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69-1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的規範與制衡
一、基本理念
自然資源使用制度上的規範與制衡,是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上的系統工程。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上的制衡,是在自然資源使用制度確認、保護、利用基礎上和權利人依法履行各項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基礎上制式平衡。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或者利用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自然資源使用制度上,有民事主體的用益物權投靠民事主體的所有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或許更多的是民事主體的用益物權投靠公事主體、政事主體的所有權的權利義務關係。無論是哪種投靠形式的用益物權人,都需要按照特別法和普通法的各種規定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無論是哪種投靠形式的用益物權,均為相對弱勢的下等權利,容易受所有權的過度限制,因此需要均衡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注意保護用益物權人的合法地位與合法權益。
對於用益物權人及其他權利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是前提,制衡是手段,最終目的是為了統籌兼顧各自的物權關係或者信託關係、法鎖關係與對世關係、社會關係,正確處理用益物權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矛盾,正確處理利用自然資源與依法保護自然資源、自然環境、生態環境、人文環境的矛盾,從而收到一石三鳥的綜合效果。
自然資源使用制度是十分重要、十分敏感的產權制度與物權制度,涉及到其規範與制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高達數百上千件,光土地一類的並且至今有效的就有三百多件,而本物權法本條款只不過是規範與制衡的一個側面與縮影而已。
物權法第120條公平地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上述規定包括兩層中心思想:
第一,用益物權人在其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和確認、保護、行使、調整用益物權時,必須遵守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制度物權法以及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規定,遵守有關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規定。對於任何單位與個人而言,自然資源無節制的過度利用、污染利用或者霸佔利用、圈占利用、暴利利用和私有化利用、自由化利用、市場化利用、無序化利用尤其是全球化利用等所謂的異端利用,都是成文法、習慣法和道德法均不允許的。所有這些異端利用,是與憲法規定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的大原則背道而馳的,都是應當隨時防止與革除的嚴重弊端。
世界上有許多法理學家、政治家和經濟學家一針見血地指出: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人類社會呈現出兩大通病與弊端,一是對於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二是自然資源利用過程中對於土地、河流、空氣的環境污染。聯合國電台與網站呼籲,在官商利益驅動下,全世界已經出現大規模圈地運動,當地人的合法權益不保。
中國的情勢更加嚴峻。中國國土總面積約960多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佔有國土面積不到世界人均佔有量的1/3。其中不能或者難以利用的沙漠、戈壁、凍原、貧瘠地等又佔去了相當大的一部分。在轟轟烈烈的房地產開發運動中,「18億畝耕地紅線」已經不保,人為擱荒地也是一個很大的數目字,理論上人均耕地佔有量為1。3畝,但實際上不到這種水平。耕地資源還存在幾個突出問題:一是人均佔有耕地不斷減少。二是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差。三是耕地退化嚴重。四是耕地後備資源匱乏。五是許多耕地面積受到污染破壞。六是許多農民認為種田不合算,紛紛進城打工謀生,造成大量的人為擱荒地。
第二,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是用益物權人正常行使權利的基本保障。誠然,如果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未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等損害所有權人權益的行為,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制止,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上的規範,指用益物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必須依法取得、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與自己的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因為自然資源使用制度是特種財產管理制度,不動產用益物權是特殊的物權,最為重要的是以公平合理的理念規範各自的物權,不僅僅是為界定物權而界定物權。規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及其權利義務,進行適度限制與權衡,才是第一要義。
本條款「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規定」之法定義務的規定,是指自然資源利用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海域使用權人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需要遵守經濟行政法、行政法甚至於憲法等制度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職業、行業和本職工作的義務,履行有權與限制利用、對口利用、合理利用、科學利用、集約利用、節約利用、綜合利用、生態利用、保護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定義務,履行公序良俗、良好習慣、誠實守信、文明用權、不逾規矩的共同義務,在行使每一項權利時都要注意同時履行應盡的義務。用益物權人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義務,是法定的強制性的加強性的義務,其強度高於用益物權人與所有權人達成的意定的義務。
法定的強制性的加強性的義務,不僅是民事意義上的義務,更加重要的是公事意義的義務。這種法定的義務是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其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用益物權人違反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甚至於違反憲法等制度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民事主體的侵權責任,主要按照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來對照實行。行政主體兼民事主體的侵權責任,主要由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不動產登記法」、「自然資源許可證法」等專門法等法律法規來對照實行。每部自然資源類行政經濟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等法律,都附有侵權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大量的行政責任(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分等)和刑事責任(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主要集中於大量的行政經濟法部類中。由此可見,自然資源使用制度上的規範與制衡,是由以制度物權法為主體、以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為輔助的龐大的規範與制衡體系,比西方國家傳統物權法要嚴格得多。
各個國家地區的物權法絕大部分集中於不動產物權的規範與制衡方面,而土地等自然資源權利的規範與制衡最為顯赫。中國物權法融入了公有制的物權主體,形成了牽頭式主體與跟進式主體的大聯合格局,對於自然資源所有權也無需濃筆重彩,用很大的篇幅來確認與保護用益物權,弄清其權利與義務的範圍。
21世紀初中國物權法出台之時,中國的自然資源管理制度以及自然資源權利的規範與制衡問題,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形勢與越來越嚴峻的考驗。客觀上,土地、礦產、水資源等自然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匱乏性和容易破壞性等不可逆轉的性質特徵。以土地資源為例,土地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中國人多地少,特別是耕地稀少構成了嚴重的險情,在國土總面積中,不能或者難以利用的沙漠、荒原、戈壁、冰凍、鹽鹼地和水土流失、環境污染、環境破壞、人為擱荒等佔去相當大的部分……。
總之,自然資源權利的規範與制衡問題會牽一髮而動全鈞,萬萬不可等閒視之。
二、法律規範
自然資源權利的規範與制衡問題,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是配套工程。
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規定是很多的,主要的規定有:《憲法》第9條第2款、第10條第4款,《土地管理法》第3條,《農業法》第57條第1款、第58條第1款,《礦產資源法》第3條第2款、第29條、第30條、第32條,《草原法》第14條第2款、第33條第1款、第34條,《森林法》第4條、第8條,《水法》第9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8條第1款,《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5條。
中國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上的規範與制衡,基於各種行政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與條分縷析,幾乎可以採取「標準化操作」。侵權責任輕微的,採取物權確認、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修理重作、更換原物、調整物權、賠償損失等一套老辦法進行責任追究;侵權責任中度與重度的,採取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分甚至於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一套新辦法進行責任追究。關鍵在於,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責任範圍一定要理順,權利的保護與限制一定要界限分明,這裡面大有文章。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是若干自然資源採取有償使用和若干自然資源採取無償使用的雙軌制度。有償或者無償到什麼程度,什麼類型的人能夠享受到什麼樣的權利,應當履行什麼樣的職責與義務,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公權利與私權利的權利邊界線在哪裡,如何正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所有這些,都是需要認真權衡輕重與利弊的。
本條款關於自然資源利用制度上的規範與權衡,言簡意賅,其法律意義非常重大。學習物權法不能斷章取義,不能淺嘗輒止,而應當用系統的辯證的立體的辦法來進行深入的學習,以期收到良好的效果。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0條
相關名詞:
自然資源利用制度的法定義務自然資源所有權人的法定義務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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