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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47-2

    物保與人保的四種生效關係

    一、基本理念

    物保與人保的四種擔保關係,系指法定生效主義、意定生效主義、變形生效關係、擔保法鎖生效關係這幾種主要形式,當然還包括各種分支形式與****形式。採取什麼方式清償債務,對於債權人、擔保人、債務人都關係重大。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是建設性的,關鍵在於當事人如何領會,如何以最優化選擇的方式,來達到公平合理、相對平衡、節約成本、節省時間和解決爭議的目的。

    所謂物保,就是指債務人提供自己的標的物的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代理債務而提供提供自己的標的物的擔保。所謂人保,就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代理債務而提供提供自己的保證金的擔保。物保優先主義和物保人保平等主義的擔保關係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而問題的分析,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第一,在當事人有約定和約定明確的情勢下,對於債務人,最好是先採取物保優先主義方式。第三人的物保與人保並存的情勢下,對於第三人,既不能簡單地採取物保優先主義方式,又不能簡單地採取物保與人保平等主義方式,最好由當事人約定實現。

    第二,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情勢下,對於債務人之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人保,應當參考以下方案與因素、條件。

    a.物保與人保的關係

    a1、債務人提供物保與第三人保證並存的情勢

    1.先物保,後保證。

    2.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除非該保證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

    3.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後怠於行使致擔保物毀損的,保證人在此範圍內免責。

    4.擔保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滅失而無代位物的,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5.物保合同確認無效、可撤銷的,債權人有過錯,保證人在擔保物價值內免責。

    a2、第三人提供物保與第三人保證並存的情勢

    1.物保、保證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2.內部份額上,若擔保物價值高於主債務均額的,推定各擔保人的份額為均額;若擔保物價值低於主債務均額的,物保人份額以擔保物實際價值計,餘額為保證人承擔。

    註:債務均額為主債務除以擔保人數所得的數額,同時可以看出保證人責任比物保人責任重。

    b.物保與物保的關係

    1.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競存,先執行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不足清償主債務的,再執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

    2.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物保人在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除非該物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

    3.兩個以上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競存,對債權人推定連帶共同抵押。

    4.內部份額上,若每一個提供的擔保物價值高於主債務均額的,推定各擔保人的份額為均額;若某一個擔保物價值低於主債務均額的,該物保人份額以擔保物實際價值計,餘額為其他物保人承擔。

    以上資料妙處錄自百度文庫?司法考試《物保與人保的關係圖表》,不知作者姓名,總結得非常周到,在此致謝

    簡析。(1)以上a1「債務人提供物保與第三人保證並存的情勢」,可以看出,債務人提供物保,屬於特定的「物保優先主義」對象,其它4個偶然性因素影響到物保優先主義的實行。(2)以上a2「第三人提供物保與第三人保證並存的情勢」,僅提出兩個問題,或者是隱藏了債務人特定的「物保優先主義」對象。(3)以上b「物保與物保的關係」,實為第三層的擔保關係,比第一層的複雜些,比第二層的簡單些。

    總的來說,第二層和第三層的擔保關係,應當屬於「物保人保平等主義」和「第三人物保平等主義」兩種類型。第二層中,僅僅考慮到物保人保平等主義,沒有考慮到節約成本、節省時間的因素。只有在人保優先的情勢下,才能達到節約成本、節省時間的目的。

    依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以上《物保與人保的關係圖表》只能算作參考答案,應當不是標準答案。

    二、物保與人保的四種生效關係

    物保與人保的擔保關係,歸根結底,是物保優先主義和物保人保平等主義的擔保關係,即法定生效主義與意定生效主義的擔保關係。就目前的擔保法制來說,兩種形式的執行方法是優勢互補的擔保關係,誰佔優勢就採用誰的工具,這樣就更加靈活機動一些,對於債權人優先受償與完全清償債權或許更加有利一些。

    按照本條款的意思,物保與人保的擔保關係,是指:(1)擔保關係之當事人對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有約定的意定關係;(2)債務人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自己提供物保的先於保證人清償的次序關係;(3)第三人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提供物保兼人保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自選關係等「三種複式擔保關係」的總稱,其擔保關係的性質與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法定生效主義,即物保優先主義。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這是基於債務人是第一擔保責任人的地位和物的擔保前置的客觀條件決定擔保關係。

    法定生效主義,從法理基礎到擔保實踐經驗上,有很多理由與成因,主要的有:一是對照民法通則,便知物權優於債權,欲實現債權,必先行使自己的擔保物權和控制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所有權。擔保物權人實現自己的債權不是直接實現的,主要是通過控制債務人的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和利用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來實現的。如果債權人不控制標的物的所有權,那麼,擔保物權人實現債權就容易落空。二是,債務人的擔保與第三人的代擔保是不一樣的。對於任何擔保範圍、擔保方式而言,債權人之優先受償權的首選對象就是債權人,至於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均為次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法鎖關係,是從主債權合同中就體現出來了一般債權的法鎖關係,且一直鏈接到擔保債權法鎖關係。況且,債務人的擔保肯定是有物保與權利保的,也是擔保客體對象的主項,債權人自然而然地將擔保標的物為優先受償和實現債權的首選對象。絕大多數債務人對此也會理解的。

    第二,意定生效主義,即物保人保平等主義。可分為原則性物保人保平等主義和自由式物保人保平等主義兩種類型。

    (1)原則性物保人保平等主義

    原則性物保人保平等主義,以意定生效為原則,同時帶有法定性的因素。合同生效以後,不容當事人在執行時後悔。這裡的「平等」,是相對的平等,指簽訂合同時采哪種方式為平等,合同簽訂以後就不論平等不平等了。

    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即屬於統一性、原則性的物保人保平等主義,這是基於擔保人意思自治原則而規定的擔保關係。

    (2)自由式物保人保平等主義

    自由式物保人保平等主義,是於第三人擔保的,物保與人保之間自由地適用於「平等原則」,交由債權人自由選擇。

    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屬於自由式物保人保平等主義,這是基於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而規定的擔保關係。

    第三,變形生效關係。即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將基本模式的物保優先主義變成物保人保平等主義,或者將物保人保平等主義變成物保優先主義。

    應當補充說明的,以上一種法定生效主義和兩種意定生效主義,仍然屬於「物保與人保的擔保關係」的基本形態,也許會有其他的變形關係。

    著名法學家、物權法草案一稿主持者、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梁彗星教授在一篇專論中談到以下兩類「變形關係」:

    在合同未有約定而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情形,如此保屬於第二順位抵押權,則應當視同第三人提供物保,適用平等原則;在合同未有約定而由第三人提供物保情形,如人保屬於一般保證,且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則其結果仍然是物保優先。(梁慧星:《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45頁)

    第一個「變形關係」,是將債務人的物保優先主義變成了物保人保平等主義,是按照擔保的順序來變形的,原來是第二順序的,保持其第二順序——「適用平等原則」。

    第二個「變形關係」,是將人保的「一般保證,且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列為候補順序或者第二順序,結果將保證人的物保人保平等主義變形成了物保優先主義。

    以上兩個變形關係的論述,是很有指導意義的,也是一般教科書中難以找到的精闢論述。我們應當注意瞭解。

    第四,擔保法鎖生效關係。應當說,法定生效主義、意定生效主義、變形生效關係等擔保關係,是不規則的近似於離散的擔保關係。唯有擔保法鎖生效關係,才是恆心的並且功德圓滿的生效關係。

    物保與人保的擔保關係,可以從其擔保物權關係和擔保法鎖關係兩個方面來解析。而法鎖生效關係才是最關鍵的生效關係。

    債權人與債務人始終是擔保關係的主角,至於物保與人保以及權利保、反擔保等擔保形式變與不變,是否有第三人參與或者單獨充當擔保人,債務人仍然會被擔保法鎖關係所牽連,仍然是擔保物權關係的一員。如果沒有第三人參與或者單獨充當擔保人,債務人是明顯的擔保物權關係和擔保法鎖關係的當事人;如果有第三人參與或者單獨充當擔保人,債務人可能是隱形的擔保物權關係和擔保法鎖關係的當事人。擔保法鎖關係,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法鎖關係,只要擔保法鎖關係存在一天,擔保關係就存在一天。一俟擔保法鎖關係全部解除,擔保關係就跟著解除。由此可見,物保與人保的擔保關係是形式主義的可生效關係,擔保法鎖關係才是務實主義的圓滿生效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中外法學界對於擔保法鎖關係不大重視。因此對於擔保關係、擔保物權關係、擔保法律關係等,容易出現膚淺的證狀。無論法條上、通說上、教科書上是否出現過「擔保法鎖關係」的詞彙,而擔保法鎖關係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本原的事物,在債權法、擔保物權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與實用價值。就是說,全部的擔保物權關係的問題,最本質最根本的就在於擔保法鎖關係問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6條

    相關名詞:

    物保與人保的意義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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