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41-2
物上代位權溯及效力
一、基本概念
物上代位權溯及力,源於擔保債權法鎖的持續鏈接的效力,源於擔保債權人擔保範圍的拓展、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的延伸,源於債權人的反定限物權、特別處分權、財產保全權、追及權等權利。可以分為典型的和**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
物上代位權,泛指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中所發生的所有權代位的溯及權或追及權、追擊權,包括優先權、排他權、對抗權、抗辯權等物上請求權,統稱為「保險式物權」。是指擔保、保險的標的物因民事行為、自然現象或者公事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發生的,擔保物權隨即產生溯及效力。
普通物權法中,物上代位權一般存在於財產保險關係之中,是指保險標的物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即金錢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
擔保普通物權法中,物上代位權類似於普通物權法中的保險物權,或稱為「保險式物權」,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其中,此擔保普通物權法中的保險金受償權,與普通物權法中的保險金受償權,以及物上代位權是不一樣的。普通物權法中的保險金受償權以及物上代位權是單一的,而擔保物權法中的保險金受償權以及物上代位權是複式的。擔保物權法中的保險人是擔保人,取得保險金以後,需要用於清償債務。擔保人這種物上代位權是暫時的,而擔保物權人這種物上代位權是法定的、必須的,第二位物上代位權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權而取得勝利。
其他的,如人為的事故、侵權行為或過錯行為、擔保物自然現象、自然災害現象以及徵收行為等導致擔保物毀損、滅失,繼而取得賠償金、補償金等,同樣地,擔保人是第一順位的物上代位權人,擔保物權人是第二順位的物上代位權人,第二順位的物上代位權必須服從於第一順位的物上代位權。擔保人這種物上代位權是暫時的,而擔保物權人這種物上代位權是法定的、必須的,第二位物上代位權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權而取得勝利。
之所以會產生複式的物上代位權,之所以第二位物上代位權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權而取得勝利,原因是許多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法律關係的原因。擔保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效力,擔保債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債權法的效力,故同為保險物權,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可以戰勝普通物權的一般受償權;(2)物權化方針的原因,基於擔保物權法的優先效力,確立了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不再實行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擔保物權人的債權可以限制擔保人的財產所有權,第二位物上代位權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權而取得勝利。(3)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基於擔保物權法的優先效力,確立了擔保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建立健全了周密的擔保物權關係網。特別是擔保法鎖關係,可以從頭到尾地一直鎖定擔保人、擔保物或者直至鎖定第三人、第三物。這種物上代位權,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上代位權,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溯及權或追及權、追擊權,包括優先權、排他權、對抗權、抗辯權等物上請求權,凡是擔保財產毀損、滅失與擔保物權人無關責任的,擔保物權人均可追溯物的下落,請求用替代財產優先清償債權。所有這些,採取擔保物權地雷陣方式,確保第二位物上代位權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權而取得勝利。
物上代位權溯及力的特點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大特徵。(1)物上代位權溯及力,是廣泛性、普適性的法定效力。由於物上代位權起規範兼調整物權關係的雙重性作用,對於民事、公事甚至於對於公共利益關係進行規範與調整。在制度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普通物權法系,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是個天大的原則,被徵收人的經濟補償受益權也是非常厲害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作為物權關係的調節器,確保了在嚴峻的條件下依然能夠保證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2)物上代位權溯及力,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上代位權追及力、追擊力。抵押權關係法中,即使抵押物沒有毀損、消滅,也無論抵押物轉手了多少人多少次,抵押權人有權追查到底,不停止地追查抵押人的民事責任。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中,即使是中央政府徵收了擔保物,只要取得了補償金,擔保物權人有權優先受償。保險人取得了保險金,擔保物權人同樣有權優先受償。
二、一般分析
擔保物權溯及效力,從物上代位權上分析,可以分為典型和**型的溯及效力。物上代位性及其溯及效力都只不過是表象,而擔保債權法鎖的保險性、拓展性、持續性、強制性等特點才是本質與關鍵。況且,擔保債權法鎖也不僅僅作用於擔保物權範圍之內。因為擔保債權法鎖一直是與主債權法鎖鏈接在一起的。
物上代位權,類同於擔保物權溯及權,指擔保物權優先受償的效力,擔保法鎖保險、延伸的效力,溯及於擔保財產因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狀態下,所取得的價金、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溯及於代位物上交換價值的權利。所有這些權利基本上是法定的或者是法律認可的特保的權利。
廣義的「物上代位權」,不僅僅是指及於標的物之代位物,而且還及於「時空上的代位權」。譬如,擔保物權人的債權未到期,或者並未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也可以抓緊時機提早執行,就屬於「時空上的代位權」。
所謂典型,是指法定的可普遍適用的物上代位權,對於各種擔保物權人在任何時候均適用,起槓桿作用的是法定的擴展型擔保範圍。
所謂**型,是指法定以外的物上代位權,主要由擔保合同當事人意定,在特定時候可以適用,起槓桿作用的是意定的擴展型擔保範圍。
典型的和**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也有相對性的一面。因為各個國家的立法立場與方法不同,將**型的上升為典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也是客觀存在的。如日本、德國民法中就有這種情形發生。
1.典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
典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即擔保標的物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典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如本條款所規定的擔保財產因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狀態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這種情形下,擔保物權人對於擔保標的物處於控制上的邊緣狀態,但依法處理仍然能夠支配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曲折地實現優先清償和完全清償債權。
擔保物權人設立擔保物權的直接目的,並不以佔有和利用擔保財產為直接目的,而是以支配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優先清償和完全清償債權為直接目的。當擔保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被剝奪所有權(包括被徵收和被沒收)致使原物不存在或者毀損時,該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替代物還存在,此擔保物權的效力就溯及、轉移到了該替代物上。這種溯及效力、物上代位權效力,不但在非准佔有的抵押上存在,在准佔有的質權、留置權上也存在。質權、留置權上存在的情形,主要因徵收引起的情形。因擔保物權人的過錯造成擔保標的物毀損、滅失、被剝奪所有權的,不在物上代位權溯及力範圍或者擔保範圍之內。
典型的物上代位權之所以有溯及力,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於擔保範圍上有個「雙保險」機制。首先,擔保物權既有債務關係的法鎖,又有物權關係的法鎖,於法鎖上面是「雙保險」的。因為有此「雙保險」法鎖,從頭到尾將債權債務的主體和客體一同套牢了,為物上代位權溯及力奠定了基礎。其次,本位標的物與代位標的物也形成了「雙保險」法鎖,即使是本位標的物灰飛煙滅,但代位標的物難逃債權法力的魔掌,為物上代位權溯及力保全奠定了基礎。
2.**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
**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即擔保標的物處於正常狀態下的**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如日本民法典中授予次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不夠清償時,可以就其他不動產的交換價值來清償。儘管中國物權法、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同類規定,但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需要借鑒國外經驗來加以補充。
日本民法典第392條關於「共同抵押」的規定是:「(一)債權人於擔保同一債權的數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而可以同時接受其價金分配時,則各不動產按其份額,分別負擔其債權。(二)可以只受某不動產價金的分配時,抵押權人可以就該價金,受償權的全部清償。於此情形,次順位的的抵押權人,以上述抵押權人依前款規定就其他不動產受清償的金額為限度,可以代位其行使抵押權。」
以上規定的意思是,抵押權於不動產抵押上是連帶抵押權,當數個抵押權人施權於同一不動產抵押物上,應按先後順序來清償債權;然而,當某不動產價金的不夠分配時,次順序的抵押權人可以行使物上代位權—「就其他不動產受清償的金額為限度,可以代位其行使抵押權」。這樣一來,每個抵押順序的債權均可得到完全清償。類似的規定,還有德國民法典第1132條「連帶抵押權」,大概意思都是如此。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文是站在中國物權法的角度來認定日本等國家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的,對於他們而言,並非「**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而是「典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相反地,中國的「典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他們卻會認為是「**型的物上代位權溯及力」。
債權人取得擔保財產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行使此類的物上代位權,是有前提條件的。只能是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取得的賠償金轉交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擔保財產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債權人不但不能取得賠償金,反而要按照本物權法第215和第234條的規定,賠償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的經濟損失。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4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溯及效力機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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