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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26-2

    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

    一、基本概念

    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指擔保物權法專門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度德量力的一種特殊化的物權。其立法目的,在於依托擔保物權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社會關係,建立健全鞏固的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的物權化與債權化模式,打破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的普通物權格局,授予擔保物權人對於擔保標的物或者權利以一定的控制佔有權與優先處分權,和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從而確保擔保物權之法律效力與法鎖效力,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人的一項核心的權利,基本受擔保物權法和債權法規範與調整,主要的法律關係是物權法和擔保法。擔保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普通債權法的效力。擔保物權槓桿、擔保債權槓桿和優先受償權槓桿共同發揮作用,利用擔保法鎖關係鎖定擔保人與擔保物,從擔保物權設立到實現的整個過程,對於擔保人和第三人形成特殊的排他權,確保擔保物權人之優先受償權不受他人的干擾與破壞。

    但是,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適用於流通領域的可擔保財產。損害公共利益的財產、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違背公序良俗的財產,不適合充當擔保物,擔保物權人不得對此類財產設定佔有權、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規定,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一般可以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勞動關係債權人的受償權,但不能優先於公共利益的優先受償權。

    正如《物權法》第170條所示: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優先受償的客體,一般不是取得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一般是將擔保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應當首選債務人的擔保物處分變現後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則由第三人的保證金進行完全清償。其中,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也可以向債務人設定反擔保和另類的優先受償權。

    物權的本質特點是支配性,支配性不僅體現在對物的佔有和處分上,還體現在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和對物處分行為的控制上。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具有支配權,他可以在債務人沒有配合的情況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而且,未經擔保物權人同意,擔保人不能擅自處分擔保財產。在其間,擔保物權人的特別佔有權、特別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等權利,為擔保物權的實現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三大類主要的優先受償權

    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絕大多數為獨立優先型優先受償權,極少數是按順序、按份額的等級式優先受償權。其排他權,分為對外的和對內的排他權。對外的排他權是必須的排他權。獨立優先型優先受償權,往往包含了完全受償權,是完整的排他性優先受償權。總的來說,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所具備的優先受償權,應當是等級式與模式化的優先受償權。

    1.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包括最高額抵押權與最高額優先受償權,是比較低級或者弱勢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不直接佔有抵押物,而是通過預約的方式和清償債權的事實條件來實現優先受償權。正如《物權法》第179條所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儘管其比較低級或者弱勢,而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而言是比較溫柔敦厚和妨礙較小、樂意接受的辦法。而就其不動產抵押而言,債權人是否直接佔有控制標的物關係不太大,因為不動產是不能移動的,且轉讓與擔保財產需以登記生效的,登記機構起著把關的作用。動產抵押權及其優先受償權,已經具備獨立對外或者一致對外的排他權。倘若在同一類動產中存在多個順位的抵押權,那麼,就可以分為同等級或者高等級、低等級的優先受償權。中低等級的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針對普通債權人而言的,無論如何對於普通債權人還是有一定的排他權的。

    2.質權人之質權和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之質權和優先受償權,包括最高額質權與最高額優先受償權,以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在內,是比較中級或者均勢的優先受償權。因債權人直接佔有控制標的物或者權利,保險係數相對地比抵押權的高一些。正如《物權法》第208條所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權利質權和優先受償權的套路,也基本上照動產質權的實行。中國是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國家,民事主體不擁有土地所有權,也不能隨意買賣土地,故不動產不適合設立質權,債權人也不能隨意佔有控制他人的土地與房屋。權利質權之優先受償權比較特別,一般是獨立型優先受償權,沒有其他債權人與之爭鋒,排他性權利是尚好的。其實,權利質權及其優先受償權有很大的優點。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應收賬款和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等之類的質權和優先受償權,是最直接的排他權與優先受償權,不僅僅比動產質權的優先受償權更快捷,甚至於比留置權的優先受償權更快捷。不需要如實現動產質權、實現留置權那樣將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再行使優先受償權。

    3.留置權人之留置權和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之留置權和優先受償權,是比較高級或者強勢的優先受償權,因債權人直接佔有、獨立佔有並加強控制標的物,保險係數相對地比抵押權和質權的高一些。正如《物權法》第230條所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一般而論,留置權人是從運輸人、保管人、加工承攬人、無因管理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進步而來的,由普通佔有順理成章地升級為擔保佔有,且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已經成為既成事實,因此需要加強擔保物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基本上是獨佔鰲頭的排他權,對外排他權與對內排他權均為完整無缺的排他權,且為短平快的排他權。所留置的財產價值,一般超出清償債權的標的金額,故此項優先受償權往往包含了完全受償權,清償債權的保險係數很高。

    非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鎖關係的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特殊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所留置的財產,可以依法超出債務關係之外,也可以依法將其他人的財產留置甚至於處分,效果奇佳而顯著。

    三、優先受償權的重要意義

    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人享有的一項核心作用和關鍵性的權利。不難想像,沒有優先受償權的世界,就百分之百不成其為擔保物權的世界。

    設立擔保物權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清償債權的需要,同時通過擔保物權的槓桿作用來加強對於債務人來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約束,將債務的壓力和財產被控制的壓力變成動力,變成清償債務的自覺行動,從而使得實現擔保物權和清償債權債務達到圓滿成功的客觀效果。

    正因為擔保物權借助於優先受償權,充分發揮了此項特殊物權的核心的和關鍵的作用,才使得擔保物權優先於普通物權、擔保債權優於普通債權,使得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使得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優於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使得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短期內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上,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法律意義、法鎖意義與實踐意義。

    四、擔保物權的性質特徵

    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性質特徵。

    第一,它是一種非常強勁的綜合性的排他性物權。

    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排他性物權,幾乎是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等等全能型排他性,普通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都不能與之競爭。從成立擔保物權之日起,就為優先受償權或者完全受償權打下了良好基礎。一旦擔保物權實現,優先受償權就可以定時地定向地實現。在這個意義上說,優先受償權具有雷霆萬鈞之力,勢不可擋。

    第二,它是一種目的性很要強的債權保全專控權。

    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排他性,基本上是獨立受償與完全受償的排他權。每設立一種擔保物權與優先受償權,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清償債權的需要,並且規定了時間不能拖延,否則,債務人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與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很顯然,擔保物權和優先受償權的優勢,就在於以強制性或半強制性手段來專門控制債務人的行為和債務人的財產,從而達到優先受償與完全受償的目的。這種優勢,是普通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所不具備的絕對優勢。

    普通物權法系中,所有權人的排他權是至高無上的排他權,普通債權法鎖也難以鎖定債務人的特定標的物。擔保物權法系中,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排他權是至高無上的排他權,擔保債權法鎖可以鎖定債務人的特定標的物,就是說,這種排他權優於所有權人的排他權,可以排除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的佔有甚至於隨意處分的權利。

    第三,它是一種法定的特別處分權。

    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權就具備了特別處分權的法力,只要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是在所難免的。如果債務人不願意就擔保財產清償債務,要麼是以現金來清償債務,要麼是就擔保財產來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由法院來處分擔保財產,並確保債權人優先受償或者完全受償。

    任意當事人、任何擔保合同,都必須承認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因為這是由法律規定的重點物權。沒有這種優先受償權,就不成其為擔保物權,再也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了。因此,關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中心詞,就是重申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這是建立健全物權新秩序和保護擔保物權人重點權利的需要,任何單位與個人都不得損害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0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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