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12-2
同一物上抵押權受償順序的原則
一、導言
同一物上的抵押權受償順序的原則,指同一抵押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受償順序的原則。總原則是抵押權登記優先原則。分原則是抵押權最先登記最優先的原則、同時登記同時優先的原則,以及全部未登記采平等主義原則。
同一物上的抵押權受償順序,指同一抵押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受償順序,是抵押權實現時的制式規定,適用於拍賣、變賣兩種方式的向兩個以上抵押權人清償債務。不適用於以作價處理抵押物清償債務的辦法,因為同一抵押財產往往不能為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佔有,不夠多個抵押權人分配,只能是以抵押財產變現後的價款依抵押權順位進行有序地分配。
抵押權登記優先的原則有以下特點。
1.是普適性或者普遍性原則
登記優先的原則,在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普遍存在、普遍適用,全部優於未登記的公示效力、排他效力和優先權效力。
傳統的物權法國家只允許設立不動產抵押權,全部的抵押權不登記是不行的,因此他們無所謂抵押權登記優先的原則。
2.是優先受償權標準化原則
抵押權之優先受償權,因為可以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若干個抵押權而複雜。已經登記與未登記、同時登記與同時未登記的情形,需要區別對待,以登記優先為標準化原則可以抓綱治目,觸類旁通。
二、同一抵押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受償順序的原則
以抵押權已經登記為有物權、以抵押權未經登記為零物權來劃分界限,毫無疑問,有物權就是有清償債權的優先權,否則,就是零物權,也就是無債權清償時的優先權。在此基礎上,再細分優先權的等級制度,由高級向低級的順序延續清償債權。另外,隱形的優先權應當是優先權的品種之一,應當引起重視。
同一抵押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受償優先權,所謂的有物權與零物權,只不過是相對而言的。比如,未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普通債權,雖然對於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是優先權的零物權,對於未設立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卻是有物權;一同登記的抵押權,或者是一同未登記的抵押權,於性質上是無優先受償權之分,於受償比例上卻存在數額上的優先受償權之分。
鑒於以上各種客觀因素的干擾,同一抵押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受償順序的執行原則,應當是多對像、多層次、多方位區分的先後受償原則。
同一抵押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受償順序,總體上的規則是:
1.已經登記的優於未登記的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生效時間自登記時日起計算,從抵押期間到抵押權實現期間,可以全部高於、優於未登記的抵押權順序。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個普遍性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對抗於抵押期間買受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同為優先受償權,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是高級優先受償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是低級優先受償權。前者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債權並優於未經登記的擔保債權,處於絕對優勢;後者的法律效力,僅僅優於普通債權,處於相對優勢。但是,後者相對於前者,完全不具備優勢。
2.先登記優於後登記的
全部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本質上是同一類型的優先受償權,之所以要區分最優先、中優先和次優先的順序,是因為登記的先後相當於排隊掛號,相當於排排座分果果,又因為沒有順序就體現不了正規抵押與公平競爭。
登記的先後相當於排隊掛號和排排座,即產生公證、公示的效力,先登記的可以優於後登記的,中間登記的可以優於再後面登記的。分果果的辦法,不是將全部價款平均分割,而是逐個逐個的完全分割,餘下的價款部分向下階位的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按順序分割,分完為止。
全部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按順序排列以後,他們的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實質上是分等級進行的,先行清償債權的保險係數高於後行的清償債權的保險係數,但不是絕對這樣子的,主要取決於可分割清償的抵押財產價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關係所調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競爭和相對的公平合理。
3.一同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如前面所述,全部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本質上是同一類型的優先受償權。當然,一同登記的抵押權,他們的優先受償權是並列式的,處於同一等級位置。然而,就其完全受償權而言,是按照比例關係來確定債權的實現方式的,所佔的比例越大所得的抵押財產價款就越多,反之就越少。
全部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按債權比例分割以後,各抵押權人完全受償的保險係數,主要取決於可分割清償的抵押財產價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關係所調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競爭和相對的公平合理。
4.全部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全部未登記的抵押權,本質上是同一類型的優先受償權。相對於普通債權的優先受償權;相對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卻沒有優先受償權。在這裡,無論是先成立或者是後成立抵押權的,或者是一同成立抵押權的,統統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因為先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後未登記的,後未登記的也不能對抗先未登記的,一同成立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更不能相互對抗,因此必須實行「一刀切」的辦法來處理。
這種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的辦法,與以上已經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的辦法有所區別,因為先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後登記的抵押權。以上已經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的辦法,只有一種情形,即一同登記的抵押權,因為他們同為優先權,同時成立,同時生效,分不清伯仲主次,只能是按照同一順序來行使優先權。
以上四種類型,第1、第2種屬於階梯化優先權,也是明顯的優先權,容易觀察和理解。第3、第4種屬於扁平化優先權,也是隱形的優先權,不容易觀察和理解。
三、同一抵押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受償順序的類型
是否登記的組合類型共有三種:
1.已經登記的與已經登記的同類組合。如「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的規定便屬於這一類組合。
2.已經登記的與未登記的異類組合。如「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的規定便屬於這一類組合。
3.未登記的與未登記的同類組合。如「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的規定便屬於這一類組合。
其中,他們又衍生出區分優先權等級和不區分優先權等級兩種形態:
(1)區分優先權等級的,其優先權的特徵是有等級落差,適用於階梯化等級管理。1最大優先權等級落差。如「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2最小優先權等級落差。如「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2)不區分優先權等級的。其優先權特徵是無落差、不分先後但分比例的優先權,適用於扁平化等級管理……1積極的優先權,即由全部登記的優先權降格,平均化為分比例優先權。如已經登記「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本來已經登記的是有優先權的,但一同登記的,他們的優先權被相同的法律要件和事實要件限制住了。平均化的結果,沖銷了各自的時間上的優先權。但是,「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卻是隱形的優先權。2消極的優先權,即由全部未登記的零優先權再現為比例優先權。如「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本來大家都是沒有優先權可言的,實現抵押權之前,大家都是在零優先權原地踏步。但是「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卻是隱形的優先權。
通常人們將實現債權的優先權當作時間上的概念來理解的。如果作進一步分析,便會發現,除此之外基於同等條件下實現債權,斷無時間上的優先權可言。然而實現債權比例高的應當作為一種另類優先權對待。
四、明顯的優先權優於隱形的優先權
第一,明顯的優先權受登記生效主義法律關係保護,是優先受償權最大化的優先權。
明顯的優先權,即不按比例而按時間先後順序的優先權,是優先受償權最大化的優先權,可以在優先受償權基礎上附加完全受償權。
(1)圓滿的附加完全受償權。鑒於抵押財產變現後實現債權的圓滿程度不同的情形,如果其抵償債務的價款完全充足,則可以逐個地在優先受償權基礎上附加完全受償權。
(2)殘缺的附加完全受償權。鑒於抵押財產變現後實現債權的圓滿程度不同的情形,如果其抵償債務的價款不充足,也有可能先前的債權人能夠得到完全清償、後面的債權人得不得完全清償,而最先的得不到完全清償的極個別的例外。
第二,隱形的優先權僅限於清償比例的大小不一,是優先受償權數量化的對象。
隱形的優先權,即按比例高低而不按時間順序的優先權,是優先受償權最小化的優先權,只能在部分受償權基礎上附加完全受償權或者部分受償權。教科書及其通說上沒有論及隱形的優先權,許多人對此相當陌生。
(1)微觀上的隱形的優先權。受償比例大的可以認知為優先於受償比例小的。所佔抵押財產變現的價款總量是一定的,而比例有大小多少之分。通常所說的優先權,是指清償債權的時間早晚關係,這裡指的是同等條件下所得價款的多少關係,所得償多的可視為優先權大的結果。
(2)宏觀上隱形的優先權。將已經登記了的抵押權與未經登記的抵押權綜合起來,同一抵押財產上兩個以上抵押權受償順序的類型就發生了變化。如原先已經登記了的抵押權,由於大家一同登記,原有的優先受償權扁平化了,時間順序上的優先受償權事實要件不存在了,最後卻被「按比例的優先權」所替代了。未經登記的抵押權,本來就沒有優先受償權可言,無論是先前抵押的或者是一同抵押的,只要是未經登記的事實存在,注定了要統統按照「按比例」實行。
後面一種極度隱形的優先權,更不為人們所認知與理解,有人斷定「凡是沒有登記的抵押權,就沒有任何優先權」。對於普通債權的優先權是如此,對於抵押權內部卻不完全是這樣的。
拋開以前的一整套理論不說,單將「有的抵押權人得償多,有的抵押權人得償少」這一事實來看,得償多的實質上有某些優先權的成分了。
總之,優先受償權或者完全受償權,靜態的與動態的概念是有所不同的,外部的廣義的與內部的狹義的概念也是有所不同的。
注意事項
關於抵押權登記時間的認定,要注意的是:
1、一般以登記機構登記材料中的登記時間為準。但是,倘若登記簿上證明登記申請日期或者登記機構收到登記申請日期先後的,或者提出順位主張的當事人能夠證明登記申請日期先後的,則應以登記申請日期的先後順序為準。
2、一般情勢下,推定登記簿上記載的日期為真實登記。如果存在異議登記或者權屬不明的登記,如果可以證明該日期不符合真實的登記日期,則登記順位要依照真實的登記日期進行確定。
3、以上第1、第2點對於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登記一律適用。如果是不動產與動產混合抵押,本條款所謂「同一物」可以將不動產之物與動產之物擬定為同一個物,可以將擬定不動產集合抵押之物與擬定動產集合抵押之物擬定為同一個物。這是一種深層次和新見解的解析。對於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登記時間的認定,儘管是交叉性的登記法律關係,仍然只依照第1、第2點的辦法來推定登記順序。就是說,對於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登記時間的認定一律採取「平等主義」的做法,不能認為不動產比動產重要、或者動產比不動產重要而改變確認的規則。
4、本條款抵押權登記效力的確定,是內部抵押權關係法排他權的規定,對於外部債權關係法排他權的確定要一分為二。一是任何已登記與未登記、先登記與後登記的抵押權,全部可以排在普通債權清償之前;二是出現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會根據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同一物上的抵押權受償順序。根據新破產法規定,清償其他的破產債權,應當在清償該企業職工工資和社保待遇、清償稅務之後,擔保債權才可以對普通債權產生排他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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