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40-1
遺失物保管的法律責任與基本原則
一、遺失物保管的法律責任
遺失物保管的全體義務人,只得完好無損地保存、保管遺失物的義務,沒有隱瞞、隱藏和侵佔、毀損、滅失遺失物的權利。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項特別規定,系由遺失物處理關係法、無因管理法、侵權責任法統一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可由道德法、習慣法或者自然法、邏輯法輔助規範與調整。當事人不能以不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遺失物保管的義務,或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94項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歸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對於遺失物保管的義務人的責任範圍與免責範圍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拾得人及其他義務保管人不得以沒有得利為由拒絕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
遺失物保管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特點:(1)全體義務人不履行義務,都有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2)全體義務人的義務是無條件的義務,不得以沒有得利為由拒絕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3)全體義務人的義務全部是義務和責任大於、多於其應當享受的權利,尤其是公共事務管理部門是如此。(4)全體義務人的義務主要由道德法規範與調整,不能認為「法無明文規定不負責」。(5)全體義務人應自覺地認識到責任範圍可以相對擴大、免責範圍可以相對縮小,不能存有僥倖心理矇混過關。(6)侵權之訴、不當得利的發生標誌著好事變成了壞事,義務人由好人變成了壞人,遺失物變髒物性質上發生根本性的變化。(7)侵權之訴、不當得利的發生不僅僅涉及到民事訴訟法,性質嚴重時可能涉及到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量變是可以質變的。
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在失主請求返還遺失物而拒不返還的,構成侵權行為,物權訴訟法上稱之為「侵權之訴」。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上稱之為「犯罪之訴」。遺失物保管的有關義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比照「侵權之訴」執行。構成犯罪的,同樣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侵權的責任
遺失物保管的法律責任,主要由普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民商法規範與調整。以《侵權責任法》和《物權法》為代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與廣泛的適用性。
《侵權責任法》對於各種民事責任,包括人身權侵權責任、財產權侵權責任在內,存在「過錯責任推定(有限推定)」、「無過錯責任推定(無限推定)」、「共同責任推定」、「教唆責任推定」、「連帶責任推定」、「復合責任推定」等等多種法律責任推定與追究辦法。
例如:(1)過錯責任推定。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無過錯責任推定。第7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3)共同責任、連帶責任推定。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只是其中的一種形式。(4)教唆責任推定。第9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5)復合責任推定。第4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對於各種民事侵權責任規定得相當仔細,對於消除侵權危害性,列舉了:(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中,「返還財產」比「返還原物」更加靈活,更有實用性。該法對於「遺失物保管義務與責任」沒有提及,而在《物權法》中反覆提及,除了普通物權法部分反覆提到以外,擔保物權法部分更是多次提到。
本條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當是相當於《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責任推定(有限責任推定)」。比如,有些遺失物容易腐爛變質,保管義務人保管不慎重導致該物有某些損失或者縮水,輕微的不負民事責任,嚴重的視情況承擔民事責任;有些遺失物性質不穩定,容易破碎或者易燃易爆,保管義務人不知道應當不知道其危害性,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保管義務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視具體情況部分地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的過錯與民事責任推定,如共同責任、連帶責任推定,教唆責任推定,復合責任推定等,可參照相關的法律進行推定,故不贅述。
2.例外的部門與法律責任
應當指出,所謂的有關部門,不包括失主權利人的部門在內。自己部門的工作人員拾得自己單位共有的遺失物,拾得人與遺失人的所有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內部解決的範疇,與物權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4條的遺失物規定有所不同,主要依據內部規章制度來解決。當然,如果說拾得人自己的部門有「犯罪之訴」,法律的適用與效力是一樣的,但實際上物權法沒有提及「犯罪之訴」,要靠解讀的發揮才能悟出性質特徵。
應當指出,有些虛假「遺失物」,就是自己單位的合謀人將自己單位的很有價值的財物虛張聲勢地「遺失」,然後由自己單位的另一合謀人「拾得」,進行隱瞞、隱藏與侵佔分髒。(1)如果該單位是國家機關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各合謀人構成侵佔、私分、破壞國家財產罪,犯罪價值數額超過5000元以上,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2)如果該單位是集體單位,各合謀人構成侵佔、私分、破壞集體財產罪,犯罪及量刑比照第(1)項執行。(3)如果該單位是私營單位,各合謀人構成侵佔、私分、破壞私營財產罪,犯罪及量刑也可比照(1)項執行並可在刑事處分上適當從輕處罰,在民事處分上適當從重處罰,但不屬於公訴範圍,屬於私訴範圍。以上「犯罪之訴」,也可合併「侵權之訴」,一併執行。
二、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基本原則
客觀上每個義務人的義務範圍與義務大小不等,然而一些基本原則應當是基本平等的。基本原則,也是每個義務人的行為規範和行事的規則。其核心原則就是公序良俗原則。
1.一致同仁的原則
一致同仁的原則,指在法律適用上對於每種每個遺失物保管義務「一視同仁」,不論高低貴賤者一律平等對待。
任何單位與個人拾得遺失物,任何有關部門接手處理遺失物,應當盡主動尋找失主權利人、返還失主權利人和妥善保管的義務。
拾得人送交遺失物給有關部門,僅意味著保管義務的中止,並不意味著整個工作任務的完成,應當繼續主動尋找失主權利人,以便於將遺失物早日返還失主權利人。有關部門接手遺失物的處理,並不意味著保管義務可以替代其他的義務,應當不延遲地與拾得人溝通,繼續主動尋找失主權利人,以便於將遺失物早日返還失主權利人。
2.地位平等的原則
儘管拾得人與有關部門的社會地位是不同的,各自的職權範圍是有所不同的,就遺失物的保管義務而言,其應盡的義務均視為地位平等。不能認為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單位與個人身份特殊,就可以懈怠或者推諉遺失物的保管義務。
有關部門保管遺失物的時間比拾得人保管遺失物的時間,一般更長一些,所牽涉到的人和事更多一些,實際上需要加多加重一些義務項目,只不過是在法律適用上是法律平等、地位平等而已。
3.信息共享的原則
拾得人與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信任和信息共享平台,共享遺失物過程管理的信息。拾得人應當向有關部門如實地完整地報告遺失物拾得、尋找失主權利人的情況,以及義務保管的相關情況,以便於有關部門作出正確的判斷與決策。
有關部門發佈招領公告及其他信息處理情況,以及義務保管的相關情況,應當反饋給拾得人,以便於拾得人進一步配合支持。
4.苦樂共享與平衡的原則
如果失主權利人向有關部門支付了遺失物的保管費用,拾得人也有權利得到一筆保管費用。不能認為拾得人保管時間短、有關部門保管的時間長而計較保管費用。
如果拾得人為非公權公職單位,保管遺失物的難度係數高於公權公職的有關部門,法律保護機制應當適當地向弱勢者一方傾斜。
所謂的苦,就是保管遺失物的難度係數。所謂的樂,就是法律保護機制應當適當地向弱勢者一方傾斜。公權公職的有關部門的費用開支是公家的、國家的,並且他們還有工資福利待遇;而非公權公職單位的拾得人,所有費用是私人開銷的,並且沒有工資福利待遇。因此,非公權公職單位的拾得人適當多得一點保管費用是應該的。
5.責任平等的原則
有關部門與拾得人保管遺失物的義務是一致的,故而,保管責任、侵權責任等法律責任是平等的。在此基礎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同一法律尺度來衡量各自的保管責任。
(1)侵權之訴的責任平等。無論是有關部門或者拾得人,以及相關的代理人,不盡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響應侵權之訴,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犯罪之訴的責任平等。無論是有關部門或者拾得人,以及相關的代理人,不盡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超過5000元價值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響應犯罪之訴,承擔貪污受賄、賠償損失的責任。
隱瞞、隱藏遺失物,將遺失物據為己有,或者故意轉移、毀損、滅失遺失物,具備了主觀故意的成分。或者對於權利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或者對於社會承擔刑事責任,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1條
相關名詞: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前提條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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