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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23-1

    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性質推定的注意事項

    一、基本理念

    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性質推定與注意事項,法律沒有什麼規定,學術界的論述不多見,本文擬作注意事項的探討性歸納。倘若用宏觀物權法和發散思維來認識,效果或許會更好一些。

    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屬於第三板塊、第三極的共有關係,其種類繁多、複雜多樣,容易產生變更、變異、變種和混合的共有關係。在在三大類共有關係中,其是受其他物權人限製程度最大的弱勢物權關係。

    合夥收益租賃承包是其最主要的共有關係形式,裡面有一些信託關係和勞動關係、法鎖關係。集體之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決定並由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特殊的准共有關係,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與合夥租賃經營,是最大板塊的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

    不動產和動產的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對於所有權共有關係和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同樣地至關重要。物權法設置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勵物盡其用、物盡其利。

    應當注意的是,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很容易與所有權共有關係、擔保物權准共有關係等共有體制發生糾結,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等權利上更容易引起糾紛。如農民們改變土地用途可以增加收入,這是好事,但將農用土地改變為建設用地,這是需要根據物權政策的規定來執行的,至於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性質推定這些物權技術是為其次了。

    目前物權法關於共有關係、准共有關係的規定,主要是從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來簡單扼要規定的,沒有從所有制制度來規定。就是說,我們不但要從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上來推定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更加重要的是需要掌握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一套新式辦法來推定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

    二、一般分析

    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的形態和注意事項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平級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性質推定注意事項

    用益物權准共有內部關係性質的推定,可以參照本章關於共有關係性質兩層推定的辦法和把握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特徵進行,故不贅述。在這裡,不妨瞭解一下各種用益物權的權利與地位,以使有個更為清醒的認識。

    平行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亦稱用益物權之間准共有內部關係,就是兩個單位或者數人處於同一水平物權層次的物權人之間的組合關係,在所有權共有關係和定限物權共有關係中,同級共有關係是最主要的共有關係。

    平行或者平級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規則推定以外,還要注意以下事項:

    1.不動產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受制於政策物權關係

    不動產用益物權的准共有關係,一般為長期的共有關係,比較複雜的是土地使用權,建立土地使用權的共有關係,受國家政策物權的限製程度最大。土地使用權特定條件下在共有人之間可以分割,土地所有權則不能在共有人之間分割。

    所謂政策物權關係,就是制度物權法律關係,並由此制約其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等,可以統率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及其相關的關係。

    同為土地使用權,城市土地與鄉村土地,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以及劃撥土地、無償使用土地與有償使用土地等地種不同,用途與使用價值不同,可以建立共有關係的難度也不同。因此,建立土地使用權的共有關係,須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對於不合理地利用、圈占、炒賣土地,污染和浪費土地,私自出租和出賣土地等行為,國家法律是一律禁止的。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權方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特別多,而且有時候一個時期一個樣子,需要注意法律的適用效力和共有關係的效率。其中大家所熟悉的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的限制條件,以及土地所有權不得在民事主體中擔保與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決定了各種共有關係和各種准共有關係的運動範圍與法律效力。

    2.動產用益物權的准共有關係受制於所有權之定限關係

    動產用益物權的准共有關係一般為短期的共有關係。比較複雜的是車、船、航空器之類的使用權,其用途、使用期限、使用與保養方法、安全保障等方面,與一般動產有所不同,而且受動產登記法所限制。受所有權人的權利定限,建立共有關係時,視為不可分割的准共有關係,只有所有權人或者共有所有權人都有資格分割該共有物。如果是動產用益物權與動產所有權建立了雜交的跨等級的准共有關係,則視具體情況而定。其他動產用益物權的准共有關係也是如此。

    動產用益物權的准共有關係,其優點有以下幾點:一是容易得到動產所有權人恩准,用益物權人之間成立准共有關係相對簡單一些。二是大多數動產不受制度物權法或者特別法、專門法的限制,用益物權人之間成立准共有關係受法律限制的條件少一些。三是動產標的物容易管理、容易修繕、容易實物分割,並且容易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分割財產和分出共有關係相對容易一些。鑒於以上優點考量,用益物權人之間建立平行的准共有關係,應當將動產標的物出資,應當是優選方案。

    (二)跨級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性質推定注意事項

    客觀上,共有關係和准共有關係體系中均存在跨等級的共有關係。如果出現跨等級的共有關係,應當怎樣理順其共有關係、該怎麼做和不該怎麼做,應當不斷總結經驗,避免閃失。

    跨級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亦稱用益物權准共有外部關係,就是非同一水平物權層次的物權人之間的組合關係,在所有權共有關係和定限物權共有關係中,跨級共有關係是****的共有關係。

    跨級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規則推定以外,還要注意以下事項:

    1.與所有權跨級准共有關係性質推定注意事項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構成跨等級共有關係,一般條件下是由所有權人主導的,這是主要形式。特定條件下是由用益物權權人主導的,這是輔助形式。

    所有權人主導與用益物權人建立共有關係,主要表現為動產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的聯盟,建立這種共有關係要格外小心。

    例如,城市的有錢人出資與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合資建樓房,由於受現行土地政策的影響,出資人的專有部分仍然為雙方的共有部分,產權和共有關係與商品房的有所不同。該集資合建房屋一旦被政府徵收拆遷,損失肯定不小,並且沒有物上請求權可言。如果該集資合建房屋是違章建築,城管和房管部門勒令拆除,出資人可能會血本無歸。

    用益物權人主導與所有權人建立共有關係,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人、特殊管理技術人才與共有權人(合夥關係人)的聯盟,建立這種共有關係也要小心謹慎。

    知識產權人、特殊管理技術人才與共有權人的共有關係,既可以建立跨級的共有關係,也可以建立平級的共有關係。無論是跨級的或者是平級的共有關係,雙方都要權衡輕重、權衡利弊。

    對於共有權人,約定知識產權人、特殊管理技術人才為低一級的即用益物權的共有關係比較穩妥,約定知識產權人、特殊管理技術人才為高一級的即所有權的共有關係比較冒險。尤其是,對於與有前科、有污點的官員建立共有關係,也比較冒險,一旦查出他們官商勾結以權謀私、洗黑錢、走私販私、偷稅漏稅等證據,原共有權人也可能遭受連帶的遭殃。

    對於用益物權人而言,約定長期的共有關係比較合算,約定短期的共有關係比較吃虧。主要情形就是這樣的。

    2.與其他物權跨級准共有關係性質推定注意事項

    用益物權與其他物權跨級建立准共有關係,有的會受所有權定限的,有些是自己可以作主的。用益物權人不越權,是應盡的職責。用益物權人不專權,可以利用有限的物發揮更大的效用。在這裡,可以忽略高級物權、平級物權或者低級物權,關鍵在於認識各種物權及其物權關係、共有關係的性質特徵,掌握準共有關係的規律性,從而做到舉一反三,各個擊破。

    其他物權,指收益債權、地役權、勞動勞力權、知識產權,以及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的以外的利用權、作用權等另類權利。其中,地役權在本物權法中歸類為「用益物權」,實際上並不是用益物權,應當是個獨立的物權類型,某種程度上優於用益物權甚至於優於所有權。如農用土地使用權人存在引水、蓄水、用水、排水、通行之類的地役權,建立共有關係比不建立共有關係更好一些。收益債權,實際上是用益物權人勞動果實的所有權,可以是實物,可以是金錢,可以是權利。勞動勞力權,西方國家稱之為「人役權」或者「勞役權」,為了避諱,東方國家不使用這種詞彙,實際上,市場經濟國家避免不了這種特種物權。如某些有特長的人加入共有關係(如合夥企業)以後,以自己的智力與勞動力為出資條件,並享有共有關係的份額,這種情況越來越普遍了。以知識產權加入共有關係具有更大的優勢,這個不用贅述。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利用權、作用權,指包括信託式所有權、信託式用益物權等,是中介式物權,包括中介人、中介權在內,能夠解決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不能解決的物權關係,在物資流通領域特別是金融業裡建立共有關係的情形也不少。

    用益物權與其他物權跨級建立准共有關係,有幾個突出的普遍性問題:一是農村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以後,許多農民認為種田收益不大,長期荒廢農田,與其他同樣處境的農民建立共有關係也比較困難。二是農村土地流轉的權利放開以後,農村農用土地轉包、出租、反包倒租、抵押、作價入股、互換等合作即共有形態出現了。但有一些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流轉中往往是「吃大虧佔小便宜」,有的得不償失。

    農民們均為弱勢群體,農村土地政策的貫徹落實一直是老大難問題。應當注意的是:農民們也不能光是等政策、要政策,應當多多關注土地政策與流轉信息;盡量以公開招標、招商、拍賣的形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盡量少簽訂、不簽訂轉包時間太長的合同;土地合夥開發利用和抵押貸款要量力而行;盡量採取合作化互助化的形式開展合作;盡量採取集體共管、民主自治與共決的形式來解決土地流轉的各種難題等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5條

    相關名詞:用益物權准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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