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61-2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簡析
一、導言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是耀眼的明星,可以鶴立雞群。具有最大的包容性、靈活性,具有很多專長。既能打包抵押,又能與不動產聯合抵押;既能擬定一類財產抵押,又能擬定多類財產抵押;既能為現實債權簡單抵押,又能為將來債權連續抵押;甚至於同時擬定個別財產一般抵押與擬定打包財產最高額抵押。無論是設立一般抵押權或者最高額抵押權,都能夠得心應手,游刃有餘。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並不是完美無缺的,在某種情勢下也許是把雙刃劍。總體上,這種打包的抵押方式,對於抵押權人、抵押人能夠靈活多樣、靈活多樣地選擇可抵押財產,對雙方都有好處。然而,抵押權人對抵押人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實行抵押控制,對於他們的生產經營一些影響也沒有是不可能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行情瞬息萬變,不確定因素很多,每個企業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經營風險,這些風險會演變為抵押風險和抵押權風險。
正因為擬定動產集合抵押非常便利,就容易導致抵押關係人思想麻痺,忘記抵押風險和抵押權風險。應當記住和應當做到的是,要注意事物的規律性和風險性,不要盲目的過度的和無原則無節制的抵押,不要隨意將關鍵財產進行抵押。一旦抵押嚴重不當,有可能導致整個企業或者整個家庭破產,到頭來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很不利的。
二、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簡析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形式,不同於一般的單一財產抵押形式,有以下幾種不同的優點與弱點:
第一,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具有集合、集群或者集團效應的抵押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押效益,但弱勢抵押人的抵押財產暗藏很大的風險。弱勢抵押人的風險性,一般比單一財產抵押的風險要大許多。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有很多好處。可以說,最大好處,於抵押期限以內,基本上算得上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均有「雙贏」的好處,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押效益。如抵押人向抵押權人融資,融資的規模更大,獲取資金支持的力度更大,為企業或者生意上的做大做強準備了相對充足的資金,圖謀更大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抵押權人取得打包抵押的集群或者集團資信,抵押範圍的控制點是全局性的,可實現債權的抵押物是多方面的,優先受償與完全受償的基本條件是相對充裕的。所有這些,是一般性的單一財產抵押所不能企及的優勢地位。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基本形態可以視之為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強強聯姻」,但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興許是抵押權人的「強」不受商品流通市場的多大影響,因為抵押權人的生意僅僅針對抵押人的紅利收益;然而,作為抵押人的際遇是不同的,必須時刻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機遇與風險,經濟景氣與不景氣、客戶買單與不買單、能夠賺錢與不賺錢等等不確定因素縈繞著抵押人。如果抵押人能夠在複雜的經濟環境中過五關斬六將,能夠在複雜的經營環境中不落伍、不失敗,或者是有落伍、有失敗,但總體上業績可以就行,那麼,就可以將「強強聯姻」笑到最後;假如抵押人總是在複雜的經營環境中落伍、失敗,總是入不敷出,直到債務清償期限到期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情況好一點的,可能以部分抵押財產清償債務,情況糟糕的,可能會以企業的全部抵押財產來清償債務。後面一種「情況糟糕的」,有可能導致企業倒閉破產。
概括來說,這叫做「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就其「一榮俱榮」而言,比較單一財產抵押具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優勢;就其「一損俱損」而言,比較單一財產抵押具有「自作自受」的弱勢,一般比單一財產抵押的風險要大許多。
第二,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是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新型抵押制度。於抵押權實現時,根據抵押人所欠債務金額對抵押物完全或者部分拍賣、變賣並優先受償與完全受償。其靈活性方面是單一財產抵押所不具有的特質。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有固定性的一面,也有靈活性的一面。
所謂固定性,是指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這些抵押範圍固定起來,抵押權實現時,不能超出這些範圍。
所謂靈活性,是指抵押權實現時,根據抵押人所欠債務金額對抵押物完全或者部分拍賣、變賣並優先受償與完全受償,並不一定如撒胡椒面一樣的面面俱到,既可以面面俱到式的清償債權債務,也可以集中於一個或者二個以上的抵押範圍內清償債權債務。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之固定性和靈活性,都是相輔相成的對立統一體。沒有固定性,超出抵押範圍的清償方式,對於抵押人是不利的(當事人約定超出範圍除外);沒有靈活性,如果抵押權人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定要將抵押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臟俱全地清償,同樣地對於抵押人是不利的(當事人約定超出範圍除外)。
對於抵押人而言,生產設備是第一生產要素,原材料是第二生產要素,半成品是第三生產要素,成品是第四生產要素。那麼,為了保護抵押人相對的權益,我們可以建言,抵押權人實現債權時,應當盡量尊重抵押人高級的生產要素,選擇低級的生產要素等級抵押物來靈活清償。
按照生產要素等級抵押物來靈活擬定清償債權的順序,應當如下所示:
1.當現實抵押產品足夠清償債權時,僅利用現實抵押產品來清償,不再動用其他抵押物來清償;
2.當現實抵押產品不夠清償債權時,先利用將有抵押產品來清償(限期以內),然後再利用現實半成品抵押物清償,上述兩項或某項足夠清償後,不再動用其他抵押物來清償;
3.當現實抵押產品和現實抵押半成品均不夠清償債權時,先利用將有抵押產品、將有半成品來清償(均限期),然後再利用現實原材料抵押物清償,上述三項或某項足夠清償後,不再動用其他抵押物來清償;
4.當現實抵押產品和現實抵押半成品、原材料均不夠清償債權時,先利用將有抵押產品、將有半成品、將有原材料來清償(均限期),然後再利用現實原材料抵押物清償,上述三項或某項足夠清償後,不再動用其他抵押物來清償;
5.當現實抵押產品和現實抵押半成品、原材料和將有抵押產品、將有半成品、將有原材料均不夠清償債權時,先利用現實生產設備來清償,當現實生產設備足夠清償後,不再動用將有生產設備抵押物來清償;
6.當現實抵押產品和現實抵押半成品、原材料和將有抵押產品、將有半成品、將有原材料加上現實生產設備均不夠清償債權時,利用將有生產設備來清償。
如果說需要作進一步說明的話,假如以上排序完成以後仍然不能完全清償債權債務,將會深入到另有一個層次。由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層次擴展到不動產抵押物清償層次,即對於廠房等建築物、地上附著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財產的清償上來,進行從動產抵押到不動產抵押之連續性、順序性清償程序,以優先和完全清償抵押之債權債務時為止。
所謂「現實」,是抵押人現存的實際存在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抵押物,可即時作為拍賣、變賣換得價金以清償債務的標的物,有了以上現實條件,實現債權就相對快捷和容易一些。
所謂「將有」,是抵押人不久將來可以取得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抵押物,可等待時機作為拍賣、變賣換得價金以清償債務的標的物,有了以上條件,實現債權就相對緩慢一些。由現存的原材料生產加工成半成品,由現存的半成品生產加工成產品,前頭是現實的,後頭是將有的。現存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可以生產加工成合格的,也稱之為將有的。生產設備已經訂貨了,但未運到目的地,也是將有的。
由原材料生產加工成半成品,由半成品生產加工成產品,短則幾個小時、幾天之內完成,長則幾個月甚至於幾年內完成。產品越小越簡單越是生產加工週期短,反之生產加工週期長。
單一財產抵押是完全固定性的抵押,抵押範圍是單一的,清償債務是簡單化的,不存在靈活性的抵押權實現問題。這是與按照生產要素等級抵押物來靈活擬定清償債權的順序不同的地方,也是與擬定動產集合抵押不同的地方。
第三,擬定動產集合抵押賦予抵押人以法定的特別處分權,於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之前,抵押人可以在特定的場所內隨意轉移、加工、出賣其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物。
擬定動產集合抵押賦予抵押人以法定的特別處分權,是賦予抵押人特有的期間性特別處分權。於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期間,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產不必經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也無權禁止抵押人行使特別處分權。
譬如,抵押人將自己集合抵押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全部動起來,生產設備照常使用運轉,原材料、半成品照常生產加工,產品照常出賣賺錢。其賺來的錢用於還債或者用於其他用途,抵押權人無權過問。可以說,抵押人法定的特別處分權,是最大限度的定限物權,以其特有的排他性限制了抵押權人的干涉行為,而集合抵押與生產經營兩不誤。
抵押人法定的特別處分權,以其全新的面貌挑戰了傳統的不動產抵押範圍與法理學說,一樹獨幟。傳統物權法如法、德、日等國民法是不屑於將動產列入抵押範圍的。中國的擔保法對於動產抵押的的範圍也很有限,主要限於機器、交通工具之類的大件動產可以抵押。中國物權法所設計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以動產集合抵押的形式,甚至於連針頭線腦也可以抵押,並且法律賦予抵押人以自由的特別的財產處分權。這種大鳴大放的物權化規定,是前所未有的大舉措,也並無不妥。本來嘛,法律就是為發展經濟保駕護航的。只要有利於經濟發展,有利於抵押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大膽探索。
抵押人法定的特別處分權,特別有利於中小企業和農業生產者,他們普遍感到經營困難、資金緊張,有了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和抵押人法定的特別處分權,就成了手中兩件法寶。融資的道路暢通了,動產抵押的風險縮小了,不必用自己的大宗財產來抵押了,企業和家庭破產的風險大大地規避了。放水養魚了,債權人也高興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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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概述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制度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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