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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70-1

    用益物權人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定義務

    一、基本理念

    一般規則: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法定義務。任何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不得干擾、破壞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不得以不行使權利或者未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各種法定的義務,否則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用益物權人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義務,是以法定的義務為主導、意定的義務為補充的整體性義務。法定義務的法律強制力、約束力和其他諸種法律效力,全部優於意定的諸種法律效力。這是中國物權法的一大顯著特點。

    用益物權人遵守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法定義務,指遵守特別法專門法的法定義務和物權法的法定義務的統一的既定義務。這是「自然資源使用制度上的規範與制衡」方面第一類責任人,是執法守法的重點對象。

    按照物權法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用益物權人在行使佔有、使用與收益權利的時候,需要接受所有權人、法定要件的雙重限制,需要履行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按照特別法專門法權利與責任、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用益物權人必須遵守用途管制制度環節上的規範,在物權的取得、行使、變更、轉讓與消滅程度上,在合理有效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整個過程中,必須對所有權人信守合同,信守誠諾,履行義務。

    用益物權人遵守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法定義務,不同於一般的法定義務,因為用益物權的特殊性和自然資源的特殊性,權利人所履行的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對於中國政策物權體系和技術物權體系而言,最大的限制對像莫過於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眾所周知,這種物權是永遠定格化的,無緣升級為所有權。自然資源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不是財產共有人,而是各自獨立的財產權人。

    所謂「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規定」,指合理利用資源的具體義務人遵循「誰利用,誰負責」的原則。

    虛用權利、濫用權利和環境污染,已經成為現代社會自然資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

    憲法、土地管理法等300多部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都十分重視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旨在消除自然資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對於用益物權的義務規定得非常仔細。對於同一類型的物權進行高強度、高密度的規範,這是史無前例的,充分說明了自然資源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合理開發利用的特殊性。

    一本名為《土地法律小全書》的專業書籍,收錄了2007年3月份以前出台土地的法律、法規共220部(約佔全國法律、法規、條例、條令、規章制度的22%%u4ee5上),分為「綜合」、「規劃與耕地保護」、「土地權利與登記」、「土地利用」和「土地監察與法律責任」五大內容。其中,「土地利用」的政策物權方面佔有91部法律法規,幾乎相當於220部總量的1/2,約佔全國法律法規的9%%u4ee5上。從這些大量的法律法規中,主格調是突出國家和集體的權利,同時重點規定用益物權人關聯性的責任與義務。

    用益物權人履行義務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二、一般分析

    1.自然資源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合理開發利用的特殊性

    土地、河流、海域、礦產等重要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生產生活最重要的必需品,也是經濟社會賴以發展的基石。但這些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相對稀缺性、匱乏性、貴重性、用途特殊性等固有特徵。因此,要求用益物權人格外珍惜自然資源的使用與利用,不能虛用、濫用權利,不能因自然資源的利用造成環境污染,不能拋開所有權人的管制胡作非為。

    虛用權利,就是佔有人取得使用權後人為地荒廢土地資源,使得資源不能發揮應有的效用。

    濫用權利,就是佔有人取得使用權後,野蠻地開發利用資源,造成自然資源的過度浪費、環境污染,對自然環境、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起著毀損、破壞的作用。

    2.自然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不動產用益物權的特殊性

    各種自然資源的權利與動產交易和其他不動產交易所取得的權利有很大的不同。對於動產改定、交易而言,只要通過貨幣交換或者物物交換便可取得動產所有權。對於建築物、構建物而言,也可以通過登記改定、不動產交易等手段取得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但各種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是隨便可以買賣得到的,權利人只能以一定的方式獲得此類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且不能超越所有權人之上擅自濫用其權利。

    不動產用益物權的特殊性在於各種自然資源物權的定格化。以土地為例,用益物權人哪怕花再多的錢,使用的時間再長,也頂多只能在用益物權中兜圈子。就這一點而言,公有制國家與私有制國家有關本質上的區別。不過,雖然私有制國家是承認私人可以擁有土地所有權,而在公法的嚴格限制之下,許多私有制之土地所有權也變成了虛權。

    3.自然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不動產用益物權限制條件的特殊性

    所有權限制論和用益物權限制論是現代文明社會進化的結果。在此之前占統治地位的是「所有權絕對論」、「用益物權自由論」。自從現代第一部民法典問世以來,人們顛覆了傳統的物權理論,發展新的物權理論。兩者主要是針對不動產的,即主要是針對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的,即主要是針對土地、森林、河流、礦產等自然資源的。

    各種自然資源的權利,即以「公法」對「私法」進行大範圍的限制,縮小私人的權利並擴大他們的義務範圍,這並不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專利,其實在資本主義國家也很盛行,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

    4.自然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以土地用益物權為中心履行義務的特殊性

    土地資源與其他自然資源相比,除了他們共有的特徵以外,還有幾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土地的用途可以長久化、多樣化和利益升值的最大化。並且,河流、礦產、森林等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對於土地有著天然的依附性的。

    所有不動產用益物權的權利義務,與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權利義務發生或多或少的聯繫,因此,自然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以土地用益物權為中心履行義務的特殊性。

    土地用益物權的義務,總的來講,或者說多數時候,不是單方面的義務,而是與所有權人、監管權人、統轄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共同履行的義務。就是說,土地用益物權的義務是關聯性的義務。

    5.自然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用益物權人「專地專用」和「合理利用」義務的特殊性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的不動產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三項權利。在中國,多為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使用權、四荒地使用權,以及依法行使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特許權。用益物權人於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義務。根據土地的權利和土地用途來履行相對應的義務,是一貫制的既定方針。

    用益物權人利用土地的共同原則之一,是「專地專用」和「合理利用」制度。

    用益物權人應當保證既不浪費、毀損土地,也不擅自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使用土地的單位與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有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6.自然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此項用益物權取得和行使義務的特殊性

    用益物權人取得物權,必須執行一套法定的程序。不是任何人任何時候都是可以隨便取得此項特種權利的。即使取得了該項權利,也是不可以隨便濫用和棄權的。因此,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的取得和行使屬於特種物權的取得與行使。

    用益物權人的義務遠遠重於權利。不僅僅是義務的種類很多,且將他們行使權利也當作一種義務。如土地承包權人取得承包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取得建設土地,嗣後長期擱置、荒廢不用,就是既不行使權利,也不履行義務。對於這一點國家有權取消其使用權,沒收土地歸他人使用。目前中國的有關法規規定了建設用地兩年內不使用的,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並對使用權人實施罰款等經濟制裁。並不排除以後將此規定擴大到其他土地使用權上來。俄羅斯土地法就規定了土地所有人兩年內不使用土地的,政府或者自治組織有權沒收其土地使用權。

    7.自然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以專業化合理利用義務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礦產資源利用權等權利,以其專業化的面孔出現在世人面前。很顯然,該項義務是帶有專業化性質的專門義務。

    以礦產資源利用權的專業化義務為例,涵蓋了以採礦權為中心的一攬子專業化義務。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保障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采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在開採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採,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採或者必須同時採出而暫時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損失破壞。開採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採礦遭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是個系統工程。由自然資源用途和物權價值上的特殊性,派生出權利和義務的特殊性。其中專業化義務的特殊性,為其一個代表符號。

    用益物權人首先應當瞭解和履行政策物權、技術物權上的義務。在享有權利的時候應當不虛權、不越權、不專權,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積極地履行義務,保護好、利用好自然資源。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0條

    相關名詞: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的規範與制衡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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