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6-1
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之無處分權人
一、基本要領
無處分權人,這裡包含准無處分權人,即善意取得或者惡意取得活動中之無處分權人,是統一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重點監控與制裁的一類零物權人。
無處分權人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對於相關的財產或者物權無出賣、出讓、擔保、贈予、交換等處分權,卻擅自處分相關的財產或者物權,導致權利人財產或者物權損害的,需承擔被追回財產、追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無處分權人,泛指各種非法的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主要的對象為:
一是指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無權分割財產、處分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者是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有權人越權擔保與處分、超過份額的分割等形式處分共有財產,或者非法地無理地改變物的用途、原狀原貌、損害物的價值等,也視為(准)無處分權人。如農用地不經國家規劃審批而擅自改變用途修建房屋,是具有普遍性的非法地無理地改變物的用途現象,當事人就是無處分權人。
二是信託所有權人充當的無處分權人。國家、集體、股份、私人和其他人等組織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和普通信託所有權人,採取不正當手段濫用職權、超越權利非法處分本組織或者他人的財產,均列為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其實,這一類無處分權人所佔比例最大。因為整個經濟社會的絕大多數財產是經過信託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信託管理的形式維持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和普通信託所有權人佔大多數,並且在有處分權中分離出了無處分權,故這一類無處分權人所佔比例一定最大。
三是用益物權人充當的無處分權人。用益物權人可以依合約實際佔有所有權人的財產,但用益物權人的權利僅限於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未經所有權人許可的情勢下處分其佔有他人的財產,便成為無處分權人。
四是擔保物權人充當的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擔保物權人佔有和處分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需依法依約進行,法律規定對於擔保物權人處分所有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定性、定量、定時、定人、定規、定約的六定限制,超過一種範圍就會由有處分權人變成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
五是其他的定限物權人充當的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等無權佔有人,擅自非法處分這些意外取得的財產,均構成無處分權人。財產租賃人、租用人、借用人、保管人、儲運人、加工人、外承包人等,在未經所有權人許可的情勢下處分其佔有他人的財產,便成為無處分權人。
六是非常惡劣的無權佔有人和無處分權人。無權佔有人利用偷盜、扒竊、搶奪、搶劫、侵佔、貪污、挪用、哄搶、私分、破壞等手法得來的髒款髒物,非法據為己有後惡意處分,均為非常惡劣的無權佔有人和無處分權人。對於這一類無處分權人,不光是民法、普通法重點禁止的對象,而且是刑法、特別法、專門法重點打擊的對象。
七是其他的一般無權佔有人和無處分權人。如善意取得人後來變成了惡意佔有人,並把惡意佔有的財物惡意處分的零物權人。
本條款首句「無處分權人……」的特別規定,是提醒和禁止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擅自、惡意處分共有的或者他人的財產或者物權包括自物權與他物權,彌補所有權人的標的物損失適用於「追回權」。末句「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規定,包含了「准無處分權人」和「准追回權」或者「准追償權」。造成惡意的既成事實者,需承擔賠償的責任,遭受損失的所有權人有權行使追償權:「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所有權人行使追回權、追償權,指無處分權人或者是惡意處分人擅自處分他人的財產導致其財產損失後,由所有權人或者有處分權人行使追回原物或者原金錢、原權利的物權請求權,也是對於無處分權人進行限制的法定條件。
法學家們全面地考量善意取得制度,覺得善意取得的條件太寬鬆,稍有不慎,所有權人的財產就不能得到周全的保護,故在放權的同時注意收權與集權,尤其是要嚴密關注無處分權人的惡意處分行為和無權取得人惡意取得的行為。為了既不讓善意取得權人吃虧,又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故法律特意設置了所有權人財物的追回權、經濟損失的追償權,以資事後彌補。
一般而論,追回權、追償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是針對無處分權人的錯誤處分、惡意處分,不針對取得所轉讓財產的第三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的責任人是無處分權人。如果有證據證實受讓財產的第三人是串通一氣共同作弊者,所有權人有權將受讓財產的第三人列為第二被告,或者對於自己行使財物的追回權、經濟損失的追償權更有幫助作用。
二、無處分權人即零處分權人
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都是零處分權人。無處分權人即零處分權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無物權和超越物權兩大類型的人不可以擅自處分財產。
其中,超越物權也是無物權的一個變種,定義是「當事人無權利超越本位的物權」。善意取得是可以忽略無處分權人的交易行為的,也可以對受讓人即第三人不承擔額外的、太大的責任。然而,惡意處分人,或者說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共有的、他人的財產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善意取得與可追認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行為有別。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讓人,與可追認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行為的出讓人,兩種出讓人一併視為無處分權人。
1.最大的危險源
從破壞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勞動關係、社會關係到破壞法律關係,最大的危險源來自於共有物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而不是其他的無處分權人、准無處分權人。
一切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和非所有權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無處分權即零處分權。
比較之下,共有物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明知故犯,鋌而走險,最有可能將自己的有處分權弄成無處分權、准無處分權。
傳統的、微觀的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政策,是「一致對外」的辦法,或者說是排外主義的物權化方針,好像無處分權、准無處分權全部來自外族人似的。其實不然。那麼,當代的、宏觀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政策,是「一致對外」的辦法和「內部清理」的辦法並用,重點在於「內部清理」無處分權、准無處分權。
一般人會認為,無處分權人僅僅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人。事實並非如此。恰恰相反,如果從大量的案例中剖析,惡意處分人最大的群體是信託所有權人,其次是共有關係中有職有權的所有權人,再次是與物品、財產交易密切相關的工作人員(包括聘用的非所有權人),第四是佔用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人和其他物權人,第五才是與交易偶爾關聯或者根本不關聯的非所有權人。由此可見,無處分權人的絕大多數人,不是存在於非所有權人類別之中,而是存在於信託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的類別之中。無處分權人一個最普遍的惡意現象,就是:在進貨時,以高得離譜的價格取得物品;在轉讓物品時,以低得離譜的價格出讓物品。而現象的始作俑者不是別人,正是信託所有權或者共有所有權圈子裡的人。
誠然,「惡意取得物品」與「惡意出讓物品」是表現現象,這些現象的背後可能是商業賄賂,可能是權錢交易,也可能是內外勾結、沆瀣一氣等其他的不正當交易。打擊商業賄賂的有效辦法,主要集中於違法預防、犯罪預防,事前控制的效果顯然比事中和事後控制增強很多,調查研究與處理起來也容易得多。比較之下,查處違法犯罪人員背後權錢交易、商業賄賂就困難得多。
如此說來,根據財產保全和受商業賄賂影響的危險程度劃分,無處分權人應當包括以下幾種類型:第一為極高度危險型無處分權人。如信託所有權圈子裡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第二為高度危險型無處分權人。共有關係圈子裡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第三為中度危險型無處分權人。所有權人聘用的與物品、財產交易密切相關的工作人員的無處分權人,以及佔用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人和其他物權人的無處分權人。第四為低度危險型無處分權人。除了以上三種無處分權人以外的無處分權人,就是與交易偶爾關聯或者根本不關聯的非所有權人。
2.極高度危險型無處分權人
其中,極高度危險型無處分權人,按照權利主體來劃分,也可以分為幾個類別:
第一,國有企業無處分權人。是國有企業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即企業經理人。因為國有企業的財產信託所有權,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共同信託所有權,雙方之間的信託權利界限也非常模糊,給予惡意處分國有資產的企業經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賤賣國有物品、產品、產權的現象在各國普遍盛行,尤其是在「國退資進」私有化改制過程中,五花八門的賤賣國有資產的惡意處分行為屢禁不止。
第二,大型上市公司無處分權人。是上市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即企業經理人。這些企業經理人掌握了股民、期貨客戶的生殺宰予大權,雙方之間的信託權利界限也非常模糊,虛擬經濟體千奇百怪的潛規則也應接不暇,給予惡意處分國有股權和股民股權的企業經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往往令股民和期貨客戶血本無歸。
第三,集體組織與地方政府無處分權人。是集體組織有職有權的無處分權人,包括地方官員、鄉村幹部在內。
集體組織的投資,各個歷史階段的投資結構不同,有地方政府的、企業或職工自籌的、企業承包主的、村民的等等,企業信託權利界限也非常模糊,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人的民主地位比國有企業更低,給予惡意處分集體資產的企業經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賤賣集體所有的物品、產品、產權的現象在各地普遍盛行。
有人戲稱,恐怕現在的***總理連小小的村官都管不住了。這不是空穴來風,集體信託所有權虛設,財產損害的危險程度也極高。地方政府粗暴地強制村民拆遷,強制徵收集體土地,政府官員、鄉村幹部和房地產開發商,遂成為極高度危險型無處分權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6條
相關名詞: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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