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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62-2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制度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已經形成了一項專項財產擔保制度,它的橫空出世及其規範化、制度化,將為整個抵押關係法和擔保物權體系產生深刻的影響。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制度,是指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通行無阻的一種特定的抵押擔保制度,其特徵是橫跨兩**系、橫跨民法與商法兩大內容,經過一個多世紀的實踐檢驗,幾乎到了爐火純青地步擔保制度。有的專家學者將此項抵押制度解釋為「浮動抵押制度」,本文根據梁慧星教授的觀點,在此保留意見。

    一、擬定與動產集合抵押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制度是法定的抵押制度,因應動產的流動性、離散性和容易毀損滅失性等特徵,著重擬定特定的抵押人、抵押物並實施捆綁式集合抵押,從專控抵押人、抵押物入手,以實現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的可靠性、實效性,將相對困難的抵押方式變成相對容易的抵押方式,從而收到既有固定性又有靈活性的優先、完全清償債權的雙重效果。

    1.擬定

    擬定,就是對於動產集合抵押範圍於抵押合同中進行虛擬式確定,或者是對於現有與將有的抵押財產、現有與將有的債權確定變化後的再確定,特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之前是虛擬的,在此之後是完全確定的。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優先受償。

    一是動產集合抵押範圍是虛擬式確定。

    如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若干項動產抵押物被合同確定下來後,並不如不動產抵押物那樣的密切關注,集合抵押人仍然可以照常生產加工,可以於抵押期屆滿之前處分抵押財產。

    若干項動產抵押物不斷地生產加工,不斷地出售買賣,並不斷地按期以價金向抵押人還債。抵押人的生產加工和抵押權人的收取債款兩不誤。這麼說來,動產集合抵押範圍只是相同類別的概念,不是專門指定某一日期某一編號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因此說有虛擬的成分在裡面。抵押財產不斷地發生新舊交替的變化,直到約定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抵押財產才被指定某一日期某一編號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二是動產集合抵押權也在虛擬中確定。

    如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若干項動產抵押物被合同確定下來後,抵押權人並不急於立即行使抵押權,而是放權於、讓利於動產抵押人。抵押人處分抵押的動產不必經抵押權人同意。

    處分抵押的動產是廣義的,不限於出售轉讓抵押的財產。如抵押人可以將虛擬抵押的原材料投入產品的生產加工,也可以出賣抵押的財產謀利或還債,抵押權人在此期間無追及的權利,僅僅只能就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後確定真正的「抵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或完全受償權。

    三是「現實的」和「將有的」抵押範圍也在虛擬中確定。

    動產集合抵押遵循著「確定—虛擬—最終確定」一條否定之否定的法則,動產集合抵押物也遵循著「現實的—虛擬的—最終現實的」一條否定之否定的法則。

    當事人簽訂動產集合抵押合同時,已經將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若干項抵押物確定下來,甲乙丙丁abcd已經明確了。但是,抵押權人不能馬上控制所確定下來的抵押物,任由抵押人自由支配與處分,於是確定了的抵押物,很快變成了虛擬的抵押物。直到約定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抵押財產才被最終確定為「抵押物」。

    「現實的」和「將有的」抵押範圍,這裡有主觀判斷和客觀認知之分。一切存在的就是現實的,一切不存在的就是不現實的。將有的,也不是必然有的,是大概上有,但不能百分之百保證有。如抵押合同簽訂時,當事人看到那裡的生產紅紅火火,「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抵押物是現實存在的。接著,「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不斷地發生變化,不斷地轉移與轉讓,結果是「現實的」不存在了,至少是難以維繫了,此時由「現實的」變成了「將有的」,甚至於烏有的。可以說,這整個抵押過程被虛擬化了,連「現實的」和「將有的」抵押範圍全部虛擬化了。直到約定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抵押財產才被最終確定為「抵押物」,才從虛擬化中走向「現實」。

    從確定到虛擬,再從虛擬到最後確定,事物的發展總是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進的。這是動產集合抵押制度的客觀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由此可見,動產集合抵押依然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需要抵押權關係人格外謹慎。不過,如果是商業銀行充當動產集合抵押權人,抵押權人風險相對小一些,可以通過銀行的往來賬戶中扣減債務額度。

    2.動產集合抵押

    動產集合抵押,就是類似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主從合一」、「房地合一」的集成式、合成式和捆綁式抵押法,並不限於一種抵押物來實現債權,而是將兩種以上的抵押物統統作為抵押物來對待,以圖謀債權的圓滿實現。很顯然,如果局限於一種抵押物來實現債權並不穩妥,難以保證債權的圓滿實現。

    有了集成式、合成式和捆綁式抵押法,抵押權人的辦法就多起來了。最切實可行的,是先將主抵押物抓緊抓好,然後將從抵押物抓緊抓好,然後就可以與抵押人談條件:你是先拍賣、變賣從抵押物來抵債,還是先拍賣、變賣主抵押物來還債?這一著棋是非常湊效的,可以逼著抵押人立即作出決定,加速債權實現的進程。

    主抵押物與從抵押物,是相對的概念。如生產設備與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相比,生產設備是主抵押物,其他的是從抵押物;但是,產品與原材料、半成品相比,產品是主抵押物,其他的是從抵押物;半成品與原村料相比,半成品是主抵押物,原材料是從抵押物。如果實現債權順利的話,當事人完全可以按照生產要素等級抵押物來靈活擬定清償債權的「6個順序」來辦理;否則債權人有權挑選何物來清償債權。如債權人單單挑選「生產設備」來清償債權,這對於債務人是個很大的威脅,因為一旦生產設備被拍賣、變賣,企業生產就無法進行了。

    動產集合抵押的效力,取決於關鍵時刻的「集合」效能,取決於將虛擬的抵押物變成現實的抵押物和將虛擬的抵押權變成現實的抵押權。如果抵押物於清償債權時全部存在,動產集合抵押的效力最大;如果抵押物於清償債權時部分存在,動產集合抵押的效力打折扣;如果抵押物於清償債權時全部不存在,動產集合抵押的效力最小。由此可見,動產集合抵押的效力遠遠不如不動產集合抵押的效力。整個抵押系統工程中,動產集合抵押往往是作為債權人的備選或者附屬抵押範圍來看待的。

    二、動產集合抵押的設定條件

    動產集合抵押,需考量主體適格、客體適格、書面合意、特定事由等四大要件。這些法定要件與事實要件的設定,是立法專家的指示精神之所在,並非個人見解。

    1.動產集合抵押需考量主體適格

    設定動產集合抵押的主體,限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目前僅局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企業、個體工商戶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有一定賬戶的可資監控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成為設定動產集合抵押的主體。農業生產經營者是有一定的行政組織管轄的固定的從業人員,農業生產是歷年連續性作業與收穫的、私有財產權是相對明晰的一類人員,也是可資監控的單位或個人,故也可以成為設定動產集合抵押的主體。

    根據立法專家解釋,除了上述三項主體適格以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非農業生產的自然人不可以設立動產集合抵押。為什麼這樣?沒有具體說明。

    以筆者個人之見,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即與公共利益沒有太大關聯的一類事業單位,有相當一部分早已成為不動產或者動產抵押的主體。如政府出資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向商業銀行貸款融資,除了不動產財產抵押以外,可能發生動產集合抵押的事情。

    2.動產集合抵押需考量客體適格

    設定動產集合抵押的財產僅限於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除此之外的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及債權等,不得設立抵押。否則,就不成其為動產集合抵押。

    設定動產集合抵押的客體,以上四大類型可歸納為「4區2間一順序」和「兩和兩利一實現」,形成了與其他財產和權利的不同特質,比較容易達到動產集合抵押客體的標準。

    4區,是擬定的動產集合抵押客體形成4個等級的差別,由高級區到低級區,是生產設備區、原材料區、半成品區和產品區;2間,是擬定現有抵押物間和將有抵押物間;一順序,是4區2間排列的先後清償債權的的順序。

    兩和,是於抵押期限屆滿之前,抵押人和氣地同意抵押權人以動產集合抵押的方式進行;兩利,是在寬鬆的抵押環境下,抵押人自由處分財產得利,抵押權人放水養魚、邊放水邊釣魚;一實現,是抵押權人就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後,抵押權得到集合抵押物清償的完全實現。

    除此之外的動產、不動產等,沒有動產集合抵押的客觀條件,沒有「4區2間一順序」和「兩和兩利一實現」的優勢,不能作為設定動產集合抵押的客體。

    3.動產集合抵押需考量當事人的合意

    動產集合抵押需要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這是確定抵押範圍和擔保範圍的關鍵一環。因為細節決定成敗。該項協議,一般包括集合抵押的種類、交換價值的數額、抵押人可處分財產的定限物權、實現抵押權的條件等。

    動產集合抵押的種類也不必祥細列明,假如以全部財產抵押的,可以寫成「以現有的或將有的全部動產抵押」;以部分財產抵押的,可以寫成「以現有的和將有的肉產品、奶產品或者牛羊抵押」。

    物權法第185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作為動產集合抵押,更加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4.動產集合抵押權實現需考量特定事由

    動產集合抵押權實現的特定事由,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發生。如果抵押人願意以現金結算履行應當履行的全部債務,就不必要求拍賣、變賣集合抵押物以優先受償或完全受償。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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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概述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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