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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27-2

    擔保物權適用範圍與法鎖關係

    擔保物權適用範圍及其法鎖關係、反擔保的法鎖關係的解析,是當代創新的物權法理學說和本質概念,能夠反映出擔保法鎖關係和一般法鎖關係的一般規律性,也不失為一種很好的理論基礎與實踐工具。

    擔保法鎖關係法是擔保物權法中最本質、最有魅力的表現。這種法鎖關係是從普通法鎖關係中升級而成的,即使是擔保物權消滅了,清理餘下債務的使命,可以變更為普通法鎖關係,或者變更為其他的擔保法鎖關係,直到完全清償債務為止。

    國內外學術界對於擔保法鎖關係很少論述,這是非常遺憾的事情。擔保法鎖關係法是擔保物權法之綱,可以綱舉目張。這一點我們必須認識清楚。

    一、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指擔保物權所適合的主體以及客體的適用範圍、擔保方式及其所對應的《擔保法》和司法解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全部受擔保物權法鎖關係所統制的適用範圍。

    無論哪種擔保方式、擔保範圍和擔保主體,也無論哪種擔保關係、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最本質的表現和最有效的手段是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法鎖關係是包含法律關係和合同關係兩個法制文明建設方面的,將法定的擔保物權和意定的擔保物權完美地統籌安排,從而收到更加公平合理的法鎖效果。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指:

    1.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設定擔保物權。

    2.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違約金,以及按揭、典當等依法成立的擔保方式。以上擔保方式,可以概括為人保、物保、權利保、反擔保等方式。

    3.另類擔保方式是反擔保、人保。第三人向債務人提供幫助的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人保,也是第三人向債務人提供幫助的擔保,不提供物的擔保,僅提供保證金、定金、違約金之類的金錢擔保,一般是在物保中作為輔助性擔保存在。在權利保中與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形成競合擔保,但仍然是作為輔助性擔保存在。人保是否成立反擔保,應由法鎖關係當事人約定。

    4.按照一定的規則、程序、條件、方式來建立和執行各自的擔保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以保證交換價值和債權人優先償權、完全受償權為中心,開展全過程、全方位的標的物管理、保值及兌現管理、權利交接管理,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創造充足的條件。

    二、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

    1.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

    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之間設立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違約金,以及按揭、典當等依法成立的擔保方式中形成的清償債權債務的本質法鎖關係。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通過擔保法鎖或者反擔保法鎖來逐步推進、逐步完成的,故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是擔保物權的法律關係和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以及社會關係的本質關係。

    法鎖關係是商品經濟社會中的產物,商品經濟社會到處充斥著債權債務關係與經濟糾紛。因此,立法機關出台了各式各樣的債務關係法,用於規範與約束當事人之間的行為,如法律鎖鏈一般地套在債務人的脖子上失去行動自由。債務人欲實現行動自由,必須通過清償債務的辦法除去法律鎖鏈。債權人實現債權,同樣地需要法鎖的工具來破除債務關係的密碼,需要按部就班地解除法鎖關係,公平合理地處理債務和實現自己的權利。

    法鎖關係體制中,擔保法鎖關係的約束力強於一般法鎖關係的約束力。其中擔保法鎖關係裡面,留置權強於質權,質權強於抵押權,並且最高額抵押權強於一般抵押權、最高額質押權強於一般質押權。保證金、定金、違約金等擔保方式,在擔保法鎖關係和一般法鎖關係都有存在的地方。然而,兩者之間的法鎖方式是不完全相同的。一般法鎖關係中存在的保證金、定金、違約金等約束方式是主要方式,單獨或者綜合運用時,債務人或准債務人(被合同約定將要給付出者)不提供抵押物、質押物(或質押權利)、留置物的擔保,是金錢掛帥類的一般法鎖關係。

    擔保法鎖關係中存在的保證金、定金、違約金等約束方式是非主要方式,不能單獨運用,只能是作為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的輔助工具,與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或質押權利)、留置物在擔保合同中一併擔保,是金錢與物質或者權利一併擔保的加強型法鎖關係。

    擔保法鎖關係中還存在反擔保法鎖關係。反擔保法鎖關係,可以認為是「三角債擔保法鎖關係」、「複合型、加強型擔保法鎖關係」、「第三人代理的擔保法鎖關係」或者「鎖中鎖擔保法鎖關係」。三角債,有舊三角債和新三角債之分。舊三角債是兩個主債權合同中已經存在兩個債務人,其中一個主債權合同上的債務人是另一個主債權合同上的債權人。

    擔保法鎖關係是複合型、加強型擔保法鎖關係。物保、人保、權利保和反擔保等數保選擇或並用,並且用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替代了一般受償權、部分受償權,用「擔保債權中心論」替代了「所有權中心論」,用「交換價值控制論」和「分步加強控制論」替代了「軟約束控制論」,用擔保物權法的優勢彌補了普通物權法的劣勢,大大增強了法鎖約束力。

    2.債權與法鎖

    債權與法鎖是並蒂蓮,有債權就會產生法鎖。一般而論,擔保債權法鎖優於反擔保債權法鎖,反擔保債權法鎖優於普通債權法鎖。擔保法鎖主要集中於財產擔保和權利擔保方面,一般法鎖主要集中於金錢債務方面。許多擔保法鎖是由一般法鎖升級換代而發展起來的產物,進而形成更強勢高效的法鎖工具。

    其中,反擔保債權法鎖是擔保債權法鎖的一個分支。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提供擔保,與債權人形成擔保法鎖關係,與債務人形成反擔保法鎖關係。

    (1)特定債權與法鎖

    以特定物作為擔保與給付的債權與法鎖。此類債務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標的物替代,法鎖關係比較穩定。

    特定之物,概指實際上不能替代或法律上不許替代之物。債務關係法有一條原則:特定物滅失的損失風險由債權人負擔。

    如法國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交付標的物之債,一經締結契約的諸當事人同意,即告完全成立。交付標的物之債,自該物應當交付之日起,使債權人成為物之所有人並由其負擔物之風險,即使尚未實際進行物之移交,亦同;但是,債務人如已受到移交催告,不在此限;在此場合,物之風險仍由債務人負擔。」日本民法典第534條的規定更加簡潔:「(一)以特定物物權的設定或移轉為雙務契約標的,其物因不應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滅失或毀損時,其滅失或毀損,歸債權人負擔。」

    (2)種類債權與法鎖

    以非特定物作為擔保與給付的債權與法鎖。履行這種債務時,能以其他物替代,法鎖關係有鬆動的餘地。因此,債務關係法中「種類物不消滅」成為習慣法。由於種類之債務中標的物可以替代,種類債的債務人常常以次等的同類物清償債務,故近現代債法中都明確規定以中等物為準。

    (3)選擇債權與法鎖

    選擇債權人可以在數個給付中任選一種進行;選擇債權人依據特約為選擇,無特約時由債務人選擇之。選擇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違約金,以及選擇按揭、典當等擔保給付方式,選擇人保、物保、權利保、反擔保等方式,主要由選擇債權人主張,由選擇債務人認同。

    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一般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但擔保物權除外。譬如,債務人以其佔有的財產履行債務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享有取回權,這是一般法鎖關係的情形。債的清償中,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是擔保法鎖關係的情形。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屬於調整結構的擔保法鎖關係。這是因為擔保法鎖關係優異於一般法鎖關係的緣故。

    (4)連帶債權與法鎖

    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就債之成立與消滅相互負有連帶的關係,或者具有共有的法鎖關係。債權人有權向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個債務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這是一般法鎖關係中發生的情形。擔保法鎖關係中發生的情形可能會不太一樣,一般是擔保債務人要求自己的一般債務人給自己向擔保債權人代為擔保,代為擔保過程中,既清償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又清償一般債務人的債務。

    擔保法鎖關係中,代為擔保的第三人是否設立反擔保也不一定的,如果第三人本來是被代為擔保的債務人,有理由拒絕其要求反擔保,只限於清償債務而作為第三人出場。

    (5)可分債權與法鎖

    可分之債中的債權或債務均可分割,法鎖關係隨同分割。分割後不影響債務標的物的本質,但擔保法鎖方式可以變更。一般而論,擔保債權是從「主債權」(普通債權)分離出來的。對於單有之債務或者連帶之債務、共有之債務可以分割的,單有之債權或者連帶之債權、共有之債權也可以對應地分割,分割方式就是選擇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違約金,以及選擇按揭、典當等擔保給付方式,選擇人物、物保、反擔保等方式,選擇擔保法鎖方式、一般法鎖方式任意一種或者同時兩種方式。

    (6)不可分債權與法鎖

    某些共同之債權不可分割。因債務的給付因其性質而不可分割,共同之法鎖關係需要維持原有的秩序。

    《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這裡指的是依照「房地合一」原則的性質確定,本來是共同的不動產抵押權不可分割,形成了法定的共同之法鎖關係需要維持原有的秩序。

    除了以上6種法鎖以外,依發生原因還有合同之債權、非合同之債權;依債權的效力還有自然債權、法定債權。其中,法定債權一般優於自然債權,法定法鎖優於自然法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1條

    相關名詞:

    反擔保物權與法鎖關係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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