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37-1
公安部門全權代理返還遺失物的權利
一、一般理念
公安部門全權代理返還遺失物的權利,是「有關部門」正確處理遺失物的權利。來自於拾得人上交的遺失物和來自於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代替拾得人上交的遺失物,均可以由當地的公安部門全權代理返還給失主的決定權;拾得人自發佈招領公告二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可由公安部門作進一步處理,或上交當地政府部門歸國家所有,或拍賣、變賣遺失物將所得價款上交國庫的決定權。
此項規定,除由成文法規範之外,很可能需要道德法、習慣法或者自然法、邏輯法加以輔助規定。當事人不能以不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這裡的「有關部門」主要是「公安部門」,是明晰物權關係、事權關係的主體。日常大量事關遺失物的工作,是由公安部門接手並完成的。公安部門完全可以代表有關部門。況且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在設計類似條款時,點名由警署(公安部門)辦理,如瑞士、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等國家地區的民法中便是。
公安部門直接收到遺失物和從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間接收到遺失物是比較多見的現象。一般而論,城鄉居民或者外來人員的拾得人撿拾到遺失物,首選當地派出所等公安部門的為多見,其次是當地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也常常充當「收到遺失物」的主體。另外一種現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社會與人民團體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拾得人,往往是就近將遺失物上交本單位,然後再由本單位相關的組織者上交給當地的公安部門,一般是當地的派出所。
「處理遺失物」的辦法與步驟不同,權利制衡辦法也就不同。倘若是公安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遺失物權利人即失主的,可以及時而且應當及時通知失主認領;不知道遺失物權利人即失主的,或者由公安部門上交當地的鄉鎮政府、區級政府作進一步的處理,或者由公安部門與當地的鄉鎮政府、區級政府共同作進一步的處理。進一步的處理的辦法,前提條件是失物認領公告期滿無人認領後,一是遺失物能夠為當地政府所利用的,留下來利用;二是不能夠為當地政府所利用的,即變賣或者拍賣遺失物,所得價款上交國庫。
需要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第一,任何人在國家機關場所內拾得遺失物,拾得人應當立即第一時間第一選擇將遺失物上交所在地的國家機關文明建設辦公室或者機關辦公室。該文明辦或者辦公室能夠有權處理的即自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交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問題在於,在國家機關場所內拾得的遺失物,有些是公物、公文甚至於是秘密文件,不能隨意外傳、外流。特別是關係到國家安全、軍事安全的秘密文件,不能隨意外傳、外流。
第二,任何人在公共交通場所內拾得遺失物,拾得人應當立即第一時間第一選擇將遺失物上交所在的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包括文明建設辦公室或者機關辦公室。該文明辦或者辦公室能夠有權處理的即自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交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問題在於,旅客遺失在公共汽車或公共出租汽車以及公交站場、火車以及候車室、輪船港口碼頭以及候車室、飛機航空港口碼頭以及候車室的物品,公共交通機構有負責保管與尋找失主、返還原物的義務,如果將收到的遺失物轉移他處,失主回頭來認領會耽誤時間,耽誤乘車、乘船、搭飛機,會導致經濟損失。當然,大型車站、碼頭、航空港口中設立有派出所等公安部門另當別論。
《德國民法典》是將「收到遺失物」分為三個類別分別處置的。除了一般遺失物以外,對於公共機關中的遺失物和公共交通機構中的遺失物,也有相應的規定,而且涉及到多個條款。
第三,拾得人、有關部門對於特種、危險遺失物與一般遺失物要區別對待,既要保證物的安全、財產的安全,又要保證人的安全。貴重物品遺失物、危險品腐蝕劑遺失物、不明性質化學品遺失物、容易腐爛變質遺失物、地下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或者文物遺失物、瀕危動植物遺失物、文件和秘密文件遺失物等重點遺失物、特種遺失物,應當與一般遺失物區別保管、區別監控。
譬如,有的化學品一遇到水就著火燃燒爆炸、有的一遇到熱量或者太陽曬就著火著火燃燒爆炸;有的有毒有害物質和腐蝕性物質,人近不得、碰不得、摸不得、聞不得、看不得、吃不得、喝不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公安部門的權利
公安部門作為全權代理返還遺失物的主要部門,是最有權威、最有公信力的部門之一,也是辦事效率最好的部門之一。
公安部門作為全權代理返還遺失物,於本條款中隱含的權利有以下幾種:
1.接受報案與立案的權利
包括接受遺失人、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失主報案和立案的權利,接受拾得人和相關證人報案和立案的權利,接受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收到遺失物」輾轉報案和立案的權利,這是國家法律和國家機關賦予公安部門的一項職責,也是一項權利。
這裡物權的權利與事權的權利相聯結,主要是依法受領和處分遺失物的代理物權,或者說是信託佔有物權,以及後期的信託處分物權。代理物權是為拾得人、遺失人而代理,信託物權是國家立法機關和執行機關的委託與公安部門的受托。這一套代理、信託物權,從及時通知遺失人認領遺失物的代理權,到代為保管、保存以及代為拍賣、出賣的臨時處分權,以及代為上繳國庫的財務處置權等,均由公安部門來完成。
同樣是全權代理返還遺失物的權利,公安部門的權利大於其他部門的權利,這同樣是法定的高等權利。可以說,公安部門作為全權代理返還遺失物的部門之一,某種程度上或者說大多數情形之下有一定的優先權,作為事權和代理物權,甚至於其權利高於政府的權利。只是在上繳國庫的財權方面低於政府的權利。
2.及時通知遺失人認領遺失物的權利
關於及時通知遺失人認領遺失物的事權方面,公安部門有獨裁權、優先權和代理拾得人返還原物的信託處分權。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及時通知遺失人認領遺失物的事權僅限於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天以內完成。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知道或者不知道權利人的,超過二十天期限的,拾得人必須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主要是送交公安部門。而公安部門及時通知遺失人認領遺失物的事權,沒有這麼短促時間的限制,而且有獨立裁決的權力。
公安部門獨裁權的行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埋藏物的獨裁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和文物歸國家所有,公安部門有權直接與以上遺失物交由文物部門處置,而不必尋找失主,也不必將埋藏物交給失主。如果埋藏物、隱藏物和文物是髒物,公安部門有權沒收其髒物,並將嫌疑人拘留審問的權利。二是一般遺失物的獨裁權。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無論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權利人的,只要超過二十天期限的,公安部門有權要求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公安部門處理,而不經任何法律程序。
公安部門在接案、辦案的整個過程中,都是獨立完成、獨立決定的,可以不受外界的干預。公安部門無論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權利人的,都有一套獨立的辦事程序。公安部門無論是公開辦案還是秘密辦案,其辦事權的獨立性比任何部門都要優先。公安部門收到遺失物,通過查找遺失物失主,請其認領,或者存放遺失物招領處,待人認領。自公安部門收到遺失物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從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此時,自公安部門收取遺失物、發佈招領公告、上繳國庫都是可以獨立裁決的。
3.發佈招領公告的權利
公安部門發佈招領公告是一項義務,也是既定的權利。這種權利,與拾得人或者失主發佈尋物啟示是不同的。主要區別在於,拾得人或者失主發佈尋物啟示是一種私權,所有費用不由國家負擔;公安部門發佈招領公告,是一種公權,所有費用都由國家負擔。不僅在事權、代理物權上不相同,在財權上也有區別。
公安部門發佈招領公告,可以利用各種常規的宣傳工具和媒體,也可以利用內部刊物、內部信息載體、官方網站來發佈,而且不需要經過繁瑣的廣告審查程序便可進行。這種優先發佈權,是拾得人或者失主的發佈權所不及的。
公安部門發佈招領公告的權利,通常是與代理處分遺失物的權利聯結起來的。公安部門收到遺失物,通過發佈招領公告查找遺失物失主,請其認領,或者存放遺失物招領處,待人認領。自公安部門收到遺失物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從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由此可見,公安部門的代理處分權,它包括了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當其知道權利人時,公安部門是為拾得人代理,將遺失物交給失主。另一個方面,當其不知道權利人時,公安部門是為國家而代理,將遺失物或者拍賣、出賣的價款交給國家。
4.委託拍賣變賣遺失物的權利
公安部門走完所有的程序,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於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有權主持拍賣、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除開充抵保管遺失物、招領公告等支出必要的費用以外,全部上繳國庫。公安部門的權利與義務,都是無償的、為人民服務的,不能如拾得人那樣索取獎金或者報酬,也不能建立「小金庫」私分國家或者他人的財產。公安幹警得獎金,應當嚴格限制在一定範圍內,應當通過政府機關層層審批才能通過。
公安部門拍賣、變賣遺失物的權利,是臨時性的特定處分權。這種處分權,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尤其是在困難情形下是無處分權,是在特定條件下由無處分權轉化為有處分權。
公安部門由無處分權轉化為有處分權的限制條件是,第一,公安部門知道並且通知了權利人,但權利人超過6個月以上不來認領的,公安部門有權拍賣、變賣遺失物,並按規定上繳國庫。第二,公安部門不知道權利人,但公安部門發佈招領公告時間6個月以上,權利人超過半年以上不來認領的,公安部門有權拍賣、變賣遺失物,並按規定上繳國庫。
本條款的中心內容,儘管字面上沒有講什麼權利,然而,意思上卻包含了以上權利。簡單地說,別的人、別的部門不能辦的事情,公安部門能夠辦,並且能夠獨立地辦,這就是權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0條
相關名詞:
遺失物送交公安等部門的法理解構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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