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72-1
用益物權人補償權
一、基本概念
1.補償權
用益物權人的補償權,全稱為用益物權人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取得的不動產損失補償權與動產損失補償權,別稱收益承租人取得的補償權。
用益物權人依法接受經濟補償或者物質補償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用益物權人物權保護的一項既定的權利。當用益物權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非正常剝奪、消滅或者受到影響時,即國家因公共利益等原因徵收徵用單位、個人財產時,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可以連同財產所有權一起合併取得及時的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者物質補償。
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此項特別規定,由公共利益關係法和徵收、徵用補償法統一規範與調整,重在確認是否因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經濟補償合理合法,防止公權濫用和侵害弱勢者的合法權益。
其重申式的規定,應當包含以下幾層意義:
第一,徵收、徵用人應當實行的三大原則。一是依據公共利益需要而徵收、徵用所有權人財產或者用益物權人財產權的原則。這是前提條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則。徵收、徵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消滅了他人的財產權。為了防止手段的濫用,平衡他人的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保證公平公正。三是依法給予補償的原則。本法第42條、第46條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主要是針對所有權人的各種補償辦法。本法本條款主要是針對用益物權人的各種補償辦法。
第二,徵收、徵用補償辦法的法律適用。除了物權法三個條款的規定以外,以下補償辦法是:憲法第10條第3款、第13條第3款,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農業法第71條,草原法第39條,漁業法第14條,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關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被徵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征地被單位所有的復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這些行政法、部門法、專門法的特點是專業性和可操作性強,比物權法的規定更實用。
第三,用益物權人與所有權人補償權的一致性原則。某些行政法、部門法沒有「用益物權人」這個詞彙,正好物權法有這個詞彙。物權法試圖建立統一的不動產與動產、用益物權人與所有權人補償權制度,把用益物權人補償權和「補償權的一致性原則」提上了議事日程,這是一個很大的創舉。限於立法權限,本法本條款沒有將全部的用益物權人補償權列舉上去。這既是一個遺憾,同時也是一個希望。在現行的補償制度不夠完善的情勢下,提出用益物權人補償權與所有權人補償權的一致性原則具有前瞻性,這是注重立法質量的表現。
2.補償權主體
用益物權人補償權主體,主要是土地使用權、水域使用權或者取水權等方面不動產用益物權人和其他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用益物權人。在物權體系中,他們屬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二級物權人,是人數甚為龐大的物權群體。他們的補償權與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人的補償權一樣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他們的補償權。用益物權人單獨行使補償權或者與所有權人共同行使補償權,行使單項的或者合併同類項的補償權,應當不受法律的限制。原則上,各種權利人和各種應補償項目及其補償數額應當是「應補盡補」,用益物權人的與所有權人的補償權應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
實際上,許多不動產用益物權與不動產所有權甚至於動產所有權關係密切,如收益租賃權人在租佃的土地上種植的樹木、莊稼和放牧牲畜,未砍伐的樹木、未收割的莊稼就是用益物權人的不動產所有權,被徵收牧地上受影響放牧的牛羊就是用益物權人的動產所有權。中國是土地公有制國家,農地、林地、牧地、漁地、荒地、灘地、狩獵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所有權人退居二線,充當了土地用益物權人,中國各種物權法根據以上情況,根據國情、社情、民情和法情調整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將他們的補償權與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人一樣地受法律保護。用益物權人補償權的設置是用於保護弱勢者的合法權益的,他們之中有許多人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迫失去了土地、房屋等重要財產,失去了家園和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料,不給他們以合理的經濟補償是沒有任何法理依據的,給予他們以合理的經濟補償是天經地義的。
用益物權人補償權與慈善事業的捐獻權是不一樣的物權化方針。補償權是保障弱勢群體最基本的財產權,捐獻權是保障先進群體或者富裕群體最基本的人道主義自由權力,補償權的設置與行使不影響捐獻權的設置與行使。戰爭時期國家動員民眾捐獻錢物是出於國家與民族危難的緊急關頭,或者出於國防開支的緊急狀態與財政窘迫狀態,或者出於廣大民眾的愛國精神,將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捐獻給國家又不影響到日常生活。國家重點的搶險救災應急需要的非常時期,廣大民眾自願地向災區人民捐獻錢物,將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捐獻給災民又不影響到日常生活,對於這些大義凜然的慈善精神是無可厚非的。關鍵在於,應當將捐獻錢物之捐獻權主客體之基因與徵收徵用的補償權主客體之基因區分清楚,儘管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物權化方針是迥然不同的。
二、一般分析
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指「因不動產或者動產(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徵收」而導致的收益承租權等物權消滅,是政府通過經濟補償或者贖買方式所採取的良性剝奪財產權,進行定向的物權置換行為。一般而論,「因不動產或者動產(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徵收」而導致的物權消滅,是針對財產所有權人的財產權的,而在特定情勢下也可能針對用益物權人財產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的權利或者地上附著物、農作物收穫的權利等,這些用益物權人財產權,同樣地會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消滅,同樣地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影響用益物權的行使,指「因不動產或者動產(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徵用」而導致的影響用益物權的行使,是政府通過經濟補償或者賠償方式所採取的良性互動,政府徵用用益物權人所佔有的財產,對於用益物權人的工作、生產所帶來的不方便甚至於財產權損失等負面影響是必然的。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完好無損的並且完好無缺的,政府以返還原物並給予用益物權人以相應的經濟補償;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輕微損壞,政府以完好修理、修繕、修復的辦法進行恢復原狀,政府以返還完好的原物並給予用益物權人以相應的經濟補償;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壞、滅失的,政府以經濟賠償的辦法進行事後彌補。政府因徵用所需要的徵用的一般是動產,所對應的徵用對像一般是所有權人的財產,有些時候也徵用用益物權人所租賃的財產,故用益物權人的權益也是被法律保護的。
用益物權人補償權客體,主要對象是土地使用權、水域使用權或者取水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等方面用益物權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以及其他的不動產和動產或者權利。儘管物權體系中他們屬於二級物權,但是,用益物權人的補償權的客體並不限於用益物權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國家因公共利益等原因徵收徵用單位、個人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時,往往是用益物權客體與所有權客體聯結在一起的。譬如,徵收、徵用農用土地時,徵收徵用的主要對象是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上的附著物如莊稼、林木、果木和房屋等,被一同徵收或者徵用,或者房屋被拆遷。以此類推。
徵收、徵用,主要是衝著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來的,衝著土地不動產所有權或者動產所有權等方面來的相對較少。因為土地資源是一種很特別的稀缺、多用途、長久用途、很有價值與使用價值、公共性的資源,又因為中國是土地公有制國家,所謂徵收、徵用,是國家因客觀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換成其他的土地使用權主體與客體,以改變土地用途使其發揮出更大的效用。譬如,城市與農村的拆遷工程,國家表面上衝著單位、個人的建築物、構建物來的,實際上是衝著其土地使用權來的。
由此可見,物權法在規定了所有權人的補償權之外,再增加用益物權人的補償權,並非是「多此一舉」,然而是十分必要的舉措。所謂補償權,應當與所有權(包括制度信託所有權)的補償權與用益物權的補償權一同對待,都是補償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本條款的意思表示,關鍵部分就在這裡。
本條不是補充立法,而是按順序立法。前兩條款對所有權人補償權立法,本一條款接著對用益物權人補償權立法,兩個部分的立法適用於同一規則與宗旨。
特別令人遺憾的是,中國目前的徵收徵用的補償權制度仍然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1)「應補盡補」的原則沒有落實。如農村被徵收、徵用人的青苗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費明顯的過低,補償比例明顯的不合理。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拍賣出高達每畝數十萬甚至於數百萬的價錢,而給農民的補償費每畝不超過三四萬元,甚至於拖欠、截留、挪用、私分、侵佔補償費的例子很多。(2)沒有實行用益物權人與所有權人補償權的一致性原則。城鎮中有許多收益承租人每月為租賃商舖等付出不菲的租金和一定的押金。商舖被政府徵收或拆除後,商舖所有權人得到了補償,而承租人卻分文得不到,有的甚至於連押金也不退回承租人。按照本條款的規定,這部分用益物權人應當是屬於法定的補償權人,他們的權利應當受法律保護。這一類刻苦耐勞的補償權人人數眾多,但得到經濟補償的卻寥寥無幾。現在的情勢是,物權法的規定是建設性規定,不是具體的、專門的規定,到底該怎麼辦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1條
相關名詞:
用益物權人補償權的法定規則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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