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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17-1

    地役權法定解除

    地役權法定解除,是指地役權有效期內,授予供役地權利人以地役權合同解除不合法或者不適格的地役權。依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理由充足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使地役權消滅,由有物權消除為無物權或者零物權。實指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的,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同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地役權法定解除的責任要件與除權法

    地役權法定解除的責任要件,主要是指不守法、不合規矩、不信守合同約定的原地役權人。

    地役權法定解除的權利人,一是指地役權合同的當事人。這裡主要指有權解除合同的供役地權利人,其次是指有權解除合同的需役地權利人。以上地役權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均有資格提出解除地役權合同。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產的有關管理部門,當他們發現地役權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利用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搞違法行為、並已經達到地役權法定解除的要件時,可以依法責令解除地役權合同,並依法追究他們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條款的物權調整對象,屬於兩類除權法:一類是通用除權法,一類是專門除權法。兩類除權法的法律約束目的,是要使地役權消滅,法律手段是「一票否決法」,法律效果是由有物權消除為無物權或者零物權。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需役地權利人濫用地役權、不合理地利用供役地權利人的土地,或者警戒需役地權利人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自食其果。

    地役權人在供役地權利人佔有的土地上享受了很便宜的地役權,也應當懂得遵守一些規矩、承擔一些義務,因為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也沒有不受限制、不負擔特定義務的條件。

    二、地役權法定解除的法律關係

    第一,制度物權法組成的法律關係

    制度物權法組成的法律關係,是最為強大、最為周密法律關係網,主要針對性與法律關係集中於最高等級的地役權法定解除。

    以《土地法律小全書》為例,共收錄土地管理與土地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條令、規章制度等各級法220部,還不包括一些地方的土法在內。儘管這些法中很少提及地役權與地役權合同之類的物權概念,但很多內容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地對於地役權與地役權合同之類的物權產生宏觀上的規範與調節作用。

    譬如,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制度、土地權利規範與登記制度、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制度、土地監察與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等等,都可以從某些側面對於地役權之類的物權進行規範與指導。近年來在加強落實城鄉環境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又添加了草原生態環境保護與適當休牧制度、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與供應制度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徵收徵用制度、完善不動產徵收徵用經濟補償制度、閒置土地加強管理制度等各種房地產制度的建設,每年都有許多新法律法規出台。

    本條款關於地役權法定解除條件之「違反法律規定」,主要的是指制度物權法組成的「法律規定」的除權條件,普通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法律規定」的除權條件,則是占法律關係總量的很小一部分比例。

    最高等級的地役權法定解除,是特別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即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的地役權法定解除。其解除的主體,可以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也可以當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解除方法有:解除地役權、罰款、警告、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和追究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次高等級的地役權法定解除,是普通法規定的法定解除,主要由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來調整。一般等級的法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俗成的具備條件的解除,也可以由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來調整。

    第二,普通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組成的法律關係

    普通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組成的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網絡尤其是侵權責任追究方面不及制度物權法那麼嚴整,卻更加貼近各種民事主體的法律生活。主要針對性與法律關係集中於一般等級的地役權法定解除,較少涉及到最高等級的地役權法定解除。之所以普通法中也涉及到最高等級的地役權法定解除,是因為這些普通法包括物權法、擔保法中多少引用了一些制度物權法的相關條款或者內容提要。

    普通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組成的法律關係,對於地役權法定解除的命題是從三個方面來規定的:一是「違反法律規定,濫用地役權的」;二是「違反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的」;三是「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以上三個項目,對於違反法律規定和濫用地役權之類的都是泛指,實際上包括了很多的法律關係。對於違反合同約定之類的,有實指也有泛指。

    對於「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而消滅地役權,實行起來恐怕有些難度。應該是試驗性、建設性的意見。一則,中國有針對性地大規模地推廣地役權物權制度才剛剛開始,關於這方面的經驗確實不多見,到底能取得多少實效也不得而知。二則,中國是土地公有制國家,平均地權、節制資本永遠是個大方向。如果過度強調「有償利用供役地」和人為地設置除權條件,對於社會關係的向善和弱勢群體維權是相當不利的。相反地,一些人憑借自己佔據自然地理優勢「佔山為王」、「橫行霸道」,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刁難需役地權利人,需役地權利人的權利受傷害並且難以得到司法救濟在所難免。三則,也是由於缺乏經驗,對於如何實行「有償利用供役地」是否有可靠的政府指導價加以規範化,對於「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如何界定,還有很多未明確規定的方面。四則,有的地役權可達30年,有的可達7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這跟「合理期限」以及「兩次催告」間隔期間等因素,是否有個比例關係在裡面?

    查閱了很多資料,以及翻閱了法、德、日等多國的「民法典」和其他大量的專論文章,沒有看到有關「合理期限內」、「兩次催告」和「支付費用價格」等方面的權威解釋。直率地說,對於有償利用供役地的需役地人不信守合同確實是個錯誤,不過,除了消滅其地役權,應當還有其他調解的辦法。凡事都要權衡輕重與利弊。

    譬如,甲山村與乙水村訂立了取水、引水合同,約定了付款期間。但由於水價太高,甲村村民經濟困難確實無法按期付款,乙村以「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為由而取消地役權,結果遇到連季、連年乾旱導致甲村村民與家畜渴死事件發生。從這個「事例」中可以反思:到底是甲村村民的命要緊,還是乙村村民的錢要緊?以上「事例」只是個推測,但願這種意外事件不會發生。

    三、外國法例

    西方土地私有制國家都是「一切向錢看」的社會,地役權一般是有償行使的,但在維護供役地權利人權益和消滅地役權的規定中沒有因欠債而消滅地役權的規定。

    1.因供役地的原因而消滅地役權

    法國民法典第703條:如物之狀態致該物本身不能使用時,役權停止。704條:如物經修整能夠使用時,役權得修復之;但如第707條所規定,經過相當的時間後,足可推定役權已經消滅的,不得恢復之。

    日本民法典第289條:供役地的佔有人實行具備取得時效必要條件的佔有時,地役權因此而消滅。第290條:前條的消滅時效,因地役權人行使其權利中斷。

    2.因競合的原因而消滅地役權

    法國民法典第705條:如為之設定役權的土地以及負擔役權的土地歸於同一人所有,任何役均告消滅。

    3.因共有的原因而部分消滅地役權

    日本民法典第292條:需役地屬數人共有,因其中一人時效中斷或停止時,其中斷或停止,亦為其他共有人發生效力。

    4.因共有的原因而部分阻止地役權

    法國民法典第709條:如為之設定役權的不動產是數人共有的財產,其中一人行使役權,對其他人阻止時效進行。

    5.因共有人未成年而阻止地役權

    法國民法典第710條:如共同所有人中有一人是未成年人,對其不得進行時效時,其他共同所有人均保留其權利。

    6.因超過債權10年、他項財產權20年而消滅地役權

    日本民法典第291條:(債權超過10年不行使消滅,債權或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超過20年不行使消滅)對於不繼續地役權,自其最後行使時起算;對於繼續地役權,自妨礙行使的事實發生之時起算。

    7.因30年內不行使地役權而消滅地役權

    法國民法典第706條:30年內不行使役權,役權亦告消滅。第707條:依役權之類型不同,對間斷的役權,30年時間自停止享有役權之日開始計算;對持續的役權,自作出與役權相反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

    8.以行使役權的方式而鑒定消滅地役權

    法國民法典第708條:行使役權的方式,得同役權本身並以相同方式時效而消滅。

    9.部分因時效而消滅地役權

    日本民法典第293條:地役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一部時,僅該部分因時效而消滅。

    10.因地役權受侵害時效或因過失而消滅地役權

    德國民法典第1028條:(1)在設定負擔的土地上建有使地役權受到侵害的設施的,即使役權已在土地簿冊中登記,權利人除去侵害的請求權仍因時效而消滅。自請求權消滅時效消滅時起,以設施的存在違背役權為限,役權消滅。(2)(以上規定,不受已經登記的不動產登記公示力的影響)。

    由以上10個立法例可知,關於消滅地役權的論題,多是從技術層面或者自然形成機制上來確定的。主要的指導思想是保持地役權的長效機制,如法國地役權人30年內不行使地役權,對於供役地權利人沒有什麼妨害,消滅地役權的時效是很寬鬆的。日本法「超過20年不行使消滅」,也是比較寬鬆的法律環境。日本法「債權超過10年不行使消滅」。

    法、日、德等國民法沒有因債未按時還清而隨意取消地役權的規定。對付欠債的辦法,一般可以通過物權請求權和賠償損失等辦法來和平共處。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68條

    相關名詞:

    地役權法定解除的主要類型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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