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68-1
宅基地用益權的類型
一、宅基地用益權的類型
宅基地用益權,是福利社會主義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本相當於劃撥型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宅基地佔用權人的自主權、排他權優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佔用權。宅基地佔用權人基本是私益型、有些是共益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樣是專地專用政策,一般不受公共利益的約束,屬於自力更生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型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受公共利益的約束,少數發生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方面,多數集中於國家機關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方面。儘管公共利益大於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範圍也大於私益範圍,但畢竟受有償使用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擠壓,將部分無償使用的建設用地分流到了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方面。
因為宅基地用益權是福利社會主義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也單一,其物權關係不會如劃撥型建設用地使用權那樣發生太大的變化。
宅基地用益權,其土地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可以分成兩類。
1.私有宅基地用益權
第一類是村民私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稱為私有宅基地用益權,亦稱私有宅基地佔用權,通稱私有宅基地使用權,這是目前農村宅基地用益權的主要形式,因為絕大多數農村地區是一戶一處宅基地,佔用的權利為村民家庭享有。基於農民的身份權、居住權和福利社會主義制度考量,一般可調整為農民個人的土地享用權,並不受土地使用期的限制。雖然如此,同樣地,個人宅基地使用權仍然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和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所有權制度、用益權制度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是其通用工具。
但是,有的法學專家學者不願意承認農村存在私有宅基地使用權,這種想法和做法是過敏的反應或者是多餘的擔心。既然城市裡能夠冠冕堂皇地大量存在私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什麼農村村民不能擁有私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既然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權下面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斷定為私有財產,為什麼不敢斷定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下面的土地使用權為私有財產?這也難怪某些法學家批評物權法「該進不進,該退不退」。物權法的法理,是最鐵面無私的黑包公:公權就是公權,私權就是私權,把話說清楚明白了,才能定分止爭嘛!承認公民的私有財產,既是允許的,也是必須的。況且,承認公民的私有財產,天塌陷不下來。
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集體的,而農民集體的是可以依法分配給個人的。依法分配給個人的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由共有權變更為私有權。誠然,根據需要和可能,將宅基地使用權重新變回共有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2.共有宅基地用益權
另一類是村組組織共有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稱為共有宅基地用益權,亦稱共有宅基地佔用權,通稱共有宅基地使用權,這是目前農村宅基地用益權的次要形式,因為少數農村地區是集中合建房屋的宅基地,土地佔用的權利為村民小區家庭共有。不過,隨著中國廣大農村城鎮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拆遷戶和合建戶的不斷增多,共有宅基地用益權的比例會不斷增長。這一類宅基地使用權,類似於城市住宅小區業主家庭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這一類宅基地用益權,可以通過縣級以上政府重新規劃授權而取得,或者是農村居民拆遷時取得,或者是依法通過整合村民私有建設用地而取得。
從所有制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權確實是屬於村組共有制的權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權長期轉移給了村民家庭佔有,事實的土地佔有制發生了轉移,而且相當於永久性佔用權。因此,從佔有權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已經轉移成為私有制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並且因權利主體人數比例高於真正的村組共有制而成為主要形式。
類似問題還有城市住宅類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制上,建設用地所有權是國家的,而具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既可以為小區業主共有,也可以為獨門獨戶的業主私有,當然也包括國家公有在內。這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公有、共有和私有並存的實際情況。
二、宅基地共有制與優先權
1.共有制與優先權
農民組織共有的宅基地用益權,是處於優先照顧、優先發展的權利,或者稱之為「先取特權」。
從土地所有制結構來衡量,土地共有制優於土地私有制。從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來衡量,村民樓房下面的的宅基地利用效率優於獨門獨院房屋的宅基地利用效率。不光是社會主義國家偏好居民小區的土地共有制,各個工業化、城鎮化國家都是如此偏愛。但是,西方國家的公有制,是專指國家所有制,不存在「集體所有制」。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修訂以後,完全刪除了「集體所有制」這一「混亂不堪」的概念,用「所有權」、「共有」和「法人所有權」來代替之。
傳統的觀念認為,中國農村的所有制形式是「集體公有制」。如果認真分析一下,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的所有制形式確實可以算作集體公有制。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制取消以後,剩下的還有「村民共有制」,準確無誤地說就是這樣的。其中,宅基地所有制,是宅基地私有制與宅基地共有制並存、「彼消此長」(私消共長)的物權關係。
2.宅基地用益權與福利社會主義制度
宅基地用益權,是中國農村住宅福利社會主義制度的一部分。國家採取有計劃按比例供應和無償使用或者象徵收費使用宅基地的形式造福村民,成為廣大村民非貨幣收入的最大一筆不動產。廣大農村通過土地改革,順利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物權化政策,大大緩解了廣大村民的經濟困難,解除了許多村民的後顧之憂,成為卓有成效的惠民政策之一。
許多城鎮郊區和城中村的村民,住房福利平均水平高於本地城鎮居民的住房(福利)平均水平,關鍵在於中國農村住宅福利制度發揮了巨大成功。
3.宅基地用益權與圓滿狀態
宅基地用益權,依權利人相應的權利與義務而設立。如果其權利的期望值過高、義務的期望值過低,有可能發生越權的不良現象;如果其權利的期望值過低、義務的期望值過高,有可能發生棄權的不良現象。這兩種現象,都要盡量避免。物權法就是專門審核和調整物權關係的,既不能偏袒某個當事人,也不能壓制某個當事人,盡量地將一碗水端平。
既然物權法本條款將宅基地用益權定位為佔有權和使用權兩項權能,那麼,維護其權利的圓滿狀態,就以此為標準來進行標準化管理。不過,物權法的編排方面,也許有點不太妥當。所謂的宅基地使用權,說來說去,也總共只有佔有、使用兩項權能,比用益物權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三項權能還差一把火。就是說,其實際物權等級要比用益物權要矮小一個等級。如果真的將所謂的宅基地使用權當作「用益物權」來看待,那麼,就會拔高其物權的等級,由一個圓滿狀態標準變成了兩個圓滿狀態標準,由一元論變成了二元論,由一個中心論變成了多中心論,缺乏了基本的法理支撐基礎。
三、用益權概念和外國法例
關於用益權的概念,中國有少數物權法法學家零散地研究過一些。如中國社科院的學部委員梁慧星教授和他的弟子陳華彬教授,在其獨著或者合著的《物權法》著作中,肯定了用益權的存在,並且指出了用益權與用益物權兩種不同類型的物權特徵。本文采納了梁教授和陳教授的觀點,突出「宅基地用益權」概念,故意迴避了「宅基地使用權」這種沒有特色的概念。
梁慧星、陳華彬兩位教授指出:「用益權」與「用益物權」,是不相同的兩個民法概念。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系現代物權法學理上的分類。用益物權不止于于用益權,除用益權外,屬於用益物權的,在法國民法還有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等,在德國民法中還有地上權、地役權及限制的人役權權等。在現代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日本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未有規定用益權,但他們規定的永佃權與法、德、瑞士民法中的用益權有某些類似之處。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及其他民事立法未有明文規定用益權制度,我國未來物權立法是否需要明定這一制度,有待於進一步研究和斟酌。(載梁彗星、陳華彬合著《物權法》第246頁∼第247頁;陳華彬著《物權法》第412頁)以上精闢論述,對於筆者有很大啟迪,筆者非常贊成。
遺憾的是,兩位教授沒有給「用益權」下定義。並且,由社科院主持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系中國物權法草案第一稿),將用益物權的範圍列舉為農地使用權、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此後,起草人幾易其手,草案也一改再改,也進行過大量刪改,成為現在這幅模樣。
法國民法和德國民法的可借鑒之處,是有「用益權」的現存概念與相應的內容。不足之處,是沒有「用益物權」的概念,這一點正好與中國的相反。
法國民法和德國民法,立法立場不同,立法的時代背景不同,對於「用益權」所認定的概念也就不同。
1.法式「用益權」的概念即使用權與收益權及其變種
法國民法典第578條關於「用益權」的概念規定是:「用益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如同自己所有,享有其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該法還規定,用益權人,對其享有的用益權的客體可以產生的任何種類的果實,不論是自然果實、人工果實或民事上規定的果實,均有享用的權利。從其主要內容上看,是關於「使用、收益」權能的農用土地的收益租賃關係。但是,從使用權和居住權上來看,卻是「佔有、使用」權能的使用租賃關係。
2.德式「用益權」的概念即佔有權與使用權及其變種
德國民法典第1030條關於「用益權」的概念規定是:「(1)一物可以因設定負擔而受利益的人有權收取此物的收益的方式設立負擔(用益權)。(2)用益權可以因排除個別收益而受到限制。」這一部分,相當於其民法債務關係法裡面的收益租賃關係的用益權。
該法第1036條對於「用益權」作出了補充規定:「(1)用益權人有權佔有物。(2)用益權人在行使用益權時,應維持物原來的經濟用途,並依通常的經營規則進行使用。」這裡規定的卻是佔有權、使用權兩項權能。這一部分,相當於其民法債務關係法裡面的使用租賃關係的用益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52條
相關名詞:
宅基地用益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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