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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01-1

    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的物權化取向

    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的物權化取向,就是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和一定的客觀條件及其依據的現實反映,以專項條款來專門規定農村地役權和地役權義務的主體和客體,並將歷史的、現實的和未來的地役權權利與義務作為統一的地役權制度來規範,以便於形成穩定的連續的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

    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最合理最成功的土地制度之一,為解決不動產相鄰關係的土地、水源的合理利用問題,提供了正確的物權化方針政策。法國民法典第649條明確規定:「由法律規定設立的役權,以公共利益、市鎮行政區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為目的。」堅定不移地大力支持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這種物權化取向,對於土地公有制的中國物權法,更是責無旁貸。

    第一,集體行使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與個人行使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均成為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的可持續性主體。

    地役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其經濟學意義,在於調整土地生產能力與生產關係的槓桿作用。就是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處理原則來調整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

    各地農村無論是否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無論是否實行三級所有的共同勞動、統一分配的經濟制度,保持已有的傳統的地役權制度,使其傳承性、恆久性得以延續至關重要。一些代表公共利益、大眾利益、長遠利益的基礎設施工程的地役權建設項目,應當採取法律和行政強制性手段,確保地役權的設立、延期制度順利實施。供役地人不能以「承包期限到期了」為由,抵制繼續使用已經設立了的地役權項目,更不能以各種借口來毀損地役權建設項目。

    以紅旗渠為例,是中國農村最大的引水、汲水、提水、飲水、蓄水、排水、發電、通行、景觀等綜合功能的地役權建設項目,是巨大型跨省、跨縣、跨鄉鎮、跨村組的綜合型地役權建設項目。儘管是人民公社時期的建設項目,但地役權的存續時間應當以紅旗渠的自然壽命相當。這條總長1525。6公里的紅旗渠,是全縣14個鄉鎮410個行政村約57萬人的命根子,直接價值數百億元。如果人為地毀掉這項工程,不僅僅是破壞數十萬人的地役權民事糾紛問題,更大程度上是重大經濟犯罪事實。

    歷史資料:紅旗渠

    紅旗渠是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林州人民在極其艱難的條件下,從太行山腰修建的引漳入林工程。被世人稱之為「人工天河」,在國際上被譽為「世界第八大奇跡」。

    紅旗渠工程於1960年2月動工,至1969年7月支渠配套工程全面完成,歷時十年餘。它以濁漳河為源,在山西省境內的平順縣石城鎮侯壁斷下設壩截流,將漳河水引入林州。在極其艱難的施工條件下,林州人民靠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的精神,克服重重困難,奮戰於太行山懸崖絕壁之上,險灘峽谷之中,逢山鑿洞,遇溝架橋,削平了1250座山頭,架設151座渡槽,開鑿211個隧洞,修建各種建築物12408座,挖砌土石達2225萬立方米。如把這些土石壘築成高2米,寬3米的牆,可縱貫祖國南北,把廣州與哈爾濱連接起來。

    紅旗渠總干渠長70。6公里,渠底寬8米,渠牆高4。3米,縱坡為1/8000,設計加大流量23秒立方米。

    總干渠從分水嶺分為三條干渠,第一干渠向西南,經姚村鎮、城郊鄉到合澗鎮與英雄渠匯合,長39。7公里,渠底寬6。5米,渠牆高3。5米,縱坡1/5000,設計加大流量14秒立方米,灌溉面積35。2萬畝;第二干渠向東南,經姚村鎮、河順鎮到橫水鎮馬店村,全長47。6公里,渠底寬3。5米,渠牆高2。5米,縱坡1/2000,設計加大流量7。7秒立方米。灌溉面積11。6萬畝;第三干渠向東到東崗鄉東蘆寨村,全長10。9公里,渠底寬2。5米,渠牆高2。2米,縱坡1/3000,設計加大流量3。3秒立方米,灌溉面積4。6萬畝。

    紅旗渠灌區共有干渠、分干渠10條,總長304。1公里;支渠51條,總長524。1公里;斗渠290條,總長697。3公里;農渠4281條,總長2488公里;沿渠興建小型一、二類水庫48座,塘堰346座,共有興利庫容2381萬立方米,各種建築物12408座,其中鑿通隧洞211個,總長53。7公里,架渡槽151個,總長12。5公里,還建了水電站和提水站。已成為「引、蓄、提、灌、排、電、景」成龍配套的大型體系。

    紅旗渠工程總投工5611萬個,共完成土石砌方2225萬立方米。總投資12504萬元,其中國家投資4625萬元,占37%%uff0c社隊投資7878萬元,占63%%u3002

    紅旗渠的建成,徹底改善了林州人民靠天等雨的惡劣生存環境,解決了56。7萬人和37萬頭家畜吃水問題,54萬畝耕地得到灌溉,糧食畝產由100公斤增加到1991年的476。3公斤。被林州人民稱為「生命渠」、「幸福渠」。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紅旗渠)

    第二,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的各種主體,既要遵守合同約定的地役權期限,又要注意某些不間斷地役權的連續性。

    農村專項地役權,是建立在物上地役權、權利地役權和財產地役權之上的積極地役權、可持續性地役權。按照地役權合同和不動產登記記錄來分析,應當是從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表現地役權與不表現地役權、連續與地役權與不連續地役權的混合物權體系。地役權合同和不動產登記記錄,只是代表地役權行使和供役地義務履行中的一個片斷,並不代表地役權權利與義務的全部事跡。

    物權法的上一條款,即第161條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和剩餘期限。這是截取地役權的一個側面而作出的具體規定。本條款作為上一條款的補充規定,將人們的視野從微觀地役權投向宏觀地役權,從而獲得嶄新的知識。

    農村地役權的可持續性,包括新時期土地承包責任制下的地役權和新時期宅基地使用權項目下的地役權的可持續性,取決於以下要件:(1)地役權建設項目依然存在,沒有人為毀損的地方,可以繼續服役;(2)地役權人以往執行地役權合同無瘕疵,依然保留了地役權的資格,並且確有必要繼續行使地役權;(3)供役地權利人無特殊理由,可以繼續為地役權人提供供役地或者地役權項目。

    第三,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基於農村集體內部土地共有制或外部准共有制而成立,集體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與個人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兩者之間均有權利與義務大小的區別。

    農村田野地役權、宅基地地役權等權利,對於村組內部成員來說,依然存在集體內部土地共有制的成分,應當盡量將「一碗水端平」,可以運用物權法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進行優先權的內部處理。對於集體內部的土地統轄權人而言,既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又有行政的責任盡職盡責地自始至終、一以貫之地履行供役地義務。

    農村村、組集體「以外」的集體地役權人或者個人地役權人,也存在土地准共有權。如過去幾個生產隊或者幾個生產大隊、幾個人民公社合夥建設的引水渠道,凡是派代表參加建設的,就形成了事實上的水渠共有權。但是,對於水渠盡頭的引用水,則適用於准共有權。因為,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共有權和地役權,是以公社為單位核定的。儘管撤社建鄉,行政和經濟體制變了,上一代和上上一代社員的共有權、地役權都是可以傳承到下一代、下下一代人的。

    農村村、組集體「以外」的集體地役權或者個人地役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的優先權。一種是如上面講到的,生產隊、生產大隊、人民公社主持修建的水渠,凡是派代表參加建設的,形成了事實上的水渠共有權,這是一級優先權。否則,就是二級優先權。如果以負擔行使地役權的費用來區別,如以負擔抽水費為例,享有一級地役權優先權的,應當比享有二級地役權優先權的負擔輕些才是正確的方法。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衍生的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因地役權類型不同,法定取得制度也就不同。

    農村地役權類型是相當複雜多樣的,要理順其地役權權屬關係也是不難的。大體上的思路是:

    第一層次:有公共利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集體利益的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二層次:有土地共有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土地准共有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三層次:有傳統地役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繼承地役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四層次:有放牧地役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耕種地役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五層次:有通行地役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引水地役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六層次:有繼續地役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間斷地役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七層次:有物上地役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權利地役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八層次:有積極地役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消極地役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九層次:有表現地役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不表現地役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第十層次:有成熟地役權的為第一優先順序,有試驗地役權的為第二優先順序,其他的為第三優先順序;

    地役權類型不同,法定取得制度也就不同,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存在主次優劣之分。譬如,事關公共利益的地役權,有可能壓倒一切地役權,也是最高一級的優先級取得制度。又如,集體取得的地役權,比之個人取得的地役權,有可能會發生優先權級別高於個人的現象。以上這些現象,不光是土地公有制國家是這種傾向,土地私有制國家也同樣存在這種現象。因為,地產權和地役權的集約化權利,是一種很特別的權利。從經濟學方面考量就具有很多很大的優勢,故不同於其他不動產和動產的物權化制度。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62條

    相關名詞:

    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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