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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04-2

    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專項確定

    一、基本理念

    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專項確定,指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應急實現的專項確定。此項確定,是法定型、應急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以及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特別優先受償權應急實現和特定抵押財產清算處分等方面的專項確定。此項確定應為抵押關係法中的特別法並聯繫制度物權法統一規範與確定。確定人應當擴大到破產清算的關係人,這種其他確定人亦有依法辦事的確定權,應當是中立的公正廉明的確定權。此時的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應為法定保全或者法院保全抵押權,適用於特別程序保全和實現抵押權。

    對於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企業抵押人,適用於根據新破產法第132條的規定,債權人在遇到這種突發**件,抵押權人可以就所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但第一受償順序的是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二受償順序的是破產人所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三順序才輪到清償債權。

    對於其他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人,停止營業,進入清算程序,由於其財產不再發生變動,抵押財產隨之確定,抵押債權人可以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就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抵押人在此基礎上不能完全清償債務,餘下的債務可以變更為普通法鎖的債務,直到完全清償時為止。

    確切地說,所謂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不是指對於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某項或全部可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確定,而是對於它們全部集合抵押的財產由法院全部拍賣、變賣的價款來抵償債務。並且,抵押權人實現債權不一定是處於最優先的等級位置。

    二、一般分析

    1.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由特別法對應內容確定

    法律條件: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

    附加條件: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財產的確定,均可按照或者參照《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的辦法執行。

    新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從這個排序表和路線圖上,粗略地得知,最高額抵押權人實際上滯後於「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以及前兩項「大塊頭」(「破產人所欠稅款」尚無定論)。

    根據新破產法第132條規定,破產法施行後,破產人在破產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依照新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新破產法第109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受償。

    所有抵押權的實現,難度與風險性程度莫過於此類抵押權的實現。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財產是個預警信號,預示著實現債權將要面臨著急風暴雨式的考驗,預示著將要提前實現債權和優先受償權滯後,預示著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私下處理抵押財產無效,預示著法定程序的強制性和權威性。著名法學家梁慧星教授稱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財產集合抵押制度是屬於「特別類型」,應稱為「特別動產集合抵押」。

    所謂「特別動產集合抵押」,是指於實現抵押權的時候出現的意外情形,於抵押合同成立時並不存在企業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情形。就是說,前一階段仍然屬於「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最後階段由於情況突變則屬於「特別動產集合抵押」。

    「特別動產集合抵押」性質上應當屬於「浮動抵押」。浮動抵押,是專指一種法定的實現抵押權的形式。其特點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就是抵押物始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必須到抵押權行使之時,通過法院發佈抵押權實行公告,查封、扣押、凍結抵押人全部財產,抵押物才能確定。即借助於法院公權力確定抵押標的物。不僅如此,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一定要採取清產法定程序或者企業破產程序,而不能採取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式,且實行浮動抵押權的結果必定是消滅抵押人的主體資格。(梁慧星:《物權法》條文講解,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45∼46頁)

    關於「浮動抵押」的概念,目前法學界仍然存在爭議。有法學家認為全部的動產集合抵押是「浮動抵押」,梁教授認為動產集合抵押是「特別動產集合抵押」,本人認為動產集合抵押是「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究其實,動產集合抵押確實是存在「特別動產集合抵押」,如本條本項的類型所示。然而,企業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並不是常態,而是非常特殊的情形,大多數企業不是企業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情形。

    物權法第181條的原文是這樣的:「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優先受償。」這裡頭,總體上是「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普通動產集合抵押,這是最主要的部分;另一種是「特別動產集合抵押」,這是次要的部分。後面一種「特別動產集合抵押」,也可以歸納入「浮動抵押」之列。這麼說來,有關專家學者的概念,只能是說「各有千秋」,概念上應當值得繼續斟酌一下。

    2.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擬定集合抵押財產確定由特別法確定有所區別

    為什麼要將宣告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放在前面確定,而將擔保債權放在後面清算呢?

    原因在於他們的受償優先權不同。比較之下,擔保債權比較普通債權是特種受償優先權,比較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是普通受償優先權。就其性質而言,破產企業所欠國家的稅款是一個涉及公共利益的更大的問題,然而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更具有燃眉之急,如果因企業破產而讓該企業逃避特種債務、讓職工餓肚子和未來生活得不到保障問題就更加嚴重了。

    (1)關於職工工資

    關於職工工資,1989年9月30日***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的六個部分:(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其中,職工工資,除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以外,企業還包括浮動工資。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等五個方面。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特殊或者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崗位性津貼,年功性津貼。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嫁娶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中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一般的人會認為,既然企業行將破產,經濟效益無從談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只是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並不贊同以上孤立的觀點與做法,應當按照工資總額支付破產企業職工工資。破產企業的職工工資本來就很低,再低要低到什麼程度呢?況且,很多企業是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如國家產業政策或者結構性調整、軍轉民企業調整、礦山資源枯竭調整及其他調整等等,不是由於企業本身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外部因素造成的。況且,老牌國有企業幾十年來已經為國家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了,政府保障下崗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是天經地義的。

    對於被撤銷的企業,原因就更多了。如下級企業被上級企業兼併或者被其他企業兼併、中外合資、轉產轉業、減員增效等等,對於職工是沒有什麼責任可言的,更加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來補發工資。

    另外,支付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企業職工工資,還有一個最低工資保障線,不能低於這個本地區的保障線,否則是無效的。

    (2)關於勞動保險費用

    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又稱稱保險費用,包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保險費用。

    目前,仍然存在許多企業片面追求企業利潤,不但不足額支付職工工資,而且也不負責職工和其他工人的勞動保險。這是一種違法亂紀行為,應當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等法律法規進行糾正。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7項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必須規定「社會保險」的條款,企業不能以各種借口抵賴。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法第82條規定主動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果超過這個時限就已經非常被動了。

    由於經濟不景氣,許多企業經營不善,拖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等現象不斷發生,造成社會很多不安定因素發生。同時,也可以看出,將宣告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放在最前面是完全合理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96條

    相關名詞: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的確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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