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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06-2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專項確定

    一、基本理念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專項確定,指除了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以外的嚴重影響擬定集合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專項確定。此項確定,是混合型、突變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以及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專項優先受償權一併實現等方面的專項確定。此項確定應為抵押關係法中的專項法規範與確定,或者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適用於習慣法規範與確定。如果是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涉及到制度物權法的,或者是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合併不動產抵押權的,此項確定應為抵押關係法中的普通法並聯繫制度物權法統一規範與確定。此時的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應為專項保全抵押權,適用於專項程序保全和實現抵押權。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專項確定,可能涉及到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方面的,應當包括以下這些。(1)抵押財產被自然災害毀損、財產價值減少後的抵押財產確定,適用於自然災害減災法、社會救濟法、慈善促進法、社會保險法或財產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財產保險的可以財產保險費所得確定債權實現;(2)抵押財產被徵收毀損、滅失、財產價值減少後的抵押財產確定,適用於物權法、徵收補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經濟補償的可以補償金所得確定債權實現。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專項確定,可能涉及到擔保物權法或者擔保債權法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這些。(1)抵押財產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導致毀損、滅失的情形發生後的抵押財產確定,抵押合同中規定了違約金、賠償金或者保證金的,依照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利用保證金或者違約金、賠償金配合確定債權實現;(2)全部抵押財產由第三人擔保的,嚴重影響債權實現時,依照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該抵押人負全部責任;部分抵押財產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分別擔保的,嚴重影響債權實現時,依照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該雙方抵押人負全部責任,但債務人應負主要責任,第三人應負次要責任;(3)抵押財產因自然損耗後、市場波動價值縮水後、財產價值減少後的抵押財產確定,嚴重影響債權實現時,依照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該抵押人負全部責任,或者提供新的擔保,或者提前實現抵押權;(4)因抵押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財產明顯減少情形發生後的抵押財產確定,嚴重影響債權實現時,依照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該抵押人負全部責任,或者提供新的擔保,或者提前實現抵押權;(5)抵押財產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導致毀損、滅失的情形發生後的抵押財產確定,嚴重影響債權實現時,依照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該抵押人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提供新的擔保,或者提前實現抵押權;(6)由抵押權人自己的原因或者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嚴重影響債權實現時,依照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各自承擔責任。

    注意事項:「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範圍比較廣泛,既可以是經營不善導致抵押人經營惡化或者嚴重虧損,也可是抵押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財產明顯減少,還可以是抵押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但無論如何,債務人必須履行抵押合同,積極地配合債權人保全抵押權和及時地實現抵押權。

    擬定集合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實現所面臨著的焦點難點甚至於老大難問題很多,歸納起來可能有數十個甚至於上百個問題。依據過程控制論來說,關鍵在於運用各種辦法一如既往地保全抵押權,應當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管理,不能幻想畢其功於一役。

    抵押權人平時要練好基本功,不能幻想由人民法院保駕護航就萬無一失。即使是執行法庭幫助債權人強制執行,有時候也不一定能夠執行到位。債務人逃債花樣百出,簡直是防不勝防。

    二、一般分析

    此項確定,是混合型、突變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以及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專項優先受償權一併實現等方面的專項確定。

    所謂混合型、突變型、非正常型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是就其總類上不能確定其是屬於法定型還是意定型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只能將其籠統地概括為「混合型」。

    其他情形的擬定集合抵押財產,處於相對複雜的情勢下,可能會發生突變。突變的發生,也不能與上述三項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相提並論,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其純屬提前型、非正常型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擔保法和物權法有個傾向性擔保物權規定,凡是抵押權遭遇危險狀態時,無論是抵押人願意不願意、抵押合同約定或者未約定,抵押權人均可有權提前實現債權。此時此刻的「非正常型」,不再是第三項那種早先意定的單純的「非正常型」,而是指抵押財產和實現抵押權的雙重性甚至於多重性「非正常型」:發生了突發**件是非正常的,提前實現抵押權也是非正常的。當然,前一個非正常是不合法的現象,後一個非正常是合法行為。

    關於本項目政策性強,且有些相當難以理解與把握。有關立法專家為我們指點了迷津:

    立法專家指示,發生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與抵押財產確定,是多種多樣的:即可是因經營不善導致抵押人經營狀況惡化或者嚴重虧損;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財產明顯減少;還可以是抵押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抵押人有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抵押權人為保全抵押財產達到一定的數額,以起到擔保其債權優先受償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確定抵押財產,以實現抵押權。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要求有異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定抵押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嚴重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抵押權人除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要求確定抵押財產外,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抵押人的行為。因抵押權人行使撤銷權而追回的財產,如果原本就屬於浮動抵押財產的範圍,抵押財產確定後,仍屬於抵押財產。(王勝明主編,姚紅、楊明侖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427∼428頁)

    以上精闢論述很有見地。其指示是為了解決混合型、突變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的技術難題,為抵押權人指明維權的方向。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的監督、調查、確定和維權是相當有難度的,特別是本項目最為突出。簽訂擬定集合財產抵押合同是容易的,過程控制和實現抵押權是有難度的,兩極分化的結果,對於抵押權人時時刻刻是個不小的考驗。

    以上講到「需要說明」部分的解釋很重要,是為我們解決非正常型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的技術難題,指出了一條正確的方向,同時也是眾多立法專家集體智慧的集大成者。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確定,概括起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抵押財產被自然災害毀損、財產價值減少後的抵押財產確定;(2)抵押財產被徵收毀損、滅失、財產價值減少後的抵押財產確定;(3)抵押財產因自然損耗後、市場波動價值縮水後、財產價值減少後的抵押財產確定;(4)對於大量將有的抵押財產未確定和未作可行性研究的等抵押財產確定;(5)抵押財產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導致毀損、滅失的情形發生後的抵押財產確定;(6)因經營不善導致抵押人經營狀況惡化或者嚴重虧損的情形發生後的抵押財產確定;(7)因抵押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財產明顯減少情形發生後的抵押財產確定;(8)抵押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情形發生後的抵押財產確定;(9)同一抵押物上其他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變更抵押權順位、調整債權份額等情形發生後的抵押財產確定;(10)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產生嚴重分歧,不能對於抵押財產和平確定的,抵押權人可向人民法院強制性地確定。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確定,有時候是專門確定的,有時候是連同其他的情形一併確定的,有時候是採取變通的手法確定的,需要當事人靈活地運用各種可以利用的一切有利而有效的辦法來確定。擬定動產集合抵押這種擔保方式本身是一種相當靈活多樣的方式,彈性、可塑性都比較大。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發生後有些是容易解決問題的,有些暫時難以解決問題,有些則壓根兒不能解決問題。關鍵在於當事人的思路一定要開闊,光拘泥於一種方式就會束縛自己的手腳,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三、相關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至第37條、第68條至第75條。

    擔保法第53條,民法通則第89條,破產法第69條、第95條∼106條、第113條、第119條、第132條。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96條

    相關名詞: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的確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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