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08-1
承包地徵收補償制度
一、基本要領
承包地徵收補償制度,亦稱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是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的物權政策,是用益物權人補償權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徵收農民的承包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和經濟建設,終止了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並且對於他們全家人的生產生活產生了長期的不利的影響。基於保護農民承包人合法權益的考量,徵收人應當依法給予被徵收人給予合理的補償。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並給予合法合理的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拆借、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物權法第132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二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說明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無論是土地共有權人還是用益物權人,承包地被徵收的,反正可以依法足額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並享受安排承包人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中國的徵收徵用及其補償制度是個大政策大原則,對於被徵收徵用人以經濟補償方式予以動態平衡,符合贖買法的技術要領,符合一般均衡原理與系統工程原理,符合國家、集體(單位)和個人三方面的根本利益。從物權法第42條、第44條到121條、132條,從所有權的規範與調整到用益物權的規範與調整,實行統一的不動產與動產徵收徵用制度。其中,最典型和人數最多的補償權人,第一是農村中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權人,第二是城市中房屋所有權人。
不動產徵收徵用及其補償制度是個系統工程,需要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關係,進一步完善這項補償制度,克服各種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剷除滋生**的土壤,最大限度地保護每個補償權人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部門、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好維護好不動產徵收徵用及其補償制度,特別是要帶頭執行好維護好承包地徵收及其補償制度,不得執法犯法、仗勢欺人、侮辱群眾、欺上瞞下、為非作歹、暗渡陳倉,不得假借公共利益為名為房地產開發商征地而合謀取得不正當私利,不得與開發商沆瀣一氣、吃裡爬外、損公肥私、損人利己、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不得專為土地財政、政績工程、面子工程、承包工程而犧牲農民階級的根本利益,不得貪污、挪用、拆借、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國家公職人員帶頭違反承包地徵收及其補償制度應當罪加一等,決不姑息養奸。
土地是賴以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過:「土地(用經濟的觀點看,水也屬於它)乃是最先以食物及現成生產手段供給人類,其存在並不依賴於人力的幫助,但它卻是人類勞動的總對象。」土地為人類生存和生產提供了最根本的物質條件,人們在社會生活和從事生產活動時,首先必須「腳踏實地」,而且,土地也是財富的源泉,有一句格言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當然,這是一種概括的說法。對於農民而言,土地不是萬能的,而沒有土地是萬萬不能的。
關於承包地徵收補償的規定,不是單一的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而是一整套物權政策。從大政方針上到具體細節上,已經形成一套物權法律體系。
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是物權平衡的重要政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徵收農民的承包地,剝奪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影響到他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於是就打破了原有權利的平衡狀態,需要由新的平衡來填補物權的失重狀態。物權法有保護私有財產的一整套法律規定,用於抵抗任何單位與個人的不法侵害。憲法也有原則性、率領性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非經合法的理由和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他們的財產權。
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徵收集體的或者集體成員使用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收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以贖買法來置換農民的農用土地使用權,通過對農民合理的、足額的、不延遲的經濟補償辦法,不光是土地公有制通行的做法,連土地私有制的國家也是廣泛同一的做法。
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最大規模、最大對像、最大的調整類型的仍然是承包地的各種補償政策。就是說,所謂的徵收補償政策、所謂的土地徵收補償政策,最大規模、最大程度地向農村承包地集中。因為在現行制度框架條件下,在城市裡徵收單位與個人佔有的土地一般沒有統一的補償政策,只有徵收農村承包地才是最明確、最統一的徵收補償政策。國家之土地補償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農民階級和承包地種類傾斜,這是中國特色的土地補償政策。俗話說民以食為天,但俗話又說農民以地為天。任何地方、任何一級地方政府、任何時候都要統一執行國家之統一的土地補償政策,沒有足夠的徵收理由補償費支出和一定的徵收程序,就不得擅自徵收承包地。徵收承包地,會直接導致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喪失,導致農民群眾之生存權、發展權遭到嚴重挑戰,甚至於涉及到數億農民的合法權益的一體化維護機制。因此上,對於徵收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土地必須慎之又慎,切實做到萬無一失。
二、概述
所謂承包地,應當是廣義上的承包地,除了原承包地以外,通過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流轉的承包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取得或者流轉的「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承包的或者流轉的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土地,統統是征地和征地補償的對象。如果是通過入股、出租等形式流轉的承包地,或者是集體承包的承包地,經濟補償權人不止是單方面的,或者是雙方面或者是多方面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股民之間或者集體承包者之間、集體成員之間都要合理補償。
所謂合理補償,只能是向高標準看齊,不能向低標準看齊。要根據地價上漲指數、物價上漲指數進行加權補償。如有關政策規定對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的補償辦法,是按照承包地徵收前3年的平均數乘以15年(特殊的乘以30年)來計算的,是一種通行的做法。至於旱地、水澆地、水田等承包地各種作物的產量與產值是不難測定的。那麼,政策上的實事求是或者適當地向承包權人傾斜的應當是:
1.對於旱災、水災、洪災、風災、凍災、冰雹災、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因素影響到作物產量與產值的,應當將其不利因素剔除掉,按正常年份的產量與產值計算,即應當取三年中的max最高值,而不是中位數x∼、平均數x-,更不是最小數min。
2.另外,因農作物豐收導致的銷路不暢、價格下浮等市場因素的影響,同樣地應當取三年產值中的max最高值,而不是中位數x∼、平均數x-,更不是最小數min。
3.最大的問題,應當是徵收承包地的經濟補償應當與所拍賣的總平均價或者總價掛鉤,應當在「保底」的先決條件下向上浮動。可以採取兩次補償的辦法:第一次即第一步,是按照「保底」的辦法先補償、後征地,並直接將征地補償款發放到戶、到人,否則就不得開始動用佔有農民的土地。無論政府是否能夠成功地出讓所徵收的土地,都必須按照這種「保底」的辦法和程序進行,目的在於穩妥地保護被徵收承包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抑制地方政府盲目征地和「土地財政」的利益衝動,抵制某些無良政府不守信用、拖欠征地補償款項以及貪污腐化等違法行為。第二次即第二步,是在第一次即第一步的基礎上,再按照政府所出讓的土地價款給予承包者一定比例的提成,比如20%%uff5e30%%u7684提成。目的在於,依據商品經濟或者房地產經濟之物權交換原則,尊重價值規律,尊重承包者的物權地位與合法權益,將「合理補償」落到實處。現如今,一畝土地可以拍賣到幾十萬元甚至於幾百萬元,而給予承包土地的農民僅僅是補償三、五萬元,世界上哪有這麼不講道理的補償或者贖買辦法?
關於其他的征承包地補償辦法,目前主要是以金錢的補償辦法。早期的征承包地補償辦法,是徵收者給予被徵收者象徵性金錢補償,然後易地以相應的土地來補償。這種補償辦法有許多弊端,如徵收肥沃土地的卻補貧瘠土地,徵收近地的補遠地,徵收昂貴土地的補低賤土地,徵收近郊土地的補遠郊土地等等,承包的集體與農民個個怨聲載道,苦不堪言。隨著形勢的發展,這種「以地易地」形式的補償辦法基本上是不做了。但是,這種「以地易地」形式,或者說這種過時的政策仍然很有市場,被某些地方的政府官員「巧妙地」運用著。確切地說,這種「以地易地」形式,有違於村民自治、物權自主、合同自由等民事法律的自治主義法則的,土地承包權人要求以金錢補償而徵收人反其道而行之,這應當視之為政府侵權的行為,應當負停止侵權、改正錯誤、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應當按照被徵用(註:以前的徵用相當於本法的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與補償數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標準補償。對於補償範圍、補償對像和補償標準,本物權法只是抽像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要按照現行的、最新的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來辦理。總體上,補償範圍、補償對像在擴大,標準補償已經幾次變更與提高,而且會隨著地價上漲指數、物價上漲指數等各種因素進行加權補償,大幅度地提高補償標準。
承包地徵收補償政策,是一個不斷完善征地與補償機制的政策。其科學性、合理性和法律向被征地人傾斜的政策是至關重要的。嚴格區分真假公共利益的征地、嚴格補償政策與補償程序、補償標準和不失時機地提高補償標準,以及將補償標準與土地出讓價格掛鉤、不延遲地一次性地將補償款項發放到承包者手上、消除官商勾結和「土地財政」的不利因素影響等等,這裡面還有很多文章可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32條
相關名詞:
不動產徵收公共利益的概念用益物權人補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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