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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70-2

    抵押公益事業財產屬於高級零物權

    一、基本理念

    抵押公益事業財產屬於高級零物權,指法律禁止抵押、轉讓、處分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應當屬於高級零物權,僅次於禁止抵押、轉讓、處分土地所有權。主要由所有制制度、信託所有權制度和抵押物權制度規範與控制。

    首先,公共利益高於一切。

    戰後各個國家爭先恐後地實行福利社會主義,普遍推行「公共利益高於一切」的基本原則。作為社會主義國家,設置公益事業財產防火牆、高壓線,禁止抵押、轉讓、處分是既定方針,永遠也不能動搖。

    其次,國家提供的社會公共品一樣也不能少。

    國家再困難也不能隨意抵押、轉讓、處分公益事業財產,這些財產是國家提供的社會公共品,一樣也不能少。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

    其三,公益事業財產自由抵押、轉讓、處分會帶來嚴重的社會隱患。

    公益事業財產是一律禁止流通的特殊財產,自由抵押、轉讓、處分會帶來嚴重的社會隱患。導致很多孩子不能上學,對於國家和個人留下了缺鈣病的隱患。病人不能方便就醫,會失去健康與生命。總之,對於整個社會是有害無益、遺患無窮的。

    其四,抵押公益事業財產屬於高級零物權是法定的鐵律。

    對於每個國家而言,抵押公益事業財產屬於高級零物權是法定的鐵律。再窮也不能窮教育,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破壞公益事業財產,就是破壞廣大人民群眾的幸福與安全,任何人也不能容允。

    二、一般分析

    立法專家指示,無論是公辦的或者是民辦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一律禁止抵押。其他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也不得抵押,比如,不得將公共圖書館、科學技術館、博物館、國家美術館、少年宮、工人文化宮、敬老院、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社會公益目的的設施抵押。

    首先,公益事業的不動產,是為了滿足社會主義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而建設的,社會公共利益優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經濟利益。如果不禁止此類不動產的抵押,就會與福利社會主義的建設目標背道而馳,顛倒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係,對於公眾利益產生直接的損害。

    公益事業的基本職責與社會義務,就是為社會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務品,滿足人們接受教育和醫療衛生保健的需要。

    中國有近14億人口,文化技術素質相對偏低,基礎教育、成人教育和繼續教育的硬件和軟件嚴重不足。加上歷年來教育投資資源累積下來的缺口、欠賬太多,加劇了教育需求量與供給量的比例失衡。國家在努力發展公辦教育事業的同時,也大力鼓勵民營企業、民營資本投入到教育上來,並給予了政策上許多優惠條件。穩定教育事業,也是穩定局勢、穩定社會、穩定群眾、穩定未來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定的普及教育的社會制度使然。

    醫療衛生保健事業,也關係到城鄉居民的治病救人以至於生老病死的重大公共品供給制度的穩定性。中國底子薄、人口基數大,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投入本來就不大,加上環境污染的加重,老年化時代的來臨,醫療衛生保健嚴重不足。國家在努力發展公辦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同時,也大力鼓勵民營企業、民營資本投入到醫療衛生保健事業上來,並給予了政策上許多優惠條件。穩定醫療衛生保健事業,也是穩定局勢、穩定社會、穩定群眾、穩定未來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定的大力發展醫療衛生保健的社會制度使然。

    其次,為了大力發展公益事業,國家對於公辦的事業單位、民辦的社會團體給予了投資政策、稅收政策和土地使用權政策和批建政策等給予了大量優惠與扶持。目的在於努力增加學校、幼兒園教育和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公共品投入,增加有效供給量。如果不禁止此類不動產的抵押,就會發生當事人只要權利、不盡義務的非物權化傾向,是違反物權法關於權利與義務相對均衡的原則立場。

    學校、幼兒園和醫療衛生單位,從各個項目的批准立項,到財政撥款、劃撥土地使用權、建設醫療衛生設施和各種配套設備,以及人才的培養和稅收的優惠等等,國家幾乎是有求必應。國家寄予事業、團體單位以厚望,兩者之間是信託物權關係。如果違背這種信託物權關係,當然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當然是要財產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才行。

    有的地方的官員,以學校、幼兒園和醫療衛生單位「長期虧損、地方財政不堪重負」為由,不遵從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也不走法律程序、不經當地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就擅自抵押、轉讓公有學校、幼兒園和醫療衛生單位給私人資本家或者管理人員。這種破壞公有制和公共事業的行為,是「人治代替法治」和「權大於法」的惡劣的違法行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上級機關和人民代表大會、法院均有權制止這種違法亂紀的行為,並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對於這種官員而言,本身是屬於「零物權」範疇,即使是造成了既成事實,也要採取一票否決權或者定向否決權的辦法來制止其違法行政的惡劣行為,追回國有資產和相關設施,恢復正常的教學與醫療工作秩序。

    其三,如果胡亂的抵押、轉讓學校、幼兒園和醫療衛生單位,是不是又要讓3000多萬人回家吃老米、喝西北風去呢?

    據新華網2011年11月26日披露,全國共有事業單位130萬個,從業人員約3000萬人。在這些事業單位中,人數最多的是教育、衛生、文化、科研系統。教育事業單位48萬個,人員1400萬,約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50%%uff1b衛生事業單位10萬個,人員400萬,約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15%%uff1b文化事業單位8萬個,人員150萬,約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4%%uff1b科研事業單位8000多個,人員69萬,約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2。4%%u3002

    以上在職在編製的事業單位人員已經達3019萬人,在職而不在編製的事業單位人員未計在內。另有900多萬離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也未計在內。官方媒體宣佈,中國事業單位人員超過4000萬人。

    胡亂的抵押、轉讓學校、幼兒園和醫療衛生單位,是「殺雞取卵」和「斷子絕孫」。一是,那樣的抵押、轉讓行為,必然是賤賣國有資產,性質十分惡劣,後果非常嚴重。二是,教育事業關係到祖國千秋萬代的宏偉目標,為了單位、個人芝麻大一點的眼前利益,不惜犧牲國家的、精英們的偉大事業和長遠利益,以及受教育者的根本利益。三是,醫療衛生事業必須要由各級政府來主導,14億人的醫療衛生是國家大事、各級政府的大事,地方政府再困難也不能將醫療衛生單位抵押掉、出賣掉。否則,本質上就是「殺雞取卵」和「斷子絕孫」。

    其四,即使是資本主義財政赤字嚴重的國家,也是不能隨意抵押、轉讓學校、幼兒園和醫療衛生單位設施的,對於國家總統同樣是屬於「零物權」範疇。如果是總統帶頭違背國家「福利社會主義制度」,就有被人民群眾立即趕走下台的遭遇嚴懲不殆。

    中國確有一些地方的官員,其專權、獨裁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嚴重地步。有的官員上台才幾天,立馬就將「虧損的公立醫院」賤賣給私人資本家和管理層,美其名曰「醫療體制改革」。這種所謂的「醫療體制改革」,甚至於連老牌資本主義國家都找不到,怎麼輪到社會主義國家的「醫療體制改革」來了呢?

    美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政府和民間債務最繁重的國家,政府債務高達15萬億美元以上,民間債務高達60萬億美元以上。即使美國窮困潦倒到這種地步,也未見得抵押、轉讓過一間醫院、一所學校。美國的哈佛管理學院,應當是世界上頂級學校,任何國家出個金山、銀山的錢,過去不會、現在不會、將來也永遠不會抵押、轉讓給任何資本家或者管理層。來自美國的消息說,美國的窮孩子在哈佛學院讀書,照樣享受數萬美元的救濟金,相當於免費式的上大學。在中國一些學校開設的哈佛學院的emba和mba課程班,年學費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甚至於幾十萬元,並且是節節攀升。

    08世界金融風暴以後,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如日本、西歐國家,政府的債務很重,為什麼他們不搞「醫療體制改革」和「教育體制改革」,將公立醫院、學校、幼兒園抵押、轉讓掉呢?

    地方政府的社會責任是什麼?是以社會效益為重,還是以部門、單位利益為重?偌大一個省會級政府,難道說連一所醫院也養不起?難道說地方政府窮得揭不開鍋、連褲子也沒有穿的嗎?你們賤賣了國有、集體企業,還要賤賣國有醫院和學校嗎?你們總是說文革時期如何的壞蛋透頂,說文革是如何的「瀕臨崩潰」,就算是這樣的,文革時期沒有出賣過一間醫院、一所學校、一寸土地嘛!即使是國民黨執政時期,也不是隨隨便便的抵押、轉讓醫院和學校嘛!你們所說的「醫療體制改革」和「教育體制改革」,到底是什麼「改革」?

    多年來社會上流行了許多口頭禪。其中之一,就是「再苦也不能苦孩子」、「再窮也不能窮醫院」。所謂就學難、就醫難和「x座大山」等,根子在政府的投入太少,根子就在官員的執政理念的偏差。醫院、學校本質上就是以社會效益為核心的,怎麼能與生產經營企業相提並論呢?哪個國家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每所學校或幼兒園、每間醫院不虧損。如果是虧損一間就抵押、賤賣一間,全部虧損就全部抵押光、賤賣光,那麼,還要國家、還要政府做什麼呢?

    對於學校的扶持,國家設立了一個稅種叫做「教育費附加」,企業也有教育費提成,國家對於教育費的投入也有幾個硬指標,中央財政對於地方政府轉移財政的教育費的投入也逐年增加。同樣地,中央出台城鄉醫療保險的多項新政策,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對於各級醫院的財政投入也在加大力度,個別醫院出現困難也是暫時的。

    關鍵在於,地方政府要少搞些政績工程、面子工程、辦公大樓工程、公款消費工程,少搞些鋪張浪費,莫搞那些勞民傷財和殺雞取卵的糗事,多幹些實事好事,多為受教育者等受益者著想,多為公益事業著想。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4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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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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