餘部分退還給出質人,或者外加將剩餘的質押財產退還給出質人。所謂少補,是質權人將清償債權後不足部分,將來由債務人清償。無論是債務人自己出質的,還是第三人出質的,不足部分將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物變現價款的「多退少補」,一般場合下抵押權人沒有掌控權的條件。僅在浮動抵押、法定抵押權實現時,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多退少補」才成立。所謂多退,是法院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清償債權後多餘部分退還給抵押人。所謂少補,是抵押人的財產清償債權後不足部分,將來由債務人清償。無論是債務人自己抵押的,還是第三人抵押的,不足部分將來由債務人清償。
概念上兩者之間是相當的,其變現價款均用於清償債權,超過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或質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然而,質物變現價款用於清償債權的,質權人可以主動取得,而不必從動取得,因為質權人對於質物具有期限的佔有權、管領權、控制權和特別的處分權。質權人可以質物信託所有權的身份,根據出質人的意思表示和計劃安排來自行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直接從買受人手上取得價款以抵償債務。
更有甚者,質權人以佔有控制質押財產的便利條件,排他性質權與優先受償權幾乎達到了完美的程度,幾乎沒有其他債權人能夠與之分庭抗禮,一般抵押權與最高額抵押權根本與此抗衡與爭雄。本法第194條專門規定「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放棄與變更」,第199條再次專門規定「同一物上的抵押權受償順序」,說明了抵押權之排他性權與優先受償權並沒有質權之排他性權與優先受償權那麼高尚。擔保法、物權法均未規定同一質物上存在多個質權人時排他性質權與優先受償權如何處置,筆者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存在這種情形也不必擔心,一般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就是了,當事人有約定的就另當別論。
那麼,抵押物變現價款用於清償債權的,抵押權人只能從動取得,因為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不具有期限的佔有權、管領權、控制權和特別的處分權,抵押權人難以信託所有權的身份出現,處分抵押財產與從買受人取得價款,均由抵押人所為,抵押權人只能從抵押人手上取得價款以清償債務、實現抵押權。
其二,兩種「多退少補」規則的激勵機制不同。
質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的生效,有比較強硬的激勵機制,並一直輻射到質權實現的時候。當質權的法鎖關係解除時,質權的信託關係仍然存在。質權的信託關係並不一定永遠保障質權,但可以轉換為債權信託關係,或者轉換成其他債的法鎖關係,保障債權實現和債務清償的公平合理程度。
本條款「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規定,總體上就是新的債權信託關係的體現。一方面責成債權人「多退」,另一方面責成債務人「少補」。所謂多退,不是「多退出一些」,而是指「多餘部分退回出質人」。所謂少補,不是「少補充一些債務」,而是指「短少部分由債務人設法補上」。無論是債務人自己出質的,還是第三人出質的,不足部分將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權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的生效,有比較軟弱的激勵機制,並一直輻射到抵押權實現的時候。當抵押權的法鎖關係解除時,抵押權的信託關係建立起來有些吃力。因為債權人沒有直接掌控抵押財產變現後的價款,「手中無糧,心中發慌」,清償債權與建立債權信託關係有些被動。只有在實現浮動抵押權、在法院強制執行後的條件下,清償債權與建立債權信託關係成效大一些。如果抵押權實現,是在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進行,甚至於抵押物在拍賣、變賣後,發生過抵押權人在清償債權時不愉快的事情,甚至於抵押物變現後債務人捲走價款逃跑的也有。
本法第198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規定,表面上是與本條款的規定,好像效力是相同的,而實際上是有區別的。
就其「多退」一項來說,當然也是一個好的規定,但是,事與願違的情況是容易發生的。有的時候,抵押人對於抵押權人「給足」都是不容易的,尤其是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個抵押權人和抵押順位不同、優先受償權不同時更是如此。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都是因為抵押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比較弱勢決定的。在抵押權人不能直接控制拍賣、變賣價款的情勢下,被動是不可避免的。對於抵押權人而言,能夠選擇折價處理、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應當是一個比較穩妥的辦法。
三、質物變現價款歸屬原則的清償權建構
質物變現價款歸屬原則,方式上是「多退少補」,質權的實現是由一正二副三大權利構成總體佈局的。
一正,就是質權人就質物變現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這個權利是固定的基本的權利,每一種擔保物權中均有設置。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比較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具有更多的便利條件和實現效力,因為質權人可以在佔有質物變現價款的基礎上來實現債權,抵押權人就沒有這種條件。
二副,是兩個兜底式權利,指與優先受償權相配套的完全受償權和補充受償權。
1.完全受償權。質物變現價款可以完全清償債務的,質權人的完全受償權便應運而生。光有優先受償權而沒有完全受償權是不夠的,本章節和本條款省略了這方面的內容,應當引起注意。完全受償權可以是內部系統,也可以擴大到外部系統,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本位式完全受償權,可以在質權法鎖關係下發生。另外一種是擴大式完全受償權,亦稱捆綁式完全受償權。某些質權中的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並沒有完全覆蓋主債權,而只是擔保主債權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如果質押合同中雙方約定「本質押物變現價款完全受償質押擔保債權,其餘部分餘額完全優先清償主債權」,那麼,此項完全受償權就擴大範圍了。如果存在擴大式完全受償權,那麼,關於「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的信託責任可以解除,這是一種特別的情形。
2.補充受償權。質物變現價款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的,質權人的補充受償權便應運而生。本條款所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規定,應當是補充受償權的對象。應當說明一點的,就是這個補充受償權,應當說是仍然附帶優先受償權的補充型受償權,應當可以對抗其他債權人包括普通的、擔保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儘管質權的法鎖關係已經解除,已經清償債權部分的優先受償權已經消失,而沒有清償債權部分的優先受償權仍然受原質權信託關係關聯,仍然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
質權法鎖關係是個十分奇妙的事物,其法鎖鏈接可以從一般債權、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法鎖關係一直鏈接到質權法鎖關係,這叫前鏈。質權沒有完全實現、債權沒有完全清償之時,法鎖關係轉移到其他法鎖關係圈子去了,甚至於保障「人死債不爛」的效果,這叫後鏈。本條款質物變現價款歸屬原則,不僅僅是「多退少補」那麼簡單,而是將法鎖關係的前鏈與後鏈的信託關係一併梳理,一併規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1條
相關名詞:
質物變現價款的清償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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