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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4-1

    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基本概念

    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簡稱善意取得,一般是指私法上關於財產處分權、取得權和追回權或追償權是否符合善意佔有的統一制度,與惡意取得相對立。其是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的佔有保護制度,適用於財產交易的安全保護,同時有條件地實行財產所有權的保護。

    此項特別規定,主要由普通物權法、財產交易保護法、善意佔有保護法、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道德法、習慣法、自然法或邏輯法輔助規範與調整。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法律保護善意取得的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無處分權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善意取得的必備條件是:1、受讓人需是善意的。善意是指受讓人在受讓某項動產或不動產時不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且無重大過失。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受讓人已經完成取得物權的公示,即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以上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

    業內人士認為: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得手為目的,善意佔有、對價交接該項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是一項制度,統一適用於動產和部分不動產的處分,還適用於其他物權的准善意取得制度。作為所有權取得的一種特別規定,重點在於認可財產交易的效率、保護交易安全。對於動產的善意取得應當適當從寬處理,對於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應當從嚴處理,畢竟政策物權法對於土地、建築物的處分行為,甚至嚴格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的交易行為。一般而論,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於未登記的財產,已經登記的財產不得濫用。

    物權法第106條分類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上述規定表達了這樣幾層意思:

    1.善意取得,統一適用於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注意,學術界的領軍人物梁慧星、陳華彬先生認為僅適用於動產所有權。該觀點見於他們合著的《物權法》第四版第202頁至212頁。自古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有幾種立法例:第一種是極端肯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53條∼第1157條。第二種是極端否定。如以挪威、丹麥為首的立法例沒有這種規定。第三種是中間路線。如德國、法國、日本、奧地利、瑞士、捷克斯洛伐克(1950年)和蘇俄(1964年)。中國物權法也採取這種折中主義的作法。

    2.受讓人善意取得的條件。如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和價格合理,買受人該登記的已經登記,適合善意取得。否則就不適合善意取得。

    3.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追回權或追償權的行使,是限制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他人的財產,同時也對於善意取得人一個警示。追回權或追償權,於一般動產方面有訴訟時效限制,於權利人登記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方面無訴訟時效的限制。不動產的登記機構有權審核並拒絕取得人不規範的登記申請。現行的普通法對於追回權或追償權的期望值過高。現實情勢是,很多權利人官司贏了卻得不到執行,或者是執行時打了很大的折扣。對於不動產的追回相對容易些,對於動產或者大額資金的追回是不太容易的。

    4.善意取得一般是限制性地適用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這些普通法,不適用於制度物權法等特別法。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要是指制度物權法等特別法、不動產登記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禁止適用或者濫用「善意取得」的規定。法律規定,國家、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不能設定負擔、轉讓和受讓。故本條款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不包括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禁止設定負擔、轉讓和受讓的所有權。如《企業國有資產法》有很多條款禁止濫用善意取得的規定。

    5.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他項物權准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限制條件應當更多。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等也准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意外取得應為更短的時效性和行為規範的限制,或者受公序民俗等道德法、民事規則的限制。

    6.善意取得,從極端肯定說和極端否定說找出一個平衡點,其結果是加強了交易安全的保護,弱化了財產所有權的保護。以追回權或追償權來補償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物權人的損失,不是事前預防的措施,而是事後補救的措施。

    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內涵,即善意取得制度的圓滿解決,是財產處分權、取得權和追回權(或追償權)三者統一的必備條件:第一是肯定善意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效力。受讓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無處分權。第二是財產轉移、交易的價格合理。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沒有裡外串通的嫌疑。第三是符合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動產交付生效主義的要件。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有登記證書佐證,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只有同時滿足三項充足理由律要件,才是完整的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是意義相近的詞彙。兩者之間相同的地方是:均為受法律保護的財產取得與財產佔有類型,善意取得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善意佔有財產;取得、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也可能是無權的,但取得人、佔有人非為惡意取得、佔有,並且是以合理的價格取得的財產;所受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了受讓人。兩者之間不相同的地方是:(1)善意取得的財產完全是在財產公平交易過程中合法即時取得的,主要是買賣雙方主動合作造就了「善意取得」,卻不以取得人是否佔有財產為必要條件考量。(2)善意佔有的財產不完全是在財產公平交易過程中合法佔有的,除此之外,意外佔有、合法的撿拾佔有、受遺贈佔有、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放棄所有權的佔有等,各種類型的善意佔有琳琅滿目,物權關係相對多樣化一些;善意佔有不完全是雙方的行為造成的,有些時候是單方面造成的,如意外佔有、合法的撿拾佔有、受遺贈佔有等佔有形式是他方或者已方單方面造成的;善意佔有不一定是即時佔有(取得)的,即時佔有和延遲佔有、未來佔有等各種形式都有表現;善意佔有是目的,善意取得只是手段,故善意佔有所持續的時間要長一些。

    二、追回權和追償權

    追回權和追償權,統稱追及權或追擊權、溯及權,是法律賦予受損失的權利人的一項事後補償救濟的物權請求權,其實是對於無權處分人的一個限制性、責任性的懲戒方式。受損失的權利人,一般是指受損失的所有權人;有時候也指其他的物權人,如債權人、擔保物權人、用益物權人等,這些物權人的損失一旦受到認定,准用所有權人之財產追回權和追償權。

    追回權,指權利人的財物因無權處分人錯誤處分或者惡意處分其財產或者財產權後,通過法律救濟的形式來行使返還原物或者原權利的物上請求權。對於這項物權請求權,法律不需要設置太嚴格、太難辦的條件,只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可:一是無權處分人錯誤處分或者惡意處分了權利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的事實已經發生;二是不論侵權人是否主觀過錯,同樣地適用於承擔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權利的法律責任。

    追償權,指權利人的財物因無權處分人錯誤處分或者惡意處分其財產或者財產權後,權利人的財產已經滅失或者毀損,或者是財產權受到了破壞,通過法律救濟的形式來行使賠償損失的物權請求權。對於這項請求權,法律不需要設置太嚴格、太難辦的條件,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可:一是無權處分人錯誤處分或者惡意處分了權利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的事實已經發生;二是權利人的財產已經滅失或者毀損,或者是財產權受到了破壞;三是不論侵權人是否主觀過錯,同樣地適用於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追回權和追償權之「追」字,含有追究責任、追求賠償和追及責任人、追及財產處分人、追及財產損失等意思在內;請求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權利的時間點上,請求賠償損失的時間點上,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受損害之日起「倒追」的效力,受民法通則訴訟時間的限制。唯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間的限制。

    三、法律適用

    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種相當特殊的財產權變更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確實是擴大了物的買受人的權利。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保證財產交易安全,法律對於某些無處分權人處分的財產,買受人依本條款的三個條件就輕易地取得該交易的財產。但財產交易安全不等於所有權人的財產安全,很多時候是因為裡外勾結才導致這種不利局面的。儘管有追回權和追償權作為後補條件,仍然難以杜絕後患。

    某些共有關係的經濟體中,某些有權有勢的財產管理人故意賤賣甚至盜賣共有財產,一些無權無勢的共有人敢怒不敢言,結果導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被動局面,權利人特難堪。這類情形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發生的概率更高,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更大、更惡劣。這個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注意,要在維護善意取得的公信力、財產交易安全的基礎上,需要在事前預防、事後補救措施上狠下功夫,要把實現追回權和追償權作為一個重點來抓緊抓好,不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將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定位於動產方面,沒有提及不動產。而在本法本條款中也包括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在內。不過,從總體上來說,適用於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範圍是很小很小的,根本無法與動產善意取得的範圍相提並論。相關的法律對於不動產交易列入善意取得制度的範疇是慎之又慎的,在法律實踐中更要慎之又慎。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6條

    相關名詞:

    善意佔有制度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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