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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31-2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

    一、基本理念

    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指物權法、擔保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包括其他直接或者間接的、法定或者約定的債權確定。涵蓋擔保物權法系、制度物權法系甚至於普通物權法系,涵蓋抵押權制度以及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甚至於習慣法關係、道德法關係、自然法關係或者邏輯法關係等方面,均可列入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

    物權法第20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說明了「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同樣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並且是項目更多更複雜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中,有的項目更加重要,比如抵押財產被徵收後的債權確定,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並不亞於「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這種情形。

    綜上所述,第1項、第2項是以時間為中心來展開債權確定論證的,第3項至第5項是以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為中心來展開債權確定論證的,第6項是兜底式論證的。因為有了兜底式論證,使得整個條款趨於圓滿,論證的思路相對開闊。

    物權法對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擔保權利、擔保責任與義務等重大事項方面往往有兜底式規定,在普通物權法部分的重大事項方面全是如此,在擔保物權法部分的重大事項方面更是如此,更是多見。其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在規定了經常性項目以後,覺得非經常性項目很龐雜,難以一一列舉,故往往採取省略的辦法來規定。二是現行的法律並不完善,有的會修改,有的會增補,可以動態地、全面地平衡法律關係,採取兜底式規定應是萬全之策。三是利用法律資源,協調法律關係。中國的物權法並非純粹的民法、私法,往往牽涉到政法、公法,普通法與特別法混合在一起,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尤其是與制度物權法混合在一起,要求既要利用法律資源,又要協調法律關係。光是不動產的制度物權法就高達200多部,牽涉面特別寬,根本難以一一列舉,故特採取兜底的辦法來規定。

    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內容非常豐富,主要的板塊有以下幾個種類。

    第一,抵押財產被徵收後的債權確定。

    最高額抵押權中大量存在擬定動產集合抵押、鄉鎮村企業擬定不動產集合抵押、財團抵押等各種類型,抵押財產一旦被徵收後,必須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進行緊急確定,以便於將債務人、抵押人的補償金、保險金及時地清償債務。

    抵押財產被徵收後所發生的情形的概率是很大的,與第4項有得一比,可能比第5項的概率更大。全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不動產徵收運動,已經在各地城鄉之間持續了幾十年並且還在持續。

    物權法第42條、第174條分別從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方面規定了不動產徵收的事項,第44條動產徵用的事項,其實這原本是制度物權法的規定。

    第二,抵押財產因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後的債權確定。

    抵押財產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毀損、滅失的,同樣亟待債權確定,以便於以保險金等清償債務。這種情形發生的概率不大,但後果嚴重。

    第174條從擔保物權法方面作出了規定,其實這原本是制度物權法的規定。

    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問題很多,本文不再贅述。請參考《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專項確定》等詞彙,「其他6種情形」等亦適合本命題的確定。

    二、一般分析

    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是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所通用的債權明晰與固定的規定。作為兜底式規定,並不是泛泛而談的規定,而是專門有所指的規定。

    回顧本法第179條一般抵押權的概念、第203條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都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其中,關於「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規定,於一般抵押權的條款中反覆強調多次。所謂其他情形,就是指「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這種情形的發生,會直接導致抵押權的實現提前進行。

    當然,本條款所發生的情形比較特殊一些,暗指了上一項目情形的發生。上一項目,形式上是出於「法定」的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內容上也不排除「約定」的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因為多數情形下,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撤銷的事由發生,債務人一是「不履行到期債務」,二是與最高額抵押財產合同設立時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相反,不得不終止原有的連續交易關係。

    根據本法第203條的規定,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事實要件時,最高額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而最高額抵押權人行使最高額抵押權的現實基礎,就是擔保債權的確定。所以,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事實要件時,標誌著擔保債權應當急速確定、準確確定和最後確定。

    所謂擔保債權的確定,可以從最高額抵押權擔保關係內部的確定開始,擴展至實現抵押權時為止。

    內部的債權確定,首先是以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最高額債權為基準,可以持平,也可以向下浮動,但不得超過其「最高額」的限度,超過部分是無效的;其次是以實際發生的債權為準,並在清算時扣除已經清償過的債權部分。最後的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最高額債權,其實是累積下來的「剩餘總債權」,肯定不可以重複清償,肯定不得超過其「最高額」的限度。除了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撤銷的事由發生以外,完全內部的債權確定,不必經過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財產的辦法來強制執行,是完全自主式的債權確定。

    擴展的債權確定,是以內部確定的「剩餘總債權」為參考證據,有時候,不僅要接受物權法的考驗,而且還要接受破產法的考驗。不僅承認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而且要讓最高額抵押權接受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現實。如果說遇到「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撤銷」的事由發生,要服從破產管理人的合理分配。因為等待清償債權的不只是最高額抵押權人一家獨享,還有其他的幾乎是與最高額抵押權人分庭抗禮的債權人也要分享。除了完全內部的債權確定以外,經過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財產的辦法來強制執行,是半自主式、半強制式的債權確定。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3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後,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為限對抵押權優先受償。」這種規定,是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與最高額抵押權的實現聯成一體了,事實上這種連鎖反應的形式,是絕大多數最高額抵押權實現時的必由之路與特有的現象。

    三、法律效力或者法鎖效力

    (1)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為普通抵押權的法律效力

    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債權確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鎖效力,已經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3條反映出來了一個主要的層面,那就是「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為普通抵押權」,並且在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的方法、步驟等與實現普通抵押權方法、步驟幾乎是相當的。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抵押權,解除擔保債權法鎖的辦法也跟普通抵押權的規定是一致的。

    (2)確定被擔保債權的範圍與法鎖效力

    確定被擔保債權的範圍與法鎖關係,及於被擔保債權確定時存在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被擔保債權額確定時存在的主債權,不論其是否已到清償期或者附有條件,均屬於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被擔保債權確定時存在的被擔保主債權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也應當歸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但是在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才發生的主債權不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

    被擔保主債權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是被擔保債權的範圍與法鎖關係的一部分,關鍵在於法鎖關係鏈接的條件與時候是否得體。已經發生的主債權法鎖與未發生的主債權法鎖,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債權法鎖是有限度鏈接的,不是無限度鏈接的。

    (3)優先受償權的效力

    優先受償權的效力,是最高額抵押權的物權效力和被擔保主債權的法鎖的效力。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3條規定的情節,已經很清楚了,簡單地說就是「多退少補」吧。但是,如果最高額抵押財產不能完全清償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抵押債權法鎖解除了,而普通債權法鎖仍然可以鏈接,直到債權餘額清償完畢和法鎖關係完全解除為止。所謂的優先受償權,不等於完全受償權。優先受償權的含義,是優先的擔保法鎖關係,執行條件好時可以完全受償,執行條件不好時不能完全受償。如果說要達到完全受償目的,就要運用新的法鎖關係來重新鎖定債務人來履行完全清償債務的義務。

    現行的擔保物權法系以及教科書等,僅僅關注法律關係而忽略了法鎖關係。這種立場觀點有失偏頗。

    物權法本條款突出了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而省略了最高額抵押權實現時的內容。這就說明了物權法與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各有千秋,如果將他們聯繫起來一併通讀就會收到更好的效果。

    立法專家在論及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將產生以下法律效力」時,著重講到了三點:一是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為一般抵押權。二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確定後的範圍有所限制。三是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限度。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06條

    相關名詞: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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