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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5-1

    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

    一、基本理念

    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亦稱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是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兩個考察對象。兩者之間有正物權與負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零物權與反物權、長物權與短物權、完整物權與缺損物權以及善良物權與醜惡物權、追回物權與救濟物權之分。無論是哪種取得或者佔有形式,發生了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就不是圓滿的物權關係,需要讓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享有財物追回權或者經濟損失追償權。

    理論上,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是非法和無效的,受讓人受讓無處分權人的財產也是非法和無效的。物權法作出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設置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財產交易的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並非企圖破壞正常的財產關係。為了使得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夠正確實行,特別法和普通法對此均設立了許多限制性條件。

    行為規範的條件之一,要求依法準確判定財物或權利的買受人在交易過程中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無處分權人所出賣的物品或者權利,看作當事人正常交易、正常價格、正常交付生效或正常登記生效,從而取得了標的物或者物權。符合這一起碼的條件,則可認定為善意取得,否則認定為惡意取得。

    一般規則是:

    1.對於善意取得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不追究買受人的民事責任,只追究無處分權人的損失賠償責任。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這一情形作出規劃指導的。

    2.對於惡意取得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既可追究買受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又可追究無處分權人的損失賠償責任。所有權人等權利人不知道買受人是誰及聯繫方式時,可專門追究無處分權人,讓其負全部的損失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有個但書,就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禁止性規定,指禁止惡意取得和惡意處分的類型。

    第1項財產追回權或追償權的對象是無處分權人,買受人的法律責任可以減免,而無處分權人卻不能享受財產損失追償權,而財產追回權則視具體情況而定,無處分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相對軟弱的物上請求權。

    第2項財產追回權或追償權的對象是兩個,法律的矛頭首先是針對惡意取得人,其次是針對無處分權人。無處分權人明明知道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而故意、惡意處分,任何時候都得承擔法律責任。惡意取得人明明知道賣方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而故意、惡意接受該財產,同樣得承擔法律責任。為了使得所有權人等權利人的財產追回權或追償權圓滿成功,法院會建議追回權人或追償權人同時追究無處分權人和第三人雙方的民事責任,並根據主要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來分別確定賠償金額。一般而論,無處分權人是主要責任人。但惡意取得人在違背無處分權人意志而強買,形成了惡意佔有的主觀過錯,應當列為主要責任人。無處分權人拒絕向所有權人提供惡意佔有人相關信息資料的,由無處分權人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與財產追回權或追償權有關的物權請求權,物權法第33條∼第37條有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重作更換或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形式。民法通則第134條有10種請求權,侵權責任法第15條有8種請求權。侵權責任法是財產權法和人身權法二合一的法律,效力尚好。

    二、一般分析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就是善意佔有的另類表現形式,與惡意取得、惡意佔有相反。善意取得制度,在財產權保護法中是一種特殊的制度。

    財物或者權利的買受人在交易過程中,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無處分權人所出賣的物品或者權利,看作當事人正常交易、正常價格、正常交付生效或正常手續登記生效,從而取得了標的物或者物權。這種取得與佔有行為被民法認定為善良的無惡意的取得,對於財產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起促進作用。受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善意取得遂成為善意取得制度的一項核心內容,受到各國法學界的廣泛重視。

    除了所有權之善意取得之外,當事人以同樣的法律要件和事實要件取得其他物權的,應認定為「准善意取得」。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他項物權中也可以依法行使准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准善意取得,第三人基於有處分權人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而取得,所有權人、其他物權人無需行使財物追回權或者經濟損失追償權;善意取得、准善意取得,第三人基於無處分權人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而取得,所有權人、其他物權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行使財物追回權或者經濟損失追償權。

    善意取得制度的著眼點,在於保護財產交易安全,保證物的利用效率,維護經濟秩序,同時通過事後補救的辦法兼顧保護所有權人的財產。現實情勢下,很多財產並不是所有權人親自交易的,而是通過工作人員或者信託處分權人交易的,而善意取得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出讓人是否有權處分人的情形是容易發生的。如果不設立善意取得制度,經濟秩序就會混亂,善意取得人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保障。立法目的,蓋由於此。

    大陸法系對於佔有的取得的規定寬嚴程度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即處分財產和取得財產雙方都有一個權利界線,對於其主體、客體方面均有限制。主體方面,鑒於佔有的終極效力是變為所有,所以,民法上無權利能力者不得為佔有人。客體方面,不融通物不得為佔有的標的物。

    2.惡意取得

    惡意取得,是惡意佔有的另類表現形式,與善意取得相反。

    財物或者權利的買受人在交易過程中,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處分權人所出賣的物品或者權利是不合法的,卻與之非法交易,或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價格軌道,或者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登記也一樣違法交易,或者通過商業賄賂、「權」錢交易、關聯利益輸送等違法辦法取得的非法財產與物權。這種取得與佔有行為被民法認定為無良的惡意的取得,對於財產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起反作用。

    受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限制,是民商法和特別法重點打擊和制裁的對象。除了所有權之惡意取得之外,當事人以同樣的法律要件和事實要件取得其他物權的,應認定為「准惡意取得」。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他項物權中也可以依法禁止之。

    (1)惡意取得、准惡意取得,基於有處分權人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而取得,權利人可以向有處分權人依法或者依約行使財物追回權或者經濟損失追償權;(2)惡意取得、准惡意取得,基於無處分權人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而取得,權利人可以依法向無處分權人行使財物追回權或者經濟損失追償權。

    3.區分

    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之分,本質特徵在於前者是有物權,後者是無物權。有物權,是指所有權人自己擁有各種處分權,非所有權人被所有權人授予商品交易或者物的轉移的處分權,並且整個交易過程和執行過程是無瘕疵的。無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既不能擅自處分也不能擅自取得財產的所有權,非所有權人取得、佔有他人的財產必須合理合法。

    佔有,是指佔有人對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統治、控制和支配的程度。這裡主要指所有權的佔有,即一級佔有。例如,借他人的物品,借用人僅僅取得的是暫時的佔有權和使用權,不是永久性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假如借用人與出借人雙方達成合意,借他人的物品的程序、行為均規範,對於所有權人的財產未構成危害,整個交接過程和執行過程無瘕疵,這也可以稱之為善意佔有。假如借用人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明知自己是無權佔有的卻堅決佔有,並且由財產的二級以下佔有上升到了一級佔有的權利台階上,將借來他人的財產擅自處分給第三人,對於所有權人的財產構成損失,這也可以稱之為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欺詐性、賴賬性、侵佔性、哄搶性、私分性、截留性、貪污性、挪用性、揮霍性、盜竊性、破壞性、越權性佔有等等惡性的、罪惡的佔有形式,均為惡意佔有。其基本形態,第一種是單邊的惡意佔有,純粹是惡意佔有人單方面的事實行為;第二種是雙邊行為,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相互串通,沆瀣一氣,共同造成惡意佔有的事實,共享惡意佔有的骯髒果實。

    4.法例

    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依法保護善意取得的物權人,同時依法制裁惡意處分和惡意取得的當事人。

    依法保護善意處分和善意取得的物權人,其法律效力推定,是從交易成就主義出發,保護無主觀過錯取得一方的物權人:

    (1)從所有權人中取得的無罪過推定。以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取得動產的,依照佔有的規定,其佔有受保護的,即使該動產的讓與人無此轉讓權,該善意佔有人仍可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2)從中間人中取得的無罪過推定。從非所有權人處取得物品轉讓的人,可以通過佔有取得所有權。但是,以實行佔有之時具有善意並且持有適當的授權的所有權轉移證書為限。在權利證書未表明所有權上附有其他人的權利並且取得方具有善意的情況下,佔有人無任何負擔地取得所有權。可以同樣的方式取得用益物權、使用權和質權。

    (3)剔除錯誤信息的無罪過推定。取得人誤信出讓人為所有權人的理由,或者誤信前所有權人的理由,從而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權,不適用於知曉原因而惡意取得物品的物權人。

    (4)自動取得的無罪過推定。長期租賃他人農用土地的租佃人,超過30年以上,原土地佔有人未主張權利贖回,長期租賃人自動無負擔地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人。

    (5)自動續期的無罪過推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人,超過70年的使用期限,可以無負擔地繼續佔有該基地的土地使用權。

    前面3點相當於瑞士民法的規定,第4點相當於德國民法的規定,第5點相當於中國物權法的規定。無論是哪國的法律規定,只要是物權邏輯沒有破綻,並且經過了法律實踐檢驗是正確的有效的辦法,均適用於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所謂的統一,一是指中國與外國同類法律制度和法理學說的統一;二是指善意佔有制度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統一;三是指關於財產處分權、取得權和追回權三者之間法律衡平機制的統一。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6條

    相關名詞: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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