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7-1
無處分權人的籠統歸納
一、基本理念
無處分權人,系指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和善意取得或者惡意取得活動中之各種無處分權人。這四種一類、二類的無處分權人可統稱為「無處分權人」。
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尤其是制度物權法一致禁止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他人的合法財產與合法權益,利用各種法律手段來懲罰他們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非成文法歷來一直反對無處分權人的惡劣行為。
一類無處分權人,指完全無處分權人,或者單方惡意無處分權人,這類無處分權人在微觀物權法中是被點名了的。他們的活動規律容易被認知、被發現。
二類無處分權人,指半有、半無處分權人,或者雙方惡意無處分權人,以及准無處分權人,他們的活動規律比較難被認知、被發現。
無處分權人明知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而為之,性質上全部是「惡意處分」的行為,都要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單方惡意無處分權人,指無處分權人隨意與惡意處分他人的財產,受讓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其無處分權而受讓其財產。其結果形成了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受讓人「善意取得」這種形式,可由無處分權人承擔全部的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可免於追究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這種做法,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財產交易的安全和提高交易的效率,同時用追回權、追償權等權利來救濟權利人主要是所有權人的損失。
雙方惡意無處分權人,指無處分權人隨意與惡意處分他人的財產,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無處分權而受讓其財產,就是雙方惡意串通合謀處分他人的財產。其結果形成了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受讓人「惡意取得」這種形式,可由無處分權人和惡意取得人雙方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全部的法律責任。不能免於追究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這種做法,主要目的不在於保護財產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在於專注地保護受害者的財產所有權或者債權等他項權利,同時用追回權、追償權等權利來救濟權利人。
准無處分權人,在共有物所有權人、擔保物權關係人、用益物權人、信託物權人等關係人中都會以不同形式存在著。其中,共有物所有權人、信託物權人中的准無處分權人的手法最為複雜多樣而相當的隱蔽,對於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勞動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的破壞性也最大。
二、一般分析
籠統歸納一下,無處分權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人。
1.共有關係圈子裡的某些所有權共有人也是無處分權人
所有權共有人每人都有名義上的處分權,但實際上要附加程序正當、處分正義、價格合理等限制條件,否則就不具備處分權。
譬如,夫妻共有的汽車出售給第三人,未經夫妻雙方共同商量,夫或妻一方擅自出賣給他人,擅自出賣者視為無處分權人。合夥共有關係中發生這種事件更多。合夥企業購銷產品是由專職人員負責的,非專職的共有人可視為無處分權人。在企業管理層授權以後,專職的共有人和非共有關係人可以成為處分權人。無論是共有關係人和非共有關係人,長期或者臨時獲得處分權,需要符合辦事章法和程序,符合其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上述共有權人都是如此:財產處分權的一邊是有物權,另一邊是無物權;在有物權一邊是有處分權人,在無物權一邊是無處分權人。
2.某些特定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和不動產所有權共有人為無處分權人
所有權人每人都有名義上的處分權,但實際上要附加程序正當、處分正義、符合政策等限制條件,否則,就不具備處分權。譬如,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經濟適用房」,即住房制度改革的廉價房,職工取得這種福利房屋以後,其處分權僅僅限於向本單位、部門出賣,否則,超越這一道政策紅線,就是無處分權的紅線。農民利用集體的宅基地蓋的房屋,其處分權限於向集體內部出售,否則,超越這一道政策紅線,就是無處分權的紅線。道理也是一樣的,因為農民家庭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免費或者廉價的,因此政策方面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
上述不動產所有權人,包括個人所有權人和共有所有權人在內,都是如此:財產處分權的一邊是有物權,另一邊是無物權;在有物權一邊是有處分權人,在無物權一邊是無處分權人。
3.某些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
所謂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指所有權、共有所有權、信託所有權之類的有職有權的處分權人,超越權利的界線,不按市場經濟規律和商品價值規律辦事,以明顯不合理或者極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或者從賤賣財產的非法活動中收取回扣等好處費,給予其他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即由其惡意處分財產形成了實質上的無處分權人。
這一類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國有企業裡面最多,其次是集體企業裡面也很多。其原因是,公有制企業基本上是信託所有權之類的企業,公有財產的監管緊密程度遠遠不及私有制企業。並且,地方政府官員與公企管理人員之間相互勾結,結成官商勾結的強權獨裁大聯盟,大肆賤賣企業產品甚至產權現象屢見不鮮,對於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失。
實際上某些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遠比某些無職無權的無處分權人更加可怕,不僅僅是對於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失非常普遍的問題。更大程度上,是經濟損失的追回權、追償權比較難以兌現。根本問題在於,「權大於法」的**現象一經蔓延,如瘟疫一般四處擴散,很難治理。
3.某些無職無權的無處分權人
某些無職無權的無處分權人之所以能夠充當惡意處分財產的當事人,並且屢屢得手,一定是幕後有黑手指使,或者有利益關聯人沆瀣一氣。其實,這是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利用了無職無權的無處分權人,為關聯交易的惡意取得人上下其手,從而渾水摸魚,以便獲得商業賄賂。
某些無職無權的無處分權人幕後沒有黑手指使,但是有一定的人脈關係,如利用家族、親戚官員的裙帶關係,官員為他們提供權利支持、信息反饋,一同專門鑽政策的漏洞,怪招百出。但共同點是,貪腐官員子弟以中介人、掮客的身份出面,倒賣國家計劃專控物資,倒賣土地,倒賣礦產資源,倒賣國有、集體企業資產等,造成國有、集體資產大量流失。也有一些官員親自出馬,以各種隱蔽的辦法參與侵佔、哄搶、私分、截留和破壞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的非法活動。
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都不同程度地搞過私有化運動,其中有個「公退私進」的反價值規律的「馬太效應」:凡是國家收購私有企業的,那價格一定是高貴得不得了;凡是私有企業收購國有企業的,那價格一定是低廉得不得了。但是,對於賤賣國有資產這一點,中國比外國、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有過之而無不及:以1元錢賤賣一間大型國有企業的,以1元錢賤賣一間大型國有礦山的,以1元錢賤賣一棟國有企業的賓館酒樓的等等,不一而足。並且,中國大規模的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企業管理層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自賣自買、低價轉讓、低價折股和賤送、白送現象屢見不鮮。
4.多種處分權與無處分權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將與《物權法》聯袂,建立健全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將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與行政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擰成一股繩,讓私有財產的善意取得人和公有財產的善意取得人一同得到法律的保護。
應該說,在侵權責任法方面,《企業國有資產法》比《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更具威懾力,對於惡意處分人和惡意佔有人的打擊力度更大。尤其是有職有權的處分權人,不僅要認真貫徹《物權法》、《侵權責任法》,還要深刻領會《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精神實質,一絲不苟地認真貫徹《企業國有資產法》。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於政府官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各種處分權和管理權作出了統一的規範與限制。按照該法律第30條的規定,單從大的處分權來說,其樣式遠遠多於物權法所規定的樣式。主要的類別有:(1)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上市;(2)國家出資企業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3)國家出資企業的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幅捐贈;(4)國家出資企業的分配利潤;(5)國家出資企業的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6)國家出資企業的其他處分權,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規約的其他處分權;(7)國家出資企業行使各種處分權,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以上特別規定是制度物權法的特別規定,俗稱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從《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以及其他條款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很大的啟發:(1)這是宏觀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不是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2)所謂的財產,可以是單一的財產,也可以是一個大型的財產包裹。當然包括重點財產和一般財產。(3)有處分權人由於情勢的變化,很有可能變成了無處分權人。對於這一點要特別警惕。俗話說「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說明了內部的無處分權人對於國有資產的極大的破壞作用。
物權法所規定的處分權樣式,主要是指擔保或為他人擔保、財產轉讓(出賣)、贈予這幾種形式,純粹是古典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簡單形式。由處分權的有物權、正物權推出處分權的無物權、反物權,就是無處分權、准無處分權和惡意處分權、惡意取得權、惡意佔有權之類的零物權或無物權、反物權。
關於多種處分權與無處分權,《企業國有資產法》還不是最多的法例。最多的法例在於《刑法》,那裡面存在無處分權、無佔有權、無收益權等多達數百種之多。
總之,我們既要認真理解古典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簡單形式,又要理解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複雜形式,這樣才能將「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和善意取得或者惡意取得活動中之無處分權人」及其相關的一攬子事情弄懂弄透,收到更好的普法與學法、用法的效果。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6條
相關名詞:
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之無處分權人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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