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9-2
動產抵押範圍概述
一、動產抵押範圍
動產抵押範圍,指以物權法第180條所明示的動產抵押範圍,其比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更加寬廣的動產抵押範圍。其中,第4項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第5項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都是物權法在擔保法基礎上新增加的擔保範圍。學術界認為,增加這些規定,可以大大拓寬抵押財產範圍,有利於促進融資,發展企業經濟,意義非常重大。
對於動產抵押範圍的判別方法,應當有以下幾點選擇性的餘地:(1)所有抵押的動產是否禁止流通、禁止抵押與轉讓的財產;(2)規範化所有抵押的動產,應當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物權價值、交換價值的財產;(3)只有所有權人或者信託所有權人才能抵押與處分的財產;(4)規範化所有抵押的動產是否能夠與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不動產一併抵押;(5)所抵押的動產是否可以抵押,當法無明文規定怎麼辦?
物權法第184條列舉了6種不得抵押的財產,其中第6項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這種規定,與物權法第180條第7項「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是嚴重相對的,裡面有許多焦點、難點問題,一時半會兒也講不清楚。立法者的意思是,所有能夠抵押的財產一律不予禁止。現實情況是,對於各種不動產基本上有明文規定;對於動產而言,估計有數百萬種,根本就無法一一規定。
動產抵押範圍,是與不動產抵押不同性質的抵押範圍。其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點:一是有財產所有權的動產客體和主體才能夠格動產抵押;二是一般不需要將一種財產連同另外的財產一同抵押,動產財產與動產權利是一致性的權利;三是抵押簡單化,但抵押權利人的控制權相對薄弱一些。因為動產是動的,容易流失、消滅、毀損,並且其交換價值容易隨著商品市場的變化而波動,故債權人對於動產作為財產抵押多少有些不放心,而「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法可以緩解以上矛盾,遂成為動產抵押權的寵兒與幸運兒。四是動產抵押受制度物權法即行政經濟法禁止與限制的對象少很多,亦即動產抵押的自由程度比不動產抵押的自由程度明顯提高,但也考驗抵押權人智慧與能力,提防某些抵押財產名不副實。
本條款列舉了三項動產抵押範圍,它們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以上項目有些是新的規定。
如擔保法第34條第2、第4項規定的動產抵押範圍是: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所明示的動產抵押範圍相對較窄小,後來的物權法作出了一些補充規定。
動產抵押範圍,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擔保對象,不需要作太多的解釋。動產抵押物數量龐大,種類繁多,本條款只限於代表性的品種。按照一般的理解,凡是抵押當事人認為可以抵押而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成為抵押標的物的。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1)生產設備:全稱是生產、工作設備。生產設備,包括生產企業的機床、刨床、鑽床、電氣、物理化學實驗、儀器儀表、裝卸機械及紡織機、縫紉機等各行業的專業設備,農業用途的拖拉機、收割機、抽水機、脫粒機、漁船等設備。工作設備,包括空調機、計算機、打印機、掃瞄機、傳真機、影碟機、辦公台桌等辦公設備。
(2)原材料:指用於製造產成品的原料和材料。包括用於冶煉加工的礦石,用於發電的原煤、原油和原鈾,用於製造焦炭的原煤,用於食品加工或者飼料的糧食等均屬於原料;用於建築房屋的水泥、沙石、磚瓦、鋼筋、鋁合金,用於製作家俱的木料等均屬於材料。
(3)半成品:指尚未生產加工完畢的粗端產品。如工件鑄造出來後未經過車床、銑床、鑽床等加工的毛坯產品,尚未縫合紐扣的服裝、尚未成熟的農作物等。
(4)產品:指生產加工出來的成品,一般指合格產品。譬如汽車、摩托車、自行車、輪船等交通工具,配電、儀表、儀器、車床、空壓機、發電機等生產設備,大米、玉米、麵粉、粉條等生活用品。
筆者將以上抵押形式為「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如果說,將以上諸種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結合在一起,那麼就更有意思了。「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可以發生蝴蝶效應,在此之上再加上不動產的權威效應,就可聚合成瓦拉赫效應:讓強者更強,讓弱者不弱。
2.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此項可以這樣推導,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已經建成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更是可以抵押。
擔保法沒有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此項規定,是物權法的新規定。應當注意的是,此項規定的配套工程附加了抵押登記對抗主義,是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成功抵押登記,才能有效地對抗第三人的善意佔有行為。
3.交通運輸工具
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船舶、火車和貨車、小轎車、交通車等機動車輛等。
以上動產有幾個共同的特點:一是財產相當昂貴或者十分昂貴,或者很有實用價值與經濟價值,一般可以歸入高檔商品之列。二是確認與保護以上動產的權利,有專門的或者特別的規定。如要求財產所有權人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等,以上財產的抵押需要登記,就是財產抵押登記。不登記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取得與佔有。西方國家對於以上動產的各種登記,均採取統一的登記生效主義,沒有任何價錢可講的。
中國目前沒有這麼嚴格要求,有的是采登記生效主義的制度,有的是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的制度。無論如何,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都不應當掉以輕心,必須認真對待,自覺地登記才是上策。
二、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1.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是一項兜底性規定。其意義在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給予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更大程度上的自由空間,以適應經濟社會放開搞活和居民日常工作生活的需要。這項規定,正好與物權法第184條第6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的兜底性規定相對,實際上是個兩難選擇題。我們把物權法、擔保法背誦個滾瓜爛熟也恐怕是不行的,肯定需要旁徵博引。
商品經濟活動中將會有更多的民事主體參與抵押活動,特別是融資活動、購買商品房或者汽車的活動等等,甚至於為了子女上學、留學,為了治病救人等應急活動用自己的財產或者利用第三人的財產用於抵押。
此項兜底性規定,一般而論,主要是適用於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動產標的物抵押。不動產標的物抵押,因涉及到地產權問題,本身的門檻較高而被拒之門外。這一點應當注意。
立法專家在解釋本項問題時,都相當謹慎保守,沒有舉出具體的例子。依愚之見,在私有財產中,許多東西都是可以抵押的。如金銀首飾、玉器首飾、私人古董文物瓷器、私人字畫、私人藏書、金幣銀幣等等值錢的寶貝東西,都可以作為抵押物使用,用於融資抵押,或者用於還債抵押,應當說都是可以的。不過,以上貴重物品多數抵押人是向典當行抵押融資,較少向商業銀行抵押融資。
某些城市的典當行非常紅火,觀察其主要抵押物,就是那些值錢的寶貝東西。這就說明了以上物品列入抵押範圍,早已成就了事實,並被擔保法等法律認可了。
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是指抵押範圍相對的從寬處理,不要求也不允許法律部門和行政單位干涉民眾自由抵押的事務,主要是順應市場機制、市場調節作用。只要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件即可:
(1)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財產;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該財產有處分權。
有關立法專家作出了「企業打包擔保」的指示,也可能超出抵押的方式之外,增加質押或者留置的方式。
企業可以將企業的動產、不動產及其某些權利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擔保。比如,將廠房、機器設備、庫存產成品、工業產權等財產作為總資產向銀行抵押貸款。企業將財產一併抵押時,各項財產的數量、質量、狀況和價值都應當是明確的。
以上專家沒有提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儘管本條款的前三項不動產抵押範圍的意義中包含了「房地合一」、「主從合一」的精神,但不見得每個人都懂得這些大道理的。
2.關注國有企業等違法抵押行為
國有企業大改制以來,確有許多企業抵押廠房而不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發生企業關閉、停業、合併、合資、轉產等大事不妙清償債務或者產權時,其土地使用權白白送給了抵押權人,國有資產流失十分驚人。因此,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問題,我們應當時時講,天天講——這是關鍵性、綱領性詞組,應當時刻重視它。
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制度物權法,已經對於企業國有資產的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國有企業的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以及他們一起和一併監管國有資產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項內容有了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包括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國有事業單位,實際上在扮演著兩種角色:(1)在前台,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扮演著普通民事主體的角色,似乎與一般民事主體沒有什麼區別;(2)在幕後,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扮演著為國家財產保值增值的角色,一般民事主體有顯著的區別。
企業國有資產法沒有專門點明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及其擔保財產問題,而從77個條款中遠遠超出以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和對世關係的範圍,並且法律責任也很明確,均具有特別重要的立法意義。
如第30條的規定是:「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這些內容需要我們去認真領會,既有微觀的擔保物權法,也有宏觀的擔保物權法,而且制度物權法的色彩十分濃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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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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