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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02-1

    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規定

    一、基本理念

    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規定,指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已經成為獨立性物權地位,可以對於標的物獨立地享有佔有、使用及其他的權利,對於集體的土地支配權人或者統轄權人以及第三者有排他性權利,未經用益物權人或者用益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設立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等權利人都有自己的自主權,其他人無權干涉,凡是未經用益物權人或者用益權人同意、擅自設立地役權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會破壞正常的物權關係,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故法律禁止這種惡劣的不法行為。這種規定,主要由地役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不能混淆法律關係和物權化方針,如由第三者插足,假裝不動產相鄰關係,假裝地役權關係,利用他人的土地謀取巨大利益,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適格問題,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區別對待問題,可以從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規定中得到法律答案。

    物權法第163條明確規定:「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理解上述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保護已有地役權關係,維持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的法律關係。

    不動產物權關係的一個最大特點是,法律要維持不動產物權關係的穩定性,未經地役權人、用益物權人許可,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也不得隨意剝奪他們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地役權,其基本物權特徵是不動產用益權,是不動產相鄰關係的准共有權,是特殊優先級的土地利用權。

    如果破壞已有地役權關係,不光是破壞了合同關係,更大程度上是破壞了不動產的法律關係,影響到物盡其用、物盡其利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的不法行為。

    第二,地役權人、用益物權人有自己獨立的排他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可以排除土地所有權人的不法干涉與侵害。

    地役權、用益物權有自己獨立的排他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主要由地役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而所有權關係法主要是針對所有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混淆法律關係,混淆自物權人和他物權人排他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這是違反法律公平與衡平原則的,是絕對不能容許的。

    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以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其物權地位與物權價值受法律保護,根據其獨立的排他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可以排除土地所有權人的不法干涉與侵害。

    第三,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規定,不限於不動產相鄰關係對象,地役權人、用益物權人以其獨立的排他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可以排除第三者的不法干涉與侵害。

    地役權關係一般是在不動產相鄰關係中展開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由第三者插足,假裝不動產相鄰關係,假裝地役權關係,利用他人的土地謀取巨大利益,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真正的地役權是個從物權,不可能利用他人的土地謀取巨大利益。很多地役權是公益或者共益性質的,地役權人修建公路等會付出一定的代價。地役權關係法不是經濟法,經濟法是盡量讓有錢多投資多回報,地役權關係法是盡量理順物權關係,或者保持經濟秩序。

    有權威立法專家在談到本條款的「立法背景」時,舉出這樣的例子:甲房地產商在地下鋪設油管線需要通過某集體所有的土地,而該土地已發包給乙。這時,該集體在沒有徵得乙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與甲房地產商簽訂地役權合同。於是,乙以該集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起訴。實踐中這樣的糾紛很多。(王勝明主編、姚紅、楊明侖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347頁)

    以上例子,是農村地役權中的一個例子,但未見城市地役權的例子。證明了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規定,不限於不動產相鄰關係對象,地役權人、用益物權人以其獨立的排他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可以排除第三者的不法干涉與侵害。

    以上例子所透露出來的信息是,一些農村村組組織以行政組織的身份,或者以土地統轄權(「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無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個人權益,不經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擅自與房地產商簽訂地役權合同,房地產商毀損了所承包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影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今後的生產與生活;而且未經全村2/3的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違反了村民自治的法律程序和村民們的意願,應當視之為無效行為。村民向房地產商索賠無門,引起了用益物權人的憤慨,向法院起訴,要求討個說法。本條款的立法意圖,就是為此類權利人「要求討個說法」提供法律救濟的渠道,保護弱勢者的合法權益,對於不適格的地役權予以限制。「實踐中這樣的糾紛」確實很多。

    以鋪設地下油管線為例,不光是房地產商的地役權問題,還有油氣供應商的地役權問題。以俄羅斯至上海市的油氣管道為例,長達數千公里,橫亙數個國家以及中國十多個省市自治區。如果這也算作地役權的話,就是超大型地役權網絡系統,遠遠超出以上房地產商舖設油管線路的規模、廣度和複雜程度的想像力。

    二、法例與感想

    本條款,是要規定地役權的主體與客體是否適格性問題,就是要對於不適格的地役權進行排除,尤其是排除土地所有權人濫用權利的行為,切實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人的權利。每個權利人都有自己的物權地位、物權價值、物權風格、物權界限以及物權獨立性、自主性、對立性和排他性,都必須照章辦事,都不得專權、越權、霸權、侵權,亦不得以優勢權利來壓迫弱勢權利,不得強迫土地使用權人設立或者不設立地役權,更不得強奪土地使用權人佔有的土地來為不法的當事人來設立地役權,這才是地役權的主體與客體是否適格性的關鍵問題之所在。

    從前面幾個條款中,我們得知,地役權是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的一種特別的土地利用權、特別的優先權和附帶福利性的權利。不過,發生這種情形的,基本上是土地使用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間「平級物權關係」,大多數情形下還有互利互惠、利益均沾的「雙贏」的相鄰或毗鄰關係,也就是相對均衡的物權關係。然而,當發生「上下級物權關係」時,當集體的土地支配權、統轄權與用益物權或者用益權發生不平衡的物權關係時,有可能打破「平級物權關係」中的那種互利互惠、利益均沾的「雙贏」相鄰或毗鄰關係的和諧秩序,發生這種或者那種矛盾糾紛。

    中國是土地公有制國家,已經放權讓利給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等權利人,這些土地使用權人幾乎相當於土地自由人,只不過不能自由買賣土地而已。而國家法人主要集中於土地管理、土地統轄、土地調查、土地規劃等方面宏觀調控的權利。基於公平、公開、公正「三公」原則,國家將相關的權利下放給了土地使用權人以後,應當將該管的事物一定管好,對於不該管的事物不就不能管、不要管,這是一條物權法則,也是處事原則。

    現代社會幾百年以來,民法領域的「所有權限制論」已經取代了「所有權絕對論」,土地使用權人的自由權利得到了相當程度的保障。各國民法都有一個共識,即所有權人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侵害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傳統的地役權關係法中,對於地役權對像有著嚴格的界定,如由第三者插足,假裝不動產相鄰關係,假裝地役權關係,利用他人的土地謀取巨大利益,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如《德國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地役權只能存在於為使用權利人的土地提供利益而設定負擔中。役權的內容不得擴及於超出由此而產生的範圍之外。」這是指地役權的設定要規範化,主體範圍、客體範圍不適格的都不符合法律要件。

    第1021條第1款又規定了「設定負擔的土地上的設置屬於行使地役權的,在權利人的利益所要求的限度內」,這是指地役權的設定要符合土地使用權人(供役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包括自主權權益在內,應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涉。

    第1026條又規定了「設定負擔的土地被分割的,在地役權行使限於設定負擔的土地限於的某一部分時,在行使範圍之外部分,免除役權」,這是指地役權的設定要符合供役地分割的客觀條件,濫用權利的無效,將會被除權。

    三、一般總結

    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土地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地役權人的物權關係,平衡組織與個人的物權關係,著重點在於保護弱勢者的合法權益。

    所謂弱勢者的合法權益,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用益物權權益,包括土地按期使用的權益、投入產出的權益、農業補貼的權益、地上附著物的權益等,這是基本權益;二是由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附屬的供役地權利人權益,包括與地役權人簽訂合同的權益、可互利互惠的權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經濟補償受償付的權益等等;三是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沒有徵得乙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與甲房地產商簽訂地役權合同」,獨自撕毀了土地承包合同,涉嫌侵害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營自主權,對權利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集體組織應當給予權利人以損失賠償。

    本條款「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的規定,不僅僅是「簽訂合同」那麼簡單,而是意味著一整套權益保護的機制,正確地「簽訂合同」能起關鍵性的把關作用。

    解讀本條款需要釐清的問題是:第一,關於「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主體適格問題;第二,關於「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區別對待問題。如果需要建立土地使用權人供役地權利的「權利人同意」模式標準模型,應當從已經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供役地權利的標準模型上作為參考,並對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供役地權利即「權利人同意」標準模式、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供役地權利即「權利人同意」標準模式進行逐步分析、驗證與優化選擇。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63條

    相關名詞:

    已有用益物權之地役權設立的適格問題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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