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41-1
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其他規定
一、一般理念
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其他規定,系指物權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種規定各有其特色與風格,多瞭解一些相關的規定是開卷有益的。
物權法的特點是:(1)它吸收了古今中外的立法經驗,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將遺失物保管義務恰到好處地展現了出來。物權法佈置了多個條款,理清了各種關係人的權利與義務範圍,遺失物保管義務只是其中的重要一環。它把成文法與道德法、習慣法有機地結合起來,體現了溫柔敦厚的風格特徵。(2)在強調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同時,也實事求是地正確對待免除的義務與責任。如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及時拍賣、變賣,保存價金,以應對失主的追索,或者將價金上交國庫。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善意取得人和善意處分人就規定清楚了。
其他規定的特點是:(1)刑法、治安管理法重點在於罪與非罪上做文章,對於拾得人的侵權責任情有獨鍾,目光不光是停留在賠償損失、返還原物上,更多的在於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上。(2)特別法具有濃厚的強制性色彩,部門法有拈輕怕重的色彩。《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這種部門法,實際上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整部部門法長達127條,這在部門法中是罕見的,相當於整部物權法條款數的51%%u5f3a。對於拾得人的免責範圍也最大。
關於遺失物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款仍有不盡事宜,應聯繫其他條款的解讀,一併系統瞭解。前面講到有關部門「對公」方面的保管義務是個缺少項目,筆者在此只能是進行法理推敲,只能是拋磚引玉。
同樣地,此項特別規定,系由遺失物處理關係法、無因管理法、侵權責任法統一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可由道德法、習慣法或者自然法、邏輯法輔助規範與調整。當事人不能以不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遺失物保管的義務,或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下面介紹物權法以外的相關規定。以下規定也可視為「彈性與剛性相結合的原則」。
二、相關規定
1.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
中國鐵路部門針對遺失物事件頻繁發生的特點,制訂了相關的部門法。《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56條規定:「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地站轉送時,物品在5kg以內免費轉送,超過5kg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
上述條款劃定了責任與免責的範圍。可以作為物權法的補充讀本來拓展知識面。在中國,實際上類似於中國鐵路部門那樣的失物招領處,不單單是鐵路部門(鐵路企業)才有,全國各地的航空港、旅客碼頭、大中型汽車站等交通設施都會有。在失物招領規定上,一般由專業的規章制度來規範與調整,內容上是大同小異的。問題在於,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內部法,自己要求權利的多、自己要求義務的少,甚至於要求自己的義務基本上不對外公開。本條款重在規範各種保管義務的義務範圍、義務性質與義務責任,對於所謂的「內部法」進行重大的補充與修改,糾正「自己要求權利的多、自己要求義務的少」現象,並把他們的義務放在第一位、把他們的權利放在第二位的正確位置上來。
中國物權法沒有德國物權法那麼細緻入微。德國民法典第978條關於「收到遺失物」包括保管義務的特別規定是:「(1)在公共機關或公共交通服務的公共機構的營業場所或運輸工具中,拾得並佔有物的人,應不遲延地將此物交付機關或交通機構或其職員中的一名職員。」德國將一般場所、交通場所和機關場所的遺失物是分開管理的,中國物權法並沒有這樣的說明。
2.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民法通則出台以後,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台了關於遺失物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4項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歸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其中「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物權法沒有提及到,可能是省略掉了。拾得人滅失、毀損遺失物的權利保護界限,應當是這樣理解的:(1)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且無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民事責任;(2)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且有重大過失的,需承擔民事責任。「重大過失」是物權法本條款的內容,主要偏重於第(2)方面的意思表示,省略了第(1)方面的意思表示。
對於拾得價值小的物品,均傾向於「不承擔民事責任」。
比方說,拾得人拾得一包廣州紅雙喜牌香煙,價值6。5元,結果自己抽掉了或者扔掉(遺失)了,怎麼認定「拾得物滅失、毀損」的責任呢?
拿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來對照,確實是構成了民事侵權的要件。但是,因為「無重大過失的」的事實存在,可以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抽掉了,肯定是故意的行為,可以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拾得人扔掉(遺失)了,不能肯定是故意的行為,可以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上述兩種情形(抽掉了、扔掉),因為香煙的價值不大,夠不上法院的立案標準,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假若法院立案,立案費用最低50元,還不算律師費用在內。由此可見,以到法院作「侵權之訴」不予立案而論,可以看作是「免予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就是如司法解釋所說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拾得價值大的物品,均傾向於「承擔民事責任」。
物權法本條款「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得一解。
其中「重大過失」排除了無論是故意的或者是無意的因素。因為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返還失主、妥善保管和向有關部門送交等義務和責任,如果毀損、滅失一包廣州紅雙喜牌香煙,不算「重大過失」,法院(只是**院,不包括失主在內)可以開恩不立案而自然地「免予民事責任」,「不承擔民事責任」。從性質上、物的經濟價值上和物權價值上來說,對於拾得價值小的物品沒有多大意義,只不過是責任人有小小的過錯而已。
然而,假如拾得價值大的物品如一輛小汽車「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試問法院還對「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責任人還能夠「開恩」嗎?可想而知。從性質上、物的經濟價值上和物權價值上來說,對於拾得價值大的物品有很大的意義,在侵權責任法推定上不再適用「過錯責任推定(有限責任推定)」,而是調整為「重大過失責任推定(無限責任推定)」,或者直接運用「無過錯責任推定(無限責任推定)」。即使是「過錯責任推定(有限責任推定)」,還有限制性條件是「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拾得一輛汽車,應當立即上交公安部門或者車輛管理部門,而拾得人將撿拾得的汽車放置在家中幾個星期,結果導致該汽車被盜走或者已經毀損,表面上沒有過錯,而實際上有過錯,不能逃避現實、逃避民事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的追究。對於有關部門也是同樣如此,保管遺失的汽車不善良,結果導致該汽車被盜走或者已經毀損,同樣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甚至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全國的髒車黑市異常火爆,由此可見一斑。可以肯定的是,汽車一般是不能作為遺失物看待的。但權利人對於自己的汽車保管不善,被偷盜後就容易造成髒車了。
3.刑法、治安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312條規定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髒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上三項罪名,過去統稱為「銷髒罪」,現在的罪名比較專業與精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立案標準為5000元,多次的(3次以上)或收購用於牟利的,立案標準為3000元。如果不符合以上立案標準,只能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收購髒物或有髒物嫌疑的物品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3項規定,明知是髒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需領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客觀上有些無權取得的物品,到底是遺失物還是髒物也未可知。制度物權法是認死理的,普通物權法是溫柔敦厚的。兩種法律體系的物權價值觀和人權價值觀有很大的差別。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遺失物與髒物只有一步之遙。如拾得人見財起意,故意掩飾、隱瞞所得、所得收益,很有可能會將遺失物當作「准髒物」對待,將拾得人讓與的遺失物當作「犯罪所得收益」對待。輕則給予嫌疑人治安處分,重則給予嫌疑人刑事處分。
儘管制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有很大的差異,或許兩者之間可以取長補短,優勢互補,或者相輔相成。普通物權法對於遺失物以及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社會關係的規定是條分縷析的,在確認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各個方面很有一套,可以幫助制度物權法解決一些現實問題和焦點難點問題。制度物權法是剛性有餘、柔性不足,以懲戒為主、以教育為輔,對於遺失物以及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法律規定並不多見,只好回過頭來求助於普通物權法救駕。如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就規定了擔責範圍和免責範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也規定了擔責範圍和免責範圍,所有這些能夠與刑法第312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3項形成了相互瞭解、相互配合的法律關係,對於遺失物取得的特別規定進行合作的規範化與制度化,最終體現出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面貌,使得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放過一個壞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1條
相關名詞:遺失物保管的法律責任與基本原則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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