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18-1
地役權法定解除的主要類型
一、前言
地役權法定解除制度,是試驗性質的地役權限制制度。法律對於地役權進行規範與一定範圍的限制是必要的。對於因地役權人的債務而被供役地權利人取消地役權的問題,以及催告期設置問題,涉及到技術物權法層面的問題,有待於實踐摸索與總結經驗。
物權法第168條規定:「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對於第一項,應當是地役權法定解除的主要項目。對於有償與無償利用供役地的地役權人全部適用。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系指違反制度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規定。所謂濫用地役權,指地役權人超越土地利用的範圍,不按約定的方法利用供役地等行為,過度行使物上地役權、財產地役權和權利地役權,均為濫用地役權。所謂違反合同約定,指地役權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如濫用地役權是其中之一。
對於第二項,應當是地役權法定解除的備選項目。地役權可能有數十種之多,有償利用供役地的並不多。而是不是全部有償利用供役地並欠債不還都應當消滅地役權的問題,還有待調查研究。外國好像沒有這種法例,而權威解讀文本中沒有多少充足理由的解釋。對於兩次催告及其間隔期問題,亦無解釋。
二、主要類型
地役權法定解除的主要類型如下所示。
第一,通用除權法。
1.通用除權法
通用除權法,是指當除權具備條件時,其表現為一般性、共性、完全確定性的事實條件,可以採取強制性的辦法來解除地役權,而不必採取磋商的、延遲的辦法來解除地役權,這種方法普遍適用。本條款第(一)項「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的規定,即屬於通用除權法。
通用除權法,依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律規定而成立,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連帶關係。前者以簡便、易行、溫和、習慣、約定、俗成的辦法,將大量繁雜的法律關係化為誠實信用的紐帶關係,使法律精神具體化、通俗化、簡便化。後者以權威、明文、格式、規範、要義、公斷的辦法,可以大大彌補合同約定之不足或者誤差,甚至於當事人解決不了的問題,一到法律程序就解決了。如果我們仔細觀察一番,通用除權法不僅僅存在於物權法等普通法之中,而且大量存在於特別法、專門法之中,只不過是未使用地役權及其相關的概念罷了。
如果再分析一下類型,不難看出,存在於特別法、專門法之中的通用除權法,屬於特級通用除權法;存在於物權法等普通法之中的通用除權法,屬於一級通用除權法;依合同約定而成立的通用除權法,屬於二級通用除權法。至少從除權的效力、執行力上看是這樣的,從法律的威權力來看更是如此。
2.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用除權法
按照合同約定來解除地役權,是比較簡便易行的常規的通用辦法。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有解除原因的,當出現約定的原因時,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
地役權合同是約定俗成的產物,含有習慣法的有效成分,強調遵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於雙方的行為有很切實的約束力。許多當事人對於法律條款記得不那麼清楚牢固,而對於合同的條約卻是容易記住的,也比較容易理解與執行,這就是合同特有的魔力。千百年來,許許多多的民事商事活動,均以契約為準,成為名符其實的土規矩、土辦法。違反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的,便構成侵權的事實要件,供役地權利人可以直接解除地役權。
但沒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解除原因的,供役地權利人不能輕易解除地役權,除非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嚴重後果了。沒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解除原因的,可以視為供役地權利人可以容忍、可以讓步和可以棄權的事實證明,法院可以不採信,可以駁回供役地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包括物權請求。
3.按照法律規定的通用除權法
民間盛行「合同決定法」,因為土規矩、土辦法也確實能夠解決大問題和大量的疑難問題。土地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也確實太多,老百姓也記不住那麼多,所以讓地役權合同大行其道。這並不意味著合同的效力就一定比法律的效力高,也不能說明合同可以完全取代法律。
毫無疑問,按照法律規定來行使通用除權法,更有說服力、威懾力、執行力,更能提升到合同所達不到的高度,更能收到合同所收不到的效果。在特定的情形下,即使供役地權利人不出面來實施除權法,甚至於地方政府也能出面代替他們來實施除權法。
許多中外法學家、經濟學家一致認為,當代社會最大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土地的過度利用,二是土地的嚴重污染。那麼,濫用地役權的行為,是「土地的過度利用」的一種表現形式之一。
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的保護耕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濫用土地的行為,可以指不按土地使用權使用土地,並且導致永久性損害。如果供役地是耕地,導致耕地無法復耕,或者雖能復耕,但是復耕支付的費用超過雙方訂立地役權合同時使土地升值的價值。
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是最廣泛、最嚴格的通用除權法。這些特別法的威懾力、爆發力、感染力、執行力遠遠強於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其適用範圍也遠遠超過物權法的想像力。其不僅僅限於地役權的整個點、線、面的嚴格控制,而且是對於天上、空間、地表、地上、地下、河流的全方位立體化嚴格控制;不僅僅是對於土地環境污染的嚴格控制,而且還包括大氣、河流、水流污染的嚴格控制,而且包括整個區域的人、物、生物、動物整個生態環境污染的嚴格控制。任何時候,污染與反污染的鬥爭是長期存在的,是隨時隨地可以發生的。
供役地權利人有權無條件地禁止各種污染環境的行為,可以採取「一票否決權」的方式來直接解除地役權,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侵權、違法責任,觸犯刑法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供役地是建設用地,施工噪音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如特殊安靜區(療養院、高級別墅區等)晝間超過50分貝、夜間超過40分貝;居住、文教機關區晝間超過55分貝、夜間超過45分貝;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超過60分貝、夜間超過50分貝;工業區晝間超過65分貝、夜間超過55分貝;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晝間超過70分貝、夜間超過55分貝等,對於供役地權利人的工作、學習、休息、睡眠有妨礙,或者對於身體有損害。
供役地權利人及其他權利人,可依相關法律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82)制止施工單位或者工廠的噪聲污染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某些噪聲超標的工廠企業,權利人可以向政府提請遷出居民區,促使其土地使用權與地役權一同消滅。
第二,專門除權法
1.專門除權法
專門除權法,是指當除權具備條件時,其表現為專門性、個別性、有償使用確定性的事實條件,可以採取磋商的辦法、延遲的辦法來解除地役權,這種方法對於專門的當事人主體和客體比較適用。本條款第(二)項「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規定,即屬於專門除權法。
利用供役地的情形,大體上以無償使用佔大多數,有償使用畢竟屬於少數。地役權成立和行使的原則,還基本上適用於相鄰關係中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千編一律地提倡也不禁止有償使用的地役權。
有償使用供役地,是需役地權利與供役地權利之間的補償方式,但不是土地貿易方式,卻是一個法律要件。關鍵在於,要求當事人支付合理費用、制定合理期限。
有償使用供役地,是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達成的以經濟補償為條件的土地利用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付款金額、方式與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知會與催告方法與期限等。其除權方式也有些特別,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可以終止地役權。這種做法,當屬於應急型法律救濟要件,有利於供役地權利人以強硬態度及時地消除妨害、排除危險。
譬如,農村田野地役權其中的取水權或抽水權,於乾旱季節發生的用水矛盾,表現為地役權人過度利用取水權,將供役地的蓄水幾乎抽乾、用光了,結果是導致供役地權利人無水可用了。出現這種情形,供役地權利人既損失了水資源,又得不到合同約定的按時、足額補償,權利人便可以啟用專門除權法,以消除妨害和減少損失。
2.農村田野地役權專門除權法
農村土地承包權方面,供水與用水的矛盾很大,專門除權法比較集中於取水、引水、用水、提水、抽水、灌溉等耕地、園地、牧草地、農用地地役權之中。耕地中的灌溉水田、水澆地、菜地等地役權,園地中的果園地地役權,牧草地的改良地地役權,坑塘水面、養殖水面的地役權,均有可能產生專門除權法的事實條件。地役權與供役地權衡平方面確實存在許多焦點、難點問題,需要認真探索,逐步形成規範化的生成條件。
3.建設用地使用權專門除權法
建設用地使用權方面,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公益性與非公益性單位的區別很大。專門除權法比較集中於經營性、非公益性單位的地役權之中。商服用地中的商業用地、餐館旅館業用地等地役權,工礦倉儲用地中的工業用地、採礦地、倉儲用地等地役權,因工商企業的功利性、趨利性催化成有償使用的地役權,專門除權法主要集中於這一方面。
城市住宅用地中的城鎮單一住宅用地、城鎮混合住宅用地等地役權,也會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專門除權法,城鎮混合住宅用地地役權中的會多於城鎮單一住宅用地地役權中的專門除權法。
純居民區的供役地權利人是另類的地役權人,供水、排水、供電、供燃、供暖及其他管線鋪設,是城市中最巨大的需役地和供役地網絡系統,業主一般不具備功利性、趨利性的特點,專門除權法一般不適用於此類業主的供役地權利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68條
相關名詞:
地役權法定解除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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