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09-2
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
一、基本要領
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指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確定,即採取「多退少補」的算術法和法鎖關係的判定法進行確定。此項規定由保全抵押權法中的技術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法鎖關係在其中起核心作用。此項確定,關係到抵押財產的處分與分配,當事人不得違反擔保物權法以及制度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尤其是不動產抵押,較多地涉及到制度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法律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對象,不應當列為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的對象。
物權法第198條明確規定:「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一,本條款是物權法第195條的續寫,將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與實現抵押權的方式聯繫起來。
抵押財產按照物權法第195條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變現的價款可能超出其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或者不足清償債權。這種現象是普遍性的現象,在實現抵押權中會遇到,在實現其他擔保物權中同樣會遇到,而實現抵押權時的誤差一般是最大的,因為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不直接佔有抵押財產,沒有掌握第一手資料,對於抵押財產的實際價值難以知根知底。從技術物權法角度出發,法律規定「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同類規定的還有擔保法第53條第2款「抵押財產變現超過或不足債權數額的處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3條「抵押物價值不足清償債權的處理」。
第二,抵押權實現後即告消滅,仍然能夠繼續清償債權,法鎖關係在其中起核心作用。
關於「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的規定,只能由法鎖關係來解釋。
理論上,債務人的抵押財產被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財產所有權隨之消滅,抵押權關係同時消滅。抵押權實現後即告消滅,抵押權關係同時消滅。
在這種情勢下,為什麼還可以提「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一般人會認為這是由債權關係決定的。但是,必須認識到,從普通債權關係到擔保債權關係,再由擔保債權關係退回到普通債權關係,所依靠的是法鎖關係。法鎖關係才是聯繫擔保債權關係與普通債權關係或者普通債權關係與擔保債權關係的橋樑。
擔保債權關係與普通債權關係本身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債權關係,沒有媒體是不能互換的。因此,法鎖關係在其中起核心作用。
第二,目的在於進一步規範與調整抵押權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
本條款所展示的是,一般抵押權已經發展到最關鍵的階段,抵押權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都在這一階段迅速反應、迅速催化、迅速演變至最後迅速消滅在茫茫的人海中。在一般抵押權最後的晚餐中,享受饕餮盛宴的是每一個抵押權人,為此埋單的是抵押人和債務人。抵押人和債務人在履行義務以後,也會關起門來「親兄弟,明算賬」,對於抵押財產關係作一個完美的收官。當「三角債」的抵押財產關係存續時,抵押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都是雙重性的,既存在擔保物權關係,又存在反擔保物權關係;既要解除第一重的債權法鎖,又要解除第二重的債權法鎖;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財產保管保全的信託責任已經完成,緊接著要解決的是抵押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以及對世關係、法律關係。以上這些程序,都是利用擔保物權法的套路來打組合拳的。如果這「五大關係」中加入了制度物權法的元素,那麼,就要用擔保物權法的套路和制度物權法的套路來打兩套雜交的組合拳。
擔保物權法規定的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
甲向乙貸款200萬元,丙用自己的一套房屋為甲作抵押擔保。甲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乙與丙協議將該套抵押的房屋變賣,如果變賣所得為230萬元,清償乙的債權後,剩餘的30萬元歸丙所有;如果變賣所得為170萬元,償還給乙後,不足的30萬元應當由甲清償。
以上例子,就是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例子。甲方是債務人,丙方是抵押人。本條款,是關於擔保物權法規定的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內容,是淺表層次的規定。更深層次的規定,就會以生丙方同甲方以「反擔保物權」的名義或者以普通債權法鎖的名義進行後清算或者反清算。第一重「五大關係」結束後,第二重「五大關係」緊接著就開始了。更深層次的規定,涉及到制度物權法,那麼,當事人就要格外小心謹慎了。
制度物權法規定的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
在例一的情勢下,出現了意外事件。
甲向乙貸款200萬元,丙用自己的一套房屋為甲作抵押擔保。甲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乙與丙協議將該套抵押的房屋變賣,如果變賣所得為230萬元,清償乙的債權後,剩餘的30萬元歸丙所有;如果變賣所得為170萬元,償還給乙後,不足的30萬元應當由甲清償。這些都是原汁原味的擔保物權法規定的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但是,後來發生的事件令人大跌眼鏡,涉及到制度物權法規定的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更是糾纏不清。乙得到價值230萬元的房屋,清償乙的債權後,剩餘的30萬元歸丙所有。但是,乙方所得丙方最頂一層房屋是違章建築,並被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門下令拆除,並對於乙方罰款3萬元;乙方所得丙方的地下停車場也是違章建築,被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門下令對乙方罰款5萬元。於是乎,新的一輪物權糾紛、財產糾紛爆發了。
發生以上一連串的事件,為什麼說是「制度物權法規定的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確定」呢?這裡涉及到建設用地的專地專用制度、建築物的城市規劃與審批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權國有制制度、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制度等等制度。丙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上面加建一層頂屋,侵犯了國家的地上權,違背了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房屋管理制度;丙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下面加建地下室、停車場,侵犯了國家的地下權,同樣違背了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房屋管理制度。丙全部的違章建築的抵押行為是無效的,由此對於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丙的違章建築是違法的,卻與丙簽訂抵押合同,並欣然接受這些違章建築的抵押物,也要分擔一部分法律責任。甲雖然可以僥倖免除違章建築的法律責任,但肯定也沒有好日子過。首先是,甲乙丙三方的三角債關係,也就是抵押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都是有瘕疵的,必須要消除這些瘕疵,使得各種關係處於圓滿成功的狀態,才能解決、債務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三者之間的矛盾糾紛。其次是,甲是弱勢的債務人,對於丙是恭恭敬敬地央求,發生「違章建築事件」後,向他索賠也不是,不向他索賠也不是,騎虎難下。
二、對世關係
平時,我們一般所關注的是擔保物權法的物權關係、債權關係和矛盾糾紛問題。那麼,一遇到制度物權法上的矛盾糾紛問題,就更加麻煩了。從例二中可以看到,當事人除了甲乙丙三方的三角債關係,又有第四方即國家法人參與進來了,並且是一個最強勢的權利人,運用的是最強勢的特別法即制度物權法。
對世關係,不光是指本物權關係圈子的排他關係和被排他關係,而且是要指非本物權關係圈子的排他關係和被排他關係。制度物權法介入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就會使得本物權關係圈子的排他關係和被排他關係無限地放大,國家法人、相鄰的當事人以及其他的社會人士,你不招他惹他,他不會招你惹你的。儘管中國物權法沒有提及「對世關係」和「制度物權法」,但畢竟這些事物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對象。
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其目的是為了便於債權人優先以至於完全得償債權。由於抵押合同只是一個框架性協議,不能百分之百保證抵押財產的價值與債權的數額完全相等,特別是幾年期以上抵押權是如此。抵押財產的價值規律起作用後,絕大多數情形下,債權數額與抵押財產變現後的數額是不相等和不完全相等的。這是普遍性的客觀事物。從擔保物權公平化的定義出發,對於任何人也不得讓他佔便宜,對於任何人也不得讓他吃虧。因此法律調整的對象,就是對於「不能百分之百保證抵押財產的價值與債權的數額完全相等」情形進行修正。
修正,就是將不確定性、不對稱性因素修正成確定性、對稱性因素,將不均衡性擔保物權修正成均衡性擔保物權,將抵押合同模糊的抵押財產價值數額修正成現實的抵押財產價值數額,作為優先清償、完全清償債權債務的法律依據「多退少補」。
修正的辦法是:
第一,以實物抵償債務的,對於折價處理的情形進行面對面地酌情處理。首先是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取得抵押財產的合法性,然後是確認折價處理抵押財產對應市場價格的合理性,緊接著就是運用「多退少補」的辦法進行清償或者追償債務。
第二,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價款抵償債務的,與以實物抵償債務的情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以上第一點所謂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條件,均以交換價值為衡量原則的。
就其「多退少補」的方式而言,兩者之間的角色有所互換:(1)前者是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價款抵償債務,「多退」是債權人得到的溢價部分退還給債務人,「少補」是債務人的抵押財產變現後的價款不足以抵償債務的,除了債權人所得價款數額以外,爾後還要以新的擔保方法或者其他辦法來補充相關的債務數額。(2)後者是債權人得到抵債的實物以後,「多退」是債權人得到的實物價值高於應得債權人的價值,要用自己的金錢或者可替代金錢的東西來彌補債務人的差額,「少補」是債務人的抵押財產實物變現後的價值不足以抵償債務的,除了債權人所得實物價值以外,爾後還要以新的擔保方法或者其他辦法來補充相關的債務數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98條
相關名詞:
抵押財產變現及債權數額多退少補的確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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