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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52-1

    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與文物保護法的適用

    一、基本理念

    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同文物保護法的適用,也包括遺失物、無主物同文物保護法的適用,應當遵從本文開頭列舉的應當遵從兩項基本原則處理。其中的核心原則是「文物優先保護」的原則,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的規定只是沿襲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而行之。

    此外,關於道德法、習慣法和自然法、邏輯法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成文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且道德法、習慣法仍然佔有一席之地。中國自古以來一直重視以道德法治國安邦持家平天下,並尊重民族習慣和交易習慣,反對不切實際的繁文縟節。

    解析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法律關係以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可以從認清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各自的特點入手,層層剝筍地進行研究。

    1.漂流物,與遺失物保護法最為接近,一方面參照物權法關於遺失物法的規定,是文物的參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另一方面,散失的飼養動物,也參照物權法關於遺失物法的規定,散失的飼養野生動物還要參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與遺失物保護法相同之處,道德法也是不可忽視的處理方法之一。

    2.埋藏物、隱藏物,與遺忘物比較接近,一方面參照物權法關於遺失物法的規定,是文物的參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隱藏物是書稿、畫稿或者雕塑的,同樣地受著作權法保護。與遺失物保護法相同之處,以成文法為依據,習慣法也是不可忽視的處理方法之一。

    歷史上一切埋藏、掩藏、掩埋在地下、隱藏在不動產或者動產上、漂流在江河湖海上的各種無主文物,具有一定科學、文化、考古價值的文物,是人類的共同財富,且多數文物根本不能再生,理應採取國家保護主義政策措施。絕大多數國家文物,屬於不能流通的國家專屬所有權之特種不動產與動產。法律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佔、截留、哄搶、私分和破壞國家文物。

    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同文物保護法的適用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此處的文物容易與一般物品混淆。文物是專業性詞彙,很多人分不清文物與一般物品的界限。發現人發現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後,應當保護好現場,第一時間立即向公安機關和文物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不得擅自佔有與挖掘。

    新文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家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第12條規定,有事跡的單位與個人應當受到國家的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第4項特別提到「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單位與個人)」。第64條∼第79條規定的是非常嚴厲的。文物保護法既有胡蘿蔔,也有大棒,嚴重違反規定破壞國家文物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正常挖掘墳墓容易與盜古墓混淆。眾所周知,埋藏、隱藏的文物很大程度上是在集中在古墓葬中,而正常挖掘墳墓容易與盜古墓混淆,這是一個很大的焦點難點問題。盜古墓是自古以來一個非常嚴肅性的問題,歷史法律對於盜墓的懲治也不手軟。問題在於,古代人普遍信迷信,真正敢於盜墓的是少數人。自從上世紀五四運動以來,在大力普及科學基礎上,大多數人不相信鬼神了,盜古墓的人很快就多了起來。更有甚者,全國各地近幾十年來大規模的城鎮化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僅毀壞了大量城市中的文物,也毀壞了大量農村或荒山野嶺中古墓葬中的文物。加上國家提倡火葬、反對土葬和節約耕地等措施,在這種混亂的情勢下,最容易將正常挖掘墳墓與盜古墓混淆,盜古墓文物與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者在暗處較易發現,故破壞文物漏洞百出,防不勝防,盜墓現象愈演愈烈。

    百度文庫2010年10月6日引自中國社會科學報的《當代盜墓直擊》文章披露,河北、河南一帶盜墓現象異常嚴重。他們常常是團伙作案,一些現代的考古工具被他們利用,有的從德國、美國高價進口探測設備,有的以每天每人200元的培訓費參與盜墓培訓,有的不但盜竊墓葬中的文物而且還盜竊孔龍化石;全國各地走私文物市場十分火爆,比拍賣文物的火爆多了。一個青銅器賣得三萬元,轉手最低能賣得二三十萬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問題在於,某些地區的地方官員與盜竊墓葬中的文物的走私分子沆瀣一氣,成為他們的黑保護傘。

    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都有一個共同的弱點,對於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文物尤其是關於墓葬中的文物沒有具體規定,一些籠統的規定到頭來解決不了具體的複雜性的問題。物權法有簡要的規定,卻是很簡單很抽像的規定,也是到頭來解決不了具體的複雜性的問題。

    第三,涉民與涉公的物權關係混淆。發現的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相信大多數是涉民的物權關係,物權法和民法通則主要是針對涉民的物權關係。埋藏物、隱藏物涉公的物權關係不能因此而荒廢。

    無論是遺失物、無主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優先適用、優先保護。文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第16條至21條規定的大意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經報批都不得擅自發掘,非以發掘為目的的基本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立即報告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中發現國家保護的文物,應當在二十天內不遲延地向當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或者直接將文物送交有關部門處置。

    二、立法例

    關於埋藏物,世界上有三種立法例。

    一是公有主義。即統一歸國家所有。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權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文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二是報酬主義。埋藏物的所有人應當支付的酬金。發現人可以請求埋藏物價值之一般比例以下的報酬。如德國民法規定,拾得人可以獲得3%%uff5e5%%u7684酬金。日本民法規定,拾得人可以獲得5%%uff5e20%%u7684酬金,特殊情況下可得50%%u7684酬金。意大利民法規定,拾得人可以獲得10%%u7684酬金。中國台灣民法規定,拾得人可以獲得3/10的酬金。

    中國物權法開始取消了公有主義的「一統天下」,將埋藏物、隱藏物的普通財物與文物區別開來。對於拾得人、發現人的獎賞規定接近於象徵性的報酬,認領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和失主懸賞的獎金都是不確定的比例,或者沒有比例。民法通則關於「表揚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規定,也是籠統的規定。

    三是發現人取得主義。即在一定公告期限內,無人認領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的,發現人可以直接獲得所有權。如日本民法典第241條規定,關於遺失物,依特別法規定,進行公告後六個月內,其所有權人不明的,拾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意大利民法典第929條規定,如果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經過1年,拾得物的所有人仍未出現,則拾得物,或者在必須出售拾得物的情況下,其價金歸拾得該物的人所有。

    中國法律對於人造的有價值物,包括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等無主物,不贊成發現人取得主義。但是對於野外的天然物、自然物的有主物或者無主物,是否贊成發現人取得主義,沒有明文規定,卻是長期存在的現象。正如本文所敘述的那樣:……除了法律明令保護的野生動物、野生植物以外,對於進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荒原、灘涂上打獵、捕魚、砍柴伐薪、採集野生植物果實、藥材並取得獵獲物、採集物的所有權,國家也不禁止,也存在取得撿拾拋棄物、無主物而取得所有權的情況。

    「無論是遺失物、無主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優先適用、優先保護」這一原則,平民百姓大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恰恰相反,恰恰是那些地方政府反而不理解。

    大規模的城市工程建設中,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導的舊城改造工程,大量的古建築、地下古跡遺址遭受人為地空前絕後的大破壞,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也無可奈何。甚至於一些古宮殿古建築也被有關部門出租,肆意作為商業開發用途,對於文物的毀損相當嚴重。以北京市為例,其本是幾千年來日漸建設成就的文化古都,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文化都城之一。北京的古城牆、古建築、古街巷、古園林、古寺院等古文化遺跡和四合院、琉璃屋等遍地都是。但是,在近三十年來大規模的房地產建設中,很多地方只顧經濟利益,不顧文化利益,很多文化古跡被毀於一旦,萬劫不復,實在是令人髮指!更有甚者,房地產開發商的後台老闆竟然是執法的地方政府,而且完全是置於天子的腳下和眼皮底下一覽無餘。有人說,北京市的古建築遺址、古文化遺址與附屬設施,是全世界在和平年代被人為毀損最為嚴重的地方!政治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尚且如此,全國各地更是怵目驚心!

    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同文物保護法的適用,《民法通則》第79條關於「不明埋藏物、隱藏物的歸屬與遺失物、失散動物的歸屬」,《刑法》第270條關於「非法佔有遺忘物、埋藏物的處罰依據」,《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條關於「地下資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設施出讓、轉讓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都有相應的規定,限於篇幅,故不贅述。

    文物保護法時刻面臨著各方面嚴重的挑戰!文物管理,人人有責。文物管理,任重而道遠。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4條;民法通則第79條,刑法第270條,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條;新文物保護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2條、第27條∼第49條、第64條∼第79條,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第54條∼第63條。

    相關名詞:拾得漂流物的處理發現漂流物的處理發現埋藏物的處理發現隱藏物的處理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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