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99-1
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
一、基本概念
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是基於農村田園地役權或者農村住宅用地地役權相鄰關係性質考量而專門設計的地役權制度,其法律物權化對象,僅適用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包括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和供役地專項負擔兩個組成部分。上述兩項地役權因具有特殊的意義,因此可看作是農村專項地役權的法律制度,旨在維護農村集體地役權關係制度的可靠性,防止公權私化現象和打擊人為破壞集體地役權關係行為。其中,「換人不換權」是新舊地役權人既定的法定的權利,「換人不換義務」是新舊供役地義務人既定的法定的義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地役權圓滿關係,是完善和穩定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物權法第16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根據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的解析,本條款應當體現以下幾項立法思想。
第一,著重在於解決農村兩個集體組織地役權關係的可持續性接續問題。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在解析「享有地役權的土地涉及承包經營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舉例說明:甲和乙兩地相鄰,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甲地缺水乾涸,乙地上因有一片湖澤而地質肥沃。甲為了給自己的土地澆灌,早在10年前,甲就與乙在乙地上設立20年的取水權,並進行了登記。約定在乙地上挖較寬的的河道引水,並每年支付一定的1萬的費用。10年後的今天,甲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了丙,那麼,這時的丙不僅是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還應當是享有到乙地取水的地役權人。因此,作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丙仍然可以繼續享有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權。
由於水源地是固定的,已有的水利澆灌設施是確定的,而承包人與承包期是會變更的,原有的地役權關係合同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剩下的問題是通過組織關係來解決新的地役權關係。
第二,著重解決新舊地役權關係交替過程中應當正確對待的組織關係與大小物權關係問題。
地役權關係是個小物權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和宅基地使用權關係是個大物權關係。面對大小物權關係問題時,解決新舊地役權關係交替過程中,首先是協調好兩個集體的組織關係,因為相鄰的兩個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的發包人、土地統轄權人,有權監管新舊地役權關係。其次是理順大小物權關係,包括新舊地役權關係。
第三,某些地役權形式上是約定取得,但內容上是法定取得。
舊的地役權關係合同是已登記並已順利實施了10年,因為登記公示就產生了法律效力。這份舊合同可以認為是約定取得地役權的。但是,因為舊的地役權關係合同產生了法律效力,新的地役權人接替舊地役權人的地役權,就不容供役地權利人討價還價,更不可以因為換了土地使用權人就拒絕履行合同。因為是農村專項地役權,在一定情勢下可以法定取得,供役地權利人的土地負擔也是法定負擔。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在解析「負擔地役權的土地涉及承包經營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舉例說明:上例中,如果供役地權利人乙將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給丁,那麼,這時的丁不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還應當是提供給甲地或丙人取水的供役地權利人,因此,丁繼續為甲地或丙人負擔剩餘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權。
(以上舉例資料,參見全國****會法工委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346頁∼347頁)
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包括就地取得制度、異地取得制度、原始取得制度、變更取得制度、傳承、遺贈、贈與、轉讓等取得制度,是一項很重要的地役權制度。
有史以來無論是小農經濟或者大農經濟的地方,總會或多或少遇到引水、蓄水、用水、排水和人畜車輛通行等方面的地役權問題,尤其是實行一家一戶小農經濟的矛盾更加突出。現實情況是,中國消滅人民公社三級集體所有制以後,一家一戶土地承包小農經濟佔據了主導地位,且許多農村「十年九旱」的現象相當普遍,引水、蓄水、用水、排水和人畜車輛通行等方面的矛盾最為突出。因此上,重點規範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每個國家都將農村田園地役權制度重點地詳細地放在民法、物權法的篇章中,以利於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的順利實行。相比之下,中國物權法所規定的條款並不多,屬於簡略式規定。
所謂法定取得,是指法律針對一些特定的物權對像預先進行特殊的優先權設置,使其以相對優勢取得相應的物權並加以保障,釐清物權對象,理順物權秩序,以便於定分止爭,而作出相對強制性規定的優先取得制度。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是「法定取得」或者「法定佔有」的典型代表作之一。其中農村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更加突出,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就是基於地役權人土地利用權之優先權性質而特別設置的取得制度,著眼於改善農村的生產關係和農村社會關係,創造和諧發展的政治經濟新局面。
農村宅基地地役權取得制度,也是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表面上,農村宅基地地役權與土地承包經營地役權沒有什麼關聯的,實則不然。譬如,農民上地幹活是從家裡到地頭來回走動的,這就將村莊通行權和田野通行權連接在一起了,兩種地役權結合在一起了;某些地方的農民的引水、蓄水、用水等方面的地役權,不光是指土地承包經營地役權一個孤立的部分,還將外地的河水或者井水引進到自留地、自留山甚至於宅基地裡面來,解決非承包地的用水即人畜用水問題。
倘若一個大自然村分為若干個組,分配宅基地以後,有的農戶分到另外一個組裡去了,從一個組調整到另外一個組,緊接著該農戶承包地也調整到另外一個組。與此同時,農村宅基地地役權和土地承包經營地役權也調整到另外一個組裡面去了,至於是否仍然與原組保留舊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的地役權關係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新的地役權關係能否重建,能否安全地行使。
二、一般分析
本條款的中心思想在於,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遇到跨地域、跨集體問題時,對於供役地權利人法定的義務和地役權人法定的權利如何規範化的問題。就農村與農業相鄰關係而言,有緊鄰的、隔鄰的甚至於遠鄰的相鄰關係。具體到供役地權利人法定的義務,如允許地役權人引水、蓄水、用水、通行、鋪設管線等方面提供便利的法定義務,是不論哪個大集體或者小集體及其當事人的,這是一個大政策、大原則,代表了物權化關係的大方向。所包含的主要內容有兩個方面。
1.享有地役權的需役地涉及承包經營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如何規範化的問題。重點在於,要關注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中跨地域、跨集體對像新舊權利的交接問題。
農村土地無論是屬於國家所有或者是集體所有,都會面對各種農村地役權如何行使的問題。處理這些問題比處理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更加棘手。本條款的中心思想,就在於以法定的形式和專項地役權的辦法來進行物權化處理,以促進「地盡其利、物盡其用」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基本原則的貫徹實施。實施「換人不換權」戰略方針,來維護穩定的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
譬如,甲和乙兩地相鄰,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轄區。甲地常年缺水,農業灌溉和人畜飲水困難;乙地有一片湖澤,水源自供有餘。甲為了引水灌溉農田和解決人畜飲水困難,已經於10年前與乙在乙地上設立了20年的取水權,並進行了登記,約定在乙地開挖渠道引水,並每年支付1萬元的經濟補償費。10年後甲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給了丙,丙取代了甲成為新的田園地役權人,享有到乙地取水的權利。
新土地承包人丙仍然可以享有10年期限的取水引水地役權。表面上這是一種意定的取水引水地役權,而實質上是法定的取水引水地役權。因為已經登記的舊合同產生了法律溯及效力,這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特殊的土地利用權和水源利用權,是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中重點保護的對象。
以上的田園地役權是單一的取水地役權。根據需要和可能,基於宅基地使用權之上再設立飲水地役權。飲水地役權比取水地役權更加重要,但是由於引水量小,較少設立取水地役權。
物權法本條款之所以要把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並聯在一起,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構成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事實。取水地役權不僅取決於農村集體的組織關係,更大程度上取決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的事實。如果上述例子不是集體之間,而是個人之間的新舊地役權關係,那麼,其依據的是取決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的事實。
2.負擔地役權上供役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規範為法定義務,是要求供役地義務人盡量提供便利和容得「合理侵入」的義務。
法定義務,就是法律欽命當事人的應盡的義務,是附有強制性的應當履行的職責與義務。農村供役地人為相鄰土地的需役地人盡量提供便利和容得「合理侵入」的義務,是每個國家民法、物權法都有規定的義務,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國家如此,那麼土地公有制國家更是當仁不讓了。
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制度,是建立在農村供役地義務人放權讓利義務基礎上地役權制度。這項制度是長期性、一貫性和連貫性的,意味著農村供役地人法定義務的長期性、一貫性和連貫性。對於地役權人而言是「換人不換權」,對於農村供役地人而言是「換人不換義務」。
接著上述「換人不換權」的例子講。如果農村供役地義務人乙將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給丁,於是又產生新的地役權關係。那麼,這時的丁不僅是取代乙的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而且還應當是為甲提供取水引水便利的新地役權關係義務人。因此丁要繼續為甲地負擔剩餘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權。這叫「換人不換義務」,應當視為法定義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62條
相關名詞:
農村專項地役權法定取得的物權化取向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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