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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92-1

    林地承包期的標準期限30年至70年

    一、基本理念

    法律規定林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長的承包期,這是沒有價錢可講的,相信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

    林地承包期是林地用益物權的一項核心內容與物權指標,林地佔有權、使用權是必需的前置式物權,林地收益權是滯後或者很滯後的收益權。為了保障落實林地用益物權人滯後或者很滯後的收益權,就要根據各種林木的生長期規律、成材規律來區別對待各種林地的使用期限。某些林地用益物權旨在以保護林地使用權為主導地位的,某些林地用益物權旨在以保護林木為主導地位的,某些林地用益物權旨在以保護林木同時保護林地使用權為主導地位的。所有這些,都應當分類排列,認真對待。

    人們質疑耕地、草地承包期標準期限,而不質疑林地承包期標準期限,肯定是有一定道理的。比較之下,法律規定林地承包期標準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長的承包期,而耕地承包期標準期限是30年,草地承包期標準期限30年至50年,標誌著林地承包期標準期限的最高期限高於耕地的最高期限可達40年,高於草地最高期限可達20年。

    為什麼人們不質疑林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反而質疑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

    第一,林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是適度的,而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有不適度之嫌。

    眾所周知,從事林業開發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投資回報期和收益期長、風險也比較高。如櫸木、水青岡、紅豆彬、柚木的採伐或經營管理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又如我國特有的銀杏樹、樟樹、檀樹的採伐或經營期限至少是50年至60年。又如,中國的銀杏樹的生長極為緩慢,因此俗稱「公孫樹」,意即祖輩種樹直至孫輩才結果。浙江東陽地區的香榧樹,15年開始結果,100年才進入豐產期,並可延續生長四五百年,有的可達上千年。所以,大家出於公心對於林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都沒有意見。

    但是對於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的意見,質疑承包期標準期限有不適度之嫌,主要是有的人對於分配關係的質疑。這些土地是農民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並且是征地補償的主要地種。人的一生中不知道有多少個30年,許多新人要等待30年才得到分配,他們本來的有物權變成了等候的無物權,確實是個大問題。誠然,頻繁的調整承包地對於承包人是有不利的一面,但重新分配只不過是讓他們少得一點而已,而人家未分配的權利等於零呢。

    第二,林地承包人很少有垢病的地方,而耕地、草地承包人有些令人垢病的地方。

    種植樹木不光是能夠取得經濟效益,更大程度上是取得環境保護的生態效益。特別是果樹,既能為人們提供美食,又能製造氧氣,還能調節氣候、美化環境,水土保持,是一舉多得的好事。

    林地承包人不會污染土地,也不會人為的擱荒土地、浪費土地。很多林地的承包人在樹林中從事間作,種上糧食、蔬菜等作物,或者在樹林中放牧家禽、家畜等。在承包土地用益物權人中,數林地的承包人最有「承包」責任感和最守承包信用的。

    而某些耕地、草地承包人有些令人垢病的地方。有的隨意改變土地用途修建房屋,有的成年累月擱荒土地、浪費土地,特別是過度放牧對於草原環境的破壞性和很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從法理上、職業道德上和承包合同上各個方面來分析,為了落實土地經營承包責任制,縮短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一般分析

    1.承包期長短適度問題

    有關專家學者提出的兩個論點「承包期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和「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用在此處,倒是非常貼切的。

    林業是種植業,但與耕種糧食作物區別甚大。

    首先是收穫期區別甚大。一畝地的莊稼一年出產三茬,少則一二茬。而種植樹木呢?俗話說,百年樹木—也就是說百年一茬。如上所述。

    其次是投資管理期區別甚大。也因為莊稼的生長期短,投資與收益是短平快狀態。樹木的生長十分緩慢,所有管理費用累加起來,就是一筆很大的投資。如果承包期太短,「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如濫砍濫伐、毀林開荒、怠於投資與管理等,就是短期行為和掠奪式經營的表現。

    其三是收穫制度區別甚大。莊稼的收穫期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樹林的收穫期常常有特別法限制。中國實行限額採伐制度,林地上種植的樹木不能任意採伐。採伐樹木必須持許可證才能按照指定的樹木種類和一定數量進行。

    為了將林地承包人的長遠利益得以保障,按照不同種類的樹木來制定承包期,既是科學的,也是合理的。

    本條款設置的林地承包期為30年∼70年,特殊情況下還可以經過***林業部門批准延長承包期,是符合林業種植的客觀規律和農村實際情況的,理所當然地受到大家一致贊成。

    2.花卉、名貴、百年古木承包期的法理解構

    林地的承包期標準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長的承包期,承包期屆滿後承包人可以申請續期。這是法定的承包期權,而林地的種類會因森林、林木的差異產生承包期限的長短差別。

    森林法第4條規定了森林的5大類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這5大類森林實際上包括成千上萬個品種的林木,如何科學管理與標準化分類成了個大問題。隨著人口的增長、人類活動與生活空間的拓展,原始森林資源遭到大面積的毀損,大量稀有、名貴林木絕跡,也有許多普通林木逐漸變成了稀有、名貴林木,這意味著某些林地的承包期會隨著形勢的發展而適當延長。

    誠然,森林法所規定的5大類別的森林也會隨著形勢的發展而增加品種,如花卉類林木、名貴林木、百年古木等林木該法律中沒有提及,在實踐中需要加以補充。

    花卉類林木,是城市居民喜愛的觀賞類林木,幾年出一茬甚至於一年一茬、一年幾茬,應當是全部林木種類中最速決的一類林木。這種林地的承包期一定30年就顯得有些過長。因為花卉類林木所佔用的林地在於城鄉結合部和郊區,佔用的優質耕地和緊俏土地,甚至於佔用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承包期限太長不利於土地的調整與政府征地及補償,引發了很多矛盾糾紛且不好處理。

    名貴林木、百年古木的保護勝於林地用益物權人林地使用權的保護,保護的重點是物權的客體,不是物權的主體。原則上,承包對象是名貴林木、百年古木,而不是承包林地;承包期限超過70年並且可以無限制地承包,或者無限制地續承包期,這個大家都可以理解。絕大多數年輕的名貴林木也是不能移栽的,對於不能移栽的名貴林木的承包方法應當是「樹地合一」的承包,更換承包人可以,但不能更換承包林地(不能移栽);南方某些熱帶、亞熱帶地區,對於移栽年輕的名貴林木符合自然條件的,應當對於承包人和移栽訂立責任合同,以防萬一出差池,這種承包方法應當是「異地樹地合一」的承包,更換承包人與更換承包林地都要慎重考慮。

    原則上,百年古木包括百年名貴古木是不可以移栽的,包括南方某些熱帶、亞熱帶地區也是如此。筆者這輩子在華北的山西、河北和華中的湖北、華南的廣東輾轉生活了60年,也栽培過一些林木,粗淺地積累了一些知識。絕大多數地區移栽必死無疑。縱然移栽不死,為了運輸方便,將許多根部和枝椏被人為地砍掉了,顯得很不雅觀,失去了百年古木特有的典雅與風韻。結論是,承包對象是名貴林木、百年古木,而不是承包林地,任何移栽百年古木的行為都是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承包期限超過70年並且可以無限制地承包,或者無限制地續承包期。

    3.兩種森林承包機制

    森林法所規定的是保護森林資源,保護原始森林資源和人工森林資源。森林資源也包括各種林木。但該法不涉及承包期等林地承包權益問題。

    由兩種森林資源產生了兩種林地承包機制:

    一種是人工造林的林地承包機制。林地承包人不是承包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而且通過法定程序來取得林地的使用權,然後自己來植樹造林,進而行使林地用益物權。這種林地用益物權居多數,本物權法本條款主要是指這一類林地用益物權。這種林地用益物權的物權化方針,首要的是保護林地使用權,其次才是保護林業產品即林木。所謂「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制度以及續期制度,重心就在於保護林地用益物權人的林地的使用權。

    另一種是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的承包機制。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的承包人不是承包林地,而是承包森林與林木,而且通過法定程序來取得森林與林木的保護權及其他的信託式權利。這個承包機制之下,可以設立好幾種信託式權利:

    (1)純信託式林木的保護權。如權利人對於百年古木僅行使看護、保養、保護的權利,不能隨意砍樹枝當柴用或當柴賣等等,也沒有林地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2)信託式林木的所有權。如林木的所有權人出托某些林木或者林木廢料給看護人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雙方之間利潤分成,或者充抵工資等人工費。受托人只能按照林木的所有權人的意見行事,否則是越權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

    (3)信託式林地的用益物權。如森林的所有權人讓委託人看管林場,允許看管人在其承包的林地裡養雞、養豬等副業,對於現存的林地具有兼業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只不過是對於林木沒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

    (4)信託式其他的權利。如森林的所有權人讓委託人看管林場,允許看管人在其承包的林地裡采蘑菇、豬草、兔草、撿拾枯枝樹葉歸自己所有,允許看管人在其承包的果樹上摘取有數量限制的果子食用等。這種權利相當於孳息的取得權。

    原始森林、林木的承包機制,現行的法律中並無法定的承包權與承包期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比照法定的承包權與承包期規定簽訂合同,但不一定需要設置「最高承包期限」。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6條

    相關名詞:

    土地承包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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