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35-2
動產質權
一、基本概念
1.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亦稱動產質押權,是債權人就債務人或第三人之動產上取得債權擔保並償還債務的一種法鎖性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該佔有控制即信託管領的財產優先受償。動產質權有獨立的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生效標誌,總體上由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制度物權法較少介入動產質權,普通物權法會曲折地介入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專門以動產標的物為質押對象的擔保物權,是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他項物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生效條件的特定佔有權,是就質物價值先佔有控制、後優先受償的特種權利。其優先受償權、特別佔有處分權的物權地位與法鎖實力,僅次於留置權而強於抵押權。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之所以不在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是因為債權人不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佔有的動產而效力不濟,而動產質權就可以克服動產抵押權的這種弊端。
動產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交給債權人佔有並實際控制的擔保行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質押財產,包括主物,並可擴及從物、孽息、添附物、代位物。質押主物為必要性條件。質押從物、孽息、添附物、代位物的質押,僅為輔助性條件。
質權與質押,既相互聯繫又相互獨立。質押是指擔保債務繼而設定質權的法鎖行為,質權是指質權人享有佔有、實際控制質押物並可享有優先受償債權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產生的起因,也是質權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質權是質押債權法鎖引起的行為後果,也是利用出質物的佔有控制權以達到優先受償的必然結果。
擔保物權人必要時可以將部分動產質權與部分權利質權合併行使,甚至於升格為留置權加強行使,或者將企業、個體工商戶與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抵押財產形成的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升格為動產質權,以期收到更好的實際效果。
2.佔有、管領與質權
佔有,實指信託管領,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交付給債權人佔有,並不轉移其所有權,而取得質押物交換價值的信託管領權。質權人只能實際控制和領受管理該質押物,而不能對此物使用、收益,更不能擅自處分該質押物。信託管領,是質押權中最重要的反定限物權和信託擔保物權。
作為一項擔保物權,是為了保證特定債權的實現而設定。質權人的標的不是物的使用價值,而是物的交換價值。質權附隨於債權法鎖關係而存在,並對於擔保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等產生不同時段的約束力。質押擔保物權關係分為三個階段,初始階段是鎖定主債權債務關係,相持階段是再鎖定質押物,最後階段是依托債權法鎖實現質押權。
質押財產信託關係,是誰佔有質押財產誰負責保管、保全質押物,防止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和保全質押物的經濟價值。動產質權人與出質人以其共同的擔保信託關係,對於其他當事人行使排他權,維護擔保法鎖關係的嚴整性和權威性,使得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趨於清晰而圓滿,籍以達到預定的物權化和法鎖化的目標。
管領,實指信託管領,也就是對於「佔有」一詞內涵上的闡釋。物權法的「佔有」,情景不同,就有不同的含義。對於質押物的佔有,是擔保物權中信託受領和管制他物權範圍內的佔有,跟普通物權法的佔有完全不同,純粹是信託式受領、管制並附有質權法鎖的類型。
日本民法典第342條規定:「質權人,佔有作為其債權擔保的,自債務人或第三人處受領的物,且有就其物先於其他債權人受自己債權清償的權利。」後面的「受領」,就是對於前面「佔有」的註釋。
質權,是債權人就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所有物或者權利上取得擔保、償還債務的一種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該佔有(信託管領)的財產或者權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
動產質權,僅就可移動的質押財產出質,或者在以物保的同時加上人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該佔有(信託管領)的財產或者權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動產質權初始階段是鎖定主債權債務關係,質權人並沒有直接佔有控制標的物,只不過是以債權法鎖來控制標的物,這個階段實質上與抵押權的擔保物權關係、財產信託關係、債權法鎖關係和排他性對世關係差不多。動產質權發展到相持階段和實現階段,才流露出動產質權的崢嶸形象與法權威力。實際上,動產質權的相持階段和最後階段都可以列為後期階段,一旦動產質權人直接佔有控制標的物,並且以債權法鎖來控制標的物,那麼,就離實現質押權的期間就不遠了。實現質押權速度最快的,就在於動產質權人直接佔有控制標的當天就可以發生。
本條款「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規定,與其說是動產質權人的權利,不如說是動產質權的一個本質特徵。
二、動產質權之三個階段
為什麼說動產質權從設立到實現會經歷三個階段?為什麼說動產質權的初始階段相當於動產抵押權形式、直到動產質權人直接佔有控制標的物階段才體現出動產質權的本色?
要回答以上的兩個問題,首先要從動產質權的設立、行使、實現與消滅的整個過程來把握。應當看到,動產質權的設立,有一個醞釀與預備的過程與適合的條件。所謂「為擔保債務的履行」,既是醞釀與預備的過程,也是前提的適合條件,只有債務關係發生後和為擔保債務的履行的目的性明確以後,才能據此設立動產質權。不僅僅如此,在此基礎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才能設立與實現動產質權。
這裡的佔有權,是專指動產質權人享有的佔有權,是法定佔有、權利佔有和事實佔有三者融為一體的綜合的、優先的、反客為主的專控型佔有權。
為他人提供加工承攬產品的或者代為運輸的當事人,常態下的財產佔有權是一般信託佔有權,不是擔保信託佔有權。一般信託佔有權是低級佔有權,是基於「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而設立的從屬性或者服務性受委託的簡單事實佔有權,一般沒有法定的特別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主要是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
擔保信託佔有權是高級佔有權,是基於「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而設立的主導性或者專控性受委託的法定事實佔有權,一般享有法定的特別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主要是由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一般而論,擔保物權法往往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誠然,除了一般信託佔有權和擔保信託佔有權以外,更加重要的還有制度信託佔有權。制度信託佔有權,不以意定的信託佔有權為必要條件,甚至於不以法定的信託佔有權為必要條件。制度信託佔有權主要是以事物的客觀真理和客觀規律為必要條件的,是不能以任何單位與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物。如國有企業出資的財產是國家出資的,國有企業佔有國家出資的財產是制度信託佔有權,即是受國家亦即全民之托來行使信託佔有權。制度信託佔有權,主要是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對象,至於國有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也行使擔保信託佔有權和一般信託佔有權,也適用於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和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這是與制度信託佔有權相交叉的概念,三種性質的信託佔有權不能混為一談。
那麼,「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的事實要件存在或者存續時,肯定存在一個預備階段,這個階段要鎖定債權債務關係與額度,又要鎖定應當質押的財產,還要簽訂質押合同或者進行質押登記等等。質押合同生效後或者包括質押登記成就後,當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情形發生後,等待出質的財產,就相當於抵押的財產。等待出質的整個階段,就相當於動產質權的初始階段或者準備階段,形式上相當於財產抵押階段,本質上仍然是動產質權的準備階段。可以說,這個階段形式上出於抵押權,而本質上優於抵押權、最終屬於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的設立,需要滿足「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的事實要件存在或者存續的兩個現實條件。
動產質權從設立到行使、實現,需要滿足四個條件:(1)為擔保債務的履行。當事人得共同建立質押擔保物權關係、質押債權法鎖關係以及相關的信託關係、對世關係與法律關係;(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此項佔有權,是動產質權人享有的法定佔有權、權利佔有權和事實佔有權,是綜合的、優先的、反客為主的專控型佔有權。(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是個壞賬的事實要件,動產質權的中心思想和中心任務就是要解決這個壞賬的問題,充分發揮動產質權和擔保債權法鎖的作用。(4)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動產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個法律要件,權利人可以將此法律要件先轉化為權利要件和事實要件,並應當不延遲地實現動產質權。此時此刻,動產質權人將對於出質物的法定佔有權、權利佔有權和事實佔有權進行轉化昇華,首先是轉化昇華為對於出質物的法定處分權、權利處分權和事實處分權並進行再轉化、再昇華;接著是轉化昇華為對於出質物的法定優先受償權、權利優先受償權和事實優先受償權。
動產質權實現後,出質物所有權已經轉移,動產質權人的擔保物權關係可以就此解除;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法鎖關係順勢而為:(1)債權完全清償的,債權法鎖關係就此解除;(2)債權未完全清償的,債權清償部分的法鎖關係就此解除,債權未清償部分的擔保法鎖關係變更為普通債權法鎖關係,或者重新建立新的擔保法鎖關係繼續清償債權,直到完全清償債權債務、解除法鎖關係為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08條
相關名詞:
動產質權的形式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徵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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