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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34-2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

    一、基本概念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全稱是抵押擔保物權的範圍、質押擔保物權的範圍、留置擔保物權的範圍,是指擔保關係人所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為擔保合同和清償債權債務的約束力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費用等幾種類型,一般需要在擔保合同中加以約定。擔保合同之擔保範圍是專門用於約束擔保人的,這與普通合同之雙方約束機制是不相同的。

    其中,主債權及其利息屬於本位性項目,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屬於懲罰性項目,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屬於補償性項目,所有項目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合併運用。對於擔保合同中無擔保範圍的處理辦法,是指擔保合同沒有約定擔保範圍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即遵循「有約定的按約定,未約定的按法定」的原則。

    物權法第173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理解以上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理解擔保物權的六大基本擔保範圍及其概念。

    1.主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鎖關係所發生的原本債權,一般是指擔保債權以上的原始債權,標誌著債權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無因管理、補償貿易等經濟活動和民事活動中開始發生的債的權益。主債權可能包括主債權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小擔保或者現實的債的權益,但這些小擔保債權法鎖會併入主債權法鎖,應當與抵押、質押、留置等大擔保債權法鎖區分開來,以免於發生混淆與誤會。擔保物權的主債權,是相對於利息和其他附隨債權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而產生的附隨債權。

    2.利息,指實現擔保物權時主債權項目延續下來的所應產生的一切收益,即廣義上的利息。一般而論,金錢債都有利息,故同樣會加在擔保範圍之內。利息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和當事人約定均可,但違反法律規定的過高的利息,過高的部分無效。計量辦法一般是以銀行同期定期利率為參照標準。與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同,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銀行年利率3%%uff0c那麼,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超過12%%u7684漲幅。並且一般適用於單利率,不計復利率(利滾利)。

    3.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數額,即相當於行政法方面通行的「罰款金」。違約金是經濟活動或者民事活動中常用的約束方法,一般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一種約束方法。但是,如果債務人也存在合適的條件,也可以在合同中提出違約金的約定內容。違約金低於或高於經濟損失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確定。

    4.損害賠償金,指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財產、人身權損失而給付的賠償額,屬於民法意義的罰款額。同樣地,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為給債務人造成的財產、人身權損失而給付的賠償額(罰款額),也當屬於此適用範圍之內。損害賠償金範圍可以由法律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應當按照完全賠償的數額確定具體數額。

    5.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指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等債權人在佔有擔保財產期間因履行妥善保管義務而收取債務人的各種保管、保存、保護、維護的各種費用。保管擔保財產費用的主體,僅適用於保管擔保財產的債權人主體。物權法第215條、第234條對此有具體規定。

    6.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指擔保物權人在實際擔保過程中所額外花費的各種費用,如對擔保財產的評估費用、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變賣或者拍賣的費用等等。與「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的規定一樣,更加有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和維護他項權利。

    第二,瞭解擔保物權擔保範圍的法律關係。

    物權法關於擔保物權擔保範圍的規定,沿襲了擔保法第46條、第67條、第83條先後對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合併規定。物權法與擔保法是一脈相承的民事法律關係,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擔保物權擔保範圍的權利主體,債權人權重大於債務人權重,因為擔保物權的宗旨就是以保護債權人的現實權益和未來權益為出發點和歸屬的。不過,並不否定在特定條件下同樣賦予債務人以相應的擔保請求權,如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通用性項目,應當是債務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考慮的範圍。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物權化、法鎖化設計,確實是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為軸心的,但某些權利不是債權人的專項權利。

    二、一般分析

    總結本條款六項擔保範圍,可以概括為「一統帥、二補償、三制約」的擔保範圍機制:

    1.一統帥

    一統帥:指主債權對於擔保債權起著統帥的作用,即提綱挈領、綱舉目張的作用。

    擔保合同附從於主債權合同,擔保債權附從於主債權,擔保債權法鎖附從於主債權法鎖,擔保範圍附從於主債權範圍,所有這些,無不透視出主債權的統帥、領先地位。但是,以上所謂「x附從y」的說法,只不過是從形式上和關聯性上來說的。實質上,x的合同效力、物權效力、法鎖效力和法律效力一般均優於y。說「主債權對於擔保債權起著統帥的作用」,並不否認擔保債權對於主債權起著表現出色的反作用。主債權法鎖擔保範圍和擔保債權法鎖擔保範圍,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事物。

    主債權和主債權合同的統帥作用,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作用。本條款專門點名主債權為擔保範圍的第一號種子選手,說明了他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證明了客觀存在的事物,也反映了事物的發展規律,是不能被忽視、被拋棄的事物。

    物權立法時,有的學者即提出,擔保物權合同成立以後,主債權合同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應當宣佈主債權合同無效。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應當維護擔保物權的統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原則上,主債權合同有效則擔保債權合同有效,主債權合同無效則擔保債權合同無效,但不能說擔保合同有效而主債權合同無效,因為主債權合同與擔保債權合同是一脈相承的。

    客觀上或者宏觀上,主債權合同上搭載著普通法鎖,擔保債權合同上搭載著擔保法鎖,兩條法鎖鏈接為一條長法鎖。(1)當主債權合同上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小擔保」連同主債權一起併入擔保債權合同,並且全部的擔保債權已經實現,那麼,也等於主債權也已經全部實現。此時也僅僅在此時,前後兩條法鎖可以解除,主債權合同因完成任務而可以視為「無效」,但其主債權合同證據仍然有效。(2)當主債權合同上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小擔保」連同主債權一起併入擔保債權合同,並且部分的擔保債權已經實現、部分的沒有實現,那麼,也等於主債權也只能是部分實現。即使是擔保債權法鎖關係已經解除,而主債權法鎖仍然沒有解除。倘若過早地宣佈主債權合同無效,主債權法鎖就會被人為斬草除根了,剩餘的債權如何實現?剩餘的債務如何清償?(3)當主債權合同上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小擔保」連同主債權部分地併入擔保債權合同,那麼很明顯,即使是擔保合同債權全部實現,擔保債權法鎖關係已經解除,主債權仍然沒有全部實現,主債權法鎖關係沒有解除,主債權合同仍然需要履行。倘若過早地宣佈主債權合同無效,主債權法鎖就會被人為斬草除根了,剩餘的債權如何實現?剩餘的債務如何清償?總而言之,那種「擔保物權合同成立以後,主債權合同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應當宣佈主債權合同無效」的論點失之偏頗,是斷不可取的形而上學觀點。

    本條款於上一條款基礎上,再次確認主債權和主債權合同的統帥作用,是非常正確的規定。

    2.二補償

    二補償:指按照物權法一般均衡原理,對於質權人、留置權人的特定義務進行權利補償,包括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補償和實現擔保債權的費用補償。其補償費用,均由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

    物權法第215條、第234條作出了對於質權人、留置權人「保管義務」的規定,對於擔保物權的保管人構成巨大的精神壓力。如果說,只承認權利人的義務,而不管不顧權利人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天平就不公平了。因此,必須進行物權化、法鎖化調整,以利於擔保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避免債權人因擔保活動不必要的糾紛和冤枉的經濟損失。此項新規定是非常正確而得體的。

    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暫行沒有規定「二補償」,是因為時機不成熟和客觀形勢不同而已。上世紀90年代的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未充分發育,質權、留置等擔保活動基本上均在國有企業中進行,較少有民營企業參與,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補償和實現擔保債權的費用補償均由地方政府埋單。經過總結經驗,07年物權立法時,立法機構不失時機地推出「二補償」,填補了法律空白。

    3.三制約

    三制約:指擔保範圍內的權利人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義務人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三項制約辦法,為的是義務人誠實地、早日地全部履行義務。

    按照通說,「三制約」是擔保債權人的一項鞭策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附加權利。然而,實事求是地分析研究,便人知道,其實,這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只不過是債權人比其他人遇到的機會更多、發生的概率更大些而已。

    利息、違約金的合約,不單單是擔保物權合同中存在,各種普通合同中均有可能發生,是普遍性的做法。損害賠償金的合約,就更普遍了。經濟活動、民事活動中的各種當事人,都有權利主張損害賠償金的請求,是最受法律追捧和最受用的一類物權請求權。

    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兩者相加,總共超過200條,幾乎相當於物權法擔保物權的3倍。然而物權法仍然有許多新內容、新概念,特別是在物權關係的理順改善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的解套方面,有著獨到之處。這正是我們在學習擔保法基礎上「更上一層樓」的新起點。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3條

    相關名詞:

    擔保合同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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