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77-1
常規海域使用權的四大等級區分
一、基本理念
常規海域使用權,指用益物權型海域使用權、最普通的海域使用權。物權法第122條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關條款中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一般指的就是這一類海域使用權。因為其代表了大多數海域使用權,故稱之為「常規海域使用權」。
常規海域使用權,亦稱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型、海域利用權、最普通的海域使用權,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對國家所有的、或者是對國際所有並且中國有權開發利用的特定海域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權的總稱。
是由國籍與身份權制度、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和使用權制度決定的自然資源利用權、作用權,限於權利人依法取得的特許經營權之海域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使用權人一般只能在制度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下行使普通物權,行使擔保物權會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有些項目根本無法行使擔保物權。中國物權法在「擔保物權編」中未將海域使用權列在其中,原因蓋由於產生了一些法律瓶頸與缺乏可適性。
常規海域使用權的特點概括為:(1)一般為特許使用權;(2)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3)多種形式或者可套裝的特種使用權;(4)具有本位的和拓展的海域使用權;(5)占比例最大的一類常規海域使用權;(6)全部是經營類海域使用權;(7)所有權與用益物權關係的配置很特殊;(8)行使不當容易引起權利糾紛甚至於國際爭端。
海域,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海土面、海土底和海域天空及海域太空各種國家主權的立體體積。海域是立體幾何的概念,不是平面幾何的概念,包括:內水所有權、水體所有權、海床所有權、海土面所有權、海土底所有權和海域天空所有權、海域太空所有權,由這些基本所有權延伸為海洋漁業所有權、海洋礦產所有權、海洋航運所有權、海洋勘查和科研所有權,以及海洋天空所有權、海洋太空所有權等海域所有權。這些所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的所有權,排除外國各種勢力的侵略,並排除國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擾、侵犯、侵佔、破壞。是完全絕對的、排他的專屬所有權。在十大國家專屬所有權中,屬於第一類專屬所有權。
內水,又稱內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全部海域。內水是國家領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國家對內水如同對任何其他領土一樣,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權權利。領海,過去稱為海水帶,或者稱為領水。在聯合國框架協議下,伴隨國際公海自由原則確立而形成的,標誌著國家的海洋主權。它是沿著國家的海岸、受國家陸地主權牽連和管轄下一定寬度的海洋海水帶。
海洋,又稱「藍色國土」,是廣義土地的一種。廣義的土地,包括陸地、山川、冰川、河流、湖泊、水庫、水塘、灘涂、沼澤和海洋、海島、海礁,因為海洋、海域均存在地殼底土,故可稱之為廣義上的「土地」。國家領海所有權視同國家領土所有權,並成為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所謂專屬經濟區,是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它是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海基線算起,寬度不超過200海里。在這個區域內,沿海國對該區域的自然資源有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等主權權利。並且,對該區域內的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有管轄權或專屬的管轄權。而外國在這個區域內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國的法律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一般分析
海域使用權,經常性發揮作用的,可以區分為以下四大類別與級別:
第一,國家海域信託所有權。
屬於國家所有的海域,由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此類海域使用權,屬於國家信託所有權項目下的海域使用權。
國家所有的海域,即國家專屬所有的海域。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是國家依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取得的領海主權、經濟區主權等主權,並由***統一行使的中國海域專屬所有權。中國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一部分由中國領海範圍內組成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另一部分中國專屬經濟區範圍內組成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
由國有企業開發利用領海之內的各種海洋資源,該類物權屬於國家的信託所有權。委託人是國家,受托人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對於自己所管領、支配的海域具有信託佔有、信託使用、信託收益和信託處分的權利。換言之,國有企業的海域使用權,為國家信託所有權項目下的海域使用權,屬於高級海域使用權。
國家海域信託所有權的授權原則,為唯一授信原則,只授予本國的國有企業,對於其他的單位和個人、外國的組織與個人不得授予。
第二,國家海域信託用益物權。
屬於國家佔有的公海海域,由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此類海域使用權,屬於國家信託用益物權項目下的海域使用權。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一種是可稱之為「他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另一種可稱之為「本國海域超過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或者「公海海域經濟區用益物權」。前一種用益物權受制於別國的海域所有權人,後一種用益物權受制於聯合國海域所有權人。
國家佔有的海域,除了本國專屬經濟區佔有的以外,還包括一國佔有或者多國共同佔有的公海海域。儘管聯合國有關組織規定公海為國際所有,而實際上為聯合國海洋國際公約組織會員國所有。各國取得海域使用權,一種是劃分勢力範圍的,一種是不劃分勢力範圍的。無論是哪種佔有形式,均為臨時性的佔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收益權,沒有處分權。即使是多國共有的海域使用權,也只能是共有的海域用益物權,不具備共有的海域所有權。
由此可見,中國國家佔有的公海海域,可定位為國家專屬用益物權。但是,這種「國家專屬用益物權」只對本國國內生效的物權等級。對於國際上他國而言,只能稱之為「國家用益物權」,而且是臨時性的用益物權。「國家專屬用益物權」屬於高一級排他性、獨立性的國內定限物權,「國家用益物權」屬於低一級的排他性、獨立性的國際定限物權。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國際海洋公約組織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專屬經濟區以海洋資源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專屬權利,也是與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相配套的專屬權利。由於此項權利是國際海洋組織授予海洋國,以海洋專屬經濟區劃分利益範圍的。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從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一種是可稱之為「他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另一種可稱之為「本國海域超過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或者「公海海域經濟區用益物權」
與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相對應,國有企業在此海域內從事各種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的權利為國家信託用益物權。委託人是國家,受托人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對於自己所管領、支配的海域具有信託佔有、信託使用和信託收益的權利。換言之,國有企業的海域使用權,為國家信託用益物權項目下的海域使用權,屬於中級海域使用權。
國家海域信託用益物權的授權原則,為唯一授信原則,只授予本國的國有企業,對於其他的單位和個人、外國的組織與個人不得授予。
第三,普通用益物權型海域使用權。
一般單位、個人向海洋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或者通過應標、競拍取得的國家領海或者公海海域使用權,不包括國有企業的海域使用權,均為普通用益物權型海域使用權。相比之下,屬於低級海域使用權。
普通用益物權型海域使用權,是與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相對應物權種類。我們知道,就其級別來劃分,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高於普通所有權,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高於普通用益物權。如果普通用益物權人使用的是本國領海、專屬經濟區的海域,所對應的對象是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如果普通用益物權人使用的是他國領海、專屬經濟區的海域和國際公海海域,所對應的對象是他國海域專屬所有權、本國專屬用益物權。但是,普通用益物權型海域使用權人,無論是受制於本國或者他國的海域專屬所有權或者專屬用益物權,均屬於低級的海域使用權,即屬於普通用益物權型海域使用權。
有的人說可能會說,你是國家的用益物權人,我也是用益物權人,我們是平起平坐的,你不能管我,我不能管你。這種說法是錯誤觀點。每個國家的政策物權高於技術物權,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高於普通所有權,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高於普通用益物權,這一點我們一定要搞清楚。
第四,享用型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一種是有償使用的,需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另一種是無償使用的,不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其中,後面的一種屬於享用型海域使用權。比如以下幾種情形,單位或者個人不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1)軍事用海;(2)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3)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4)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援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以下幾種情形,單位或者個人按國家規定,可以減繳或者免繳海域使用金:(1)公用設施用海;(2)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3)養殖用海。
向海洋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按照傳統作業方式與條件取得的,諸如大陸或者島嶼沿海地區的傳統漁民,包括單位和個人的漁民,其海域使用權可確認為傳統型海域使用權,對於近海和近海灘涂的養殖、捕撈使用權應當有優先使用權。這種優先使用權,也可稱之為劃撥的海域使用權。但是,漁民從事海域養殖、捕撈業以外的經濟活動,則應當另外申請,或者通過競標、競爭拍賣取得的國家領海海域使用權。二是按照工商業作業方式與條件取得的,如從事旅遊、港口、航運、探礦、採礦和海洋科研等海洋用途,或者通過海洋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國家海域的使用權,或者競標、競爭拍賣取得的國家領海海域使用權。但是,一般來說,是以招標、拍賣海域使用權來確定用益物權對象。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2條
相關名詞:
海域使用權的根本性質與等級序列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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