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都市小說 >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28-2

    反擔保物權與法鎖關係

    一、導論

    反擔保物權與法鎖關係,指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債務人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法鎖關係。實質上,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與擔保物權人產生法鎖關係的,是擔保物權與法鎖關係;擔保物權實現以後,第三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反擔保合同約定,隨即產生反擔保物權與法鎖關係的實施辦法。

    物權法第171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對於上述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析。

    第一,關於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

    首先是,簡要地說明了哪些民事活動適用於設立擔保物權。其中的借貸、買賣之類的民事活動,是主要的民事活動。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也是民事活動。

    所謂民事活動,是民事活動、商事活動的總稱,也是物權活動、債權活動或者經濟活動的總稱。很多國家是把民法典與商法典分開規定的,而中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制度,很多名義上的「民事活動」,實為商事活動或者經濟活動。廣義的「民事活動」包括商事活動或者經濟活動。物權法采「民事活動」是比較通俗易懂的說法,並且容易與「公事活動」區別對待。

    其次是,民事活動中只有產生了債權關係才能設立擔保物權。這是起碼的前提條件。如果未產生債權關係,當事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係,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權設立擔保物權。普通的民事關係可以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而擔保物權關係是高規格的物權關係。況且,即使產生了債權關係,也不一定產生擔保物權關係。解決一般債權關係的辦法,可以通過擔保法鎖關係法來解決,更大程度上可以通過普通法鎖關係法來解決。一般情勢下,是債務人在萬不得已的應急條件下才答應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本條款規定的是「可以設立擔保物權」,而不是說「一定要設立擔保物權」。

    其三是,設立擔保物權需要依照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本來,民事活動和公事活動中均有一定範圍的限制條件,一般流通領域與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適用不同的法律關係。特別是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財產,很多是屬於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很多是不可以用於設定擔保的財產。民事主體中一些關鍵性財產,也不能輕易設定擔保。

    第二,關於反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

    理論上,反擔保物權的與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應當是一致的。形式上也可以設立人保、物保、權利保等方式。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並不一定設立反擔保物權,一般是根據需要和可能設立反擔保物權。有些第三人本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為他的債權人還債也是天經地義的,在這種情勢下設立反擔保物權反而顯得累贅。

    原則上,反擔保物權的與擔保物權的適用法律應當是一致的。就是說,反擔保物權准用擔保物權的法律。不過,法律關於反擔保物權的法律規定很少,需要融會貫通。

    第三,本條款及其他條款,只談擔保物權與反擔保物權適用範圍,未談擔保法鎖關係。

    對於這個問題,只能是一分為二地正確對待。擔保法鎖關係是一個物權法理學的重要術語,能夠揭示出擔保物權與反擔保物權的規律性,比「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權」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權」只是截取了擔保物權階段性物權關係與物權現象,而擔保法鎖關係作為法律的鎖鏈,可以鎖定擔保物權設立前、設立中、設立後和擔保物權消滅後整個的物權動態與債權動態,包括普通物權與普通債權動態、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動態。

    擔保法鎖關係包括了擔保物權關係,而擔保物權關係不完全包括擔保法鎖關係。比如說,擔保物權關係消滅以後餘下的債務怎麼規範與調整,只能由普通法鎖關係或者其他的擔保法鎖關係來規範與調整。

    擔保物權關係消滅以後,反擔保物權關係開始了。反擔保法鎖關係是複合式的擔保法鎖關係,其擔保法鎖鏈條是最長的,其法鎖關係是最複雜化的。

    擔保物權法和反擔保物權法的核心,是擔保法鎖關係法和反擔保法鎖關係法,而其中的「擔保物權」和「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外在表現而已。

    二、反擔保及其法鎖關係

    1.反擔保的概念

    《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1)反擔保。亦稱第三人代理擔保,與擔保對應的連環擔保、整套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自己提供擔保事後的的追償權得到實現,可以要求債務人為追償權的實現提供擔保。擔保法第4條作出規定,允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其目的意義在於使得擔保人能夠安心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解決其擔保的後顧之憂,規範並理順反擔保人、被擔保人和債權人三方的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從而以此為契機保證經濟交往的迅速、安全、有效地進行。

    (2)反擔保人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依相應的擔保方式而定。本擔保合同無效的,反擔保合同也歸於無效,但反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三人在反擔保活動中,則成為新的債權人(副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為保障追償權的實現,可以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擔保。這裡的擔保,可以是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擔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

    (3)反擔保人的確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多數情勢下,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即曾經欠被擔保人債務未清償的債務人。就是說,反擔保人、被擔保人和債權人三方以往存在「三角債關係」,反擔保人欠被擔保人的債務,被擔保人欠債權人,設立反擔保物權關係,可以「一箭雙鵰」,一舉清償兩個人的債務;或者「一石三鳥」,反擔保人、被擔保人和債權人三方的法鎖關係可以因此而解除,皆大歡喜。

    (3)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4)反擔保與擔保的區別。擔保所擔保的是主債權,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即附延續條件的未來債權。在反擔保中,反擔保人與第一個擔保中的債權人之間無法律利害關係,與第一個擔保中的債權人之間的法鎖關係是代理法鎖關係即間接法鎖關係。擔保債權人無權向反擔保人主張權利,只能依合同約定的範圍之內主張反擔保人履行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相關方式的代理義務。

    (4)反擔保的追償權。指的是事後救濟性質的討債權、相關費用的補償權和優先受償權,包括金錢補償權、物質補償權、權利補償權在內,是反擔保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一般而論,反擔保權利人代理擔保的任務完成以後,反擔保權利人即為被擔保人的債權人,被擔保人為債務人。反擔保債權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向反擔保債務人追討債務,並同樣有優先受償。反擔保權利人原為被擔保人的債務人的,只能僅將超過主債務合同約定的負擔部分行使反擔保的追償權,並同樣具備優先受償權。

    反擔保,是第三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是第三人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在由第三人提供擔保物權的債權債務關係中,於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擔保擔保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實現自己的債權。

    2.反擔保的法鎖關係

    反擔保的法鎖關係是更有特色的法鎖關係。普通擔保法鎖關係能夠辦到的事情,反擔保的法鎖關係也能夠辦到;普通擔保法鎖關係不能夠辦到的事情,反擔保的法鎖關係也能夠辦到。很多情勢下,在解決連環債務問題上是「一箭雙鵰」的,在解決擔保人債務、擔保物權人債權和第三人反擔保是「一石三鳥」的。

    反擔保於物保之外,也會運用人保、權利保等非常規擔保方式,巧妙地運用特定債權與法鎖、種類債權與法鎖、選擇債權與法鎖、連帶債權與法鎖、可分債權與法鎖、不可分債權與法鎖等各種方式,運用擔保法鎖與一般法鎖相結合的方式,從而收到預期的法鎖效果。

    擔保法鎖關係中還存在反擔保法鎖關係。反擔保法鎖關係,可以認為是「三角債擔保法鎖關係」、「複合型、加強型擔保法鎖關係」、「第三人代理的擔保法鎖關係」或者「鎖中鎖擔保法鎖關係」。

    三角債,有舊三角債和新三角債之分。舊三角債是兩個主債權合同中已經存在兩個債務人,其中一個主債權合同上的債務人是另一個主債權合同上的債權人。當其中之一個債權人向債務人甲討債並提出擔保物權時,債務人乙也願意向債務人甲代為履行擔保義務,於是就產生了「舊三角債擔保法鎖關係」。譬如,商人a將貨物出賣給了商人b,但有些貨款沒有收回;商人b將貨物出賣給了商人c,但有些貨款也沒有收回。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a向b提出擔保物權的主張,b與c商議代其擔保,c同意利用自己的財產為b擔保,與a成立了代理擔保物權關係,與b成立了反擔保物權關係。

    新三角債,是指新成立的反擔保物權關係裡面發生的擔保與反擔保三角債。反擔保物權人於代理債務人擔保前本無債務關係,只不過是出於同情與幫助,充當了債務人的反擔保人(對債務人)與擔保人(對債權人)。新三角債法鎖關係的擔保物權人是債權人,代理擔保人是擔保債務人,主合同債務人成為反擔保合同的債務人(對反擔保權人)。但是,新三角債法鎖關係是由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的三個法鎖關係人組成的。

    擔保法鎖關係是複合型、加強型擔保法鎖關係。物保、人保、權利保和反擔保等數保選擇或並用,並且用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替代了一般受償權、部分受償權,用「擔保債權中心論」替代了「所有權中心論」,用「交換價值控制論」和「分步加強控制論」替代了「軟約束控制論」,用擔保物權法的優勢彌補了普通物權法的劣勢,大大增強了法鎖約束力,進一步充分發揮了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1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適用範圍與法鎖關係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