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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52-2

    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指由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關於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亦即法律要件對於質權人對於質物使用質權、處分質權的限制。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於當事人應當建立健全良好的信託關係與信譽關係,才能使得質權人對於質物的使用、處分的權利與義務始終保持完善與圓滿的狀態。但是限制不等於是禁止,質權人於特殊情勢下的特殊處分權或者共同處分權並未禁止,實踐中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調整。

    物權法第214條強調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理解上述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統一分析。

    第一,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的權能僅限制在佔有質權和孳息收益質權兩個方面,並且是法定的信託式佔有質權和孳息收益質權。

    依據物權法第208條、第212條和第210條第5項的規定,動產質權立足於對質押財產的佔有控制權,並且是信託式佔有權。

    依據物權法第213條的規定,動產質權可以拓展至有限度的孳息收益質權,或者是孳息收取質權,並且是信託式收益權。

    第二,質權人的權能可以向使用質權拓展,但前提條件是需經出質人同意。否則,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理論上,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建立使用租賃合約關係,甚至於收益租賃合約關係。前提是需經出質人同意。否則,無論是否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都是非法的。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質權人在質權行使期間的處分質權,一般應當是共同的處分權。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可以與出質人協議共同處分質押財產。

    物權法第215條規定了「協議處分質押財產」,證明了處分質權是在共有處分權基礎上行使的。

    綜上所述,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對於質押物的使用、處分等權利,均采當事人合意的約定進行。畢竟,在此期間的質押物所有權屬於出質人所有,質押財產所有權等權利都沒有轉移,出質人的基本權利依然存在,有權對於質權人關於質物使用、處分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質權人不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出質人對此擁有損害賠償、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方面的請求權,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二、限制的背景與條件

    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是基於以下立法目的而對於質權人進行使用質物或者處分質物的限制,並設立一定的前提條件的。

    1.由擔保物權的性質決定了質權人不能隨意使用或者處分質物

    質權是以佔有權和孳息收取權為主要特徵的他項物權即擔保物權,質權人佔有質物的目的不在於使用和處分其所佔有的質物,而是通過佔有質物來控制質物,並以此為契機使得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優先清償。質權佔有並控制質物,使得質物脫離出質人而歸為質權人善意佔有,對於出質人產生一定的還債或者抵債的法鎖壓力,質權人擔保債權得以相應的保障。

    從質權的性質以及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的性質來看,質權人佔有並控制質押物是法定的權利,而質權人使用和處分質押物不在法定的權利範圍之內,根據需要和可能,質權人只能是在出質人許可的條件下才能使用質物或者處分質物。

    2.不能隨意地將擔保物權混同於普通物權

    因為兩類物權對於標的物的使用與處分的自由權是不一樣的。普通物權法系中他物權人使用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財產的現象相當的普遍,普通信託所有權人使用與處分所有權人財產的現象也並不少見。普通物權法系中貨物的流通、財產與財產權的交易是非常頻繁的,當事人對於標的物的使用與處分的自由權是俯拾即是的。

    擔保物權法系對於標的物的使用與處分的自由權設置了很多限制性條件,如果要克服不利因素的影響,就得請求財產所有權授予信託使用權、信託處分權,而且這些信託式權利一般是短期性、臨時性的,比普通物權法之信託式權利短暫許多,尤其是不動產的信託式權利持續的時間更長,有的甚至於持續數十年之久。

    我們知道,普通物權法系中之所有權是享有對於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是個全能式的普通物權。普通物權法系中之用益物權是享有對於他人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個僅次於所有權的普通物權。普通物權法系中之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均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三項權能,但所有權之三項權能與用益物權之三項權能有高下內外之分,所有權之三項權能是一級權能,用益物權之三項權能是二級權能,反正用益物權人不能隨意使用與處分所有權人的財產。

    那麼,最可能發生的情形主要有4種。第一種,由用益物權升格為普通信託所有權後的有物權。用益物權人經所有權人授權,可以處分其佔有的標的物,這種情形發生後,用益物權就升格為普通信託所有權,就可以使用並處分普通的標的物了。普通信託所有權是低於所有權而略高於用益物權的權利。第二種,直接授權為普通信託所有權的有物權。非物權人經經所有權人授權,可以依照授權的約定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標的物,就可以使用並處分普通的標的物了。第三種,由保管權升格為普通信託所有權後的有物權。標的物的保管權人,經所有權人授權,可以使用、處分其佔有的標的物。第四種,由借用權升格為普通信託所有權後的有物權。標的物的借用權人,經所有權人授權,可以處分其佔有的標的物。

    質權人佔有出質人的質押財產,可能會產生使用、處分質押物的思想衝動。這個時候應當有自我批評的自覺性,既要守法又要守約。未經出質人允許,不能擅自使用、處分質押物,否則,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即使是出質人授予質權人以擔保信託使用權或者擔保信託處分權的,一定要小心翼翼愛護質物。有些質物在戶外使用時要妥善保管,因為容易發生被盜、被搶;許多質物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機械磨損和精神磨損,會使得標的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得以降低,一些不耐用消費品更容易造成損壞、毀傷甚至於完全破壞,更要小心謹慎地使用,小心翼翼地愛護、保護與維護。

    3.不能隨意地將質權混同於抵押權

    質權與抵押權同屬於擔保物權體系,但質權的權利相對地優於抵押權的權利。對於使用與處分標的物來說,質權人比抵押權人享有更多的便利和權利。對於質權人基於特殊情勢下的特殊處分權是客觀存在的,對於所謂「未經出質人同意」的規定,可能不是絕對化的規定。

    動產質權與抵押權相比,其最大區別在於擔保物的移轉與否。抵押不移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佔有、使用,抵押權人要取得抵押物的佔有權、使用權是不容易的,除非當事人約定將抵押權修改為動產質權,或者變更為用益物權、普通信託所有權之類的可使用權。而動產質權卻移轉質物的佔有,並將此佔有權擴展至質物的控制權、孳息物的收益權,以及特殊情勢下的特別處分權,或者是實現質權時的共同處分權等。

    4.對於「未經出質人同意」的例外情形

    動產質權人對於質物的處分權是多種多樣的。質權人處分所佔有控制的質物,要經出質人同意,這是就大多數情勢下和一般情勢下而言的。對於一些特殊情勢下特殊處分權可能會發生的。本法第216條有類似規定。

    譬如,債務人以100噸冰凍牛肉出質,而牛肉的冰凍保鮮期即將屆滿,質權人要求出質人盡快將全部的冰凍牛肉拍賣、變賣掉以其價款充抵債務。但出質人不同意現在就處分這些冰凍牛肉,說是現在市場行情不好,出賣了會虧本。質權人申請法院強制拍賣、變賣這100噸冰凍牛肉,但法院法官不敢立案接案,因為已經來不及了。萬般無奈的情勢下,質權人就按照市場價格將這100噸冰凍牛肉變賣了。

    針對這種案例,你說說質權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抵押權人肯定是沒有這種特殊的處分權的,而質權人應當有而且是正確的有這種特殊的處分權。

    所謂「未經出質人同意」,也是應當有先決條件的。出質人的決策權與處分權也不是無邊無際的。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妥善保管好100噸冰凍牛肉,腐爛變質後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既然質權人要承擔這麼重的責任,就應當以其相應的重要的權利來加以平衡才是正理。出質人不同意質權人現在就處分即將超過保鮮期的牛肉,其目的在於等待100噸冰凍牛肉腐爛變質,並等待質權人給予出質人以高額度的經濟賠償,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傾向,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特殊情勢下「未經出質人同意」而處分特殊的質物,與本條款的中心思想肯定是不同的。本條款是指導性、建設性的規定,不是絕對性的規定。

    「未經出質人同意」的規定而不合時宜的,是指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出質人不同意將其出質的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清償債務,在特殊情勢下質權人可以「未經出質人同意」將質物交給人民法院強制性地拍賣、變賣。

    本條款仍然有不盡事宜,如質權人佔有、使用質押物是經過出質人同意過的,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同樣地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本法下一條款關於「質權人的保管義務」的規定,就是類似於質權人佔有、使用質押物的限制性規定。同為質權人擅自處分質押財產,於質押期間未屆滿與已經屆滿的的法鎖情形不同,質權人的責任輕重程度應當有所不同。

    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是關於出質人對於質押物集權與放權之類的限制,當事人之間意定生效,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應當適度平衡,平穩地交接權利與承擔義務。其思路是,既要發揮質物的效用,使其物有所值,又要使其物有所保,使其處於安全保護狀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4條

    相關名詞:

    質權人對質物使用的限制質權人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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