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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42-1

    遺失物領賞權

    一、基本概念

    遺失物領賞權,全稱為「權利人返還遺失物獲取經濟補償或獎賞的權利」,是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獲得的與義務相匹配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對於任何人任何時候都能夠獲取的,主要考核領賞權人履行義務的各種表現。履行義務表現好的可以行使領賞權,並且有物上保護請求權。履行義務表現不好的不可以行使領賞權,甚至於會被追究民事或者刑事責任。就是說,遺失物領賞權基本上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特別情勢下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其所表達的意思有幾層:(1)規定遺失物領賞權。如第二款所示。領賞權人徑依失主的懸賞公告、懸賞意向而行使領賞權,達到失主返還原物要求的可以領取賞金和精神鼓勵,失主不得反悔與拒絕領賞權人的合理要求。領賞權是法定的,領賞額度與方式是失主確定的。(2)規定遺失物准領賞權。如第一款所示。失主領取遺失物時,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保管費、誤工費、車費、招領廣告費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法律賦予有功人員的一項經濟補償權,某種意義上也有賞金的功能。某些大方的失主可以通過加大補償費的辦法對於有功人員進行賞賜。(3)遺失物領賞權的除權或減權條件。如第三款所示。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享受遺失物領賞權和准領賞權,並且要承受侵權之訴。拾得人隱匿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構成侵犯他人的所有權。失主可以請求拾得人償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拾得人繳出。拾得人喪失賞金、報酬和費用的請求權。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遺失物據為己有,拒不交出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4)拾得人不享有遺失物的留置權。拾得人享有遺失物領賞權、准領賞權,是在於道德法與財產權法之間作出一個微調,既使得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作風得以延續,又使得老實人不至於太吃虧。但是,失主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不享有遺失物的留置權。失主沒有懸賞的,拾得人只能主張取得遺失物的保管費等費用;失主懸賞而拒絕兌現的,拾得人只能通過司法部門調解。

    履行義務表現好的可以行使領賞權,指兩種遺失物保管權人基於「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法定權利,無論遺失物領取權利人即失主是否與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簽訂合同,領賞權人均有這種經濟補償的物權請求權。

    這裡的「必要費用」,指遺失物保管權人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如大件遺失物倉儲保管費、搬運費,遺失物保鮮費與人工費,拾得人的誤工費,招領廣告費等費用。另外一種附加型領賞權,指拾得人基於「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法定權利,無論遺失物領取權利人即失主是否與拾得人簽訂合同,領賞權人均有這種物質獎勵性質的物權請求權。其中,民事主體拾得人的法定的兩項領賞權是民事主體上相對穩定性的權利;而有關(公務)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支出的必要費用之項的領賞權是公事主體上或然性的權利,如果單從便民服務角度上考量,適當放棄這種權利也不違法;但有關(公務)部門為失主權利人墊付的招領廣告費用一般不會減免。

    履行義務表現不好的不可以行使領賞權,指保管遺失物的義務人因「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除卻領賞權,拾得人由正物權變成了負物權,由有物權變成了無物權與零物權,包括保管遺失物的費用的經濟補償請求權、懸賞公告的物質獎勵受賞權兩項權利均被法律所剝奪。這是法定的負物權、無物權與零物權,無論拾得人與失主是否簽訂合同,權利人即失主均可依法剝奪其兩項領賞權。並且,性質嚴重時,失主甚至於可以提請「侵權之訴」,追究拾得人(負物權人、無物權人與零物權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是民法學家套用刑法學家的觀點來解釋的。但是問題在於,法理上需要認真研討。如個人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民事侵佔罪與公事侵佔罪之本質區別問題,個人侵佔罪與非罪應當有嚴格的界限、「委託保管(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物」和「無委託保管的他人的遺失物」之本質區別問題,以及法律的適用性問題,都是需要認真探討的問題。

    遺失物領賞權的主體,是與遺失物返還事務相關的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儘管兩者之間的職權職務不同,費用墊付的渠道不同,但對於是否具有領賞資格問題上,適用於同一法律準繩。如果有關的公務部門表示放棄這種遺失物領賞權(遺失物保管費用補償權)可以另有所指,但為失主權利人墊付的招領廣告費用一般不會減免。

    遺失物領賞權,一是與遺失物返還事務相關的保管遺失物的費用補償,屬於遺失物保管補償權;二是遺失物返還事務相關的懸賞獎勵的兌現,屬於遺失物獎償權;三是與遺失物返還事務相關的其他方面(招領廣告等)的費用補償,屬於遺失物補償權。

    具體說來,拾得人與有關部門依法獲得的與義務相匹配的受償和受獎權利是有項目多少、權重大小之分的。以下敘述可以看出其中的異同點。

    二、外國法例

    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關於獎賞比例早已是有立法例的。德國民法典第971條第(1)款規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領權人請求拾得人的酬金。拾得人的酬金,在物的價值在1000德國馬克以下時,為5%%u3002超出此價值時,為3%%uff1b對於動物,為3%%uff1b物對於受領權人具有價值的,拾得人的酬金應依公平衡量原則確定。」其實,這種細化的規定,對於受賞權人(拾得人)和出賞義務人(遺失物受領權人)雙方都有底子,免得因酬金或者酬金比例問題發生爭論。另外,德國民法中的賞金,不是因為有懸賞都有賞金,而且是沒有懸賞也都有賞金,只不過是將「賞金」寫成了「酬金」而已。

    當然,德國民法關於酬金方面也肯定是有限制性條件的。德國民法典第971條第(2)款規定:「拾得人違背通知義務,或者在詢問時隱瞞拾得的,排除請求權。」此項請求權,是獲得酬金的權利被法定剝奪而不存在。這一款,與中國物權法本條第3款「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規定,意思上完全相同。

    三、除權條件

    1.法定的除權的條件

    法定的除權的條件,指由法律規範與調整的除權的條件。簡單說來,第一,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這是對於當事人經濟補償權的除權。第二,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這是對於當事人物質獎勵受償權的除權。物權法是這麼規定的,但除權的條件還有拓展性條件、懲罰性條件。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事實發生後,還要根據其侵權的性質來決定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所謂侵佔,就是當事人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占為已有。民事責任的侵佔,指拾得人將數額較小的遺失物占為已有,拒不交出但不構成犯罪,需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或者附加治安處罰的行政責任。拾得人將數額微小的遺失物占為已有,沒有按時交出但不構成犯罪,根據具體情況免除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並且免除附加治安處罰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侵佔,指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遺失物占為已有,拒不交出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除權的條件,是因為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應盡的義務,甚至於反義務。

    中國物權法本條第3款「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規定,是「侵權之訴」的民法規定。它往往省略了「刑事之訴」的規定,本條款也是如此。

    拾得人隱匿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性質就嚴重了。構成侵犯所有權的,遺失物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拾得人償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拾得人繳出。拾得人的報酬和費用支出請求權被立即除權。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例如超過價值5000元的)遺失物據為己有,拒不交出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國刑法第270條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所謂「數額較大」,指5000至20000元以上;所謂「數額巨大」,指100000元以上。

    2.意定的除權的條件

    意定的除權的條件,亦稱放棄遺失物領賞權的除權的條件。指遺失物拾得人、有關部門與失主權利人達成協議,因而放棄遺失物領賞權。這種做法是真正意義上的「拾金不昧」,儘管成文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完全可以是從道德法、習慣法進行規範與調整的,社會公眾是會大力支持的。社會上有很多人爭相做好人好事,不留名,不為利,不計較任何報酬,願意無償地為失主承擔尋找失主、招領廣告和其他活動的一切費用,就是倒貼也在所不惜。

    從全國來看,關於發生遺失物招領並由有關部門保管遺失物的事件並不多見,全國總共也花不了多少錢。當然,並不說物權法的規定是錯誤的,法律有法律的道理與權威性。而就具體做法來說還是有靈活機動的一面。對於民間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與瑣事,最管用的還是道德法和習慣法。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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