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51-1
發現隱藏物的處理
一、基本理念
發現隱藏物的處理,系指按照隱藏物性質判定法、無主物處理法和所有權歸屬法統一進行正確處理,與發現隱藏物的處理方式基本相當。當事人不得以沒有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
如果所發現的埋藏物是文物,則需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來統一處理,並實施獎罰分明的政策措施。不具有文物價值的遺失物,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具有文物價值的遺失物或者無主物,參照文物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隱藏物是隱藏於它物之中的物品,也有借助它物而埋藏於地下、水下的物品。隱藏物品的人,稱隱藏人。發現隱藏物品的人稱發現人。其自然性質與埋藏物最相近,其法律性質與遺失物或者與文物相近。在遺失物、遺忘物系列中,其也有可能存在文物、著作物的一類重點對象。
隱藏物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隱藏物與埋藏物常常混淆在一起。很多情勢下,隱藏物原本就是埋藏物,埋藏物原本就是隱藏物。這可以從埋藏物的概念和主要特點上看得出來。譬如,埋藏在屋腳、夾牆、牆縫或者地窖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實質上是隱藏物。埋藏在墳墓中棺材棺槨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實質上是隱藏物。又如,埋藏人將一罐子銀元埋藏在野外,沒有不動產隱蔽的無主物,這是埋藏物,同時又可以說是隱藏物。又如,埋藏在棺材、棺槨中的物品,既是埋藏物,又是隱藏物。
埋藏物的交叉點和隱藏物的交叉點均最多。埋藏物概念的交叉點包括與遺失物、遺忘物和隱藏物以及掩藏物、掩埋物和埋藏文物以及髒物、准髒物。同樣地,埋藏物概念的交叉點包括與遺失物、遺忘物和隱藏物以及掩藏物、掩埋物和埋藏文物以及髒物、准髒物。
第二,隱藏物與埋藏物可區別的方面也有講究。
1.埋藏物一般是掩埋在離所有權人居所較遠的土地與地下建築物中,發現人比較有機會發現淺層的埋藏物,但不容易發現深層的埋藏物。隱藏物一般是隱藏在居所或者離所有權人居所較近的地下建築物中,或者隱藏在近處、較近處的山洞中,或者隱藏在牆壁與家俱中。就是說,埋藏物全部是掩埋在不動產中,比隱藏物難以查獲與發現;隱藏物大部分隱藏在不動產中,小部分隱藏在動產中,比埋藏物容易查獲與發現。
2.遠期的埋藏物之無主物和文物最多,近期的埋藏物之髒物、准髒物和著作權物最多。遠期的隱藏物之無主物較多、文物次之,近期的隱藏物之髒物、准髒物和著作權物比近期的埋藏物同類的更多。在土地公有制國家尤其是城市地區,近處隱藏髒物、准髒物的比遠處埋藏髒物、准髒物的概率大;在土地私有制國家尤其是農村偏遠或有利地區,遠處埋藏髒物、准髒物的比近處隱藏髒物、准髒物的概率大。
說明:以上第1項和第2項都是推定,特殊情勢除外。如果是團伙隱藏或者埋藏物品、髒物、准髒物,安全係數是一樣的,兩者之間應當沒有多大的差別。
3.埋藏物很多是大件物品。除了埋藏動產以外,還可能埋藏著地下室、地下陵園、地下建築通道甚至於埋藏著整座城市之類的不動產。隱藏物一般是便於隱藏的小件物品,但不包括隱藏的不動產。在各種遺忘物中,只有埋藏物才包括不動產。
4.埋藏物則很多是大件物品以及不動產物件,不容易攜帶和交易,所有權人等權利人在惡劣的社會、人文、自然環境中迫於壓力,迫於應急情勢的危害,主動放棄其控制權、管領權、支配權或者佔有權的較多,由此而變成無主物的很多。也有一些埋藏物是隨葬品,雖然與埋藏物的所有權人一直保持了一致,但與在世的繼承權人切斷了物權關係。在各種遺失物、遺忘物中,埋藏隨葬品是最為特殊的歷史現象,也是最為特殊的物權關係。隱藏物一般是就近隱藏、便於攜帶的小件物品,所有權人等權利人即使在惡劣的社會、人文、自然環境中也有靈活多樣的處理辦法,因此上比埋藏物權利人主動放棄其控制權、管領權、支配權或者佔有權的較少一些。如果說再比較一下,埋藏物和隱藏物權利人比漂流物、遺失物權利人主動放棄其控制權、管領權、支配權或者佔有權的較多一些。因為,漂流物、遺失物權利人所發生的事情是近期的平時的事情,權利人維權一般是有希望,除非是髒物、准髒物就缺少希望。埋藏物和隱藏物權利人所發生的事情一般是遠期或特殊時候的事情,接觸到惡劣的社會、人文、自然環境的時候較多,髒物、准髒物也較多,權利人維權或者嫌疑人要求歸還原物的希望和機會,比漂流物、遺失物權利人的希望和機會少了許多,故主動放棄其控制權、管領權、支配權或者佔有權的較多一些。
5.埋藏物的法律關係主要集中於文物保護法,其次是物權法和民法通則,或者說主要集中於成文法,較少涉及到道德法(涉及到發現古代墓葬的除外)。隱藏物的法律關係主要集中於物權法、民法通則和刑法、著作權法,其次是文物保護法,或者說主要集中於成文法和道德法,其次是習慣法。
第三,隱藏物與埋藏物的處理辦法求大同而存小異。總體上說,隱藏物與埋藏物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最為貼近。但需要認真地從中找出異同點,並從中找出最佳平衡點和最佳處理辦法。可以肯定的是,所發現的隱藏物,既是隱藏物、又是埋藏物的,按照埋藏物的法律來實行,因為埋藏物的概念大於隱藏物的概念。
《德國民法典》中只有埋藏物的概念,沒有隱藏物的概念,可能是將這兩者合併在一起了。
隱藏物一般是近期發生的多、遠期發生的少,無論是合法的和非法的隱藏物是相對的容易找到所有權人的,而且必須要花大力氣找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
理論上,隱藏物的非法人是無物權人、零物權人、負物權人,但在髒物、准髒物充公之前,他們依然是限期的佔有權人。髒物、准髒物設定負擔的,因為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民商事的抵押權應當讓位於法院的判決權,即讓位於充公權。民商事的抵押權人不知道或者應該不知道其是髒物、准髒物的,可以依法向隱藏物的抵押人追償;否則不得向隱藏物的抵押人追償。
二、一般分析
發現隱藏物,適用於物權法遺失物的權利義務的,參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適用於文物保護法的權利義務的,參照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產生隱藏物的主要因素,是很久以前,主要是所有權人為避免兵燹戰亂、盜賊流寇或者政敵宿敵的侵擾,將值錢的金銀財寶、有價證券、契約資料、歷史文物及其他私密的文字資料用陶瓷器皿罐子等包裝材料掩埋於地下,以防不測之禍。由於世事的變遷,或者所有權人、埋藏人過早離世,或者財產繼承人沒有出現,財產所有權變得撲朔迷離。
個別隱藏物在水下被發現,是因為發生了海難、河難等天災**的事故,將船隻與貨物、人員一併埋藏、隱藏在水下,並非所有人、持有人故意將物品掩埋、隱藏於水底之下。古代江河湖海的打撈技術水平落後,有些水下的隱藏物經歷了甚至上百、甚至於數千年的歷史長河,所有權人變得更加不可捉摸。
個別隱藏物日久天長形成了地下城堡、水下城堡,是因為戰爭災難、自然災難和其他災難導致城裡人大量死亡或者遷移他方,留下一片廢墟。這些也往往經歷了千百年的歷史流變,所有權人變得更加不可捉摸。
野外隱藏物被發現最多的是陵墓、墳墓的舊時或古代物品,由於種種原因,物品繼承人不明或者繼承人全部逝世,如何確定現時的所有權人成為難題與爭議焦點。在這方面民間許多人士建議修改文物保護法,適當限制一下公物權範圍,擴大一下私物權範圍,讓文物的權屬更加陽光一些。
關於隱藏物歸屬的司法解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從未變更過的祖遺房下掘獲祖輩所埋白銀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1987年2月21日民他字第38號),全文如下: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唐紹清等訴唐學周白銀糾紛案請求報告》收悉。
被告唐學周於1985年3月15日翻建自有房屋時,在牆腳掘獲刻有乾隆字樣的白銀29公斤4公兩。該房系唐氏家族之祖遺產,歷經數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從未變更過產權。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銀,解放前曾兩次掘獲。因年代久遠,白銀究竟系唐姓家族何人所埋不能證實。原告唐紹清等以此白銀系高祖母遺產為由,起訴要求繼承。被告唐學周辯稱白銀為其父臨終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唐紹清等繼承。
根據以上事實,我們研究認為,被告唐學周在祖遺房下所掘獲的白銀,應認定唐姓家族人所埋,視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財產,由共有人合理分割,不宜作遺產處理。
以上司法解釋無疑是正確的。某些埋藏物是無主的,可以推定為有主。於推定有主基礎上,最好的辦法是歸家族人共有。以上掘獲的白銀數目很大,而且很有價值。如果是幾塊銀元價值不大,歸被告一家所有倒是無所謂(當然法律還是傾向於家族共有)。
以上所謂的「埋藏物」應當是個交叉的概念,而主要特徵是「隱藏物」,即該項埋藏物是隱藏於房屋的牆腳之下深藏不露,實質上是屬於隱藏物。
所埋藏即隱藏的白銀沒有重要的考古、藝術、文化價值,斷定了不是文物,只能依據普通財物來處理。本司法解釋實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引發。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如果細究所有人,本案例的所有人仍然有不明朗的一面,因為沒有字據,也沒有遺囑。然而,法官由房屋的所有權推定出白銀的共有權,歸家族所有,無疑是正確的推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是公有主義的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規定,是物權保護主義的規定,儘管那個時候的物權法沒有出台。
實際上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也正式地打破了公有主義一統天下的局面,實施了物權保護主義與公有主義平分秋色的局面。誠然,適用於文物保護法的埋藏物、隱藏物,文物公有主義仍然佔上風。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4條
相關名詞: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處理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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