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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40-2

    擔保物權溯及效力

    一、基本概念

    擔保物權溯及效力,亦稱擔保物權「追及效力」、「追及效」或「溯及權」、「追及權」、「追擊權」和「物上代位權的法定效力」,是擔保物權特有的和固有的一種法律效力,是由擔保債權人固有的優先受償權之貫通性、普及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性質所具備的源流型法律效力。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之優先受償權,不僅僅包括了本位的優先受償權,而且還包括了可溯及的優先受償權: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可實現的法定的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溯及效力,或者是擔保物權之物上代位性效力,就是由擔保債權法鎖聯繫的各種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

    物權法第174條特別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以上規定所表示的主要意義如下。

    第一,因民事行為、自然現象或者公事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發生的,擔保物權隨即產生溯及效力。

    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得的損害賠償金,可作為代位物清償債務,並應當由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但是,因質權人、留置權人保管擔保物不善良而導致毀損、滅失的,不但不能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且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擔保財產,致使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擔保物權被迫中止,但擔保法鎖關係和物上代位權依然存在。擔保人取得補償金後,應當用於清償債務。必要時,擔保物權人可以直接領取補償金以代替原擔保財產的價款清償。

    因自然災害之類的原因致使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清償債務的替代物是保險金。是否包括救濟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權威解讀文本中亦無說明。

    物上代位權,就是溯及權或追及權、追擊權,包括優先權、排他權、對抗權、抗辯權,凡是擔保財產毀損、滅失與擔保物權人無關責任的,擔保物權人均可追溯物的下落,請求用替代財產優先清償債權。保險金、補償金是追及權的對象,賠償金是追擊權的對象,雖然均屬於物上代位權,而物權色彩與性質有所區別。

    第二,物上代位權的法定效力,於傳統物權法中早已有之,證明其是有益無害的。

    《日本民法典》第394條規定,(一)抵押權人,只能就以抵押不動產的價款未能受清償部分,以其他財產受償。(二)前款規定,不適用於應以其他財產的價金,先於抵押不動產價金的情形。但是,其他各債權人,為了使抵押權人依前款規定受償,可以請求提存應向其分配的金額。

    《德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1)受抵押權拘束的標的物為土地所有人或自主佔有人的利益提交保險的,抵押權擴及對保險人的債權。(2)保險的標的物已經回復,或已為其購置代替物的,對保險人的債權的責任消滅。

    二、一般分析

    溯及效力,是衡量法的效力的一項重要指標。當新的法律要件、事實要件發生時,須從舊的法律要件、事實要件中找出關聯性和規律性,從而判斷出新要件是否具有效力。當新舊要件的法理原則相吻合時,新要件便具備法的效力;否則,新要件或者舊要件不具備法的效力。

    同理,擔保物權溯及效力,是衡量擔保物權法的效力的一項重要指標。因為擔保物權範圍既有本位物權也有擴展物權,當事實要件由本位物權向擴展物權邁進時,需要衡量物權人有無追及權和追及效力。溯及效力,就是從源頭上到支流上即從頭到尾地衡量擔保物權人有無追及權和追及效力。追,是追加的意思,是在本物權之上可以追加的權力或者利益;溯,是探究本源的意思,是針對追加的權利進行從頭到尾的實質內容進行對比衡量,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來。

    擔保物權的源頭,就是法律賦予擔保債權人的擔保範圍、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也叫本位物權,是貫徹始終的貫通性、普及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性質的兼具優先利用權、特別處分權的特種物權。擔保物權的支流,就是法律賦予擔保債權人的擔保範圍權、追及權、溯洄權、物上代位權,也叫擴展物權。自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擔保物權的本位物權、擴展物權同時生效,即擔保物權的效力和溯及效力同時生效。

    擔保物權溯及效力是一種特殊的物權效力,其表現形式有以下幾點:

    第一,擔保物權是保險式的特種物權,故有待於充分發揮擔保物權溯及效力。擔保物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保護主義是其保護宗旨和重要的法則,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地保護擔保物權,需要物上代位權和擔保物權溯及效力作後盾。

    第二,擔保物權是連環法鎖式的特種物權,故肯定能夠由此煥發擔保物權溯及效力。擔保債權法鎖存在,可以對內對外繼續鏈接或者變相鏈接,即使是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意外情勢發生,仍然可以利用這條法律鎖鏈繼續鏈接或者變相鏈接,從物保、人保、權利保等擔保過程中追溯和保持擔保物權的實現。

    第三,擔保物權也可以是物上代位法鎖式的特種物權,故有條件發揮擔保物權溯及效力。因為是保險式、連環法鎖式的特種物權,擔保期間擔保財產因債務人、擔保人或者非本物權關係圈子裡的其他人的原因,而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意外情勢發生,可以由其他的財產或者財產權來代替,目的是為了消除消極的或者不利因素,想方設法維護現有的正常的擔保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

    第四,擔保物權也可以是持續優先法鎖式的特種物權,故能夠優先發揮擔保物權溯及效力。擔保物權是受法律優先保護的特種物權,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強力的排他性物權和強力的控制權,擔保物權人控制標的物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擔保物,而是為了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並將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無論擔保財產是否毀損、滅失,也無論是否被徵收等意外情勢發生,這種優先受償權和特定的債權法鎖,可以溯及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也可以溯及到與標的物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擔保物權也可以是擴展法鎖式的特種物權,故能夠統籌兼顧地發揮擔保物權溯及效力。債務人、擔保人、擔保物權人為了更加保險和為了更好地合作起見,往往是基本擔保財產範圍之內另外添加一些擔保範圍,這對於雙方的當事人都有利可圖,於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積極地購買擔保物的財產保險,並將財產保險一同擔保。於是乎,財產保險也被擴展式的擔保債權法鎖一同鏈接起來,並形成擔保物權溯及權。因他方(非本擔保物權關係人)原因導致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毀損、滅失或者因徵收而消滅的,賠償金、補償金也成為法定的擔保物權溯及效力的准擔保財產,債權人同樣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應當指出,債權人取得擔保財產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是有前提條件的。只能是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取得的賠償金轉交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但是,如果擔保財產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債權人不但不能取得賠償金,反而要按照本物權法第215和第234條的規定,賠償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的經濟損失。

    三、兩種狀態之擔保物權溯及效力

    擔保物權溯及效力,從表現形態和存續狀態上劃分,包括了正常狀態和非正常狀態下的溯及效力。

    1.正常狀態下的溯及效力。是指物完好無損狀態下,一旦擔保物權成立,其標的物不論輾轉於何人之手,擔保物權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之效力不變。這種狀態下,儘管擔保期限未滿,債權人仍然可以特別處分權、保全權、追及權、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等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來保全擔保權利。因為發生以上的「正常」情形,也屬於擔保範圍之內。

    譬如,房屋所有權人就其房屋設定抵押後,復將房屋讓與第三人。如抵押權人之債權屆期未獲得清償時,債權人即可追溯及抵押物房屋並申請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或者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並以追及權、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等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此例證,適用於變賣抵押物的情形,同樣地適用於租賃抵押物的情形,正常狀態下的溯及效力不變。

    2.非正常狀態下的溯及效力。是指於擔保期間,因民事侵權行為、公事徵收行為或者自然災害現象,導致擔保之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狀態下,債權人仍然以支配其物的交換價值為的權利仍然不變,通過保全權、追及權、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等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來保全擔保權利。這種狀態下,儘管擔保期限未滿,債權人仍然可以特別處分權、保全權、追及權、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等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來保全擔保權利。因為發生以上的「非正常」情形,也屬於擔保範圍之內,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這種特權,就是物上代位權,就是溯及權或追及權、追擊權,包括優先權、排他權、對抗權、抗辯權。

    本條款規定的內容,是屬於非正常狀態的溯及效力。

    擔保之物毀損,可使該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蝕損,依擔保範圍的溯及力,應當予以保值的方式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擔保之物滅失,可使該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完全蝕損或不知所措,依擔保範圍的溯及力,應當予以恢復原值和保值的替代方式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擔保之物被徵收,物的所有權被強制性地剝奪,可使該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完全蝕損或完全歸於零,依擔保範圍的溯及力,也應當予以恢復原值和保值的替代方式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正常狀態下的溯及效力,一般以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收取違約金等擔保範圍來追討清償債權,並追究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民事責任。

    非正常狀態下的溯及效力,一般以物上代位權來追償債權或債務,並以返還原物交換價值、賠償損失、收取違約金等擔保範圍來追討清償債權,追究債務人、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4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溯及效力機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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