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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53-2

    質權人對質物使用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於質物使用、處分的權利,出質人可以與質權人商定零物權,也可以商定有物權和共有權,既要考慮發揮物的效用,又要防止質押財產的毀損、滅失,還要防止質物使用、處分過程中與擔保債務的法鎖脫節遭受連帶性的財產損失。

    物權法第214條規定的是質權人對於質押財產使用、處分兩個方面的限制,亦即使用質權、處分質權的限制。而就整體上來說,自從質押財產交付質權人佔有控制以後,出質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全部得以限制,甚至於被限制的程度比質權人的限製程度更大,只不過是法律沒有明示、也無需明示而已。這麼說來,道理很清楚了:既然連所有權人的四項權能全部得以限制,並且被限制的程度比質權人的限製程度更大,那麼他物權人的使用權、處分權被限制,那有什麼可懷疑可否定的呢?

    物權法的職責之一是確認物權、保護物權、利用物權、規範物權、調整物權和限制物權。世界上沒有不被限制的物權,動產質權也不例外。動產質權設立後,如何理順擔保物權關係,就是第一件大事。而從佔有質權、使用質權、收益質權、處分質權等擔保權能上來條分縷析,是最直截了當最實用的辦法。

    依據物權法第208條、第212條和第210條第5項的規定,動產質權立足於對質押財產的佔有控制權,並且是信託式佔有權。佔有質權是法定的權能,在質權的四大權能中是主要的權能。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不能隨意取消佔有質權,否則質權就會在有意無意中消滅掉。

    依據物權法第213條的規定,動產質權可以拓展至有限度的孳息收益質權,或者是孳息收取質權,並且是信託式收益權。雖然說的是「收益質權」,實際上是「收取質權」,或者算作「准收益質權」。一般的收益權(普通物權法的收益權)是對於財產收益是現取現得的,而孳息收益質權並不是現取現得的。質權人收取孳息後,並不必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質權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當時需經出質人同意。但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就成了「准收益質權」,並且競合了「准處分質權」。

    對於佔有質權、收益質權、處分質權,物權法都有基本的規定。對於使用質權則很少規定,並且著重點在於義務方面,權利方面的沒有涉及到。

    其實使用質權是非常重要的。動產質權並不比所有權、用益物權等五種普通物權以及其中的五種普通信託物權,也不比抵押權這種擔保物權。這些或者說這十幾種物權,並不影響物的效用與使用,只有質權和留置權影響物的效用與使用。因為質權或者留置權的設立,標的物被非普通物權人、非抵押人佔有,於是就客觀上影響到物的效用與使用。

    是否應該利用、使用質物?如何利用、使用質物?由誰作主利用、使用質物?當事人利用、使用質物的權利義務是什麼?所有這些問題與爭議是經常發生的。對於立法者和雙方當事人而言,實際上會面臨著兩難選擇:(1)選擇不利用、使用質物,那麼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物的效用白白浪費,成為精神磨損、精神貶值的對象;(2)選擇利用、使用質物,那麼,如果質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肯定存在,當事人雙方都會擔心。物權法第214條規定的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如果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使用質物,出現了質物毀損、滅失的事故,這種責任怎麼個界定辦法?到底是個人責任還是共同責任?是否要分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讓質權人單方面承擔責任,出質人一些也不承擔責任,似乎不是那麼公平的。

    物權法規定了質物妥善保管的責任,但這不等於是妥善使用的責任。對於使用質權,對於妥善使用,擔保法和物權法都有一些法律空白。或者是立法者沒有意識到這方面的重要性,或者是他們在立法時進退兩難所致。

    中心問題:質權人的權能可以向使用質權拓展,但前提條件是需經出質人同意。否則,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理論上,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建立使用租賃合約關係,甚至於收益租賃合約關係。前提是需經出質人同意。否則,無論是否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都是非法的。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質權人對質物使用的限制

    質權人對質物使用的限制,亦稱對使用質權的限制,是出質人對於各種不同類型的使用質權的限制。一般而論,對於純使用質權的限製程度大於混合使用質權的限製程度。這是因為,前者是質權人單方面享受權利,後者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換言之,前者與債的法鎖關係無關,後者可以與債的法鎖關係鏈接,適用性、可操作性不同,限製程度自然就不同。

    1.對質物的使用

    對質物的使用,指質權人自己使用、讓與他人使用、出租給他人使用。即包括質權人直接使用和間接使用在內。質權人直接使用,可使質押物處於質權人佔有的穩定狀態,也便於出質人跟蹤管理。質權人間接使用,讓與他人使用、出租給他人使用,質押物處於不穩定狀態,不便於出質人跟蹤管理。無論是質權人怎麼使用,只要是對於出質人造成損害的,質權人均有民事責任,均需承擔賠償責任。

    但質物的使用,從功能效用上劃分,還有單純型使用與混合型使用兩種形式。單純型使用,純粹是個使用質權,整個使用過程並不產生什麼經濟效益,因為質押物本身不能產出價值,也不能產生孽息。混合型使用,是使用質權與收益質權相結合而產生孽息,收益質權是個主質權,使用質權是個從質權。譬如,出質人質押家用小轎車,不能載客營運也不能載貨營運,質權人取得的使用質權只能是純粹的使用權,而無收益質權。出質人質押載貨的汽車,質權人自己使用或者出租使用,能夠收益,能夠獲得孽息,其收益質權必須與使用質權混合在一起,才能發揮作用。

    一般而論,法律層面上並不怎麼鼓勵質權人單純的使用質押物,因為質權人這種行為是屬於權利擴張類型的質權,質權人的基本質權就是佔有質權,質權人使用質押物所產生的矛盾糾紛是不好調解的對象。從法律關係上、法鎖關係上都比較難以作出圓滿的解釋。

    就收益質權而言,能夠與債的法鎖關係鏈接,對於當事人雙方都是有益無害的。使用質權就不同了,純粹的使用質權是不與法鎖關係鏈接的,只有將收益質權與使用質權形成一體化形式以後,使用質權才與法鎖關係連通。使用質權設立與行使不當,可能會對於質物產生機械磨損和精神磨損,使得質押財產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因此而降低,質權人得有理性認識和愛護質物的責任感。總之,法律層面上,傾向於支持收益質權與使用質權相混合的一類使用質權,對於單純的使用質權並不是很關心的那種情勢。

    相比之下,本法上一條款,對於質權人對於孽息收取之收益質權是相當肯定的,本條款對於質權人使用質權的態度是既不完全肯定,也不完全否定。

    2.過程限制與零物權限制

    限制,這裡指的是依法人為的限制,但不是一概禁止的限制。整個質權的法律關係,基礎條件在於當事人約定生效、相互監督。任何權利需要附加義務條件的,毫無節制的權利是行不通的。

    事前的限制,可以是禁止使用的限制,出質人不同意使用質押物,質權人就不能使用;事中的限制,是限制性地制止質權人濫用使用質權,避免質押財產毀損、滅失;事後的限制,是出質人有權剝奪質權人的使用質權,或者責成質權人限期整改,或者調整使用對象,或者縮短使用時間、次數與使用頻率,或者附加維護與修理費用等。

    質權人對質物使用的零物權,是比較常用的一類零物權。包括有兩種形式:

    (1)自然型零物權。客觀上質物不宜使用,或者是質權人客觀上不需要使用、不能夠使用、不懂得使用,自然而然地形成了零物權。

    如果將出質人作為一個考察對像看待,連出質人也屬於對質物使用的零物權人,因為出質人已經轉移了質押物的佔有權,不得回頭佔有、使用出質物,客觀條件限制了出質人的權利與行為。

    (2)控制型零物權。控制型零物權,亦稱限制型零物權,與禁止型零物權相對,屬於程度、級別較低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較寬鬆的一類零物權。與有物權相對,屬於被有物權減除掉的一類無物權。所謂減除掉,是出質人不同意質權人使用出質物,從而不具有使用質物的權利。

    排除自然型零物權不能使用的因素,那麼,控制型零物權是於具有使用價值的質押物上成立的零物權,是由主觀因素造成的一類零物權。質物使用質權,在意定生效條件下,將於「可有」與「可無」之間作出必居其一式的或然選擇,選擇前者就是有物權,選擇後者就是零物權。

    本條款所反映出來的是「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一類的零物權,與質權人的保管義務與擔責機制聯繫起來。這只是第一層意義上的零物權限制,即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的限制。實質上,在此基礎上還會有第二層限制,即在有物權基礎上再設置零物權限制,出質人可以在其使用對像、方法、時間、頻率和質物的維護、修理等方面進行限制,從使用質權的有物權裡面梳理出無物權、零物權來進行處理。

    順便說一下,無物權是個數量級的代名詞,而零物權既是數量級的代名詞,而且還可以是代名詞用作動詞。比如,當事人合同約定「質押物不得轉移給其他人使用」是個使用對像上的無物權,也可視為零物權。如果當事人合同約定「質押物不得轉移給其他人使用,否則取消質權人的使用質權」,其中的「否則取消質權人的使用質權」,就是將零物權當作動詞來使用了,詞義上等於是「使得質權人的有物權減除為零的狀態」。

    法律的效力不是無窮無盡的,而人的智力是可以不斷地發掘的。整個質押擔保過程是一場權利搏奕的遊戲。至於本條款的規定,是個簡要規定,當事人不妨從有物權、無物權、零物權這幾個方面來認識,也許更加易懂易記,但本文仍然是有很多方面難以一一介紹,只能是拋磚引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4條

    相關名詞:

    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質權人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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