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73-1
用益物權補償權的法定規則
用益物權補償權的法定規則,廣泛適用於特別法和普通法的共同綱領規則,經濟法、專門法和行政法等特別法提供專門的補償規則,物權法、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提供概念上的補償規則。兩種規則,實為同一性質的規則,各有各的特色與作用。
用益物權補償權的法定規則,除了徵收、徵用人應當實行的三大原則以外,還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
一、用益物權補償權與所有權補償權同等保護的規則
用益物權形式上具有獨立的物格和權利對象,儘管屬於他物權、定限物權,同樣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同樣受政策物權、技術物權所保護,同樣受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和徵收徵用補償法等法律所保護。因此,用益物權補償權與所有權補償權同等保護的規則,是財產和財產權同等衡平、同等保護的規則。
1.用益物權人也有財產所有權
用益物權並不是完全與所有權完全隔離的,用益物權人可以從收益權對像中取得相應的自己的財產所有權,稱之為子物之「子所有權」,與收益租賃出租人本物之「母所有權」均有財產所有權的含義。如商舖所有權人將自己的商舖出租給承租人經營,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徵收該已經出租的商舖時,商舖所有權人會面臨著商舖財產的損失和收租利益上的損失,承租經營者會面臨著經營上的損失和未銷售商品低價出售的損失或者財產搬走時費用增加之經濟損失。上述商舖所有權是「母所有權」,商舖中的商品是「子所有權」,母子所有權都有連帶所有權。籠統地說,收益租賃出租人是「所有權人」,收益租賃承租人是「用益物權人」,他們各自享有經濟補償請求權。
現實情勢是有許多地方的經濟補償僅給予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則不聞不問。這就破壞了用益物權補償權與所有權補償權同等保護的規則,這種現象應當糾正。
2.法律置於不同權利人平等補償的機會
本條款重申「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的規定,即暗示了用益物權補償權與所有權補償權同等保護的規則,是財產義務和財產權利同等衡平、同等保護的規則,是公事主體與民事主體均適用於物權請求權與法律救濟規則。
當用益物權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在非正常剝奪、消滅時,用益物權人的發展權遭到威脅,這種遭遇與所有權人的遭遇是一樣的不測。物權法第38條第1款規定:「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具體到經濟補償方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就單一補償權而言可謂單獨適用,就多項補償權或共同補償權而言可謂合併適用。總體上,就是所有權方面的補償與用益物權方面的補償合併適用,動產與不動產損失補償權合併適用。「合併適用」也暗示了用益物權補償權與所有權補償權同等保護的規則,是財產和財產權利同等衡平、同等保護的規則。
二、用益物權補償對象與所有權補償對像同等保護的規則
用益物權補償對象與所有權補償對像同等保護的規則,是兩者之間「機會均等,一視同仁」的規則。
並不是說要在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之間一定要搞平均主義,只能在「都要保護」和「一同保護」上作文章。按理說,在自然資源公有制條件下,用益物權補償對象與所有權補償對像區別不大,有的物權項目幾乎沒有多大區別。譬如,中國農用土地使用權基於免費的享用權考量,其土地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儼然於土地所有權的「三項權能」,只不過是少了一項買賣土地的自由處分權而已;以法律程序公開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名義上是用益物權,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值規律在起作用,儼然於土地所有權的「三項權能」,只不過是少了一項買賣土地的自由處分權而已。就是說,用益物權補償對像之物權地位略低於所有權補償對象,而經濟價值卻不一定低於所有權補償對象。
補償對象,指概念性補償對象與實體性補償對象的總稱。當適用用益物權補償對象與所有權補償對像同等保護的規則時,需考慮是否與其他規則相聯繫,該規則是與本規則平行的還是高級的規則。以公共利益為代表的概念性補償對象,是優先級的高級規則;以土地不動產為代表的實體性補償對象,是非優先級的平行規則。關於實體性補償對象,留作下一個問題討論。
1.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來確定補償對象的維度
概念性補償對象,指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為參考對象,進行合理性、合法性認證,並以此為根據來決定被補償對像和補償數額。
一般而論,權利人取得相應的補償,屬於「公共利益」範圍內的可能會少得一些,屬於「非公共利益」(商業利益)範圍內的可能會多得一些。公共利益的概念,專家定義為「通常是指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和社會整體的利益」。《解析物權法42》中專門闡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與適用範圍。在這裡不再贅述了。而現實情況是「公共利益像個大籮筐,什麼東西都往裡面裝」,真正計較起來,地方政府暴力拆遷、違法征地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如果涉及到地方政府違法拆遷、征地的問題,那不是「補償」能夠了結的問題,肯定是「賠償」的大問題了。
請注意「徵收」與「徵用」兩者之間補償方法上的差異。
(1)徵收,是以國家公權力來強制消滅所有權或者消滅用益物權的剝奪行為,使原有的權利主體與客體由有物權歸為零物權,同時使新的權利主體與客體由零物權歸為有物權。也就是說,國家強制性地將新的物權人代替舊的物權人,或者將新的標的物代替舊的標的物,實施的是整個物權主體與客體的變換。
(2)徵用,是國家在應急狀態下強制性使用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的財產,包括單位、個人的財產,用完以後要求原樣返還。徵用,是財產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暫時性轉移,但不包括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轉移。戰爭狀態、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等特殊情況發生時,徵用也可轉為徵收。原物主人自願捐獻的情況下,徵用也可轉為徵收。一旦徵用轉為徵收,原物主人的財產權將被消滅。徵用過程中,如果是非消費品,使用結束後,原物還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對於物的價值減損的部分要給予補償;如果是消耗品,通常要給予對價的金錢補償。
(3)因不動產或者動產及其權利的剝奪、消滅而獲得價金或者實物的補償權,決定補償程序、方式、數額的,應當是被補償的權利人。特別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一定要防止拆遷人權利的濫用,一定要給予被拆遷人以討價還價和迴旋的餘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暴力拆遷,給予權利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的,應當擔負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徵用對象的補償權,不是每種徵用對象都有補償的權利的,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區別對待。
2.依法補償並確保補償權人利益
通常應當補償的價金應當大於徵收標的物的現實價值,被拆遷的應當給予同等居住面積的保障,被征耕地的應當給予相應耕作土地補償、經濟補償或者生活保障。其中以同樣的物補償的,叫做物質補償;以價金補償的,叫做經濟補償。法律和解讀中將「經濟補償」與「物質補償」混同在一起。這裡是有很大區別的,房地產市場火爆時與房屋價格高企時,特別是被拆遷的業主,「經濟補償」(價金補償)對於他們意義不大,或者說是很吃虧的,「物質補償」(實物補償)對於他們的財產保值甚至增值的作用。因此,法律上有「依法補償」的原則,主要是保護補償權利人的利益的。
徵用對象的補償權,因不動產或者動產及其權利受到影響,這類對象可適當補償,主要針對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的進行補償。
三、用益物權補償與所有權補償同等到位的規則
徵收徵用不動產的補償對象,准用用益物權補償與所有權補償同等到位和「應補盡補」的規則。
實體性補償對象,單獨考察時並不考慮概念性補償對象,僅考慮補償客體的項目以及與此有關徵收徵用和實證性補償的可行性、公正性。基本規則是「缺什麼,補什麼」,在這個規則行不通時,才使用貨幣補償的變通方法。
1.以實體性補償對像來確定補償權
實體性補償對像有三大類別。(1)徵收徵用動產物時,一般針對所有權人補償,針對用益物權人補償屬於另案處理。(2)徵收徵用一般不動產時,一般針對所有權人補償,針對用益物權人補償也屬於另案處理。(3)徵收徵用自然資源類不動產物時,對於各種所有制的單位、個人用益物權人,准用用益物權補償與所有權補償、信託所有權補償同等到位的規則。
現行的行政法規關於補償權的對象是籠統的。一個關鍵問題沒有挑明,即是否存在用益物權補償與所有權補償同等到位的規則?如果有這種規則,所針對的對象是哪些權利人?該權利人對應哪些實體對像?
當徵收已經構成事實時,所有權人與其關聯的用益物權人的財產權一同受損害或者受影響。於情於理之中,所有權人與其有物權關聯的用益物權人理應一同受到補償。然而目前的法律架構,基本上僅認可對於所有權人的補償,對於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規定不夠全面。
2.補償權利人對像應當擴大
收益租賃權人也就是用益物權人。以下用益物權人的補償權容易被忽視:一是租賃或者承包汽車從事營利活動的一類用益物權人,由於他們不是動產所有權人,又由於國家徵收此類動產的幾率較小,已經被忽視。二是租賃或者承包廠房、商舖、寫字樓從事營利活動的一類用益物權人,由於他們不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儘管國家徵收此類不動產的幾率較大,但已經被忽視。三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市屋基使用權之類的用益權人(大致上物權比用益物權矮小一級),這些不動產權利人的補償權也已經被忽視。
目前國家政策比較重視的是農村經營承包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其基本規則是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原來是耕地的、林地的、草地的、漁場的,按各業的標準補償。
所謂「用益物權補償與所有權補償同等到位的規則」,從補償實體上認定,目前還只是止於這一步。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1條
相關名詞:
用益物權人補償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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