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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53-1

    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及「從隨主轉」規則

    一、基本概念

    1.概述

    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就是主物與從物之間的聚合關係、耦合關係。每當在一個物體中既存在主物、又存在從物的時候,只能看作一個整體的物,而不是兩個物。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物與從物相互依賴、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能保證整體上的效能效用。主物在一個物體中起主要的功能作用,從物在一個物體中起輔助性的功能作用,若是要發揮物的作用,誰也離不開誰。整體物之物權在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時候,一般需要遵從「從隨主轉」的原則。這是一般性的原則,對於大多數整體物轉讓時是適用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形。這種一般性的原則,符合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也經受了法律實踐的長期考驗,為規範與調整主物與從物的關係進行了法律的平衡。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規則,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物發生相互附著或者耦合而且在經濟上發生密切的關聯以後,當物的權利發生變動時,為確定物的歸屬而適用的規則。物的主從關係標誌著可分割與不可分割的價值關係,為了使得物的整體功能保持完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需保持完整性與統一性,需要適用於主物與從物的劃分規則。如物權法第115條所示:「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規則,是人們從長期的工作實踐與生活實踐中總結起來的一項切實可行的規則。物的主從關係的劃分,是從自然法角度進行自然劃分的。附著物、耦合物、聚合物中的主從關係是客觀存在,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及非人為擬制的。很多人造物是由主物與從物拼裝成完整物的,有拼裝容易和拆分不難的特點,但每個部件、零件和螺絲釘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例如,汽車與發動機,汽車是主物,發動機是從物。如果沒有發動機的作用,汽車就不是完整的汽車,就不會產生整體性的功能。

    根據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在一個物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不能設立「幾分之幾所有權」。法律的規則是,沒有特殊需要,不許在物的整體上和該物的重要成分上分設立兩個獨立的權利,既不能分設兩個所有權,也不能分設兩個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他項物權。而主物與從物的關係,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規範與調整,在從物與主物轉讓的一般規則下,均承認當事人例外約定的效力。例如,甲將自行車轉讓給乙,完全可以約定其自行車車鎖仍由甲所有。乙買把新鎖就解決問題了,況且乙對甲的車鎖也不怎麼放心。

    比較而言,在「從隨主轉」規則下,受讓物的當事人是沒有選擇的餘地的,轉讓物的當事人也只有這麼幹才能保證自己的權利。當事人約定不按照「從隨主轉」規則辦事,是根據具體情況和根據需要和可能下定決心的,並不是說「從隨主轉」規則不是規則、不管用。

    2.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及其劃分標準,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各自是獨立的物。主物與從物在物理上看是兩個獨立的物,而不是整體與部分的物。至少是在兩個可聚合的物聚合之前各自是獨立的物。如自行車與車鎖在聚合之前各自是獨立的物。

    (2)是相輔相成的物。主物與從物結合在一起才發揮作用,即必須有從物附著於主物的事實,並且從物對主物能夠發揮輔助性作用。如汽車發動機的作用是從物的輔助性作用,各自獨立又發揮不出應有的聚合的作用。

    (3)是應合和可分的物。主物與從物在機械上應當是合二而一的,在物理上應當是可以分離的。「從隨主轉」的規則,是建立在機械價值上轉讓規則,是相對性規則,不是絕對性規則。

    (4)聚合物所有權為一個所有權。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的判定方法,是將聚合物所有權定義為一個所有權,而不是兩個所有權。其所有權名稱是以主物命名。如汽車發動機之於汽車,統一稱之為「汽車」,並不稱之為「汽車發動機」。

    (5)本條款的「從隨主轉」可能有暗指。本條款是本法本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有「無處分權人」和「有處分權人」的規定,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處分也可能涉及到「從隨主轉」的處分規則,經過本條款可以串聯起來加以拓展領會。下一條款中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也可能涉及到「從隨主轉」的處分規則。總體上是「承上啟下」的特別規定。

    (6)物權關係的「從隨主轉」。已知「從隨主轉」是個普適性和相對性原則,「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是完整的物權關係轉讓方式;然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卻是不完整的物權關係轉讓方式。筆者分析,「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很狹隘的觀點,也許普通物權法中比較(不是完全)適用一點,在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很多時候是不能隨便約定的。如業主將自己的房屋抵押貸款,提出又出賣房屋又出賣屋基地,當事人雙方沒有權利作出這種「約定」。

    請注意:這裡的「從隨主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一起轉,不是說「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一起買賣」,而只能是買賣房屋,不能買賣土地,因為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只能由國家來出賣土地。

    (7)影子的從物「從隨主轉」。某些從物,不是物理上的也不是機械上的從物,卻是影子的從物。如房屋、土地和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的產權證書,與主物沒有必然的關係,但是「影子從物」或者「權利象徵的從物」。「從隨主轉」是個大的物權方向,絕大多數情勢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適用範圍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二、「從隨主轉」規則

    「從隨主轉」規則,全稱是從物隨主物一同轉讓的交易規則。這種規則存在的前提是:

    第一,在主物與從物的關係中,必須有從物附著並從屬於主物的事實,即主物與從物一定存在聚合、耦合的聯體關係,並且從物對於主物能夠產生輔助性的作用。這是基本上客觀的前提條件,否則「從隨主轉」規則就不能成立。

    第二,主物轉讓時,首先要考量物的聚合性、耦合性與整體功能,要正確處理好主物與從物的關係,當事人不能由著性子胡來。除非主物與從物確有必要拆分轉讓或者當事人確實需要拆分轉讓與受讓,才不參照「從隨主轉」規則。

    第三,適用公平合理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從隨主轉」規則是針對雙方當事人的,不是專門針對某一方當事人的。在普通物權法系列中,「從隨主轉」規則主要是針對物的所有權人,因為所有權人可能決定是否轉讓其物。但是,這種規則同樣適用於買受權人、擔保物權人等他項物權人。根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債權人包括擔保債權人不能對於所有權人強買強賣其物,同樣需要認真落實「從隨主轉」規則。

    1.「從隨主轉」的轉讓規則

    「從隨主轉」是法定的包容性、普適性、剛強性、優先性的組合物轉讓規則,一概為商家和消費者推崇。主物與從物之間的相互依賴性、聚合性和使用價值,決定了其是否「從隨主轉」,決定了人們的價值取向。

    物權法肯定了「從物隨主物一同轉讓」,以及「從物權利隨主物權利一同轉讓」,是從大量的社會實踐經驗中得到的啟示,並非純物權理論的推定。普適性的規則,也是普適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之各個物權法系,並有一定的適用價值。總體上,對於不動產物權關係中「從隨主轉」的規則,表現最為突出,如建設使用權的轉讓和地役權的轉讓,往往是與建築物、構建物所有權的轉讓而被動的轉讓。

    在實踐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破例將從物從主物中分離出來,但一般情況下存在於動產標的物的「主從分離法」。當事人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則必須遵循「從隨主轉」的法定規則。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是法定的「從隨主轉」規則,代表了物權化大方向和物權變動的主流意識,於動產組合轉讓尤其是不動產組合轉讓呈現正相關的規律性。「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意定的「主從分離」法則,代表了個別物權調整與買賣自由特例,代表不了物權化大方向和物權變動的主流意識,於動產組合轉讓尤其是不動產組合轉讓呈現負相關的規律性。

    主物,是指獨立存在,有主要的使用性能、價值性能特徵,與同屬於一人的他物耦合在一起共同發揮作用的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動物的主物。

    從物,是主物的陪襯物、輔助物,能夠拆散獨立存在,對於主物有很強的依賴性,有次要的使用性能、價值性能特徵,與同屬於一人的他物附合在一起共同發揮作用的附從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動物的主物。

    法定的規則是,不允許在同一物的整體上和該物的成分上分設兩個獨立的物和兩個權利;然而,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係卻不同,要麼從物隨主物一同轉讓,要麼從物不隨主物一同轉讓,二者必居其一。這也是本條款的主題思想。

    「從隨主轉」的組合轉讓類型,一般而論,是主人造物與從人造物組合(物理或機械組合之主從組合)轉讓、主自然物與從自然物組合(主土地與從土地、主礦物與從礦物、主植物與果實)轉讓、主動物與從動物組合(懷孕組合)轉讓;如果說,人造物與自然物甚至於動物能夠渾然一體,那麼,就有可能出現「雜交」型「從隨主轉」的組合轉讓類型。

    如建築物是人造物(主物),土地是自然物(從物),兩者是人造物與動物之雜交型的組合;給騾馬四蹄(主物)安裝上馬鐵(從物),給馴鹿(主物)身上安裝芯片(從物),兩者是是人造物與動物之雜交型的組合。

    既然「從物隨主物一同轉讓」,在一定的時候是這樣的,一定的時候是那樣的,到底以什麼為準呢?答案是:如果存在剛性的規則,必須以剛性規則為準,其他的柔性規則服從於剛性規則;如果不存在剛性的規則,則以雙方的意思自治規則為準。

    法定規則的限制情形是,與擔保物權的法鎖原則一樣,一旦主物權或者從物權被債權鎖定,需要解鎖和清償債務時,主物權的轉讓和從物權的轉讓才有可能是受法律保護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5條

    相關名詞:

    主物與從物的耦合主物與從物的轉讓方式法律關係的「從隨主轉」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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