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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33-2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導言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這是一個更加嚴重的問題。擔保合同是一種擔保範圍廣泛、長期性持續性發生效力、大額度擔保甚至於企業資產整體擔保、隱蔽性強容易作假等諸多特點,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都是非常的嚴峻考驗。如一般的借款合同、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無因管理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等一般合同,無論是其標的金額有多大,是比較容易察覺和糾正錯誤的,合同當事人不敢輕易造次。然而,一些虛假的擔保合同,容易無中生有地捏造債權債務事實,容易裡外勾結通同作弊,合謀轉移、鯨吞、侵佔、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國家的、集體的和其他單位、個人的財產,並且不容易察覺和糾正錯誤。擔保合同無效是個晴雨表,但再好的天氣預報專家也不能十分準確無誤地預報天氣,很多時候變成了事後諸葛亮。

    擔保合同,與其說是對外的合同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與法律關係,不如說是對內的合同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與法律關係。從違法違規違約合同的概率上來說,正派的當事人是不輕易上當受騙的,故其發生的概率是相對小的。然而,一些別有用心、裡外勾結、通同作弊無效的擔保合同,明知是不合法、不合理和不合常規的,仍然大行其道,一些握有實權的人物為其大開綠燈,並掩蓋他們的違法犯罪事實。

    物權法第172條關於「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不是輕易自如的規定、而是非常沉重的規定,不僅僅是針對民事主體的規定、肯定包括公事主體的規定。絕大多數擔保合同的標的額度超過5000元,巨額的高達數億、數十億、數百億甚至於上千億元。一旦出現嚴重錯誤的擔保合同,會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司財產多麼大的經濟損失?本條款是打預防針的,警告所有無效合同的嚴重事故,特別是要警告無效擔保合同的嚴重事故。現在,簽訂合同的不限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幾乎每級政府及其主要經濟部門的負責人都有權簽訂合同,這些人的權力難以制約與監督,他們可以隨意支配與糟蹋納稅人的大量錢財,鋪張浪費,暴殄天物,又可以與承包商、建築商等無良商人建立同盟,吃裡爬外,鯨吞國家財產和公司財產,這種「內部人破壞」比「外部人侵佔」更加嚴峻千百倍。

    現在,有許多貪腐官員發明了另類「擔保合同」,貪腐官員以實權擔保,無良商人以金錢美女擔保。至於惡意簽訂無效的經濟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利益、單位利益,幾乎到了爐火純青的地步。他們連強制化、威權化的刑法都不屑一顧,連坐牢殺頭都不怕,更不把物權法、擔保法這些溫柔化、讓利化的普通法放在眼裡。但是,正義事業是不可戰勝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物權法、擔保法也不是那麼容易藐視與欺負的。

    判定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或者無效,需要從主債權合同與擔保合同所關聯的脈絡以及擔保合同本身的合理性與有效性來判斷。這裡面牽涉到普通合同法與擔保合同法的法律關係,主債權合同的普通法鎖關係和擔保合同的擔保法鎖關係。普通合同法規範與調整的是普通民商法即普通物權法的對象,擔保合同法規範與調整的是擔保民商法即擔保物權法的對象。但以上兩種合同法並不是完全與行政經濟法即制度物權法隔離的。如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有可能違反制度物權法的規定,需要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往往是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擔保法》第5條對於擔保合同無效及其後果,作出了原則上的概括性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規定,仍然是輕描淡寫性質的規定,因為是民商法,僅提及民事責任,沒有提及其他的法律責任。

    判定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或者無效,需要從主債權合同與擔保合同所關聯的脈絡以及擔保合同本身的合理性與有效性來判斷。這裡面牽涉到普通合同法與擔保合同法的法律關係,主債權合同的普通法鎖關係和擔保合同的擔保法鎖關係。普通合同法規範與調整的是普通民商法即普通物權法的對象,擔保合同法規範與調整的是擔保民商法即擔保物權法的對象。但以上兩種合同法並不是完全與行政經濟法即制度物權法隔離的。如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有可能違反制度物權法的規定,需要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往往是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擔保法》第5條對於擔保合同無效及其後果,作出了原則上的概括性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規定,仍然是輕描淡寫性質的規定,因為是民商法,僅提及民事責任,沒有提及其他的法律責任。

    二、問題分析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的涉及到淺層次的問題,有的涉及到深層次的問題;有的可以免除責任,有的不能免除責任,有的要加重法律責任。而法律的現實效力、溯及力、追擊力等,不是光看擔保合同無效的一時一事,而是要看事情發展的整個過程和後果如何。

    從法官的裁量權發展到判例法,需要長期的積累經驗,總結教訓,建立健全計算機模型。如果將普通物權法比作手工作業,那麼可以將擔保物權法比作流水線作業。從這一些上說,在擔保物權法領域創建判例法,建立健全計算機模型,是能夠首先實現突破性進展的。擔保合同無效只不過是一種表象,問題的背後可能包藏玄機,很多問題很值得深思。關於合同法的研究已經是汗牛充棟了,關於擔保合同的研究才剛剛開始。

    1.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怎麼辦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相關責任人同樣地應當對於不良後果負責。主合同無效,因而不存在履行和擔保義務的問題,不過,債務人、擔保人或者債權人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民法通則第61條、合同法第58條均有相應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所謂合同,當然包括普通的主合同、從合同等一切合同在內。

    所謂無效合同,包括單一無效和雙面無效的合同在內。因為主合同設立在先,從合同設立在後,從合同無效對於主合同不會產生多大影響;然而,主合同無效,會直接導致從合同無效。由主合同無效直接導致從合同無效,多數情形是由於債務人的故意欺詐或者商業賄賂行為引起的,特別是在第三人代理擔保的情形下發生的概率更高。

    2.其他的原因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怎麼辦

    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除了主觀原因以外,可能會有客觀原因,但判定無效合同是不論主觀過錯和客觀過失的。在這方面,從合同無效的概率大於主合同無效的概率。譬如,擔保合同違反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無效,擔保合同因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的無效等等。為了規範當事人的擔保行為,物權法第180條特意規定了可抵押的七種抵押對象,第184條特意規定了六種不得抵押的對象,以保障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合同法第52條對於無效合同列出了五種類型:(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專門用於保護國家、集體、公益的專屬財產、專有財產、專控財產的規定,基本上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法律的強制力、約束力往往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強制力、約束力,可能會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如承擔賠償損失、罰款、行政處分、拘留甚至於刑事責任。如當事人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關於專地專用的規定,擅自將農用土地抵押融資入股,改農用土地為建設用地大修土木工程,這不僅僅是違反擔保物權法的規定,更有甚者是違反了制度物權法的規定,而且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集體的、公共的利益,不是簡單的民事行為,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關於責任追究制度,崇尚過錯追究方法,無論是故意的或者是無意的犯錯,同樣追究責任。(1)如果是主合同有效、從合同無效,債務人、擔保人或者債權人對無效合同有過錯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2)從合同無效,如果是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情況下,並且對於擔保債權人無損害的,只是對於主債權失去擔保,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其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並且對於擔保債權人有損害的,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過錯責任。(3)如果第三人為擔保人的,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但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其對債務未能履行清償部分,承擔過錯的責任。(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以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9條等條款,集中規定了無效主副合同及其過錯責任,對於解讀本法本條款,有很大的幫助作用。應當指出的是,擔保法的條款才96條,而該司法解釋竟然長達134條,這是一種十分罕見的現象。這也說明了擔保法和擔保物權法的內容是十分豐富多彩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2條

    相關名詞:

    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從屬性與自主性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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